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后,对外付汇还需要在外汇局登记吗 ?是直接去银行付汇呢,还是付汇之前需要登录或是操作什么?

2024-05-12

1. 2012年8月后,对外付汇还需要在外汇局登记吗 ?是直接去银行付汇呢,还是付汇之前需要登录或是操作什么?

一般是在银行填写境外汇款申请书,提供采购合同以及发票,就可以支付了,支付完后要要外汇管理平台填一个单子,一般每个公司都有一个账户。你也可以直接咨询银行,支付外汇银行柜员都很清楚。

2012年8月后,对外付汇还需要在外汇局登记吗 ?是直接去银行付汇呢,还是付汇之前需要登录或是操作什么?

2. 1.2012年8月1日开始的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90天的延期付汇登记是看报关单的签发日期还是进口日期

进口日期。
依据:汇发[2012]38号 附件3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
       四、企业报告管理----贸易信贷业务报告----2.A类企业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B类或C类企业在监管期内发生的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企业应当在出口或进口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收款或付款日期、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对应的报关金额、关联关系类型等信息。

3. 2012年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之后如何操作?

除了取消核销单了,其他单据不变,操作不变,预付款 延期收汇等业务直接在网上服务平台办理就可以了,不用去柜台

2012年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之后如何操作?

4. 请问到银行开外汇账户之前需要到外汇管理局办理外汇账户备案登记是吧?

  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结算账户等)需到外汇局办理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开立资本项目账户(资本金、外债等)需要到外汇局审批, 在国税核销退税处领两份表格。一份调查表,要公司所属国税专管员签字,局长盖章;一份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办好后和以上全套资料递交在国税核销退税处提交资料.等待。

提供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在国税核销退税处提交资料。

注:在商务局备案后,将海关、外管局的事全部办好,在国税核销退税处提交资料时候,要在一个月以内,否则会产生罚金。到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商务厅、省外汇局、海关盖章审批完,拿到读卡器和一张法人卡、一张操作员卡。

5.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的预付款登记打开之后"待指定付汇银行列表'“下没有选项是怎么回事啊?

您是说没有看到您等级的信息吗?如果是这样有可能您的额度不够了,不能自动通过审核,需要想当地外汇局进行申请,有外汇局审核后才会显示出该登记信息;
如果是开不到银行的列表,可以咨询银行,也可以看一下以前的申报单,或者输入地区代码后应该会有可选择列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的预付款登记打开之后"待指定付汇银行列表'“下没有选项是怎么回事啊?

6. 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自2012年8月1日起取消纸质核销单

1. 出口收汇核销期限和核销单有效期不是同一概念,根据8月1日前的规定,出口收汇核销期限是货物出口报关后210天。
2. 不知道你说的核销单核销早已取消是什么意思,之前都是需要核销的,只是很多地方都取消了纸质单据核销改为网上核销,但是都是要核销的。
3. 根据目前的文件,8月1日前报关但未超过核销期限也未核销的,以后退税都不需要提供核销单,如果用过的你都没核销,那其实手上的核销单就没用了的。另外还未使用的,我们当地税务局的通知是自行销毁处理。
4. 取消纸质核销单后,报关行报关时是就不需要提供核销单了,更谈不上要提供核销单号。
 
因各地具体政策可能有所不同,细节操作还应以当地外管局的具体通知为准。如果当地外管局组织相应的培训也可以去学习了解一下。

7.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后,之前的延期付款该到外管局去做申请吗?

首先,是否需要到外管局做延期付款报告的是由企业根据延期付款的金额对总量指标的影响程度自主决定的。
其次,改革后银行为企业办理付款时无需像改革前一样核对企业的延期付款登记,因此,如果你们觉得影响不大而没有去外汇局作报告的话,到时还是可以对外支付的。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后,之前的延期付款该到外管局去做申请吗?

8. 2012年8月1日核销单取消了?

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12-06-29 文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 来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大力推进贸易便利化,进一步改进货物贸易外汇服务和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并相应调整出口报关流程,优化升级出口收汇与出口退税信息共享机制。现公告如下: 一、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 改革之日起,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对企业的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由现场逐笔核销改变为非现场总量核查。外汇局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全面采集企业货物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逐笔数据,定期比对、评估企业货物流与资金流总体匹配情况,便利合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对存在异常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测,必要时实施现场核查。 二、对企业实施动态分类管理 外汇局根据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的合规性及其与货物进出口的一致性,将企业分为A、B、C三类。A类企业进口付汇单证简化,可凭进口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何一种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直接办理付汇,出口收汇无需联网核查;银行办理收付汇审核手续相应简化。对B、C类企业在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业务类型、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严格监管,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由银行实施电子数据核查,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须经外汇局逐笔登记后办理。 外汇局根据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遵守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进行动态调整。A类企业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将被降级为B类或C类;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合规性状况未见好转的,将延长分类监管期或被降级为C类;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守法合规经营的,分类监管期满后可升级为A类。 三、调整出口报关流程 改革之日起,企业办理出口报关时不再提供核销单。 四、简化出口退税凭证 自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再提供核销单;税务局参考外汇局提供的企业出口收汇信息和分类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审核企业出口退税。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截至7月31日未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且未核销的,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出口退税。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截至7月31日未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但已核销的以及已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的,均按改革前的出口退税有关规定办理。 五、出口收汇逾期未核销业务处理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截至7月31日已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的,企业应不迟于7月31日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自8月1日起,外汇局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不再出具核销单。企业确需外汇局出具相关收汇证明的,外汇局参照原出口收汇核销监管有关规定进行个案处理。 六、加强部门联合监管 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增强诚信意识,加强自律管理,自觉守法经营。国家外汇管理局与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将进一步加强合作,实现数据共享;完善协调机制,形成监管合力;严厉打击各类违规跨境资金流动和走私、骗税等违法行为。 本公告涉及有关外汇管理、出口报关、出口退税等具体事宜,由相关部门另行规定。之前法规与本公告相抵触的,以本公告为准。自2012年8月1日起,本公告附件所列法规全部废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