赤峰市商务办公房还收大修基金吗

2024-05-09

1. 赤峰市商务办公房还收大修基金吗

您好 可以根据以下经验为您参考 买商务办公楼缴纳维修基金吗,说明如下:
1、办公楼是单一的业主可以不缴纳维修资金,如果产权分别出售给个人的就要缴纳维修资金。
2、我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转让给从房地产初始登记变更为转移登记为小业主的,小业主必须缴纳专项维修资金,否则小业主拿不到产权证。
相关说明:
1、办公楼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办法参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是当地公布的房屋造价每平方米单价的5-8%乘建筑面积。
2、办公用房的税点增收与出租方的利益有着密切的关系,根据国家相关的政策条款和法律规定,房屋租赁费的税率一般在5%-7%之间,税收的种类不同,税率也不一样,由房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来执行征税。【摘要】
赤峰市商务办公房还收大修基金吗【提问】
您好 可以根据以下经验为您参考 买商务办公楼缴纳维修基金吗,说明如下:
1、办公楼是单一的业主可以不缴纳维修资金,如果产权分别出售给个人的就要缴纳维修资金。
2、我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转让给从房地产初始登记变更为转移登记为小业主的,小业主必须缴纳专项维修资金,否则小业主拿不到产权证。
相关说明:
1、办公楼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办法参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是当地公布的房屋造价每平方米单价的5-8%乘建筑面积。
2、办公用房的税点增收与出租方的利益有着密切的关系,根据国家相关的政策条款和法律规定,房屋租赁费的税率一般在5%-7%之间,税收的种类不同,税率也不一样,由房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来执行征税。【回答】

赤峰市商务办公房还收大修基金吗

2. 内蒙古大修基金管理办法

您好亲,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维护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以下简称市四区)行政区域内和稀土高新区辖区内商品房屋和售后公有住房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四条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其设立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市四区和稀土高新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四区和稀土高新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参与辖区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申请受理、现场勘查、使用方案审核、竣工验收等相关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辖区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补建、续交、使用方案的制定和协调工作。


市财政、审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工作。


第二章 交存


第六条 下列房屋的业主应当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一)商品房屋,属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房屋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售后公有住房。以上答案仅供参考,希望可以帮到您哦。【摘要】
内蒙古大修基金管理办法【提问】
您好亲,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维护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以下简称市四区)行政区域内和稀土高新区辖区内商品房屋和售后公有住房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四条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其设立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市四区和稀土高新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四区和稀土高新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参与辖区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申请受理、现场勘查、使用方案审核、竣工验收等相关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辖区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补建、续交、使用方案的制定和协调工作。


市财政、审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工作。


第二章 交存


第六条 下列房屋的业主应当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一)商品房屋,属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房屋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售后公有住房。以上答案仅供参考,希望可以帮到您哦。【回答】
您好亲,http://zjt.nmg.gov.cn/zwdt/msdt/202101/t20210119_601289.html以上答案仅供参考,希望可以帮到您哦。【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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