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基金要交多少

2024-05-13

1. 维修基金要交多少

法律分析:1、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2、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法律依据:《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第五条 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订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

维修基金要交多少

2. 维修基金一年要交多少?

房屋维修资金一般在交房时一次性缴纳。
1、业主应在房屋交付前缴纳房屋维修基金。一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可以直接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也可以委托房地产开发商交付物业。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的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收到房屋维修基金之日起30日内,将交付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账户。
2、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和售房单位应当签订房屋维修基金交付协议,购房者应当按照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纳房屋维修基金。
三、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拥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现行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高层(含电梯的多层)90元平方米.多层(含别墅)50元平方米。
四、房屋维修资金一般在交房时一次性缴纳。如果在居住期间使用维修基金进行维修,导致账面余额小于30%,则需要续保。
5、商品房业主在办理入住手续前,应将首期专项维修资金足额存入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专项维修资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七条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
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3. 维修基金交多少

1、维修资金是按建筑面积计算的。其中,没有电梯的房屋,业主按35元/_交存;有电梯的房屋,按65元/_交存。2、维修资金使用以后,如果账面余额不足首期交存数额的30%,业主要续交,数额不应少于业主首次交存的标准。3、对于二手房,业主可以与购房者协商解决。二手房业主可以把已经交纳的房屋维修资金无偿顺延给购房者,也可以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但是不能超过当时交纳的金额。4、《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维修资金应当在办理合同备案前交。开发商在取得预售证后要及时到房管局维修资金窗口办理小区及楼栋的信息登记。业主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30天内要交存维修资金。若委托开发商代交,则开发商应该在收到维修资金30天内存到维修资金专户。维修基金是什么?维修基金是业主为物业区域内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事项而缴纳一定标准的钱款,其缴纳标准、缴纳时间、使用条件都有一定的要求。维修资金由该物业内的业主共同筹集,业主按照缴纳比例享有维修资金的所有权,但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单个业主不得向银行提取自己所有的维修基金部分。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实行“钱随房走”的原则,房屋转让时,账户里的余额资金也随之转移给房屋新的产权所有人。法律依据:一、《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维修基金交多少

4. 维修基金交多少

维修基金收取标准一般按照当地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8%收取。具体的收取标准,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确定下来之后应当进行公告。维修基金一般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大修、中修及更新、改造的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住宅共用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消防设施、道路、下水管、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设备及其使用的房屋、监控系统等。四项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1、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2、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3、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4、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5. 维修基金交多少

商品房业主和非住宅业主应当按照所有物业的建筑面积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缴纳一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5元。%至8%。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和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数额,并及时调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维修基金交多少

6. 的是5000多维修费需不需要动用维修基金

符合条件就可以。
维修基金使用条件:
1、维修基金只有在保修期满后,对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大修、更新、改造时才能使用。具体业主按照投票权的确定标准分摊费用比例。
2、维修基金闲置时,除用于购买国债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基金范围外,禁止挪作他用。
3、特殊使用:
(1)物业管理公司可从维修基金中暂借相当于一个月的物业日常维修、更新费用的备用金;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住宅需要大修或者专项维修、更新的,可支取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的预付款,但预付款最高不得超过工程款总额的30%。
(3)业主委员会可以在物业管理企业的帐户上留有相当于一个月活动经费的备用金,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7. 维修基金是多少

商品房的房屋维修基金收取标准是,按照当地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8%收取。具体的收取标准,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确定下来之后应当进行公告。公有住房的房屋维修基金是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一、房屋维修基金收取标准是多少?      房屋维修基金收取标准是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二、房屋维修基金的使用是怎么规定的?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十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一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二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六)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二十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的处置办法等;      (二)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三)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 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经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六)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七)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二十四条 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规定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办理;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的规定办理。      发生前款情况后,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还应当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二十六条 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      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      利用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利用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根据售房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      禁止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第二十七条 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      (二)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综上所述,房屋维修基金的收取标准是法定的,也不是开发商想收多少就能收多少的。而且,房屋维修基金是专款专用,虽然平时由物业公司统一保管,但物业公司将房屋维修基金挪作他用的话,也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维修基金是多少

8. 维修基金申请三千元可以吗

您好,不同城市 维修基金缴纳标准不同,比如常州
购买非住宅契税统一为3%。按首套房交契税,需要提供“家庭唯一住房证明”。详见(常州“家庭唯一住房”如何界定?“家庭唯一住房证明”如何办理?)
契税:原则上买方承担
普通住宅:家庭唯一住房且房屋面积在90平米以下,按房屋总价的1%征收,家庭唯一住房且房屋面积在90—144平米的(包含90、不包含144),按房屋总价的1.5%征收,家庭唯一住房且房屋面积144平米以上的(包含144),按房屋总价的3%征收。
家庭非唯一住房的:按照房屋总价的3%征收
别墅、商铺、写字楼等非普通住宅:按照房屋总价的3%征收。
常州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如何界定?
(1)单套住宅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含144)以下
(2)容积率(=建筑面积÷土地面积)在1.0(含1.0)以上
(3)实际成交价格在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4倍以内。【摘要】
维修基金申请三千元可以吗【提问】
可以的【回答】
您好,不同城市 维修基金缴纳标准不同,比如常州
购买非住宅契税统一为3%。按首套房交契税,需要提供“家庭唯一住房证明”。详见(常州“家庭唯一住房”如何界定?“家庭唯一住房证明”如何办理?)
契税:原则上买方承担
普通住宅:家庭唯一住房且房屋面积在90平米以下,按房屋总价的1%征收,家庭唯一住房且房屋面积在90—144平米的(包含90、不包含144),按房屋总价的1.5%征收,家庭唯一住房且房屋面积144平米以上的(包含144),按房屋总价的3%征收。
家庭非唯一住房的:按照房屋总价的3%征收
别墅、商铺、写字楼等非普通住宅:按照房屋总价的3%征收。
常州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如何界定?
(1)单套住宅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含144)以下
(2)容积率(=建筑面积÷土地面积)在1.0(含1.0)以上
(3)实际成交价格在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4倍以内。【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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