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息协会投融资信息专业委员会的投融委(中国投融资专委会)简介

2024-05-21

1. 中国信息协会投融资信息专业委员会的投融委(中国投融资专委会)简介

投融委根据国际国内金融、经济形势的发展动态,在国家相关政府部门的指导下,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倡导实践科学投融资理念;承担着建立健全科学投融资信息渠道,搭建政府和企业间投融资平台;肩负着为行业服务、做行业代表,促进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发展的使命。投融委主要工作范围:为地方政府和企业编制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的科学投融资规划;举办每年一届的“中国科学投融资高峰论坛”;与国家发改委培训中心联合成立“国家发改委培训中心投融资培训基地”;组织发行企业债、中小企业集合债;为政府或企业组织信托融资;开展基金业务;协调投资和银行贷款;开展利用国际投资的交流与合作。机构设置:办公室、财务部、国家发改委培训中心投融资培训基地办公室、项目综合管理处、投融资业务处、项目协调委员会、培训部、美国203中国企业保税区筹建处、会员部、中国投融资信息网、中国投融资信息年鉴等。投融委自成立以来,在全国范围内,为部分地区编制了科学投融资规划、组织地方政府相关人员进行投融资培训、研讨会等活动,扎实地开展了科学投融资工作,为各地政府和企业提供了有关投融资领域的信息和服务,成功地组织发行了合肥高新区企业债,武汉中小企业集合债等债券。同时还组织了多项信托发行、基金发起、银行贷款等项目。为国家抵御金融危机、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助推器的作用。投融委还将积极组织各地政府拓展科学投融资渠道,并加强国际合作,努力为各地政府和企业的发展拓宽融资渠道、提供全方位服务。

中国信息协会投融资信息专业委员会的投融委(中国投融资专委会)简介

2. 中国信息协会投融资信息专业委员会的介绍

中国投融资委员会(简称投融委)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注册的社团组织。为了搭建一个专业化、高档次培训平台,国家发改委培训中心和中国信息协会投融资信息专业委员会共同成立了“国家发改委培训中心投融资培训基地”,基地高级顾问由专委会名誉会长石广生、国家发改委培训中心主任杜平和专委会会长孙文同志担任。

3. 中国投资协会的业务范围

1.积极贯彻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和投资政策,引导投资活动,反馈实施情况和政策效应。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政策、立法、重大改革等建议,并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投资主体对国家投资工作的意见、建议和呼声。2.向会员及时传递政府意图和政策取向等有关信息,向政府反映会员要求并提出投资政策、立法、重大改革等方面的建议,成为会员和政府间对话的窗口。3.采取多种方式,提高会员的素质。组织会员和各类投资主体的高级管理人员参加国内外专业培训、专题讲座和考察,提高决策水平和管理水平。4.建立中国投资企业家人才信息网络和会员联谊会制度,沟通信息,加强合作。5.提供信息服务,帮助会员及时了解宏观经济形势和发展趋势、重大的宏观经济决策背景,把握投资机会和规避风险。推荐投资项目,介绍合作伙伴,拓展融资渠道,促进经济合作。建立会员之间的电子信息网络,编辑出版协会刊物,加强协会与会员之间的信息交流,为会员单位提供经济、投资、技术、市场、行业等方面的信息,通报全国在建项目投资规模、投资产业结构、地区布局、投资热点等等。6.根据会员和各类投资主体的要求,提供市场调查与分析、投资策划与决策、项目评估与工程咨询、项目融资与管理、企业诊断、企业兼并与资产重组、企业上市和海外投资,以及法律、会计、资产评估、监理等咨询、顾问服务。7.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会员要求,提供法律援助,帮助会员解决在投资活动中遇到的矛盾问题,调解投资主体之间的权益纠纷。8.为会员向西部投资提供环境和投融资咨询,疏通和协调会员和当地政府间的关系,协助会员在西部地区寻找投资机会。9.积极促进中国投资业与国际接轨,加强与国内外投资机构的联系,协助做好招商引资和走出去战略,为会员的国际交往和经济合作,提供信息和途径。10.围绕投资活动中的热点、难点和重大问题,广泛开展投资理论研究、政策调研和经验交流,探讨各类投资主体的定位、发展战略、经营模式、科学决策与管理等。

中国投资协会的业务范围

4. 中国投资协会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的介绍

中国投资协会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简称中国创投专委会)是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成立(发改人干字[2010]36号)、国家民政部批准登记(民社登字[2010]第6080号)的全国社会团体,是目前国内唯一经政府主管部门正式审批注册(社证字第4122-9号)的全国性创业投资行业协会组织。

5. 中国投资协会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的简介

中国创投专委会的宗旨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创业投资政策法规、研究创业投资领域中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培训创业投资行业专门人才、加强创投行业规范和企业自律管理,保护创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创投企业与政府主管部门之间、创投企业之间以及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企业之间联系交流合作的桥梁与纽带,推动中国创业投资行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主要业务:年度发展报告;行业评优表彰;政策信息研究;行业高峰论坛;专业人才培训;行业门户网站;企业资质认证;资本项目对接;法律咨询顾问;国际合作交流。

中国投资协会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的简介

6. 中国信息协会投融资信息专业委员会的投融委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中国投融资委员会(英文全称:China investment and financing Commission,英文缩写:CIFC,以下简称本会)是中国信息协会直属的投融资专业委员会。第二条 本会是在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指导下,由投融资信息服务专业领域的各类投资和融资主体(包括国有、民营、外资等)以及相关投融资信息研究机构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广泛联系投融资信息服务行业相关的各类投资和融资主体,发挥政府部门和会员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交流信息、促进合作,规划和发展我国的投融资信息化建设,从而不断加强和规范投融资行业信息内容的健康发展,为推动我国投融资信息化进程作出贡献。第四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和相关法规、条例,接受中国信息协会、国家民政部等相关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投融资信息专业委员会的会址设立在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国宏大厦B座六层.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活动以组织多层面、多种形式的投融资信息交流和服务为主体,开展国内外投融资信息领域内的政策、法规、标准、技术、产品等各方面的信息交流和展览展示、培训、学术研讨、技术合作、咨询服务等活动。本会将不断改进、调整业务活动的内容和形式,以适应投融资信息技术和社会信息化快速发展的需求。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1、团体会员:凡投融资信息领域的国有、民营、外资企业,以及事业、政府部门和应用投融资信息技术、具有一定数量相关技术队伍的单位,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2、个人会员: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必须是在投融资信息领域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业内人士,愿意参加、支持本会工作和活动,承认本会条例、缴纳会费。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或具有相关的技术知识和能力;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二) 经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三) 按照本会章程缴纳会费;(四) 由会长办公会或会长办公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本会条例和有关规定, 执行本会的决议;(二) 维护本会声誉和权益;(三) 关心支持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 努力宣传本会,积极推荐新会员入会。第十二条 会员应按时交纳会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企业单位会员的年度会费为 万元人民币;(二)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会员的年度会费为 万元;(三)个人会员的年度会费为 元人民币。(四)本协会新入会的团体会员应在收到入会通知后的两周内交纳当年会费,以后的会费每年按期交纳。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一)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拒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二)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或常务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予以除。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三) 审议会长办公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 决定终止事宜;(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 会长办公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以会长为的领导组织机构开展本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会长办公会的职权是:(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会长办公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会长办公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电话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真诚信用、敬业、对本会忠诚;(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可连任。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负责人。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二) 按本会章程提名聘任或解聘副会长、秘书长。检查会员大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六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决定;(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 会费;(二) 捐赠;(三) 政府资助;(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 利息;(六) 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会长办公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8年6月2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会长办公会。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7. 中国投资协会的介绍

中国投资协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是中国投资建设领域权威性、综合性社团组织。1其主管部门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投资协会的介绍

8. 中国投资协会是属于什么机构

中国投资协会是属于全国性社会团体机构。具体情况如下:1、其职能是贯彻执行政府的经济政策,促进中国投资业的发展;2、提供宏观经济信息,引导投资活动;3、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意见,提出政策、立法、重大改革的建议;4、开展投资理论研究,组织专家调研和经验交流活动;5、为会员和各类投资主体提供项目决策、法律、会计、审计、工程咨询、监理、资产评估等咨询服务;6、为会员和各类投资主体推荐投资项目、介绍合作伙伴、招商引资;7、为会员和各类投资主体的人员提供专业培训、专业讲座和现场考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适用本法。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第三条  国家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鼓励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国家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