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产品为何这么复杂

2024-05-14

1. 金融产品为何这么复杂

现在市场上私募基金产品很多,但是我们在买这些产品的时候,发现了一个很让人头疼的问题,产品设计太复杂!
  
  
 比如说:原本买了个信托,但是信托里面又说要投向某个资管计划;或者是买了某个有限合伙基金,又说要去投向某资管计划;原本买了一个契约型基金,又说要去投向某信托计划,实在是搞不懂这个产品为什么这么复杂。
  
 其实,这就是金融产品的结构设计,是一个技术含量非常高的活儿。归纳起来有三个目的:
  
 第一,弥补彼此投资范围的不足;
  
 第二,更好地适应监管,把项目做成;
  
 第三,更好地募集资金,或者为了截留住更多的利润。
  
  
 下面,将具体情况为大家一一道来。
  
  
 壹、弥补彼此投资范围的不足
  
  
 假设一家私募基金公司,要为一个企业债权融资1个亿,私募基金公司如果说用这个公司本身去募集资金,很容易就构成非法集资;其次,所有的私募基金公司,都没有”发放贷款“这一经营范围。在这种情况下,要把这个事情做成,这个产品该怎么设计呢?
  
  
 Ⅰ私募基金公司把这个业务交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来设计一个信托计划募集资金,然后对这个企业发放贷款。
  
 Ⅱ私募基金公司设立一个契约型基金,契约型基金有200人的人数限制,募集资金然后通过银行委托贷款,或者是再通过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投向企业。
  
 Ⅲ稍微更换一下路径,设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的名额,除去管理人(即私募基金公司),还有49个。募集资金通过银行委托贷款,或者是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投向借款企业。
  
 上面所说的这几种情况,就是因为契约型基金和有限合伙企业,都没有”发放贷款“的资格,所以通过信托或者通过银行委托贷款,就可以弥补这一缺陷,这也是这种产品看上去比较复杂的第一个原因:弥补彼此的投资范围的不足。
  
  
 贰、更好地适应监管,把项目做成
  
  
 在所有的金融机构里,信托公司的投资范围是最为宽泛的,几乎是全能的。但是有时候也会有例外,比如说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按照证监会对非公开发行的细则要求,参与的人数不能超过十人,信托公司如果用自有资金参与,完全没有任何问题,信托公司如果是通过信托计划募集来的资金,按照”穿透原则“就不合规,这个时候怎么办?信托计划可以再投向一个资管计划,用资管计划的名义再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就可以算作一个名额。
  
  
 在中国的监管环境里,证监会的监管体系是严格于银监会的,比如某投资人想通过杠杆设计,来参与一个定增产品,投资人出资一亿做劣后级,再通过银行按1:3的比例,配比优先级,如果是通过证监会监管的这种资管计划,不论是券商资管,还是基金子公司的资管,或者是契约型基金,都可能因为杠杆比例太高,而导致产品无法成立。怎么办呢?先通过银监会监管的信托公司,成立信托计划,在信托计划里做好1:3的杠杆比例设计,再通过这个信托计划投向一个资管计划,用资管计划的名义去参与定向增发,就完全符合监管的要求和规定了。
  
  
 此外,证监会有规定,公司上市前如果股东有信托计划的,必须予以清理,否则不予放行。2008年银监会就批准了信托公司的股权投资。信托计划投企业股权原本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但是如果信托计划投资了未来以上市退出为目的的企业,可能就会遭遇和证监会相关制度的冲突,这又是什么原因导致的呢?
  
  
 Ⅰ证监会认为:信托计划持股违反了《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人数的限制,违反了《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证券的有关规定。
  
 Ⅱ证监会认为:信托计划的受托人就是信托公司,有替受益人保密的义务,这就与资本市场信息披露,要求公开、透明是相冲突的,解决方案是什么呢?就是信托计划再去投向一个有限合伙企业,信托计划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LP,用有限合伙企业的名义投向未上市公司的股权,那么就可以完美的规避这一监管的要求。
  
 叁、更好地募集资金或留住更多的利润
  
  
 比如某企业有一个非常好的项目,未来会有比较可观的收益,用契约型基金,或者是有限合伙企业成立一支私募基金,这是成本最低的方式,但是很有可能募集不上来资金。当前的金融市场,信托公司是最容易募集资金的,如果用信托公司去操作,那未来超额收益一旦进入托管账户,资金就很难再出来了,怎么办呢?就是信托计划加上有限合伙企业,用信托计划去募集资金,再投向有限合伙企业,用有限合伙企业的名义去参与具体项目。第一,解决了资金来源;第二,未来取得的收益,分配给信托计划之后,超额的部分可以通过有限合伙企业合理合法的把它截留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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