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监察的职责任务

2024-05-14

1. 财政监察的职责任务

中国财政监察部门的职责任务是: 对下级财政监察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财政监察的职责任务

2. 财政局各个科室职责

财政局会计科的职能:1、负责组织贯彻实施国家会计制度;2、管理本市会计工作,拟订有关制度规定;3、负责会计人员管理;4、承担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专业技术职务考评及注册会计师考试管理工作;5、负责会计师事务所监管工作。一、财政局办公室人员要求1、财政局的人要自觉遵守考勤制度,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坚守工作岗位。2、办公室人员要精简会议,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提倡少开会、开短会。二、财政局工作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税收方针、政策,财务会计方面的法令、条例及其它有关政策。(二)根据地方经济发展计划,制定地方财政发展规划,制定年度预算和编制年度决算,执行地方人大批准的年度预算,综合平衡地方财力。(三)管理地方各行政部门、政法部门、文化、教育、卫生、科学技术、广播电视等单位经费支出,监督指导行政、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四)管理好地方的预算外资金,审查收支范围,对预算外资金实行统一征收管理,严审支出计划,杜绝乱收费行为。三、财政局属于行政单位1、其目的在于合理调控地方经济。2、财政局负责地方的财政工作,贯彻执行财务制度,按照政策组织财政收入,保证财政支出,管好用活地方的财政资金,促进工农业生产发展和各项事业发展。财政局也培训专职财会人员,提高科学理财的素质和企业财务管理水平;3、严肃财经纪律,提高经济效益;积极开发财源,为振兴地方经济服务。法律依据:法律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3. 财政局职能职责

主要职责(一)贯彻有关财政、财务、会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拟订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全区财政税收的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并并组织实施。参与拟定区域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政政策实施区域调控和-3-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二)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确定财政税收收入计划。 (三)承担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行署委托向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报告全区预算及其执行情况,报告财政决算。管理本级各项财政收入、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有关政府性基金。 (四)组织拟订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承担国库现金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拟订和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五)管理本级财政公共支出。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财政预算内的其他收支。监督执行国家和省上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负责监督各类预算外资金、规定由财政部门。拓展资料:监督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基金、粮食风险基金等非预算外资金法规、政策的执行。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管理财政票据。负责监督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并对各种罚没收入的资格进行审核。负责制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对财会人员的业务管理和资格认定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九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财政局职能职责

4. 财政局职能职责

财政局的职能是:1、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税收方针、政策,财务会计方面的法令、条例及其他有关政策;2、制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和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的财务制度;3、管理社会救灾、救济、医疗保险等财务和资金;4、加强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宏观调控和监督;5、宣传贯彻国家财经税收政策,积极扶持和培植地方财源。《财政部门监督办法》第三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财务隶属关系对财政、财务等事项实施监督;按照行政区域对会计事项实施监督。上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监督工作的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第五条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应当与财政管理相结合,将监督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根据监督结果完善相关政策、加强财政管理。

5. 财政局职能职责

财政局负责地方的财政工作,贯彻执行财务制度,按照政策组织财政收入,保证财政支出,管好用活地方的财政资金,促进工农业生产发展和各项事业发展。财政局主要职责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税收方针、政策,财务会计方面的法令、条例及其它有关政策。(二)根据地方经济发展计划,制定地方财政发展规划,制定年度预算和编制年度决算,执行地方人大批准的年度预算,综合平衡地方财力。(三)管理地方各行政部门、政法部门、文化、教育、卫生、科学技术、广播电视等单位经费支出,监督指导行政、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四)管理好地方的预算外资金,审查收支范围,对预算外资金实行统一征收管理,严审支出计划,杜绝乱收费行为。(五)制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和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的财务 制度;管理社会救灾,救济、医疗保险(含公费医疗)等财务和资金;加强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宏观调控和监督。(六)指导农口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严格把好支农资金的分配使用,保证农口事业发展。(七)宣传贯彻国家财经税收政策,积极扶持和培植地方财源。(八)管理和指导会计工作,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经常宣传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组织会计人员培训工作。(九)监督、指导国营工业、商业、粮食、外贸、物资及交通运输企业财务工作,协调企业财务中的有关问题。(十)管理基本建设的财务工作,审批政策性基建贷款,审查自筹基建项目的资金来源,并对投资使用效益进行监督检查。(十一)监督和检查各单位执行财务制度的情况,查处违反财经纪律案件。(十二)负责地方政府财政计划的制定,财政宣传、财政信息,组织财政系统干部培训工作。(十三)管理地方的收费工作,严格审核政府各职能部门和有关事业单位对企业的收费标准,管好收费和罚没票据,加强执收工作监督检查。(十四)承办地方政府交办的其它财经事项。(十五)协调管理国有资产全面工作。法律依据《财政部门监督办法》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监督对象)涉及财政、财务、会计等事项实施监督适用本办法。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派出机构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监督。第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财务隶属关系对财政、财务等事项实施监督;按照行政区域对会计事项实施监督。上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监督工作的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

财政局职能职责

6. 财政局职能职责

主要职责(一)贯彻有关财政、财务、会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拟订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全区财政税收的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并并组织实施。参与拟定区域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政政策实施区域调控和-3-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二)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确定财政税收收入计划。 (三)承担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行署委托向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报告全区预算及其执行情况,报告财政决算。管理本级各项财政收入、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有关政府性基金。 (四)组织拟订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承担国库现金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拟订和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五)管理本级财政公共支出。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财政预算内的其他收支。监督执行国家和省上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负责监督各类预算外资金、规定由财政部门。监督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基金、粮食风险基金等非预算外资金法规、政策的执行。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管理财政票据。负责监督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并对各种罚没收入的资格进行审核。负责制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对财会人员的业务管理和资格认定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九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7. 财政局职能职责

市政府组成部门通常有: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局、科学技术局、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建设委员会、交通局、农业委员会、水利局、林业局、商务局、文化局、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计局、环境保护局、物价局、城市规划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外事办公室等。法律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应当按照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适应全面履行职能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以职责的科学配置为基础,综合设置,做到职责明确、分工合理、机构精简、权责一致,决策和执行相协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适时调整。但是,在一届政府任期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财政局职能职责

8. 财政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税收方针、政策,财务会计方面的法令、条例及其它有关政策。(二)根据地方经济发展计划,制定地方财政发展规划,制定年度预算和编制年度决算,执行地方人大批准的年度预算,综合平衡地方财力。(三)管理地方各行政部门、政法部门、文化、教育、卫生、科学技术、广播电视等单位经费支出,监督指导行政、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四)管理好地方的预算外资金,审查收支范围,对预算外资金实行统一征收管理,严审支出计划,杜绝乱收费行为。(五)制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和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的财务 制度;管理社会救灾,救济、医疗保险(含公费医疗)等财务和资金;加强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宏观调控和监督。(六)指导农口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严格把好支农资金的分配使用,保证农口事业发展。(七)宣传贯彻国家财经税收政策,积极扶持和培植地方财源。(八)管理和指导会计工作,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经常宣传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组织会计人员培训工作。(九)监督、指导国营工业、商业、粮食、外贸、物资及交通运输企业财务工作,协调企业财务中的有关问题。(十)管理基本建设的财务工作,审批政策性基建贷款,审查自筹基建项目的资金来源,并对投资使用效益进行监督检查。(十一)监督和检查各单位执行财务制度的情况,查处违反财经纪律案件。(十二)负责地方政府财政计划的制定,财政宣传、财政信息,组织财政系统干部培训工作。(十三)管理地方的收费工作,严格审核政府各职能部门和有关事业单位对企业的收费标准,管好收费和罚没票据,加强执收工作监督检查。(十四)承办地方政府交办的其它财经事项。(十五)协调管理国有资产全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