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股份公司发行股票的主要目的

2024-05-20

1. 简述股份公司发行股票的主要目的

一、筹集资本,成立新公司新的股份公司成立时,需要通过发行股票来筹集股东资本,达到预定的资本规模,从而为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资金来源,这是企业发行股票的直接目的。二、追加投资,扩大经营现有股份公司为了扩大经营规模、增加投资或筹措周转资金,可以通过发行股票筹措所需资金。这类股票发行称为增资发行。三、提高自有资本比率,改善财务结构自有资本在资金来源中所占比率的高低是衡量一个公司财务结构和实力的重要指标。企业为了保证自有资本与负债的合理比率,提高企业的经营安全程度和竞争力,可以通过增发新股来提高自有资本比率,改善企业的财务结构。四、其他目的如为了扩大产品销路,引进其他公司的先进生产技术,将新股发售给某些流通企业或战略合作者。又如用发放股票股利(通常称作“送股”)的方式代替现金分红,或通过增发面的股票用来换取其他公司的股票,实现换股兼并等等。【拓展资料】发行股票的优缺点:发行普通股票是公司筹集资金的一种基本方式,其优点主要有:一、能提高公司的信誉。发行股票筹集的是主权资金。普通股本和留存收益构成公司借入一切债务的基础。有了较多的主权资金,就可为债权人提供较大的损失保障。因而,发行股票筹资既可以提高公司的信用程度,又可为使用更多的债务资金提供有力的支持。二、没有固定的到期日,不用偿还。发行股票筹集的资金是永久性资金,在公司持续经营期间可长期使用,能充分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三、没有固定的利息负担。公司有盈余,并且认为适合分配股利,就可以分给股东;公司盈余少,或虽有盈余但资金短缺或者有有利的投资机会,就可以少支付或不支付股利。四、筹资风险小。由于普通股票没有固定的到期日,不用支付固定的利息,不存在不能还本付息的风险。五、股票融资可以提高企业知名度,为企业带来良好的声誉。发行股票筹集的是主权资金。普通股本和留存收益构成公司借入一切债务的基础。有了较多的主权资金,就可为债权人提供较大的损失保障。因而,发行股票既可以提高公司的信用程度。发行股票的缺点主要是:一、资本成本较高。一般来说,股票筹资的成本要大于债务资金,股票投资者要求有较高的报酬。而且股利要从税后利润中支付,而债务资金的利息可在税前扣除。另外,普通股的发行费用也较高。二、容易分散控制权。当企业发行新股时,出售新股票,引进新股东,会导致公司控制权的分散。另外,新股东分享公司未发行新股前积累的盈余,会降低普通股的净收益,从而可能引起股价下跌。三、普通股的发行费用也较高。

简述股份公司发行股票的主要目的

2.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的三种方式分别是

法律分析:
1、直接发行又称为自营发行、代销或推销,这种发行方式是由股份有限公司自己承担发行股票的责任和风险,而股票发行的中介人——证券经营机构只是做协助性工作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具体做法是,发行公司与依法设立的证券机构签订股票承销协议,委托证券经营机构代理发行股票,承销机构按委托的价格销售股票,在发行期结束后,销多少算多少,将未售出的股票全部退还给发行公司,不承担风险,只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和有关费用。
2、间接发行又称为委托发行或包销,指股份有限公司把股票发行委托给证券经营机构发行,由证券经营机构包干,收取股票发行的差价收益,承担发行风险。具体做法是,发行公司与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股票承销协议,由证券经营机构先以自己的名义买下股票发行人的全部股票,然后,再将股票转售给投资者。证券商包销股票,是用略低的价格从股票发行人手中买进股票,然后以较高的价格卖出,卖价与买价的差额则为证券商的包销收入。对发行期结束后未售出的股票,证券商不能退还发行人,必须自行承担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零四条 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3. 简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发行和转让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股份有限公司 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的规定有: (1)股份发行。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股票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2)股份转让。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 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 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简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发行和转让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4. 普通股是股份公司发行的一种标准股票对吗

普通股票是最基本,最重要,最标准的股票。

普通股票是风险相对较大的股票,即股息随公司利润的大小而增减的股票。

是相对于优先股而言的,是股份有限公司最重要的一种股份,是构成股份公司资本的基础,也是股票最普遍的一种形式,股份公司初次发行的股票一般均为普通股。

温馨提示:
①、以上解释仅供参考,不作任何建议。
②、入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您在做任何投资之前,应确保自己完全明白该产品的投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详细了解和谨慎评估产品后,再自身判断是否参与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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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起人可以是单个人或者其他?

股份发行


第一百二十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第一百二十七条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一百二十八条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第一百二十九条 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四)股票的编号。


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第一百三十二条 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一)新股种类及数额;


(二)新股发行价格;


(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本法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发行新股,可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确定其作价方案。[page]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向公【摘要】
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起人可以是单个人或者其他?【提问】
股份发行


第一百二十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第一百二十七条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一百二十八条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第一百二十九条 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四)股票的编号。


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第一百三十二条 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一)新股种类及数额;


(二)新股发行价格;


(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本法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发行新股,可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确定其作价方案。[page]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向公【回答】

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起人可以是单个人或者其他?

6. 股票可以进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票进行发行吗

有限责任公司不可以发行股票。1、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类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2、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股份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类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7.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法律分析: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一)公司章程;(二)发起人协议,等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六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第八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8.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章程;
(二)发起人协议,等等。
一、证券公司成立条件有哪些
设立证券公司的条件有:1、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2、有合格的经营场所;3、主要股东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诚信记录;4、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5、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设立证券公司需什么条件
设立证券公司需要的条件有:
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纪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6.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条件有什么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
(一)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股份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额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10%;
(四)公司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录。但对于股本总额,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将3000万元提升至5000万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六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第八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