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的办法内容

2024-05-09

1. 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的办法内容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事件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减少信息安全事件的发生,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事件是指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运行异常或者数据损毁、泄露,对投资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对证券期货市场造成不良影响的事件。  第三条 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责任主体发生信息安全事件后,应当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报告和调查处理。  前款所称责任主体,包括承担证券期货市场公共职能的机构、承担证券期货行业信息技术公共基础设施运营的机构等证券期货市场核心机构及其下属机构(以下简称核心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期货服务机构等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  第四条 核心机构、经营机构发生信息安全事件后,应当及时、准确、完整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五条 信息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客观公正、及时稳妥的原则。  第六条 发生信息安全事件的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对事件进行内部调查,追究责任,采取整改措施。  第七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本办法规定对核心机构、经营机构的信息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第八条 信息安全事件相关的核心机构、经营机构、软硬件产品或者技术服务供应商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发生事件的机构对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二章 事件分级第九条 根据信息安全事件对投资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对证券期货市场造成不良影响的程度,事件分为特别重大事件、重大事件、较大事件、一般事件。  第十条 特别重大事件是指对投资者合法权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证券期货市场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信息安全事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件:  (一)证券交易所交易、通信、行情发布系统在开市前无法正常启动或者中断达到20分钟以上,或者受影响营业部或者交易单元比例达到20%以上,或者交易中断的证券只数达到20%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所交易业务系统全部中断,影响交易时间累计2小时以上的;结算交割业务系统中断,影响下一交易日正常开市的。  (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登记结算系统瘫痪、短期内无法恢复且何日恢复无法预知,对公司全部业务或者整个市场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有效客户数在100万人以上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集中交易系统或者网上交易系统全部中断,影响交易时间累计2小时以上的。  (五)有效客户数在100万人以上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结算系统发生故障,在开市前未能完成前一交易日的结算或者结算数据出现重大错误,影响投资者正常交易的。  (六)基金销售、会计核算或者注册登记系统发生严重故障,且备份系统预计在8小时内无法恢复,影响100万人以上投资者当日或者后续交易日基金正常申购赎回的。  (七)100万人以上的投资者数据发生损毁或者错误等异常情况,影响当日或者后续交易日正常交易的。  (八)100万人以上的投资者数据发生泄露的。  (九)其他对投资者合法权益、证券期货市场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事件。  第十一条 重大事件是指对投资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证券期货市场造成严重影响的信息安全事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达到特别重大事件的为重大事件:  (一)证券交易所交易、通信、行情发布系统中断达到10分钟以上,或者受影响营业部或者交易单元比例达到10%以上,或者交易中断的证券只数达到10%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所交易业务系统全部中断,影响交易时间累计30分钟以上的;  (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登记结算系统故障,影响下一个交易日的正常开市或者业务开展,可能导致整个市场当日某项业务不能正常进行的;  (四)有效客户数在10万人以上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集中交易系统或者网上交易系统全部中断,影响交易时间累计30分钟以上的;  (五)有效客户数在10万人以上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结算系统发生故障,在开市前未能完成前一交易日的结算或者结算数据出现重大错误,影响投资者正常交易的;  (六)基金销售、会计核算或者注册登记系统发生严重故障,且备份系统预计在4小时内无法恢复,影响10万人以上投资者当日或者后续交易日基金正常申购赎回的;  (七)10万人以上的投资者数据发生损毁或者错误等异常情况,影响当日或者后续交易日正常交易的;  (八)10万人以上的投资者数据发生泄露的;  (九)其他对投资者合法权益、证券期货市场造成严重影响的事件。  第十二条 较大事件是指对投资者合法权益造成较大损害或者对证券期货市场造成较大影响的信息安全事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达到重大事件的为较大事件:  (一)证券交易所交易、通信、行情发布系统中断,受影响营业部或者交易单元比例达到5%以上,或者交易中断的证券只数达到5%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所交易业务系统全部中断、部分中断,影响交易时间在3分钟以上的;  (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登记结算系统故障,未影响市场正常交易,但某一项或者几项业务中断或者延迟超过4小时(不含),在当日内恢复正常,给部分参与人带来影响的;  (四)证券公司、期货公司集中交易系统或者网上交易系统全部中断、部分中断,影响交易时间累计在5分钟以上的;  (五)证券公司第三方存管系统、融资融券系统全部或者部分停止运行,影响业务时间累计30分钟以上,期货公司银期转账系统全部或者部分停止运行,影响业务时间累计30分钟以上的;  (六)有效客户数在10万人以下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结算系统发生故障,在开市前未能完成前一交易日的结算或者结算数据出现错误,影响投资者正常交易的;  (七)基金销售、会计核算或者注册登记系统发生严重故障,且备份系统预计在2小时内无法恢复,影响10万人以下的投资者当日或者后续交易日基金正常申购赎回的;  (八)提供现场交易服务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期货公司营业部现场行情或者现场交易系统发生故障,影响交易时间累计2小时以上的;  (九)10万人以下的投资者数据发生损毁或者错误等异常情况,影响当日或者后续交易日正常交易的;  (十)10万人以下的投资者数据发生泄露的;  (十一)其他对投资者合法权益、证券期货市场造成较大影响的事件。  第十三条 一般事件是指对投资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对证券期货市场造成影响的信息安全事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达到较大事件的为一般事件:  (一)证券交易所交易、通信、行情发布系统中断,受影响营业部或者交易单元比例未达到5%,或者交易中断的证券只数未达到5%的;  (二)期货交易所交易业务系统全部中断、部分中断,影响交易时间在3分钟以下的;  (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登记结算系统故障,未影响市场正常交易,但某一项或者几项业务中断或者延迟超过2小时(不含),在当日内恢复正常,给部分参与人带来影响的;  (四)证券公司、期货公司集中交易系统或者网上交易系统全部中断、部分中断,影响交易时间累计在5分钟以下的;  (五)证券公司第三方存管系统、融资融券系统全部或者部分停止运行,影响业务时间累计30分钟以下,期货公司银期转账系统全部或者部分停止运行,影响业务时间累计30分钟以下的;  (六)提供现场交易服务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期货公司营业部现场行情或者现场交易系统发生故障,影响交易时间累计2小时以下的;  (七)其他对投资者合法权益、证券期货市场造成影响的事件。  第十四条 本章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本章所称的“有效客户数”以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报的发生信息安全事件之前一个月的合格账户期末数为准。合格账户是指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投资者身份真实,资产权属关系清晰,符合相关规定的账户。 第三章 事件报告第十五条 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建立网络与信息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发现风险隐患应当尽快加以核实,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如有重大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预警报告。  预警报告应当包括:事件基本情况(包括预警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等),可能造成的影响范围和后果,已采取的防范措施及相关建议、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处置的有关事宜。  第十六条 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处置信息安全事件,尽快恢复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保护事件现场和相关证据,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应急报告:  (一)核心机构重要信息系统发生可能导致或者已经造成交易中断、严重缓慢的重大故障后,应当立即报告,并每隔30分钟至少上报一次,直至信息系统恢复正常运行;如有重要情况应当立即报告。  (二)证券、期货公司集中交易系统发生故障,可能导致或者已经造成交易中断、严重缓慢的,应当立即报告,并每隔30分钟至少上报一次,直至信息系统恢复正常运行;如有重要情况应当立即报告。  (三)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其他信息系统发生故障,影响投资者正常业务办理,原则上30分钟内无法恢复业务正常运行的,应当立即报告,并每隔1小时至少上报一次,直至业务和信息系统恢复正常运行;如有重要情况应当立即报告。  (四)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发生投资者数据损毁或者泄露的事件,应当立即报告,在事件解决前,如有重要情况应当立即报告。  (五)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发生涉及计算机犯罪的事件,应当立即报告,在事件解决前,如有重要情况应当立即报告。  第十七条 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进行应急报告时应当先进行电话报告,随后书面报送《信息安全事件情况报告书》(见附件),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初步评估、影响程度初步评估、影响人数初步评估、经济损失初步评估、后果初步判断、原因初步判断、事件性质初步判断、已采取的措施及效果、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处置的有关事宜、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联系人与联系方式、与本事件有关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在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结束、系统恢复正常运行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内部调查,准确查清事件经过、原因和损失,查明事件性质,认定并追究事件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进行事件总结报告。事件总结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事件基本情况,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经过、影响范围、影响程度、损失情况等;  (二)应急处置情况,包括事件报告的情况、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三)事件调查情况,包括事件原因、事件级别、责任认定和结论;  (四)事件处理情况,包括事件暴露出的问题及采取的整改措施,责任追究情况。  暂时无法确定事件原因、责任和结论的,应当提交事件的初步分析报告,同时尽快查找原因,认定并追究事件责任,采取整改措施,并在事件应急处置结束、系统恢复正常运行后30个工作日内提交事件补充报告。  第十九条 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接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关于系统漏洞、安全隐患、产品缺陷的信息安全通报书后,应当立即核实情况,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根据要求进行事件总结报告。  事件总结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事件基本情况,可能或者已经造成的影响范围和后果,已采取的防范措施及相关建议。  第二十条 核心机构或者经营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有关机构进行报告:  (一)核心机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进行预警报告、应急报告和事件总结报告。  (二)核心机构发生信息安全事件影响到其他机构的,应当及时向有关机构进行应急通报。  (三)经营机构应当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预警报告、应急报告和事件总结报告,经营机构分支机构应当向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预警报告、应急报告和事件总结报告。事件总结报告同时抄送中国证券业、期货业或者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四)经营机构发生信息安全事件影响到证券期货交易业务时,应当同时向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进行应急报告和事件总结报告;影响到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时,应当同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进行应急报告和事件总结报告;影响到转融通业务时,应当同时向中国证券金融公司进行应急报告和事件总结报告;影响到其他机构的,应当及时向有关机构进行应急通报。  (五)核心机构或者经营机构发生涉及计算机犯罪的事件,应当向公安机关进行应急报告。 第四章 调查处理第二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对信息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根据调查工作需要,可以聘请行业信息技术顾问和其他有关专家参与调查,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调查。  第二十二条 调查人员有权向信息安全事件相关的核心机构、经营机构、软硬件产品或者技术服务供应商和个人了解事件有关的情况,可采取听取报告、询问当事人、调阅文件资料、调阅系统日志、实地核查等工作方式。  在事件调查期间,发生信息安全事件的机构相关人员应当能够随时到场接受询问,如实介绍情况,提供证据和所需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三条 调查人员应当诚信公正,认真履职,遵守工作纪律,严格保守事件调查的秘密,以及在调查过程中了解到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或者擅自发布事件调查中知悉的有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督促发生信息安全事件的机构落实整改措施,并对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发生信息安全事件的机构应当认真吸取事件教训,尽快落实整改措施,消除风险隐患。  第二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视情况将信息安全事件有关情况向全行业通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视情况向本辖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通报。  第二十六条 对于发生存在人为责任的较大及以上信息安全事件的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采取监督管理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于发生存在人为责任的一般信息安全事件的机构,事件发生单位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内部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发生信息安全事件的机构应当按照“尽职免责,失职有责”的原则界定信息安全事件的人为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于不存在人为责任的较大及以上信息安全事件,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发生信息安全事件的机构采取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条 对于发生重大及特别重大信息安全事件或者频繁发生信息安全事件的机构,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应当对其采取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督管理措施,并可视情况对其进行现场检查。  第三十一条 发生信息安全事件的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采取监督管理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事件报告,存在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  (二)未妥善保存证据,或者故意隐匿、伪造、篡改、毁损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据的;  (三)未按照中国证监会信息安全通报要求及时采取风险防控措施,导致信息安全事件发生的;  (四)未按照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导致信息安全事件发生的;  (五)阻碍、拒绝调查工作的;  (六)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存在其他恶劣情形的。 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信息安全事件情况报告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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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信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都有哪些

截至2008年与信息安全直接相关的法律有65部。涉及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信息内容安全、信息安全系统与产品、保密及密码管理、计算机病毒与危害性程序防治、金融等特定领域的信息安全、信息安全犯罪制裁等多个领域,从形式看,有法律、相关的决定、司法解释及相关文件、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部门规章及相关文件、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及相关文件多个层次。与此同时,与信息安全相关的司法和行政管理体系迅速完善。但整体来看,与美国、欧盟等先进国家与地区比较,我们在相关法律方面还欠体系化、覆盖面与深度。缺乏相关的基本法,信息安全在法律层面的缺失对于信息安全保障形成重大隐患。以下法律名称和颁布日期供参考:




3.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政策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1994年国务院147号令)(“第九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安全等级的划分标准和安全等级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 (GB 17859-1999)(“第一级:用户自主保护级;第二级:系统审计保护级;第三级:安全标记保护级;第四级:结构化保护级;第五级:访问验证保护级”)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 (中办发[2003]27号)关于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公通字[2004]66号)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 (公通字[2007]43号)关于开展全国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的通知 (公信安[2007]861号)关于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安全建设整改工作的指导意见 (公信安[2009]1429号) 关于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 (发改高技[2008]2071号)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通知水利网络与信息安全体系建设基本技术要求 (2010年3月)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试行) (JR/T 0060-2010)山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2009年1月) 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2008年4月)宁夏回族自治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2009年10月)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2009年1月)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政策标准

4. 信息安全法律法规

截至2008年与信息安全直接相关的法律有65部。
涉及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信息内容安全、信息安全系统与产品、保密及密码管理、计算机病毒与危害性程序防治、金融等特定领域的信息安全、信息安全犯罪制裁等多个领域,从形式看,有法律、相关的决定、司法解释及相关文件、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部门规章及相关文件、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及相关文件多个层次。与此同时,与信息安全相关的司法和行政管理体系迅速完善。但整体来看,与美国、欧盟等先进国家与地区比较,我们在相关法律方面还欠体系化、覆盖面与深度。缺乏相关的基本法,信息安全在法律层面的缺失对于信息安全保障形成重大隐患。
一. 2000年以前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1.4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1.5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1.6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 
1.7 涉及国家秘密的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审批暂行办法 
1.8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1.9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1.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11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1.12 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 
1.13 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二. 2000年 
2.1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2.2 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 
2.3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2.5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2.6 联网单位安全员管理办法
三. 2001年 
3.1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四. 2002年 
4.1 信息安全产品测评认证管理办法
五. 2003年 
5.1 广东省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六. 2004年 
6.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七. 2005年 
7.1 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 
7.2 商用密码产品销售管理规定
7.3 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
7.4 商用密码科研管理规定 
7.5 商用密码产品生产管理规定 
7.6 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暂行办法
7.7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八. 2006年
8.1 关于加强新技术产品使用保密管理的通知 
8.2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九. 2007年 
9.1 商用密码产品使用管理规定
9.2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 
9.3 境外组织和个人在华使用密码产品管理办法

5. 20世纪50年代中国颁布了哪些有关经济经济法律文件

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中国颁布两部法律  宪法,婚姻法
经济类法律最早的一部颁布于1986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1994年5月12日颁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2001年4月28日颁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1983年12月8日颁布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修正)     1996年5月15日颁布
5.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999年8月20日颁布
6.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1995年5月10日颁布
7.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1995年6月30日颁布
8.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999年颁布
9.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2003年12月27日颁布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2003年12月27日颁布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1988年12月29日颁布
1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002年10月28日颁布
1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1993年7月2日颁布
14.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     
15.经纪人管理办法            
1995年10月26日颁布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1994年8月31日颁布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999年3月15日颁布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1994年10月27日颁布
19.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1995年12月28日颁布
20.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1996年7月5日颁布
2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997年12月29日颁布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1985年9月26日颁布
2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1992年11月7日颁布
24.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          2003年12月8日颁布
2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        
2003年12月5日颁布
2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制度(试行)》的通知 2003年1月3日颁布
2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94)
28.企业效绩评价操作细则(修订)         2002年04月18日颁布
29.贷款通则                  1996年06月28日颁布
30.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       2003年3月24日颁布
3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进出口收付汇逾期未核销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3年3月13日颁布
32.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2003年4月9日颁布
33.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
3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       
2003年4月4日颁布
35.关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 2003年4月26日颁布
36.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测规定       2003年4月9日颁布
3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1986年12月2日颁布
38.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1993年2月22日颁布
39.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        1988年5月18日颁布
40.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           2003年5月26日颁布
41.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2003年6月26日颁布
42.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2002年3月1日颁布
43.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03年颁布
4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 2003年6月24日颁布
45.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 1992年5月15日颁布
46.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47.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          2003年6月18日颁布
48.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2003年颁布
49.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办法(试行)
50.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2003年8月29日颁布
51.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       2003年8月28日颁布
52.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2003年9月9日颁布
53.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办法            2003年9月22日颁布
54.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        2003年09月03日颁布
55.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        2003年9月18日颁布
56.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2003年10月3日颁布
57.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2003年10月16日颁布
58.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年10月28日颁布
59.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2003年5月28日颁布
60.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1994年8月31日颁布
61.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03年11月12日颁布
62.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            2003年12月01日颁布 
6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 2003年12月1日颁布 
64.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        2003年9月29日颁布 
6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03年12月11日颁布 
66.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         
2003年 10月9日颁布 
67.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         
2003年12月15日颁布 
68.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2003年12月15日颁布 
69.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2003年12月27日颁布
70.中国银联入网机构银行卡跨行交易收益分配办法 
71.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出口采购中心管理办法           2003年9月29日颁布
72.《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2003年12月7日颁布 
73.《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2003年12月7日颁布 
7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2003年12月31日颁布      
75.《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2003年12月9日颁布
76.《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2003年12月9日颁布
77.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2月4日颁布
78.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2004年1月15日 颁布 
79.世界银行技术援助项目(分项目)管理办法         2003年12月25日颁布
80.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           2001年11月16日颁布
81.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          
2004年2月12日颁布
82.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         
2004年4月1日颁布
83.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         
2004年2月14日颁布
84.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2004年3月1日颁布
85.基金会管理条例         2004年3月8日颁布
86.外资银行并表监管管理办法            2004年颁布
87.民航国内航空运输价格改革方案          2004年8月17日颁布
88.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暂行办法        2004年3月25日颁布
89.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2004年4月2日颁布
90.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       2004年4月6日颁布
91.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2003年12月30日颁布
92.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2004年颁布
93.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2004年2月23日颁布
9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管理规定       2004年4月12日颁布
95.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1月13日颁布
9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04年5月13日颁布
97.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任务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        2004年颁布
98.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        2004年颁布
99.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2004年4月8日颁布
100.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         
2004年5月27日颁布
101.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04年6月8日颁布
10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         2004年6月19日颁布
103.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2004年6月14日颁布
104.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       2004年6月23日颁布
105.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2004年6月11日颁布
10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2004年6月25日颁布
107.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2004年6月17日颁布
108.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2004年6月4日颁布
109.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8月9日颁布
110.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2004年7月27日颁布
111.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2004年8月16日颁布
112.商务部国内贸易标准化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8月9日颁布
11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04年7月26日颁布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04年8月28日颁布
115.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       
2004年7月15日颁布
116.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2004年8月16日 颁布  
117.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  2004年8月25日 颁布 
118.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2004年8月11日 颁布 
119.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04年8月11日 颁布 
120.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2004年8月11日 颁布 
121.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8月23日颁布 
122.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8月23日颁布 
123.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2004年9月5日颁布 
124.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2004年9月17日颁布 
125.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9月15日颁布 
126.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工作暂行办法    2004年8月30日颁布 
127.经纪人管理办法      2004年8月28日颁布   
128.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2004年9月15日颁布 
129.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 2004年9月22日颁布  
130.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2004年9月16日颁布  
131.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2004年9月15日颁布  
132.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9月29日颁布  
133.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9月29日颁布  
134.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        2004年9月29日颁布  
135.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04年10月12日颁布  
136.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       2004年10月18日颁布  
137.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2004年10月9日颁布  
138.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10月18日颁布  
139.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       2004年9月23日颁布  
140.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        2004年9月29日颁布  
141.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11月8日颁布 
142.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      2004年10月30日颁布 
143.国别投资经营障碍报告制度   2004年11月11日颁布 
144.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   2004年10月29日颁布 
145.外汇领域反洗钱信息分类管理和核查工作管理规定          
2004年10月27日颁布 
146.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托管业务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规定  2004年10月30日颁布 
147.拍卖管理办法   2004年12月2日颁布 
148.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 2004年12月7日颁布 
149.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   2004年10月25日颁布 
150.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2004年11月30日颁布 
15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2000年6月2日颁布 
152.基层人口计生专干特困家庭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 行)     2004年10月12日颁布 
153.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2004年12月1日颁布 
154.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     
2004年12月15日颁布 
155.民间非营利组织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2004年10月19日颁布 
156.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2004年11月5日颁布 
157.保险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   2004年12月20日颁布 
158.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004年11月30日颁布 
159.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2004年12月7日颁布 
160.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         2004年12月15日颁布 
161.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2004年12月30日颁布 
162.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2004年12月30日颁布 
163.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  2004年12月29日颁布 
16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  2004年12月28日颁布 
16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  2004年12月28日颁布 
166.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   2004年12月25日颁布 
167.进口付汇差额核销管理办法   2004年12月3日颁布 
168.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  2004年11月10日颁布 
169.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2004年12月10日颁布 
170.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 
171.煤炭经营监管办法      2004年12月27日颁布 
172.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      2005年1月12日颁布 
173.典当管理办法    2005年2月9日颁布 
174.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试行)   2005年2月17日颁布 
175.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    2005年2月2日颁布 
176.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2005年2月28日颁布 
177.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    2005年12月31日颁布 
178.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    
179.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    2005年2月3日颁布 
180.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    2005年2月2日颁布 
181.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   2005年2月28日颁布 
182.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2005年2月20日颁布 
183.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   2004年12月31日颁布 
184.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暂行办法   2005年2月6日颁布 
185.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2005年2月27日颁布 
186.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 
187.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  2005年2月5日颁布 
188.《保险中介机构法人治理指引(试行)》和《保险中介机构内部控制指引(试行)》   
2005年2月28日颁布 
189.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   2005年3月14日颁布 
190.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2005年3月25日颁布 
191.苹果套袋关键技术示范补贴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5年3月21日颁布 
192.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2005年4月20日颁布 
193.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暂行办法  2005年4月8日颁布 
194.关于发布《证券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5年3月25日颁布 
195.试点证券公司创新方案评审暂行办法  2005年5月17日颁布 
196.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  2005年5月16日颁布 
197.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  2005年5月23日颁布 
198.商业银行外部营销业务指导意见  2005年4月28日颁布 
199.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工作方案  2005年4月21日颁布 
200.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2005年6月22日颁布



这是所有二十一世纪以前的经济类法律文件,希望对你有帮助

20世纪50年代中国颁布了哪些有关经济经济法律文件

6. IPO什么意思,在中国境内有什么法律规定

iPO即initial public offerings(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说新股上市) “IPO”是新股票上市的意思。未上市的企业,通过股票上市,可以使股票所有的创业者资产得到膨胀,当股票卖出去时,可以得到一笔收益,用来扩大再生产。美国IPO剧增的背景是创业家精神、风险资本、会计法律事务所、投资银行家,他们为风险企业提供开发性资本、财务、税收、法律等业务和经营法规,以及人事管理服务,形成一套完整的IPO体制。这些股务参与到风险企业建立到股标公开上市的整个过程,形成IPO产业。 据“日兴调查中心”调查资料显示,美国的风险企业成长,一般经过三个阶段。风险企业成立之初,先由“安琪儿”(个人投资者)进行1~2年的研究开发性投资;风险企业运行2~5年后,产品出厂,这时风险资本进行投资;待产品销售上了轨道,投资企业想扩大生产,这时可以通过IPO筹措大量资本。这一过程能否尽快完成?风险企业能否成功?关键取决于创业家精神和IPO产业的支援。与美国相比,我国在这些方面还非常欠缺。 首先,充满企业家精神。美国人是不会让官僚机构和大企业的巨大组织妨碍自己前途的,他们当中很多人进入大机关或大企业后,不久就转到创业家的行列。美国人的理想,想成为一名创业家,作为一名创业家就要干出成绩。 其二,风险资本、会计法律事务所、投资银行家挖掘并发现风险企业,努力支援IPO。在美国,安琪儿对企业进行初期投资,风险资本不单纯向企业投资,而且参与企业经营、销售计划、财务战略和人才招聘。美国的会计法律事务所,也参与风险企业的IPO经营,除收取一定的服务费之外,还收取一定的顾问费。服务费一般非常便宜。在美国,不仅像梅里尔林契等大投资银行家拥有对高科技、生物、电子通信、因特网等很多大风险企业,而且,一些中小投资银行家也拥有上千人以上的风险企业投资者,有的还拥有候补企业名单。这些投资银行家在全美到处挖掘发现风险企业,并着力把他们培养成上市企业。 在我国,情况大不一样,一项风险技术很难找到“安琪儿”,即使有,也是国有企业或国有研究机构,虽然有时政府给予一定的补贴。风险资本和会计法律事务所几乎不参与IPO经营,他们只是在企业开始成立或申请上市,或遇到法律纠纷时,才与企业发生关系。我国风险资本的投资理念是短期的,很少注重企业的成长,这可以从A股市上的“基金内幕”“股票违规炒作”现象上得到体现。我国投资基金还很不完善,直到现在《信托法》和《投资基金法》还未出台,一方面大量的散户投资者在技术、信息非对称环境下进行非理性炒作;另一方面,投资基金数量少、规模小,难以满足投资人的投资需求。我国的投资银行家就更少了,中国人的投资理念是很难将自己的钱委托给别人管理的,这与缺乏信托责任与约束有关。在美国,投资银行家到处挖掘收集风险企业,并对他们进行IPO培养,而我国,只是风险企业到了上市的时候才聘请投资银行家进行“上市包装”。 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风险企业向会计法律事务所、券商以及投资银行家等付费是相当昂贵的,特别是寻租费大大高于服务费。为建立我国的创业板市场,现在迫切需要的是树立创业家精神,培养风险人才;建立我国自己的“风险资本、会计法律事务所、投资银行家”等IPO机制,形成自己的IPO产业。我们知道,风险企业高风险来自于技术、市场、管理三个方面。 中小投资者由于技术、信息等非对称性,直接投资风险企业,很难抵御市场风险。因此,需要培养一大批机构投资者,比如,成立各种专业化的高科技投资基金,如网络股投资基金、新材料股投资基金、生物工程股投资基金等,由这些投资基金进行风险投资。投资基金由于投资规模大,客观上需要培养一批专家对所投企业进行深入研究与策划,而投资基金强大的实力也有可能养一大批层次较高的专家,由这些高层专家去判断和选择IPO企业就能够做到理性投资。各种投资基金持有风险企业股票一定年限后,被允许在股市上流通转让,实现投资基金退出。这样在专家理财的基础上,逐步形成我们自己的IPO体制和产业。

7. 我国信息安全保密法律体系具有哪些特征

目前我国信息安全法律体系的主要特点
通过对目前我国现行信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整理分析,我们可以初步概括出目前我国信息安全法律体系的主要特点:
1、信息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初步形成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中,与信息安全直接相关的是65部,它们涉及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信息内容安全、信息安全系统与产品、保密及密码管理、计算机病毒与危害性程序防治、金融等特定领域的信息安全、信息安全犯罪制裁等多个领域,在文件形式上,有法律、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司法解释及相关文件、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部门规章及相关文件、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及相关文件多个层次。
其中,全面规范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有18部,包括9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法规,也包括2003年的《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规定》,98年的《重庆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地方法规;侧重于互联网安全的有7部,包括200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法律层面的文件,也包括97年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侧重于信息安全系统与产品的有3部,包括97年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侧重于保密的有10部,既包括8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也包括98年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97年的《农业部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安全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等部门规章;侧重于密码管理及应用的有5部,包括99年的《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等法规,也包括2005年的《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还包括2002年的《上海市数字认证管理办法》、2001年的《海南省数字证书认证管理试行办法》等地方法规或规章;侧重于计算机病毒与危害性程序防治的有9部,包括2000年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也包括94年的《北京市计算机信息系统病毒预防和控制管理办法》、2002年的《天津市预防和控制计算机病毒办法》等地方法规或规章;侧重于特定领域信息安全的有9部,包括98年的《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安全保护工作暂行规定》、2003年的《铁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办法》、2005年的《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暂行办法》等部门规章,也包括2003年的《广东省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地方法规或规章;侧重于信息安全监管的有3部,包括2004年的《上海市信息系统安全测评管理办法》等地方法规或规章;侧重于信息安全犯罪处罚的主要是我国刑法第285条、286条、287条等相关规定。
总体来看,这些信息安全法律法规或多或少所体现的我国信息安全的基本原则可以简单归纳为国家安全、单位安全和个人安全相结合的原则,等级保护的原则,保障信息权利的原则,救济原则,依法监管的原则,技术中立原则,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原则;而基本制度可以简单归纳为统一领导与分工负责制度,等级保护制度,技术检测与风险评估制度,安全产品认证制度,生产销售许可制度,信息安全通报制度,备份制度等。
2、与信息安全相关的司法和行政管理体系迅速完善
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7、218、285、286、287、288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依据,有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一些危害信息安全的案例迅速得到裁判,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的吕薛文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的何朴利用其担任银行计算机操作员的职务便利贪污巨额公款案等,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维护了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正常秩序。
经过多年的工作,在我国信息安全行政管理方面,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也已初见成效,与信息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相配套的标准体系建设、应急处理体系建设、等级保护体系建设、电子认证体系建设、安全测评体系建设、计算机病毒疫情调查和控制体系建设以及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制度建设等都得到较快的发展,为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及信息化做出了贡献。
3、目前法律规定中法律少而规章等偏多,缺乏信息安全的基本法。
虽然可以说目前我国信息安全的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但还很不成熟,在这一体系中,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及规章等占了绝大多数,而法律、法规只占到65部中的8部,为12%。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及规章等效力层级较低,适用范围有限,相互之间可能产生冲突,也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直接影响了这些措施的效果。并且十分关键的是,目前我们还没有一部信息安全的基本法,对于信息安全的基本法,我们理解为一部确立信息安全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及一些核心内容的法律,而我们前面提到的很多规定都应是从这部法律的基本框架中延伸出来的,只有有了这部法律,我们的信息安全法律体系才能说是有了主干。国外类似的法律如美国2002年的《联邦信息安全管理法》、87年的《计算机安全法案》、俄罗斯95年的《联邦信息、信息化和信息保护法》等。
4、相关法律规定篇幅偏小,行为规范较简单。
我国现有信息安全相关法律规定普遍存在的问题是篇幅较小,规定得比较笼统,比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共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共3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共17条,《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共25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共27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公安部)共26条,《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共27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国家保密局)共20条,《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为22条。
此外,总体看来,目前这些法律法规主要存在三个方面有待完善的地方:第一,这些法律法规主要内容集中在对物理环境的要求、行政管理的要求等方面,对于涉及信息安全的行为规范一般都规定的比较简单,在具体执行上指引性还不是很强;第二,目前这些法律法规普遍在处罚措施方面规定得不够具体,导致在信息安全领域实施处罚时法律依据的不足;第三,在一些特定的信息化应用领域,如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网上支付等,相应的信息安全规范相对欠缺,有待于进一步发展。
5、与信息安全相关的其他法律有待完善
在建立健全信息安全法律体系的同时,与信息安全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的出台和完善也非常必要,如电信法、个人数据保护法等,这些法律法规与信息安全法律体系一起构成我国信息安全大的法律环境并且互为支撑、缺一不可。
在这里,我们还可以简单理一下这个大信息安全法律环境的脉络:
首先,从权利的角度看,信息安全中涉及的个人权利主要包括通信秘密、言论自由、隐私权、著作权及相关知识产权,而与通信秘密、言论自由相关的法律是宪法、国家安全法和警察法,与隐私权相关的法律是民法通则,与著作权及相关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是著作权法、合同法,此外,还可能涉及的法律有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和国家赔偿法;信息安全中涉及的单位的权利主要包括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著作权及相关知识产权等,而与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相关的法律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技术合同法,与著作权及相关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有著作权法、合同法,此外,还可能涉及的法律有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和国家赔偿法;再从国家的角度看,信息安全涉及国家安全、保密和金融安全等,与国家安全相关的法律是国家安全法,与保密相关的法律是保守国家秘密法,与金融安全相关的法律是银行法。
其次,从应用的角度看,与信息安全相邻或相交的领域包括:电信、无线电、集成电路、计算机软件与系统集成、网络及网络信息服务、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公开、利用等。在这些领域我们又可以看到电信条例、无线电管理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电子签名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法规、规章。

我国信息安全保密法律体系具有哪些特征

8.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机构设置

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出台的规定,审核股票发行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审核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为股票发行所出具的有关材料及意见书;审核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初审报告;依法对股票发行申请提出审核意见。 行政处罚委员会制定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认定规则,审理稽查部门移交的案件,依照法定程序主持听证,拟订行政处罚意见。 直属事业单位研究中心研究草拟资本市场中长期发展战略和规划;对资本市场发展、运行和监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为监管决策提供支持;为草拟资本市场法规规章、政策措施或具体监管工作提供咨询意见;中国证监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信息中心研究、草拟证券期货业信息化发展规划;协调管理证券期货业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协调管理证券期货业标准化工作,联络国家相关标准化管理机构及国际标准化组织;负责证券期货业科技管理;规划建设证券期货监管业务应用系统;建设和管理证监会互联网站及资讯系统,负责证券期货行业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指导与推进;负责证监会计算机局域网、广域网以及公共应用系统的建设、运行与维护,管理机房,保障网络和信息安全,负责会机关电子类办公设备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为证券期货监管相关业务工作提供技术支持;负责管理证监会图书馆;指导派出机构的信息化工作;承办会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行政中心根据证监会后勤业务发展的总体要求,研究、制订其发展的规划、目标和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为证监会机关办公提供服务保障,为机关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提供生活服务;负责证监会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经营,保证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利用,保证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负责承办指定范围的外事接待服务、国际会议、国内会议以及各省市来京联系工作人员的接待工作;承担办公厅、国际合作部、人事教育部划转的保卫、有关文件资料的印送、外事服务及文秘人员的招聘与管理等职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职能;并按规定在保障机关办公服务的前提下对外开展社会化服务。稽查总队承办证券期货市场重大、紧急、跨区域案件,以及上级批办的其他案件。稽查总队内设20个职能处室,分别是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调查一处至调查十五处,内审一处,内审二处,技术支持处和纪检(监察)室。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负责总队行政事务和党务管理工作;调查一处至调查十五处负责承办证券期货市场内幕交易、市场操纵、虚假陈述、欺诈发行等重大、紧急、敏感类及跨区域案件调查,十五个调查处分别由五个调查大队负责协调;内审一、二处交叉分工,负责总队各调查处提交的调查终结案件的内审复核工作;技术支持处负责案件调查电子取证、信息协查、稽查办案技术支持系统开发等相关技术服务工作;纪检(监察)室负责总队廉政建设与纪检监察工作。 内部职能部门根据上述职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设13个职能部门:  办公厅草拟机关内部办公的规章制度;协助会领导组织机关的日常办公;组织会内有关重要文件的草拟、修改;负责机关的新闻宣传工作,编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信息刊物及其他资料;管理机关的财务、资产、档案;组织办理全国人大、全国政协会议的议案、提案。  办公厅内设咨询顾问委员会办公室,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聘请的国际国内顾问提供服务,承担咨询顾问委员会交办的工作。发行监管部草拟境内企业在境内外发行证券的规则、实施细则;审核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在境内外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的申报材料并监管其发行活动;审核企业债券的上市申报材料;按规定监管境外上市中资企业的有关活动。创业板发行监管部拟订创业板证券发行的法规、规则、实施细则;审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申报材料;审核创业板上市公司在境内发行证券的申报材料;监管创业板证券发行活动;监管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与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的相关的保荐业务;协同拟订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规则,负责创业板发审委组建及运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拟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不上市股票的规则、实施细则;审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不上市股票的申报材料并监管其发行活动;核准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拟订公开发行不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信息披露规则、实施细则并对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监管;负责非法发行证券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的认定、查处及相关组织协调工作等。市场监管部草拟监管证券(不上市流通的国债及企业债券除外,下同)的交易、清算、登记、托管的规则、实施细则;审核证券交易、清算、登记、托管机构的设立并监管其业务活动;审核证券交易所的章程、业务规则、上市品种;分析境内外证券交易行情;监管境内证券期货市场信息的传播活动。机构监管部草拟监管证券经营机构、投资咨询机构的规则、实施细则;审核各类证券经营机构、投资咨询机构的设立及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并监管其业务活动;审核证券经营机构、投资咨询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并监管其业务活动;审核境内机构在境外设立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审核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并监管其业务活动。风险处置办公室组织研究、草拟证券公司风险监控、处置和重组的政策法规和工作方案;指导、协调、监督证券公司风险监控、处置和重组工作;就重大事项与有关部委和地方政府进行沟通、协调,组织沪、深专员办、各派出机构及有关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公司风险监控、处置工作;交办的其它工作。(五)上市公司监管部  草拟监管上市公司的规则、实施细则;审核并监督检查境内上市公司实施配股、合并分立、主营业务发生变更等事项;监管境内上市公司的收购兼并、主要股东发生变更等事项;监管境内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监督境内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履行证券法规规定的义务。基金监管部草拟监管证券投资基金的规则、实施细则;审核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监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活动;按规定与有关部门共同审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机构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监管其基金托管业务;按规定监管中外合资的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监管一部负责期货市场总体规划、产品创新、市场监管、市场信息统计分析、法规制度建设、市场对外开放以及期货行业技术安全与进步等工作,包括拟订期货市场监管的规则、实施细则;审核期货交易所的设立及章程、业务规则,并监管其业务活动;审核上市期货产品及合约;跟踪分析境内外期货交易行情;监管期货交易、结算、交割及其相关活动;研究境内外期货市场;监管境内期货市场信息传播活动;审核商业银行从事保证金存管业务的资格并监管其相关业务活动;监管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期货监管一部下设综合处、市场监管处、市场法规处、产品与创新处、信息统计处和技术处6个处。期货监管二部负责期货市场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和日常监管(包括期货公司、投资咨询机构、中间介绍商、商业银行期货中介业务等),包括拟订期货经营机构、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监管的规则、实施细则;审核期货经营机构、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设立与业务资格并监管其业务活动;审核中间介绍业务机构的业务资格并监管其业务活动;审核期货经营机构、期货投资咨询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并监管其业务活动;审核商业银行从事期货结算业务的资格并监管其相关业务活动;审核境内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业务的资格并监督其境外期货业务活动;监管境外机构从事的境内期货业务活动;指导监督期货业协会的有关活动。期货监管二部下设综合处、审核处、境外期货处、公司检查一处和公司检查二处5个处。稽查局(首席稽查办公室)草拟稽查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案件的规则、实施细则;组织调查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案件并提出处理意见,执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违法违规案件的处理决定;处理有关证券期货业务的来信来访。  法律部(首席律师办公室)草拟证券期货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实施细则,审核会内各部门草拟的规章;对监管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在授权范围内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解释;监督、协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负责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组织办理涉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和其他诉讼案件;审核律师及其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中介业务的资格并监管其业务活动。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行政处罚委员会日常事务,办理案件交接和移送事项,组织安排听证、审理会议,协助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开展相关工作。会计部(首席会计师办公室)按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财务制度,拟定证券期货业及上市公司的会计财务实施管理办法,报财政部审定后执行;审核会内各部门草拟的有关证券期货会计财务的规章;对监管中遇到的会计、财务、资产评估问题提供咨询;审核会计师、资产评估师及其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中介业务的资格并监管其相关业务活动;按规定监管证券期货机构执行国家的会计、财务规定并实施财务和离任审计;统一协调证券期货市场的收费、税收政策;草拟有关监管经费的收费标准、规章制度并经国务院收费主管部门审定后执行;审核机关、派出机构、交易所的财务预算决算及收支活动。国际合作部草拟证券期货系统对外交流合作的规章制度;组织境内与境外有关机构的交流合作活动,管理境外援助项目;联系有关国际组织,负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与境外监管机构建立监管合作关系的有关事宜;按规定安排机关人员出访和接待境外人员来访;协助会内有关部门履行其境外证券期货监管职责;协助会内人事教育部门对机关、派出机构的监管工作人员进行出国(境)的培训教育;按规定归口管理证券期货系统的涉外事务。人事教育部草拟机关、派出机构人事教育、机构编制管理的规章制度;承办机关的人事管理工作;负责机关、派出机构的机构编制管理;按规定对派出机构、交易所及有关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管理;组织机关、派出机构工作人员的境内外培训教育;指导证券期货交易所及有关机构的人事教育、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派出机构工作协调部1、起草有关加强对派出机构管理、协调工作的规章制度。2、对会内各部门向派出机构拟发的含有政策性和程序性的指导性文件提出意见。3、评估派出机构的工作,检查派出机构贯彻会党委和主席办公会议部署工作的情况;督办会领导批办的重大事项。4、负责与派出机构的信息沟通,编发工作简报;组织经验交流并协助办公厅组织召开有关派出机构的重要会议。5、负责对派出机构的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定期分析;参与研究派出机构职权划分、机构设置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6、定期收集、整理派出机构的意见和建议。监察局监督检查本系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查处本系统及其党组织、党员及其他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党纪政纪的行为;受理对本系统的组织或个人的检举、控告及本系统的组织或个人的申诉;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领导本系统的监察(纪检)工作。网络信息办公室 派出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证监局,作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派出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授权,对辖区内的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和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的证券、期货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查处监管辖区范围内的违法、违规案件。派出机构名录北京证监局 天津证监局  河北证监局  山西证监局内蒙古证监局  辽宁证监局  吉林证监局  黑龙江证监局上海证监局 江苏证监局  浙江证监局  安徽证监局福建证监局 江西证监局  山东证监局  河南证监局湖北证监局 湖南证监局  广东证监局  广西证监局海南证监局 重庆证监局  四川证监局  贵州证监局云南证监局 西藏证监局  陕西证监局  甘肃证监局青海证监局 宁夏证监局  新疆证监局  深圳证监局大连证监局 宁波证监局  厦门证监局  青岛证监局上海专员办 深圳专员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