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药纳入优先审评审批程序的上市许可申请审评时限为

2024-05-11

1. 创新药纳入优先审评审批程序的上市许可申请审评时限为

法律分析:药品上市许可申请的审评时限为一百三十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六条 国家对药品管理实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依法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责。
第八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国家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创新药纳入优先审评审批程序的上市许可申请审评时限为

2. 创新药纳入优先审评审批程序的上市许可申请审评时限为

药品上市许可申请的审评时限为一百三十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条国家对药品管理实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依法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责。第八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国家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3. 新药审批办法中明确规定新药分哪三种?

新药审批办法中明确规定新药分为中药、化学药品、生物制品。
第一类
1、中药材的人工制成品。
2、新发现的中药材及其制剂。
3、中药材中提取的有效成分及其制剂。
4、复方中提取的有效成分。
第二类
1、中药注射剂。
2、中药材新的药用部位及其制剂。
3、中药材、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剂。
4、中药材以人工方法在动物体内的制取物及其制剂。
5、复方中提取的有效部位群。

扩展资料
第一类:首创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1、通过合成或半合成的方法制成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2、天然物质中提取的或通过发酵提取的有效单体及其制剂。
3、国外已有药用研究报道,尚未获一国药品管理当局批准上市的化合物。
第二类:
1、已在国外获准生产上市,但未载入药典,我国也未进口的药品。
2、用拆分、合成的方法首次制得的某一已知药物中的光学异构体及其制剂。
3、国外尚未上市的由口服、外用或其他途径改变为注射途径给药者,或由局部用药改为全身 给药者(如口服、吸入等制剂)。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新药审批办法

新药审批办法中明确规定新药分哪三种?

4. 新药审批办法中明确规定新药分哪三种?

新药审批办法中明确规定新药分为中药、化学药品、生物制品。
第一类
1、中药材的人工制成品。
2、新发现的中药材及其制剂。
3、中药材中提取的有效成分及其制剂。
4、复方中提取的有效成分。
第二类
1、中药注射剂。
2、中药材新的药用部位及其制剂。
3、中药材、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剂。
4、中药材以人工方法在动物体内的制取物及其制剂。
5、复方中提取的有效部位群。

扩展资料
第一类:首创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1、通过合成或半合成的方法制成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2、天然物质中提取的或通过发酵提取的有效单体及其制剂。
3、国外已有药用研究报道,尚未获一国药品管理当局批准上市的化合物。
第二类:
1、已在国外获准生产上市,但未载入药典,我国也未进口的药品。
2、用拆分、合成的方法首次制得的某一已知药物中的光学异构体及其制剂。
3、国外尚未上市的由口服、外用或其他途径改变为注射途径给药者,或由局部用药改为全身给药者(如口服、吸入等制剂)。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新药审批办法

5. 国家近半年对新药审批实施发生了什么变化

您好!2015年7月31日晚,食药总局发布了《关于征求加快解决药品注册申请积压问题的若干政策意见的公告(2015年第140号)》(下称“《征求意见》”),要求以8月15日为最后时限修改材料。
此前的7月22日,食药总局发布了《关于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工作的公告》,这一文件被市场认为是释放了久被诟病的药审制度改革的信号。
一位食药总局人士对财新网记者表示,毕井泉上任国家食药总局局长后,工作的首个重点即是新药审批。“这是最受关注,关系整个医药行业、国计民生的领域,也是诟病很久、亟待改善的领域,这对中国新药审批制度而言是一次里程碑意义的改革。”
上述人士表示,提高仿制药标准是新药审批工作的重中之重,“仿制药的品类、范围、级别都会有重新划分,这将改变目前中国仿制药质量低、雷同高、剂量混乱的现状”。除此之外,新药注册流程、生物等效性检验、临床研究规范等重要领域,都将迎来重大改革。
食药总局提速新药审批
中国新药审批制度效率低下、把关不够严格备受争议,但长久以来罕有变化。此次食药总局密集出台文件,引发业内普遍关注。
根据食药监总局公布的《2014年度药品审评报告》显示: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完成了5261个药品注册申请的技术审评,较2013年的审评完成量增加了12.9%,待审任务积压18597件。待审任务积压数据较2013年又增加了4362个。
食药总局人士表示,负责国家药品注册技术审评工作的药审中心,目前在编人员一共115人,其中技术审评岗位人员仅有89人。“美国药品审批中心3600人左右,人员严重不足导致效率不高,但编制有限,这不是食药总局想多招人就找得到的,另外,新药审批涉及很多专业知识,也没有足够多的人力资源储备。”
2015年以来,国家食药总局在增加人才招聘。“主要是为了集中评审,缓解药品审批挤压的问题,目标是与欧美申报时间持平。”上述人士表示,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于新药临床试验申请一般30天必须完成审评,中国走完全部流程至少需要五年。“我们正计划组织专门的小组对重复申报的品种进行集中审批,希望在一年内集中完成部分产品的集中审批,大幅缓解药品积压的压力。”
《征求意见》表示,要限制仿制药的申报品种和申报时间,要求与原研药进行一致性评价;督促现有申请人进行自查并严惩造假行为;对积压品种集中评审并加快临床急需药品的审批;生物等效性试验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等。
在流程方面,“未来仿制药审批将集中到专利到期前6年,审批集中度得到提升,减少了目前提前多年抢仿的不规范现象。另外,儿童用药、欧盟美国同步申请药品、临床急需药品均进入加速审批通道,在具体的审批标准上只会更严格,不会放松,用来提升效果。”上述人士表示。
在费用方面,5月27日,最新的《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和实施细则出台,新药注册收费大幅提高。收费从原来的3.5万上涨到62.4万元,为此前的17.8倍,而进口药从4.5万上涨到96.9万元,是此前的21.5倍。
“费用提高主要用于遏制重复申报,与美国200万美元的收费标准相比,中国新药审批的收费并不高。”上述人士表示。
提高仿制药审批标准
此次《征求意见》将提高仿制药审批标准放在第一位。文件称: “仿制药按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一致的原则受理和审评审批;已经受理的仿制药注册申请中,国内已有批准上市原研药的,没有达到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一致的不予批准;国内尚未批准上市原研药的,按原标准有条件批准,企业在上市后3年内需通过与原研药的一致性评价,未通过的届时注销药品批准文号。”
食药总局还将发布限制审批仿制品种目录,从源头上减少药品申报的数量,对可以申报的仿制品种以及改变剂型、酸根等的三类药品提高了审批标准,对药品安全性、等效性、创新性具有严格的标准,未来三类药品可能重新划分到仿制药大类。此举意在减少低质量仿制药和提升创新药占比。
据英国制药和生物科技行业预测及分析公司evaluatePharma分析,从2012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的5年间,全球将有多达631个专利药到期,专利药到期高峰的到来意味着仿制药市场将获得空前机遇。
中国,一直面临“仿制药大国”而非“仿制药强国”的争议。中投顾问产业研究部经理郭凡礼对财新网记者表示,中国执行的仿制药质量标准太低,技术审评要求的技术门槛过低,致使国内制药企业几乎无需进行深入研究即可达标。因此,中国的一些仿制药目前能做到的仅是化学等同,而生物等同、安全等同、临床等同还遥不可及。
“国内审批上市的仿制药在有效成分上没有问题,但是有效成分只是药品中很少的一部分,更多的还有辅料。国内外的差距,其实往往体现在辅料的品质上”,郭凡礼表示。
上述食药总局人士说:“美国规定,只有在活性成分、给药途径、剂型剂量、使用条件和生物等效性上都和原研药一致,才是合格的仿制药。”但中国现行的仿制药质量标准主要看活性成分和外观、性状是否和原研药相符,而对仿制药和原研药在给药途径、剂量、使用条件和临床效果上的一致性标准“仍在探索”。
“此次新药审批调整将大幅提高仿制药审批标准,其中包括生物等效性检验、临床研畅籂扳饺殖祭帮熄爆陇究规范、体外溶出度曲线、药用辅料检测和生物利用度等重要方面。” 食药总局人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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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近半年对新药审批实施发生了什么变化

6. 新药审批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二、三类新药进行临床试验,第四、五类新药进行临床验证。
  每一种新药的临床研究医院不得少于3个。第二条 新药药材系指我国未生产过的药品。已生产的药品,凡增加新的适应症、改变给药途径和改变剂型的亦属新药范围。第三条 凡在国内进行新药研究、生产、经营、使用、检验、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第二章 新药的分类和命名第四条 新药按药品管理要求分以下几类:
  (一)中药
  第一类:中药材的人工制成品;
  新发现的中药材;
  中药材新的药用部位。
  第二类:改变中药传统给药途径的新制剂;
  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剂。
  第三类:新的中药制剂(包括古方、秘方、验方改变传统处方组成者)。
  第四类:改变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中成药。
  第五类:增加适应症的中成药。
  (二)西药
  第一类:我国创制的原料药品及其制剂(包括天然药物中提取的及合成的新的有效单体及其制剂);
  国外未批准生产,仅有文献报道的原料药品及其制剂。
  第二类:国外已批准生产,但未列入一国药典的原料药品及其制剂。
  第三类:西药复方制剂,中西药复方制剂。
  第四类:天然药物中已知有效单体用合成或半合成方法制取者;
  国外已批准生产,并已列入一国药典的原料药品及其制剂;
  改变剂型或改变给药途径的药品。
  第五类:增加适应症的药品。
  第五条 新药名称要明确、简短、科学,不准用代号及容易混同或夸大疗效的名称。第三章 新药的研究第六条 药品研制单位制订的新药研制年度计划要抄送卫生部及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第七条 新药研究的内容,包括工艺路线、质量标准、临床前药理及临床研究。研制单位在研制新药工艺的同时,必须研究该药的物理、化学性能,纯度及检验方法,药理、毒理、动物药代动力学,临床药理,处方、剂量、剂型、生物利用度、稳定性等,并提出药品质量标准草案。第四章 新药的临床第八条 研制单位研制的新药在进行临床研究(即临床药理研究)前,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提出申请(见附件一),根据中、西新药的不同类别,报送有关资料及样品(见附件三、四)。凡属第一、二、三类新药及第四、五类新药中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计划生育药品,由卫生厅(局)初审后转报卫生部审批。其他第四、五类新药申请临床研究由卫生厅(局)审批,抄报卫生部备案。
  新药的临床研究经批准后在卫生部或卫生厅(局)指定的医院进行。第九条 新药申请临床研究在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后,研制单位要与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签订临床研究合同,负费提供药品(包括对照用药品),并承担临床研究所需费用。第十条 被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临床医院对新药的临床研究任务要积极予以承担,临床研究负责单位要组织制订临床研究计划,在临床研究结束后,写出有科学性的总结报告。第十一条 新药的临床研究,按照新药分类,分为临床试验和临床验证。临床试验一般分3期进行,临床验证可不分期(见附件六、七)。

7. 新药注册的申报和审批分为

新药注册的申报和审批分为临床研究申报和审批和生产申报和审批。
法律分析:报单位填写新药临床研究(或生产)申请表,连同申报的技术资料和样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检验所按新药审批各项技术要求完成对申报资料的审查和样品的检验。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初审通过同意上报的,在新药临床研究(或生产)申请表签署意见,连同申报的技术资料一式5份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司进行形式审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司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向申报单位发出收取审评费的通知。技术审评通过后,将建议批准的或退审的审评报告及意见,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
办理新药临床研究申请批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司司长审批。办理新药生产申请批件,报注册司司长审核,再转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审批。将申请批件发送申报单位等。法律依据:《新药审批方法》 第二十一条:新药的申报与审批分为临床研究和生产上市两个阶段。初审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复审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新药注册的申报和审批分为

8. 新药申请时,实行快速审批的药品有哪些

法律分析:1、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来源于植物、动物、矿物等药用物质制成的制剂和从中药、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成份及其制剂;
2、未在国内外获准上市的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生物制品;
3、抗艾滋病病毒及用于诊断、预防艾滋病的新药,治疗恶性肿瘤、罕见病等的新药;
4、治疗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的新药。
法律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第四十九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下列新药申请可以实行快速审批:
(一)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来源于植物、动物、矿物等药用物质制成的制剂和从中药、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成份及其制剂;
(二)未在国内外获准上市的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生物制品;
(三)抗艾滋病病毒及用于诊断、预防艾滋病的新药,治疗恶性肿瘤、罕见病等的新药;
(四)治疗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的新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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