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不符合上市条件

2024-05-10

1. 公开发行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做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上市公司也不得非公开发行新股。
一、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应具备的条件
已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包括向原股东配售股票(下称:配股)和向全体社会公众发售股票(下称增发),除应当符合前述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与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他关联企业在人员、资产、财务上分开,保证上市公司的人员、财务独立以及资产完整;
2、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
3、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方式、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及有关规定;
4、本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5、本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拟投资项目的资金需要数额;
6、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
7、公司有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上市公司发行申请的情形
1、最近3年内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擅自改变招股文件所列募集资金用途而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3、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重组中进入公司的有关资产的财务会计资料及重组后的财务会计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招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存在为股东及股东的附属公司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开发行不符合上市条件

2. 上市公司存在哪些情形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

  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3)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4)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5)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6)最近1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7)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3. 上市公司能否再次发行股票,如果可以需要具备什么样的条件?

  可以,公开增发或者非公开发行。
  上市公司申请增发新股,除应当符合《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10%,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二、增发新股募集资金量不超过公司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三、发行前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率不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平均水平。   四、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完工进度不低于70%。   五、增发新股的股份数量超过公司股份总数20%的,其增发提案还须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流通股(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份总数以董事会增发提案的决议公告日的股份总数为计算依据。   六、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上市公司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人占用的情况。   七、上市公司及其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公开批评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八、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不存在会计政策不稳健(如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比例过低等)、或有负债数额过大、潜在不良资产比例过高等情形。   九、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为其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整改已满12个月。   十、符合《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1]105号)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重组完成后首次申请增发新股的,其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的有关规定计算;其增发新股募集资金量可不受本通知第二条的限制。

上市公司能否再次发行股票,如果可以需要具备什么样的条件?

4. 《证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要求包括

A、B、D、E。
(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

5. 上市公司发行股票问题

1、发行股票就是募集资金,募集资金总得有理由,扩大生产、投建新项目等等都可以。
至于发行多少,其实是没有定数的,看公司的需求。
既然是发行股票,那么得有人愿意出钱购买才行啊,新上的项目是不是将来会增加企业盈利,所有投资者都会考虑的。
这个和股本有点关系了,打个比方,我做生意,自己有10万,我想做大点,向你借钱,你会借给我多少呢?从安全角度考虑当然是10万以下了。如果亏,我还有10万可以偿还给你。如果我只有1万,你敢借10万给我吗?
面值是股票发展的初始阶段产生的,说来话长,现在股市投资没什么关系。
2、股票的发行价原本是投资者对这个公司盈利的预期而产生的一个价格。但是中国和美国都是承销商制度,也就是有个公司把这个公司要发行的股票都承接下来,然后再卖给其他投资者。公司原来的股东是从开始就投资在公司里了,公司发展了,他股票才能增值。一个公司本来创业时候只有100万,但是发展10年以后,这个公司有了1000万,虽然后来看这些原始股东的投资很低,但是是他们的投资促进了公司的发展,资本增值了也是他们应该得到的。
但是发行新股是以现在的公司状况为基准,预期未来得到更大发展。这两者根本处在不同时段,有何可比性?
如果股民认为发行的价格过高,公司将来发展没有这么大,可以不买,也就是发行失败。没有规定说发行了股票股民就一定要买啊。
(说点题外话,这些人为什么会买呢,投机啊,不管这个公司将来怎么样,先炒一把,后来发现亏损了,把责任全推给上市公司了,说他们高价发行,但是没人逼你买啊,是你自己自愿买的不是吗?)
3、股票当然可以变成现金,但是也就是在股市上买卖或者通过协议转让。事实上上市公司拿到资金已经做了投资了,这些股票持有人买卖股票和上市公司已经没有多大关系了。上市公司反正拿到钱了,他的目的已经达到。
大股东能得到什么好处,这个分两方面看,1、公司发行了股票,募集到了资金,可以促进企业发展,大股东可能得到更多的分红。2、这个层面是比较灰暗的,就是大股东可以按照现有交易价格来转让股份,他们可能拿到现金,这些被个人拿走了,和公司也没多大关系。
4、如果要举例,这得是一篇论文了。不知道你是学生还是投资者,如果是投资者就不应该了,这些都是基本概念。

上市公司发行股票问题

6. 股票发行相关条件怎么那么乱啊?相关法律法规到底有哪些?

不乱的,你的找一个专业的书看一下。
主板和中小板上市出符合公司法第77条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一定期限的股份有限公司。
2.发行人已合法并真实取得注册资本项载明的资产。
3.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4.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5.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6.发行人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独立。
7.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8.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
9.发行人财务状况良好。
10.发行人募集资金用途符合规定。
11.发行人不存在法定违法行为。
各项里面的具体规定还需要自己去看,

7. 上市发行股票有哪些特别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
(三)符合国家有关利用外资的规定;
(四)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
(五)发起人出资总额不少于1.5亿元人民币;
(六)拟向社会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四亿元人民币的,其拟向社会发行股份的比例达百分之十五以上;
(七)改组设立公司的原有企业或者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国有企业,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八)改组设立公司的原有企业或者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国有企业,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根据该《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第九条规定,公司增加资本,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除应当符合上述第八条第
(一)、
(二)、
(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所得资金的用途与募股时确定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
(二)公司净资产总值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前一次发行股票到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有企业改组或者国有企业作为主要发起人设立的公司,可以连续计算;
(五)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备件。
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公司首次增加资本,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还应当符合上述第八条第
(六)项的规定。
此外,根据中国证监会和外经贸部《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发行股票有以下特别规定:
(一)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内发行股票(A股与B股)必须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及上市发行股票的要求;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除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上市前三年均已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2、经营范围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
3、上市发行股票后,其外资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
4、按规定需由中方控股(包括相对控股)或对中方持股比例有特殊规定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应按有关规定的要求继续保持中方控股地位或持股比例;
5、符合发行上市股票有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除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通过联合年检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
(四)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后,其增发股票及配股,应符合上述第
(二)款规定的条件以及增发股票与配股的有关规定;
(五)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及增发或配、送股票完成后,应到外经贸部办理法律文件变更手续。
三、含有B股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非上市外资股在B股市场上流通,应在获得外经贸部同意后,向中国证监会报送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的申请方案。
申请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拟上市流通的非上市外资股的持有人持有该非上市外资股的期限超过一年;
(二)非上市外资股转为流通股后,其原持有人继续持有的期限须超过一年;
(三)非上市外资股原持有人依照公司章程、股东协议及其它法律文件对公司的特殊承诺和法律、法规有要求承担特殊义务和责任的,按其承诺或义务执行;
(四)符合上市发行股票有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条件。

上市发行股票有哪些特别规定?

8. 上市发行股票有哪些特别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
(三)符合国家有关利用外资的规定;
(四)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
(五)发起人出资总额不少于1.5亿元人民币;
(六)拟向社会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四亿元人民币的,其拟向社会发行股份的比例达百分之十五以上;
(七)改组设立公司的原有企业或者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国有企业,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八)改组设立公司的原有企业或者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国有企业,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根据该《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第九条规定,公司增加资本,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除应当符合上述第八条第
(一)、
(二)、
(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所得资金的用途与募股时确定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
(二)公司净资产总值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前一次发行股票到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有企业改组或者国有企业作为主要发起人设立的公司,可以连续计算;
(五)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备件。
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公司首次增加资本,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还应当符合上述第八条第
(六)项的规定。
此外,根据中国证监会和外经贸部《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发行股票有以下特别规定:
(一)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内发行股票(A股与B股)必须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及上市发行股票的要求;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除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上市前三年均已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2、经营范围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
3、上市发行股票后,其外资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
4、按规定需由中方控股(包括相对控股)或对中方持股比例有特殊规定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应按有关规定的要求继续保持中方控股地位或持股比例;
5、符合发行上市股票有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除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通过联合年检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
(四)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后,其增发股票及配股,应符合上述第
(二)款规定的条件以及增发股票与配股的有关规定;
(五)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及增发或配、送股票完成后,应到外经贸部办理法律文件变更手续。
三、含有B股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非上市外资股在B股市场上流通,应在获得外经贸部同意后,向中国证监会报送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的申请方案。
申请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拟上市流通的非上市外资股的持有人持有该非上市外资股的期限超过一年;
(二)非上市外资股转为流通股后,其原持有人继续持有的期限须超过一年;
(三)非上市外资股原持有人依照公司章程、股东协议及其它法律文件对公司的特殊承诺和法律、法规有要求承担特殊义务和责任的,按其承诺或义务执行;
(四)符合上市发行股票有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