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乡居民医保整合

2024-05-09

1. 湖北省城乡居民医保整合

城镇医保和新农合并轨好处:城镇医保和新农合两项制度整合并轨后,城乡居民医保将统一政策、统一管理、统一筹资缴费标准、统一补偿待遇等。未合并轨前二者各自统筹,缴费标准、待遇范围和标准均有差异。合并轨后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新农合参合人员发生高额医疗费用时,在基本医疗报销基础上,其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享受再次补偿。再次补偿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且上不封顶。这提高了参保(合)人员的医保待遇,减轻了他们的医疗经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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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城乡居民医保整合

2. 湖北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最新政策

现如今,大多数的城镇居民都会购买一份医疗保险,在湖北省的城镇居民也不例外。那么,湖北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会有哪些最新政策呢?具体我们还是来看下文的简单介绍吧。
湖北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最新政策
无论是小孩,还是年轻人、中老年人都有可能发生一些病痛。因此,医疗保险的购买是不可少的。除了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之外,城镇居民也应该给自己和家人购买一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下面我们就来听听我为我们介绍有关湖北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最新政策吧,希望可以给大家提供帮助。
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对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对象会有所不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少年儿童、学生以及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以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哪些保障好的儿童重疾险?哪些性价比高?哪款最值得买?我们一起来看下10大保险公司热销少儿重疾保险盘点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来源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由政府补贴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对城镇特殊困难的群体的参保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由政府给予适当的补助。
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与保障范围和医疗服务管理原则上是一致的。一般情况下,它是不建立个人账户的,其中基本医疗保险中的基金主要是用于支付部分门诊的大病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开展门诊统筹,主要是支付参保人员的一些常见病、慢性病的医疗费用。如果有三高、乙肝这些慢性病或小毛病,不知道怎么买保险?这份攻略一定要看下:9大类39种身体异常情况,疾病投保全攻略!
综上所述,湖北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最新政策中主要介绍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保障对象、筹资来源以及待遇标准等。以上的介绍就到这里,希望可以给大家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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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湖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2017年湖北省社保缴费基数比例调整最新政策市直各参保单位及个人: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0号)和《关于调整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核定办法的通知》(鄂劳社发〔2008〕2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依据我市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3174元),现就我市市本级社会保险缴费核定期内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以下简称“五险”)以及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和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城镇企业职工“五险”缴费基数(一)企业职工“五险”个人缴费基数。企业职工“五险”个人缴费基数统一按照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申报核定(职工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统计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我市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0%的,按60%(1905元)申报核定;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300%的,按300%(9522元)申报核定;职工月平均工资在申报核定区间内的,按本人实际月平均工资申报核定。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缴费基数按本企业在职职工平均缴费基数申报核定。(二)企业职工“五险”单位缴费基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基数,根据鄂劳社发〔2008〕20号文件规定,按企业度本单位月平均工资总额申报核定,单位月平均工资总额低于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总额的,按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总额核定;高于的按单位工资总额核定。企业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单位缴费基数均按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个人缴费基数总额核定。在湖北省养老保险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中央、省属企业,其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湖北省养老保险局核定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建筑施工以及矿山开采企业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建筑施工项目及矿山开采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具体缴费申报核定办法另行规定。二、机关事业单位“五险”缴费基数(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机关事业单位及个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本人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的月平均数申报核定。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出台后,从其规定。(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机关事业单位及个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在编在职人员按本人度月平均工资申报核定,退休人员缴费基数按本单位在编在职人员平均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在编在职人员月平均工资低于我市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0%的,按60%(1905元)申报核定;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300%的,按300%(9522元)申报核定;职工月平均工资在申报核定区间内的,按本人实际月平均工资申报核定。单位缴费基数按在职职工和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退休人员缴费基数之和申报核定。(三)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全市各类事业单位均应参加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其缴费基数均按在职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根据《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黄石政规〔2014〕7号)规定,全市所有机关事业单位从2015年1月起必须参加生育保险,其缴费基数按在职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基数(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10〕87号)文件规定,按照我市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1905元-9522元)之间,分九个档次由本人自行选择到银行申报缴费。(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根据《黄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黄石政规〔2013〕1号)文件规定,按照我市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2222元)为基数,以8%的费率核定缴费。具体缴费档次明细见《2015年度黄石市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缴费明细表》(附件1)。四、工作要求(一)参保单位应严格遵守《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据实申报单位工资总额和个人缴费基数,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实行“两表两签字”制度。“两表”,即单位申报核定时,须要报送度财务决算年报表和劳动工资年报表。“两签字”,即参保单位法定代表人、工会、人力资源、财务负责人必须在《2015年度黄石市单位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表》(附件2)上签字(盖章);职工本人必须在《2015年度黄石市参保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明细表》(附件3)上签字或盖章。因参保单位和个人原因,不便集中或公开职工缴费工资申报签字的,可采取单表申报签字或盖章的办法申报,由人力资源部门归集后交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审核存档备案。个人缴费基数一经核定,实际缴费核定年度内不予调整。(二)企业参保单位已核定单位度工资总额的,凭《黄石市企业参保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核定表》直接申报。还未核定单位度工资总额的,必须提供度财务决算报表和劳动工资年报表。财务决算报表中须包括基本情况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成本核算表以及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在建工程、费用及成本明细账,进行核定,所有资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三)参保人数在5人以上的的单位在报送纸质报表资料的同时。还需报送《职工缴费工资申报盘》(以下简称《申报盘》),《申报盘》格式由市社保局统一制定,并根据2015年6月参保单位职工数录入缴费基数。纸质资料须与《申报盘》数据一致,如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参保单位承担。(四)全市201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工作实行集中受理、统一核定。申报时间为2015年6月1日--26日,各参保单位必须在此时间内按要求完成申报工作,6月份当月有职工增减异动的单位,请先进行申报后再做增减异动。对在规定时间内未申报核定或报送资料不全无法核定的单位,将依据《社会保险法》和相关规定进行处理。2017年湖北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解读湖北省人社厅出台了《关于创新社会保险政策和服务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2015年10月1日起,劳动年龄段的湖北省城乡居民,不受户籍、地域限制,都可以自愿申请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主要内容包含以下四个方面:一、门槛降低城乡居民也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现行政策规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对象是有劳动关系的企业职工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只能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意见》首次提出,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年满16周岁且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劳动年龄段城乡居民(在校学生除外),只要本人自愿,就可以凭个人身份证参加企业养老保险。二、手续简便打破户籍限制凭身份证即可申请以往,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手续,除审核个人身份证信息外,还要审核户籍性质、地域范围、居住证明、灵活就业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等条件,限制了申请人参保。新政策规定,从2015年10月1日起,参保手续将精简,不用再提供繁琐材料,仅一张身份证就能申请参保。三、自愿原则新政策规定,在同一时间段,参保人只能建立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得重复参保。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劳动年龄段城乡居民,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后,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由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封存。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可以互转,选择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理退休的,可以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转移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选择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理退休的,可以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四、政策灵活对于大龄参保人员,《意见》提出一次性延长缴费5年的政策,即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如果累计缴费不足15年,根据本人自愿,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再办理退休手续。——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在延长缴费年限满5年的当月,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但满10年的,可在延长缴费年限满5年的当月,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0年的,可继续延长缴费,在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当月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一次性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一次性缴费时上年度所在市(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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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4. 湖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1998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在全国范围全面进行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为解决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医疗保障问题,2007年7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以此位制度建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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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湖北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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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加快推动城乡基本医保整合,同时的去努力实现年底前所有省(区、市)出台整合的方案,2017年的时候就是开始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通知要求健全医保支付机制,健全利益调控机制,引导群众有序就诊,让医院有动力合理用药、控制成本,有动力合理收治和转诊患者,激发医疗机构规范行为、控制成本的内生动力。同时,健全医保筹资和待遇调整机制,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基本医保稳定可持续筹资机制,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基本医保待遇调整机制。要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在加快推进基本医保全国联网和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方面,通知要求确保明年开始基本实现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费用直接结算,2017年底,基本实现符合转诊规定的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此外,通知还提出健全医保经办机制,加快建立符合医疗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创造性等要求。17省实现全民医保人社统一管理《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印发以来,河北、湖北、内蒙古、江西、新疆、北京、湖南、广西等8省(自治区、直辖市)先后正式出台文件,对本省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作出规划部署,如期完成了国务院对整合制度工作提出的上半年任务要求。以上8省从理顺体制、整合制度、提升效能“三位一体”整体考虑,对整合制度工作全面推进作出规划部署。一是明确提出将卫生计生部门承担的新农合管理职能及人社部门管理的城镇居民医保管理职能合并,统一由人社部门管理。二是按照国务院文件“六统一”要求,对通过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两项制度,全面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出要求。三是对明确整合工作任务分工以及推进时间表、路线图,同时还对确保整合工作平稳有序推进提出具体要求。截至目前,全国32个省区市(含兵团)中,河北、湖北、内蒙古、江西、新疆、北京、湖南、广西8省已出台整合方案,天津、上海、浙江、山东、广东、重庆、宁夏、青海、兵团9省在国务院文件发布前已全面实现制度整合,以上17个省均突破医疗保险城乡分割的体制机制障碍,明确将整合后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划归人社部门管理,实现了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乃至整个社会保险制度的统一管理,这充分说明地方党委政府对统一医保管理体制的高度共识,对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深刻认识。从地方实践看,制度整合成效显著:一是群众普遍得实惠,改革获得感增强。各地在实践中采取“缴费就低不就高、待遇就高不就低、目录就宽不就窄”的思路,居民医保制度的公平性显著增强,特别是农村居民医疗服务利用水平与保障水平均有普遍提高。二是提升了公共服务效能,降低了行政成本。依托社会保险公共服务体系,实现了参保登记、基金征缴、权益记录、待遇支付等一体化管理服务,避免了重复投入、多头建设,减少了重复参保、重复补贴。仅山东省整合就剔除重复参保250万人,当年节约财政重复补助资金8亿多元。三是增强了医保基金的互助共济能力,有利于发挥医保对医改的基础性作用。各地注重发挥社会医疗保险制度规律,促进医保对医疗服务的外部激励制约,为三医联动改革提供了坚实基础。中国现行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以没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镇未成年人和无业城镇居民为主要参保对象的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国务院解读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一、为什么要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03年与2007年,我国针对农村人口、城镇非就业人口分别建立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制度建立以来,覆盖范围不断扩大,保障水平稳步提高,制度运行持续平稳,对于健全全民基本医保体系、满足群众基本医疗保障需求、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两项制度城乡分割的负面作用开始显现,存在着重复参保、重复投入、待遇不够等问题。在总结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运行情况以及地方探索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提出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二、目前地方探索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工作进展如何?实施效果如何?目前,部分省份、市、县实现了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整合。各地一般按照“先归口、后整合”的路径理顺行政管理体制,按照“筹资就低不就高、待遇就高不就低、目录就宽不就窄”的原则统一政策,采取“一制多档、筹资与待遇相衔接”的方式逐步过渡,建立起统一城乡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经办管理资源,实行一体化经办服务。通过完善医保信息管理系统,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妥善处理特殊问题,做好制度衔接和实现平稳过渡。总体来看,地方的探索为全国范围内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提供了有益借鉴。部分地区的整合取得了初步成效,扩大了基金的抗风险能力,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重复参保、重复补贴、重复建设。但由于缺乏顶层设计和系统推动,医保制度与医疗服务体系协同发展有待进一步加强,医保制度的筹资公平性有待进一步改进。三、当前,中央决定全面推进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的重大意义是什么?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是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的重大举措,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有利于推动保障更加公平、管理服务更加规范、医疗资源利用更加有效,促进全民医保体系持续健康发展。四、全面推进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总体思路是什么?如何把握基本原则?总体思路是从政策入手,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统一制度、整合政策、均衡水平、完善机制、提升服务”。突出整合制度政策,实行“六统一”;突出理顺管理体制,整合经办机构,提供城乡一体化经办服务;突出提升服务效能,实现逐步过渡和平稳并轨,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本原则:一是统筹规划、协调发展。把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纳入全民医保体系发展和深化医改全局,突出“医保、医疗、医药”三医联动,加强制度衔接。二是立足基本、保障公平。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居民负担和基金承受能力,充分考虑并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地区差异,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保待遇。三是因地制宜、有序推进。加强整合前后的衔接,确保工作顺畅接续、有序过渡,确保群众基本医保待遇不受影响,确保基金安全和制度运行平稳。四是创新机制、提升效能。坚持管办分开,完善管理运行机制,深入推进支付方式改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基本医保经办服务。五、在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过程中如何实行“六统一”?从政策入手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重点是要整合其筹资和待遇保障政策。在研究比对原有两项制度差异并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六统一”的政策整合要求。一要统一覆盖范围。城乡居民医保覆盖除城镇就业人口以外的其他城乡居民。允许参加职工医保有困难的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二要统一筹资政策。坚持多渠道筹资,合理确定城乡统一的筹资标准,完善筹资动态调整机制,改善筹资分担结构。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差距较大地区可采取差别缴费的办法逐步过渡。逐步建立个人缴费标准与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衔接的机制。三要统一保障待遇。逐步统一保障范围和支付标准,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逐步提高门诊保障水平。妥善处理整合前后特殊保障政策的衔接,逐步缩小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与实际支付比例间的差距。四要统一医保目录。各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遵循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技术适宜、基金可承受的原则,在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目录的基础上,适当考虑参保人员需求变化,制定统一的医保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五要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定点机构管理办法,强化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健全考评机制,实行动态准入退出。对社会办医采取一视同仁的政策。六要统一基金管理。执行统一的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强化内控管理、外部监督制度,推进付费总额控制,健全基金运行风险预警机制,合理控制基金结余,防范基金风险,提高使用效率

湖北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

6. 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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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和《鄂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按照本办法参加医疗保险的对象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覆盖的低保对象。低保对象以家庭为单位整体参保。第三条低保对象医疗保险,以保障住院和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为主,兼顾门诊医疗。第四条低保对象参加医疗保险,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基本保障的原则;坚持缴费与待遇水平相挂钩;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建帐,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第五条低保对象医疗保险基金年人均筹资标准为150元,第六条市劳动保障、财政、民政、卫生等部门负责做好低保对象医疗保险工作。第七条低保对象参加医疗保险的程序.第八条参加医疗保险的城镇低保对象资格由市民政、劳动保障部门每年认定1次,每年11月中旬完成。第九条按本实施细则参保的低保对象被取消低保待遇的,当年仍按本实施细则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次年应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第十条参加医疗保险的低保对象自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章并办理完参保登记手续之日起,可按本实施细则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新增低保对象从次年1月1日起按本实施细则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第十一条低保对象医疗保险基金的10%用于参保人员门诊补助。低保对象按每人15元的标准建立门诊家庭账户,包干使用。第十二条惠民医院为低保对象定点医院。居住在乡镇的低保对象可就近选择乡镇卫生院“惠民医疗窗口”就诊。第十三条惠民医院应按照有关规定,具有基本医疗设施、技术水平及常见病的诊疗和抢救的必备条件和能力,保证见病、多发病诊疗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疾病及时有效的治疗。第十五条参保人员在惠民医院住院及市内市外转院转诊的起付标准均为100元(对“三无人员”不设起付线),1个自然年度内统筹支付住院和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助之和最高限额为20000元。第十六条参保人员在惠民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在享受减免优惠政策后,符合医疗保险住院规定的住院费用由统筹基金按60%报销。第十七条参保人员自住院之日起,发生的所有医疗费用均由惠民医院填写《费用清单》,并由患者本人或其成年亲属签名;凡未经患者本人或其成年亲属签名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患者也有权拒付。第十八条参保人员在惠民医院住院,应向定点医疗机构缴纳一定数额的预付金。参保人员住院治疗终结后,由惠民医院按规定与患者个人结算,患者只需承担按比例自负的费用,个人预付金多退少补。第十九条惠民医院每月集中将参保人员住院病历、费用清单、相关票据等资料,送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符合结算要求的,及时予以结算。第二十条参保人员患癌症、肾移植抗排、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等3种特殊慢性病的,其门诊费用给予定额补助。定额补助标zhun.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实行定点对口转诊制度。本市对口转诊医院为市中心医院,省级对口转诊医院为湖北省人民医院。第二十二条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按《湖北省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救助。第二十三条低保对象医疗保险严格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甲类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执行,特殊疾病、紧急抢救用药可放宽至乙类药品目录,国家和省、市基本医疗保险明确不予支付的费用不予报销。第二十四条惠民医院应遵守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有关规定,配合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加强对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成本的控制与管理;应建立医疗保险信息平台,每日按时传输有关数据,及时提供参保人员就诊等有关信息。惠民医院应配备专职医保人员,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建立首院、首科、首诊负责制;对医疗和药品费用实行价格公开,上墙公示;并积极主动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服务工作。第二十五条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与惠民医院按照“服务优质、降低成本、总额控制、收支平衡”的要求,签订定点医疗机.第二十六条参保人员必须遵守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责令退回已报销的费用外,可依照有关规定对参保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ren第二十七条市政府组织卫生、财政、劳动保障、民政、物价等部门加强对惠民医院及经办机构的监管,严格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管理,并建立日常检查和年终考核制度,严格兑现奖惩。第二十八条市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及低保对象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对低保对象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 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和《鄂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按照本办法参加医疗保险的对象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覆盖的低保对象。低保对象以家庭为单位整体参保。第三条低保对象医疗保险,以保障住院和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为主,兼顾门诊医疗。第四条低保对象参加医疗保险,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基本保障的原则;坚持缴费与待遇水平相挂钩;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建帐,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第五条低保对象医疗保险基金年人均筹资标准为150元,第六条市劳动保障、财政、民政、卫生等部门负责做好低保对象医疗保险工作。第七条低保对象参加医疗保险的程序.第八条参加医疗保险的城镇低保对象资格由市民政、劳动保障部门每年认定1次,每年11月中旬完成。第九条按本实施细则参保的低保对象被取消低保待遇的,当年仍按本实施细则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次年应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第十条参加医疗保险的低保对象自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章并办理完参保登记手续之日起,可按本实施细则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新增低保对象从次年1月1日起按本实施细则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第十一条低保对象医疗保险基金的10%用于参保人员门诊补助。低保对象按每人15元的标准建立门诊家庭账户,包干使用。第十二条惠民医院为低保对象定点医院。居住在乡镇的低保对象可就近选择乡镇卫生院“惠民医疗窗口”就诊。第十三条惠民医院应按照有关规定,具有基本医疗设施、技术水平及常见病的诊疗和抢救的必备条件和能力,保证见病、多发病诊疗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疾病及时有效的治疗。第十五条参保人员在惠民医院住院及市内市外转院转诊的起付标准均为100元(对“三无人员”不设起付线),1个自然年度内统筹支付住院和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助之和最高限额为20000元。第十六条参保人员在惠民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在享受减免优惠政策后,符合医疗保险住院规定的住院费用由统筹基金按60%报销。第十七条参保人员自住院之日起,发生的所有医疗费用均由惠民医院填写《费用清单》,并由患者本人或其成年亲属签名;凡未经患者本人或其成年亲属签名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患者也有权拒付。第十八条参保人员在惠民医院住院,应向定点医疗机构缴纳一定数额的预付金。参保人员住院治疗终结后,由惠民医院按规定与患者个人结算,患者只需承担按比例自负的费用,个人预付金多退少补。第十九条惠民医院每月集中将参保人员住院病历、费用清单、相关票据等资料,送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符合结算要求的,及时予以结算。第二十条参保人员患癌症、肾移植抗排、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等3种特殊慢性病的,其门诊费用给予定额补助。定额补助标zhun.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实行定点对口转诊制度。本市对口转诊医院为市中心医院,省级对口转诊医院为湖北省人民医院。第二十二条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按《湖北省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救助。第二十三条低保对象医疗保险严格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甲类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执行,特殊疾病、紧急抢救用药可放宽至乙类药品目录,国家和省、市基本医疗保险明确不予支付的费用不予报销。第二十四条惠民医院应遵守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有关规定,配合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加强对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成本的控制与管理;应建立医疗保险信息平台,每日按时传输有关数据,及时提供参保人员就诊等有关信息。惠民医院应配备专职医保人员,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建立首院、首科、首诊负责制;对医疗和药品费用实行价格公开,上墙公示;并积极主动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服务工作。第二十五条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与惠民医院按照“服务优质、降低成本、总额控制、收支平衡”的要求,签订定点医疗机.第二十六条参保人员必须遵守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责令退回已报销的费用外,可依照有关规定对参保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ren第二十七条市政府组织卫生、财政、劳动保障、民政、物价等部门加强对惠民医院及经办机构的监管,严格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管理,并建立日常检查和年终考核制度,严格兑现奖惩。第二十八条市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及低保对象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对低保对象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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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8. 湖北省出台医疗责任保险实施方案

我省医疗责任保险实施方案出台
 
    近日,省卫生计生委、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保监局联合出台 《湖北省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并提出具体工作目标:到底前,全省三级公立医院参保率达到100%,二级公立医院参保率达到90%以上。
 
    医疗责任保险是对医疗机构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依合同约定进行赔付的保险。保险作为“第三方”力量,通过与医疗纠纷调处机制的有效结合,将医疗纠纷处理从医疗机构内转移到医疗机构外,依法依规进行调解、处置和理赔,有利于预防、化解医患矛盾,保障正常的医疗秩序。
 
    《实施方案》规定,由省卫生计生委负责招标保险经纪公司,委托其在各市州开展医疗责任保险统保并参与医疗纠纷调处工作。各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推动和督促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特别是公立医院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市州可委托保险经纪公司设计全市医疗责任保险招标方案,并组织招标保险公司。所有公立医疗机构投保医疗责任保险保费可在其医疗支出中列支。
 
    保险监管部门将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工作,指导保险公司进一步完善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按照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科学合理定医疗责任保险费率,增强医疗责任保险产品的吸引力和适应性。受委托的保险公司将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等为依据,及时开展理赔工作。
 
    按照方案的要求,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司要定期开展保险案例分析,根据医疗机构风险状况进行保费浮动调整,并根据医疗机构的风险特征开发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逐步扩大保障内容和范围,满足医疗机构多样化、多层次的保险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