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的监督具体有哪些?

2024-05-19

1. 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的监督具体有哪些?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得承销证券、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等。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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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的监督具体有哪些?

2. 请问基金财产禁止的投资行为有哪些?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目前中国禁止基金财产从事的投资行为主要包括:
  (一)承销证券;
  (二)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三)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四)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六)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七)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八)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 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的监督具体有哪些?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1)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  (2)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3)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质量良好;  (4)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监控制度完善;  (5)最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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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的监督具体有哪些?

4.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有哪些

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关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下列九种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四)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五)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5. 私募基金禁止投资范围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4、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5、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6、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9、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私募基金禁止投资范围

6. 投资者的权利有哪些,私募基金禁止事项

一、投资者的权利有哪些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二)投资者应当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填写虚假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承诺文件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三)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第五章投资运作。
(四)募集私募证券基金,应当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应当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  
(五)募集其他种类私募基金,基金合同应当参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
(六)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七)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应当坚持专业化管理原则;管理可能导致利益输送或者利益冲突的不同私募基金的,应当建立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机制。 

二、私募基金禁止事项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四)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五)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十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7. 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考点

 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考点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担任基金托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职务,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下面由我为大家分享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考点,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1学习目标 
         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2考点速记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担任基金托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职务,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同步自测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有的行为包括()。
         Ⅰ.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Ⅱ.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Ⅲ.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Ⅳ.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A.Ⅰ、Ⅱ、Ⅲ
         B.Ⅰ、Ⅳ
         C.Ⅲ、Ⅳ
         D.Ⅰ、Ⅱ、Ⅲ、Ⅳ
         【答案】D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考点

8. 推介私募基金应禁止的行为?

1、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应包含的内容?
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私募基金的名称和基金类型;
(2)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基金管理团队等基本信息;
(3)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私募基金公示信息(含相关诚信信息);
(4)私募基金托管情况(如无,应以显著字体特别标注)、其他服务提供商(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保管机构等),是否聘用投资顾问等;
(5)私募基金的外包情况;
(6)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概况;
(7)私募基金收益与风险的匹配情况;
(8)私募基金的风险揭示;
(9)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及其监督机构信息;
(10)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投资者的重要权利(如认购、赎回、转让等限制、时间和要求等);
(11)私募基金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
(12)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
(13)明确指出该文件不得转载或给第三方传阅;
(14)私募基金采取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的,应当明确说明入伙(股)协议不能替代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说明根据《合伙企业法》或《公司法》,合伙协议、公司章程依法应当由全体合伙人、股东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公司或变更合伙人、股东的,并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履行申请设立及变更登记手续;
(15)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2、推介私募基金应禁止的行为?
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禁止有以下行为:
(1)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2)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
(4)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
(5)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
(6)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
(7)登载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8)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9)恶意贬低同行;
(10)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
(11)推介非本机构设立或负责募集的私募基金;
(12)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推介私募基金不得通过哪些媒体渠道?
募集机构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
(1)公开出版资料;
(2)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
(3)海报、户外广告;
(4)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5)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
(6)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
(7)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8)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
(9)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