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1933年证券法的对犯法和起诉的司法权

2024-05-12

1. 美国1933年证券法的对犯法和起诉的司法权

第22节美国地区法院,任何准州的美国法院以及哥伦比亚特区的美国地区法院应根据本篇和由委员会相应制订的条例和规则具有对犯法和违法的司法权,并与州和准州法院一同,对由根据本篇导致的实施任何责任条款的平衡诉讼和法律起诉具有司法权,任何这类诉讼或起诉都可在被告所在地区或居住地或从事业务所在地区提出,如果被告参与了报价和出售,可在进行报价和出售证券所在地区提出,这类案件的程序可在任何其它被告作为居民的地区,或被告所在的地区进行。所发出的判决和法令应当根据已修订《司法法典》第128节或第240节(见U、S、C第28款,secs,225和347)服从复审。因本篇发生的并在任何具有司法管辖权的州法院提起的任何诉讼都不得被提交到合众国的任何别的法院,在根据本篇由委员会提出或对委员会提出的在最高法院或其它法院进行的诉讼的任何费用都不得为委员会或向委员会征收。(b)在藐视或拒绝服从向任何人发出的传票的情况下,所说的犯有藐视罪或拒绝服从罪的人的所在地或居住地具有管辖权的任何上述法院,根据委员会的请求,可以对该人发出命令,要求其在委员会面前或由委员会指定的审查人员面前出庭,提供文件证据——如果命令他这样做的话,或给予涉及该问题的证明,任何不服从法院这类命令的行为都会被该法院判以藐视罪。(c)(已取消)

美国1933年证券法的对犯法和起诉的司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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