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州唯品会工作如何?

2024-05-06

1. 在广州唯品会工作如何?

我个人对唯品会的印象不好,接触过里面上班的人员,感觉不是很好。
面试过程曲折,面试时常临时取消。进入到面试,对方上来先把我目前所在公司贬个一文不值,导致我直接起了逆反情绪。面试过程中对方不断插话,不断追问我工作的细节,包括涉及到商业机密的部分。后来给我问烦了,直接回了抱歉,涉及到保密协议恕不奉告。整个过程下来,总的感觉是人员素质不高。充当公司门面的HR尚且如此,内部人员如何可想而知。所以不想也不可想象为这样的公司工作。
打字打到手抽筋,被无理取闹的会员辱骂委屈的哭泣,每天忙碌的绷紧每一条神经,深怕说错了一句话而得到差评,这样的高负荷工作状态下,得到的工资却不成正比。
领导意志决定一切。思维守旧 提什么意见压根当听不到。

.同一个岗位待遇差异明显。
任何绩效考核的目的是让我们得到与能力相匹配的工资,而不是对临时政策的感恩戴德。最起码要从改善员工薪资水平出发做出相应调整,而不是一味想尽办法去克扣。

最后,不建议在唯品会工作,在职员工工作怨气很大的话也不利于工作。个人感觉,见仁见智。唯品会的加班文化不比华为差多少,跟我的理念不同。任何企业做大的时候,必有其优点,看个人选择哪方面工作吧,以上,仅供参考。希望大家都能找个称心如意的工作。

在广州唯品会工作如何?

2. 唯品会怎么样


3. 唯品会到底怎样

是不是全是正品我也很难一口咬定,但是就我个人的购物经历来说,我觉得我在唯品会上买的都是正品。
我其实入坑也没有多久,就今年年初的时候才开始在唯品会上买东西,但是直到现在,我的购物体验都还不错,挺满意的。所以其实每次在网上看到这些关于唯品会卖的不是正品的帖子或是问题的时候,我心里还是站在唯品会这边的,因为我就在他们这里消费啊,我就没出现过这种问题,也没因为质量问题退过货。而且我想强调一点的是,唯品会每件商品都是有正品保障险的,也就是说,如果顾客发现不是正品的话,经过验证发现确实不是,唯品会是会以商品原价十倍的价格赔偿的。我也看过前边知友摆出的图,其实不用去专柜比对,我们都可以看出来不是正品,但是唯品会现在作为中国三大电商之一,本身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就很重,在这种那么强调品质消费的时代,如果连这种这么基础的错误或者纰漏都没有发现或者是蒙混过关,我觉得是不合理的。而且在现在利益角逐的时代,广大网友应该有自己的判断,不能因为几张图就确定自己对某样东西的看法。
在楼主的评论下,我也看到有很多支持唯品会的知友,他们都购买过唯品会的东西,也都有过不错的购物体验,但是也许这些也不可信,最可信的还是自己,如果大家确实在唯品会买过东西,买过护肤品的话,我相信大家心里都会有所定夺,会知道哪些是流言,哪些才是真实的。
对于估值快接近100亿,我觉得也不无可能,因为近期看唯品会发展的还不错,特别是17年几个季度,进步确实挺大,客户量增加了很多,我想这应该是和他们越来越注重品质有关吧,记得前段时间双十一,唯品会不是还推出了“正品鉴定天团”吗?所以我觉得唯品会还是挺注重商品品质的,如果真的有问题,我想唯品会每个季度的客户量就不会增加的那么快了。
作为消费者,我觉得,如果唯品会能够继续坚持高商品品质的话,达到市场估值100亿应该也有可能吧,毕竟迎合了消费者的心理,也顺应了这个消费时代的需求。
非专业人士,勿喷

唯品会到底怎样

4. 唯品会上的手机怎么样


5. 唯品会东西怎么样


唯品会东西怎么样

6. 唯品会的东西怎么样


7. 在广州唯品会上班怎样

广州唯品会 信息科技有限公司(NYSE:VIPS)成立于2008年8月,总部设在广州,旗下网站于同年12月8日上线。唯品会主营业务为互联网在线销售品牌折扣商品,涵盖名品服饰鞋包、美妆、母婴、居家等各大品类。

面试过程曲折,面试时常临时取消。进入到面试,对方上来先把我目前所在公司贬个一文不值,导致我直接起了逆反情绪。面试过程中对方不断插话,不断追问我工作的细节,包括涉及到商业机密的部分。后来给我问烦了,直接回了抱歉,涉及到保密协议恕不奉告。整个过程下来,总的感觉是人员素质不高。充当公司门面的HR尚且如此,内部人员如何可想而知。所以不想也不可想象为这样的公司工作。
打字打到手抽筋,被无理取闹的会员辱骂委屈的哭泣,每天忙碌的绷紧每一条神经,深怕说错了一句话而得到差评,这样的高负荷工作状态下,得到的工资却不成正比。
领导意志决定一切。思维守旧 提什么意见压根当听不到。

.同一个岗位待遇差异明显。
任何绩效考核的目的是让我们得到与能力相匹配的工资,而不是对临时政策的感恩戴德。最起码要从改善员工薪资水平出发做出相应调整,而不是一味想尽办法去克扣。

在广州唯品会上班怎样

8. 我在唯品会做了三年离职了现在还想进怎么进

当事人离职是否还能进去原单位,要看单位和本人情况。
  根据正常手续,当事人离职,即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在单位出具离职证明、办理社保和档案转移或封存,并办妥交接手续后,与单位的劳动关系也就解除了,如果要重新入职,和新的员工是在同一起跑线,需要按照入职程序,即求职、面试、审核、培训、办理入职手续等程序。
  但是由于当事人是原来的员工,对于之前在单位的表现和情况,单位有一定的了解和记录,所以再次选择原单位,单位通常会了解当事人原来离职是何原因,本人之前的表现,个人技术和对单位的奉献或者态度,以及为什么要重新入职等等,通过认真的审核和评估,从而确定是否再次接纳当事人。而单位这样做,无论对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是一种负责任的做法。
  因此,当事人离职后,如果要回原单位入职,首先要确认自己的求职条件和目的,将自己合理的理由、工作态度、内心想法等等,坦诚地与单位招聘的负责人进行沟通,必要时可以提供更多的资料,如情况说明、资格证书、未来工作思路或者计划,以增加重新入职的成功率。
  但是如果之前是因为自动离职没有办理离职手续,或者在单位表现不好、不能胜任工作甚至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被开除或劝退的,再次入职的成功率一般不大,这种情况,当事人最好先反思自己,再考虑是否继续求职。本人作为曾经负责人事招聘的管理人员,在与同行的交流中,通常这种情况,绝大多数的单位很难接受这种返聘的员工。
  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在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者选择单位,单位也选择劳动者,彼此是双向选择,也是平等的。
  我国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了劳动合同法,并于2012年进行了修正,该法明确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因此,作为劳动者,首先应该多了解该法律,才能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履行自己的应有义务。
  相关参考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