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2024-05-12

1. 汕头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施工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特区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单位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参加建设工程施工投标。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征地、拆迁、设计、垫资和介绍建设用地等为条件,或以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消防等专业为理由,要求招标人将建设工程施工发包给其指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要求中标人将中标项目分项工程的施工分包给其指定的单位或者个人。第五条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和协调,并按照项目的性质和管理权限负责依照本条例对建设工程是否进行施工招标、招标的方式和范围进行核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行政监察部门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人、投标人、服务机构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实施监察,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第六条 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规定的,有权向行政监察部门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投诉和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办理情况答复投诉人、举报人。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方式第七条 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必须进行施工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投资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或者建筑面积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上的;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投资低于上述标准,但项目估算总投资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第八条 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应当公开招标:

  (一)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

  (二)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公开招标的情形。

  通过发行彩票、募捐等形式募集的社会公共资金或使用集体资金进行工程建设的,比照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进行施工招标。第九条 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项目的性质和管理权限,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一)未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不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但不宜公开招标的,包括:

  1、建设工程施工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要求,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和时间与建设工程项目价值不相称,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3、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其他情形。第十条 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项目的性质和管理权限,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主要施工生产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不可分割的附属小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和承包能力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 下列建设工程是否进行施工招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一)全部由外商或者私人投资的;

  (二)外商或者私人投资控股的;

  (三)外商或者私人投资累计超过百分之五十且国有资金投资不占主导地位的。

汕头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2. 广州市募捐条例(2015修正)

第一条 为了鼓励捐赠,规范募捐行为,保护捐赠人、受益人和募捐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募捐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财产用于公益事业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为了帮助特定对象,面向本单位或者本社区特定人群开展的募捐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募捐组织是指红十字会、慈善会、公募基金会以及根据本条例取得募捐许可的公益性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第三条 市民政部门主管本市募捐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募捐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税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募捐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募捐管理的有关工作。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募捐组织依法开展募捐活动,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募捐组织捐赠财产。
  对在募捐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对捐赠人进行公开表彰,应当事先征求捐赠人的意见。第五条 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可以开展募捐活动,但应当在其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内开展,并向市民政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为扶老、助残、救孤、济困或者赈灾目的而设立的公益性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经申请取得募捐许可后,在许可的范围和期限内开展募捐活动。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组织不得开展募捐活动。第六条 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开展募捐活动的,应当向市民政部门申请募捐许可。
  申请募捐许可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募捐申请书;
  (二)组织登记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四)本条例第七条第(二)、(三)、(五)、(六)、(七)、(八)项规定的相关证明资料;
  (五)募捐方案。第七条 市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募捐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申请募捐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作出许可决定;因不符合条件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一)为扶老、助残、救孤、济困或者赈灾的目的而募捐;
  (二)符合组织章程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规定;
  (三)具有公益事业捐赠票据领取资格;
  (四)有符合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募捐方案;
  (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财务制度;
  (六)有健全、规范的决策、执行和信息公开制度;
  (七)有开展募捐的人员和场地;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募捐许可证应当载明募捐组织名称、募捐目的、募捐财产数额目标、募捐方式、募捐期限、募捐地域等内容。
  许可募捐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被许可人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五日前向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市民政部门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期。募捐许可最多可以延期一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许可募捐的期限届满后,募捐组织不得进行募捐。第八条 募捐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募捐目的;
  (二)募捐财产数额目标;
  (三)募捐方式;
  (四)募捐期限和地域;
  (五)募捐财产的使用期限和使用计划;
  (六)剩余募捐财产的处理办法;
  (七)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工作成本预算和列支项目、标准。第九条 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应当在募捐活动开始之日的三十日前将募捐方案报送市民政部门备案。
  募捐方案的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市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督促募捐组织修改完善。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募捐组织就同一项目或者同一受益人分别制定募捐方案,且各募捐组织募捐财产数额目标之和明显超出实际需要的,市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相关募捐组织修改募捐方案。

3. 广州市募捐条例

第一条 为了鼓励捐赠,规范募捐行为,保护捐赠人、受益人和募捐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募捐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财产用于公益事业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为了帮助特定对象,面向本单位或者本社区特定人群开展的募捐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募捐组织是指红十字会、慈善会、公募基金会以及根据本条例取得募捐许可的公益性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第三条 市民政部门主管本市募捐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级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募捐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税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募捐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募捐管理的有关工作。第四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募捐组织依法开展募捐活动,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募捐组织捐赠财产。

  对在募捐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对捐赠人进行公开表彰,应当事先征求捐赠人的意见。第五条 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可以开展募捐活动,但应当在其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内开展,并向市民政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为扶老、助残、救孤、济困或者赈灾目的而设立的公益性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经申请取得募捐许可后,在许可的范围和期限内开展募捐活动。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组织不得开展募捐活动。第六条 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开展募捐活动的,应当向市民政部门申请募捐许可。

  申请募捐许可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募捐申请书;

  (二)组织登记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四)本条例第七条第(二)、(三)、(五)、(六)、(七)、(八)项规定的相关证明资料;

  (五)募捐方案。第七条 市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募捐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申请募捐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作出许可决定;因不符合条件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一)为扶老、助残、救孤、济困或者赈灾的目的而募捐;

  (二)符合组织章程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规定;

    (三)具有公益事业捐赠票据领取资格;

  (四)有符合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募捐方案;

  (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财务制度;

  (六)有健全、规范的决策、执行和信息公开制度;

  (七)有开展募捐的人员和场地;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募捐许可证应当载明募捐组织名称、募捐目的、募捐财产数额目标、募捐方式、募捐期限、募捐地域等内容。

  许可募捐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被许可人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五日前向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市民政部门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期。募捐许可最多可以延期一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许可募捐的期限届满后,募捐组织不得进行募捐。第八条 募捐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募捐目的;

  (二)募捐财产数额目标;

  (三)募捐方式;

  (四)募捐期限和地域;

  (五)募捐财产的使用期限和使用计划;

  (六)剩余募捐财产的处理办法;

  (七)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工作成本预算和列支项目、标准。第九条 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应当在募捐活动开始之日的三十日前将募捐方案报送市民政部门备案。

  募捐方案的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市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督促募捐组织修改完善。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募捐组织就同一项目或者同一受益人分别制定募捐方案,且各募捐组织募捐财产数额目标之和明显超出实际需要的,市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相关募捐组织修改募捐方案。

广州市募捐条例

4. 我通过汕头市红十字会捐款向四川雅安地震地区捐款,捐款在个人所得税方面是否有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将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由于汕头市红十字会是符合规定的社会团体,因此,你通过市红十字会向四川雅安地震灾区的捐款额,如果没有超过你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的30%,就可以全额扣除;超过30%的,超过部分不能扣除。

5. 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的大事记

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2009年大事记一、2月10日,省协会在广州南湖高尔夫俱乐部举办广东省保险业2009年新春联谊活动。二、3月11日-12日,省协会在广州市南沙大酒店召开2009年全省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工作会议,全省各地市行业协会和省保协各办事处秘书长参加会议。省协会杨玉芝秘书长在会上做了题为《总结特征,分析形势,抢抓机遇,努力推进省市协会改革发展》的工作报告。三、3月13日-16日,省协会统筹协调各人身保险会员公司和各地市协会,以“3.15消费者维权日”为契机,开展广东省人身保险知识宣传活动。四、4月2日-3日,省协会在清远森波拉温泉度假村召开2009年信息宣传工作会议,总结08年《广东保险信息》编辑发行工作,表彰先进通联单位和优秀通讯员,并就2009年会员保险公司信息报送工作考评管理办法进行宣导。48家保险会员公司通讯员参加了会议。五、5月8日-9日,省协会在广州召开全省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工作会议,各地市协会会长、秘书长和资格考试考务工作人员参加会议,广东保监局纪委书记张辉烨、中介处处长徐君良及中介处刘昕、江乙、省协会会长郑冬等出席。六、6月15日--16日,省协会在东莞御景湾酒店主办广东寿险业第五届季度峰会,本次峰会由平安人寿广东分公司承办。七、根据中国保监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统一部署,省协会组织全省各地市协会、各级保险会员公司在5月25日-5月31日期间开展形式多样的新《保险法》宣传周活动暨全省车险理赔服务客户集中体验日活动。八、9月15日,省协会在广州市珠江宾馆居承办新《保险法》理论与实务研讨会,驻粤各省级保险机构合规法律工作人员近200人参会。研讨会由广东保监局法制处李勇平副处长主持,广东保监局纪委书记张辉烨出席研讨会并致辞,省保险行业协会杨玉芝秘书长出席研讨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谷丰民、赵盛和和民二庭谢欣欣等三名法官应邀担任本次研讨会主讲嘉宾。九、8月27日-28日,省协会在广州凤凰城酒店召开车险理赔工作座谈会,经营车险业务的各财险会员公司车险理赔部门负责人近60余人参加会议。广东保监局财险处处长黄海晖出席会议并讲话。广州市交警支队副大队邓喆长、副处长钟东华参加会议分组讨论交流并给予业务指导。十、9月22日,省协会与广州日报社联合在广州鸣泉居举办“广东保险业贯彻新《保险法》高峰论坛”。中国保监会、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保监局、省消委会等单位领导及我省从事保险研究的有关知名专家学者出席论坛,省协会各驻粤保险会员公司及部分保险中介会员公司高管共约160余人参加论坛。十一、10月16日,省协会制订《广州市大型商业保险投标业务事前合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印发给各财产保险会员公司实施。该《办法》共六章二十五条。十二、10月28日,省协会印发实施《广东保险人才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八章二十三条。十三、10月28日-29日,省协会在清远佛冈召开保险业务数据统计工作会议,各保险会员公司负责业务数据统计工作的岗位人员共计五十余人参加了会议。十四、12月15日,省协会与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在广州嘉逸国际酒店联合举办“广东财产保险业风险管理研讨会”,驻粤各财产保险公司分管两核工作的副总经理及承保部门负责人共约60人参加会议。广东保监局江裕棠副局长、财险监管处黄海晖处长、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南喜一郎先生莅会。十五、12月17日-18日,省协会在广州皇家国际饭店召开2009年度全省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座谈会,全省各市、区协会、省保协各市办事处秘书长参加会议,广东保监局副局长江裕棠莅会并作讲话。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2008年大事记一、1月21日下午,省协会平安产险广东分公司会议室举行“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调整新闻发布会”,邀请省、市数十家新闻媒体单位记者与会。二、2月15日,由广东保监局主办、省保险行业协会承办的广东保险业“迎奥运·庆新春·促发展”新年联谊活动在广州麓湖高尔夫乡村俱乐部隆重举行。省政府李春洪副秘书长、李捍东副秘书长、省政协杜重年副秘书长等领导以及省委农办、省委政策研究室、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地税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财政部驻广东专员办、省农信社等部门的相关负责同志应邀出席活动,省协会各会员公司代表、广东保监局和省行业协会工作人员等共计90余人参加了本次行业聚会。三、5月15-16日,2008年省协会信息宣传工作会议在清远市佛冈森波拉温泉度假村召开。四、5月17日-18日,省协会在广州燕岭大厦举办全省代理人资格考试工作会议。五、5月26日,广东寿险业首届季度峰会在广州凯旋华美达酒店举行。本届峰会由省协会主办,中国人寿广东省分公司承办,全省28家省级寿险公司(含筹建机构)负责人参加了会议,广东保监局江裕棠副局长、寿险处刘云海处长 等领导出席会议,江副局长发表重要讲话。六、5月29-30,北京市保险行业协会方萍秘书长一行九人抵达广州,与省协会就保险营销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以及保险合同纠纷调解工作进行交流。七、7月15日,广西保险协会一行15人来访,与我协会就保险中介行业自律以及营销员后续教育等事宜进行交流。八、为加强我省人身保险业与法院系统的沟通与交流,给我省人身保险业发展创造更好的法律环境,在广东保监局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导下,8月1日-2日,由省保险行业协会与广州市法官协会共同举办的人身保险法律研讨会在广州从化市逸泉国际大酒店举行,广州中院副院长余明永、政治部副主任兼市法官协会秘书长邬耀广、民一庭庭长李娜、广东保监局副局长江裕棠、寿险处处长刘云海、法制处副处长李勇平、省协会秘书长杨玉芝等领导出席会议,广州中院民一庭、民二庭、少年庭、荔湾区法院、越秀区法院、天河区法院共30多名法官以及驻粤27家省级人寿保险公司(含在筹机构)分管部门负责人共计约九十余人参加了会议。九、10月8日,由省协会主办、广东太平人寿承办的广东寿险业第二届季度峰会在广州麓湖高尔夫球乡村俱乐部举行。十、应澳门保险公会会长施子学先生、“海峡两岸及港澳保险业交流与合作会议”筹委会主席胡伯桥先生的书面邀请,10月30日-31日,省协会杨玉芝秘书长、汤其来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马孝新等一行参加了首次在澳门举行的“海峡两岸及港澳保险交流与合作会议”。十一、11月4日-5日,省协会在清远聚龙湾天然温泉度假村举办了“全省保险协会公文写作培训暨信息报送宣导工作会议”,各地市协会派员参加了本次会议。十二、11月18日,省协会46家省级保险会员公司在珠岛宾馆共同签署了《广东省保险公司员工流动自律公约》。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2007年大事记一、1月15日,由省协会和广东保险学会联合承办的全省保险行业2007年迎春茶话会在广州东方宾馆隆重举行。二、4月16日,省协会和中国电信广东公司在广州香格里拉大酒店联合主办广东保险业信息化论坛。三、4月25日,省协会2007年信息宣传工作会议在清远佛冈聚龙温泉度假村召开。四、5月17日,省协会在广州召开第二届会员大会第二次会议,会议表决通过了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协会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章程(修订稿)》,选举产生了省协会监事会监事,组建成立了省协会监事会。五、6月12日,在2004年已制订施行《广东省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办法》和《广东省保险代理人流动管理办法》基础上,经过多次反复征求行业意见而重新修订的《广东省保险营销员管理实施细则》和《广东省保险营销员流动管理办法》由省协会正式发文公布施行,原《广东省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办法》和《广东省保险代理人流动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六、6月15日,省协会联合广东省旅游协会、广州地区旅行社协会共同主办“旅游意外险与旅游风险管理论坛”,该论坛由美国美亚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和广之旅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承办。七、8月8日,省协会在太平人寿广东分公司会议室会见由香港人寿保险经理协会黄文滔会长、香港人寿保险从业员协会黄锦成会长率领的香港保险业访粤团一行。八、8月25日,省协会与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中国保监会广东监管局联合召开新闻通报会,宣布推出三项广州市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工作新措施:1、增加快处快赔服务中心数量,新增快速理赔服务中心17家,总计达到23家,基本实现广州市行政区域的全覆盖;2、推出交强险无责赔偿财产损失代垫付制度;3、完善轻微交通事故快速理赔流程。九、9月12日,省协会在广州凯旋华美达酒店举办中日财产保险专业知识研讨会,广东保监局局长助理江裕棠、财险处有关人士、我省财产保险及保险经纪界近百人参加,日本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株式会社广州代表处作为本次研讨会的主讲单位,在会上介绍了日本保险市场发展情况以及日本责任保险和工程保险情况。十、9月17日,经广东保监局审核通过,省协会正式发文公布施行《广东省保险代理行业服务规范(试行)》。十一、11月22日,由省协会主办、中意人寿保险广东省分公司承办的第三届广东省保险精英颁奖典礼在广州中山纪念堂隆重举行。106名“优秀保险营销员”、82名“优秀保险员工”、20名“保险之星”荣登南粤保险界的最高领奖台。十二、11月28日-29日,第八届中国国际保险研讨交流会在广州市东方宾馆会展中心隆重举行。本届研讨会由中国再保险集团、新加坡再保险有限公司联合主办,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协办。省政府李捍东副秘书长、广东保监局黄洪局长莅临会议开幕式并发表了讲话。十三、12月8日,省协会杨玉芝秘书长和办公室马孝新主任应澳门金融从业员协会邀请,莅澳出席粤港澳第二届保险中介经验交流会和澳门金融从业员协会新一届理事会成员就职典礼,杨玉芝秘书长在粤港澳第二届保险中介经验交流会上发表了演讲。十四、12月26日,省协会杨玉芝秘书长、汤其来副秘书长热情接待了以会长伍志平、理事长徐国成带队专程来穗拜访省协会的澳门金融从业员协会一行七人,双方进行了亲切友好的交谈,省协会向客人介绍了我省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有关情况,双方重点就加强粤澳保险行业的合作与交流交换了意见。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2006年大事记一、根据广东保监局的委托,全省保险行业组织负责自2006年2月份起的全省保险代理人基本资格(纸笔)考试。为确保代理人考试顺利进行,保障各项组织工作有序开展,1月10日—11日,省协会在广州召开各地市协会、各办事处秘书长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参加的全省代理人考试工作会议。2月25日,省协会派员分赴有关地市考点检查落实考务准备工作,27日,第一次由省协会全面管理、全省各地市协会和省协会办事处负责具体实施的全省保险代理人从业基本资格考试如期举行。二、1月19日,由广东保监局主办、省保险行业协会承办的广东省保险业2006年迎春晚会在花园酒店隆重举行。三、2月20日和3月30日,省协会相继发文公布施行《广东省保险公估行业服务规范(试行)》和《广东省保险经纪行业服务规范(试行)》。四、3月15日,省协会和部分保险会员公司参加了省消费者委员会在广州市宏城广场和天河体育中心举行的“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咨询活动。五、3月21-22日,省协会在江门新会古兜温泉召开2006年信息工作会议,表彰2005年度《广东保险信息》先进通联单位和优秀通讯员。六、4月30日,由省协会组织全体保险会员公司与中国教育电视台合办的大型电视栏目《保险周刊》在南方电视台第一频道正式开播。七、6月12日-13日,应香港人寿保险经理协会(GAMA)的邀请,省协会杨玉芝秘书长等一行二人出席了由该协会在香港会议展览中心举办的“香港人寿保险经理协会研讨会2006”,进一步加深了粤港保险行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八、6月20日-21日,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主办,省保险行业协会协办的第二届中国保险代理机构年会在广州举行。九、7月3日,省协会出台《关于启动市级保险行业协会筹建工作的意见》,指导和推动地市保险行业协会的筹建,梅州、韶关、肇庆相继新成立了市保险行业协会。十、7月24日,省协会向全省保险行业发出奉献爱心捐赠救灾倡议书,得到全行业的积极响应。据不完全统计,截止至7月31日,在2006年上半年的抗洪救灾中,我省保险业募捐爱心捐款超过250万元。十一、7月31日,在省协会指导和推动下,由东莞市保险行业协会筹建的东莞保险行业电子化考试中心正式开考。为服务于代理人考证需要,省协会自七月份起组织开展保险代理人资格电子化考试在地市一级的开考试点。截止至年末,先后共有东莞、江门、中山、肇庆、梅州、汕头等12个地市设立了保险代理人从业资格电子化考场。十二、8月3日-4日,全省保险行业协会工作座谈会在东莞东城国际酒店胜利召开。十三、9月22日,省协会保险合同纠纷调解委员会正式宣告成立。十四、10月24日,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法国保险业联合会共同主办、省保险行业协会和广东金融学院共同承办的中法保险协会第九期研讨会在广州召开。十五、11月8日,省协会组织全体人寿保险会员公司签署《广东省人身保险行业银行邮政代理保险业务自律公约》十六、11月15日,省协会组织全体财产保险会员公司在广州签署《广东省财产保险行业保险费率自律协议》和《广东省财产保险行业代理手续费自律协议》。十七、11月17日-18日,省协会汤其来副秘书长出席在梅州市举行的广东省第四届“山洽会”。此前,省协会按照省金融办的统一要求,积极组织保险行业参展“山洽会”,以充分发挥保险功能,服务山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八、12月8日,由省协会主办、中国人寿广东省分公司、美国友邦保险广东分公司协办的粤港保险营销文化交流大会在广州胜利举行。十九、为配合广州市交警支队开展轻微交通事故简易处理工作,12月25日,由省协会设立的广州市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快速理赔服务中心正式挂牌运作,全市共设6个保险快速理赔服务点。二十、12月28日,省协会发文公布施行《广东省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质量标准》。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2005年大事记一、1月18日,根据省民政厅《关于表彰全省先进民间组织的决定》(粤民民[2005]8号),省保险行业协会被省民政厅评为“全省先进民间组织”。二、1月27日,广东保险业2005迎春茶话会在中国大酒店钻石厅举行,广东省政协副主席石安海、广东省政府副秘书长李春洪、广东省金融服务办公室主任罗继东等领导应邀出席,驻粤各保险公司总经理及公司有关负责人共计160余人参加了茶话会,省政府李春洪副秘书长、广东保监局黄洪副局长分别作了重要讲话。本次茶话会由广东保监局、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主办。三、3月4日,协会组织软件开发人员对全省保险代理人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升级,升级后的系统更名为“广东省保险从业人员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四、3月4日,清远市保险行业协会产、寿协调发展工作委员会和基层联络组正式成立五、3月23日,首届粤港澳保险中介经验交流会在广州市白云宾馆举行。香港保险中介人商会、香港专业保险经纪协会、澳门保险专业中介人联合会、澳门保险业中介人协会、澳门金融从业员协会以及省保险行业协会18家中介会员公司负责人共计70余人参会。六、3月29日,2004年度广东省保险业“双优”暨“保险之星”表彰大会在广州市中山纪念堂隆重举行。本届大会以“激励南粤保险群英,服务和谐广东建设”为主题,表彰了118名全省优秀保险代理人、80名优秀保险员工、20名全省“保险之星”。省人民政府李春洪副秘书长、广东保监局黄洪副局长、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方向文局长等领导莅会指导,省消费者委员会、广东保险学会等行业组织负责人应邀出席了表彰大会。全省29家保险会员公司、38家保险中介会员公司共计3200余名保险从业人员到会。大会由省保险行业协会主办,美国友邦保险广州分公司承办,平安人寿广东分公司协办,七、2005年5月17日-18日,2005年度省协会信息宣传工作会议在广东从化碧水湾召开。八、2005年6月1日-2日,2005年度广东省保险行业秘书长工作会议在广东从化碧水湾召开,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省保协各市办事处秘书长、省协会各会员保险公司主要负责人参加了会议。广东保监局黄洪副局长到会发表重要讲话。省协会杨玉芝秘书长在会上作了题为《求真务实,克难奋进,推动我省保险行业协会工作再上台阶》的工作报告。九、2005年7月19日,省保险行业协会在广东国际大酒店举办了《广东省人身保险行业服务标准》公布实施新闻发布会,宣布《广东省人身保险行业服务标准》于7月20日正式实施。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15家人身保险会员公司负责人参加了发布会,并在发布会上共同签署了《广东省人身保险行业服务承诺书》,向社会各界和广大被保险人郑重做出服务承诺。十、2005年10月22日,广东省“保险知识进社区”宣传活动在全省600多个楼盘、社区启动。本次活动由中国保监会广东监管局牵头组织、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承办、广东省各家保险公司主体共同参与。活动以“保险就在我身边、明明白白买保险”为主题,活动时间持续至2005年12月31日。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2004年度大事记一、2月19日,由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主办、各会员保险公司协办的2003年度广东省首届优秀保险个人代理人表彰大会在广州中山纪念堂隆重举行,118名保险代理人被大会授予“2003年度广东省首届优秀保险个人代理人”荣誉称号,大会倡议全省广大保险个人代理人诚信守法,千金一诺,弘扬行业新风;忠诚服务,以人为本,赢得客户满意;关爱他人,热心公益,获取社会认同。二、3月15日,全省保险行业诚信·服务承诺宣誓暨签名活动在省保险行业协会统一组织下在全省拉开帷幕。在广州主会场,省协会发布了诚信保险倡议书,118名广东省2003年度首届优秀保险个人代理人集体向全省保险从业人员发出了《关于共同打击地下保单的倡议书》。三、3月16日-19日,省协会在全省首届118名优秀保险个人代理人中选出12名代表组成“广东省首届优秀保险个人代理人巡回演讲团”,分别在珠三角、粤东、粤西、粤北共举办了9场巡回演讲报告会。四、3月25日,省协会一届理事会二次会议在白天鹅宾馆召开。会议听取并审议通过了周荣忠会长所作的题为《树立科学发展观,助推“二次创业”,开创协会工作新局面》的工作报告和杨玉芝秘书长所作的协会2003年财务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五、4月5日,省协会2004年度信息工作会议在天河体育中心召开,表彰了2003年度《广东保险信息》先进通联单位和优秀通讯员。六、省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打击“地下保单”行动奖惩办法》(以下简称《奖惩办法》),自2004年4月7日起正式实施。七、作为4月18日-25日举办的“广东保险业宣传周”系列宣传活动之一,协会在全体会员保险公司中组织开展“保险之星”—保险业形象代表评选活动,庄晨等56人荣膺“保险之星” —保险业形象代表称号。八、6月25日,由人保财险清远市分公司牵头筹建的清远市保险行业协会正式宣告成立,清远人保财险罗锦新总经理被选为协会会长。该协会是全省各地级市中首家成立的保险行业协会。九、8月5日,江门市保险行业协会正式宣告成立,这是我省第二家正式成立的地市级保险行业协会。。十、6月8日,广东省保险行业首届寿险会员公司高峰会在广州市时代广场举行,本届高峰会由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承办。十一、根据广东保监局党委《关于建立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党支部的批复》(粤保监党委字[2004]2号)文件精神,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党支部(以下简称“省保协党支部”)于9月7日正式宣告成立。杨玉芝同志任省保协党支部第一届委员会书记,赵晓林同志为省保协党支部第一届委员会组织委员,张锦贤同志为省保协党支部第一届委员会宣传委员。十二、9月21日,省保险行业协会中介委员会在广州宣告正式成立,全省30家保险中介专业法人机构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会议表决通过了《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中介委员会规程》,投票选举产生了中介委员会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5名。十三、11月5日,省保险行业协会组织驻粤各财产保险公司在广州签订了《广东省财产保险行业最低费率自律协议》,对不含机动车辆保险的财产保险中招标方式(无非签约公司参加)承保的险种制定了保险行业最低费率。十四、11月8日,“心系保险,情满南粤”全省保险个人代理人演讲竞赛颁奖典礼在广州军区礼堂隆重举行,18名选手在总决赛中分别荣膺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十五、11月17日, 由省协会中介委员会主办、方中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承办的广东省保险公估机构座谈会在方中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举行,全省(深圳除外)18家保险公估法人机构负责人出席了会议。十六、11月24日至25日,省协会办事处暨地市协会秘书长工作会议由省协会主持在广州市召开,全省已经正式成立的省协会东莞市办事处等14家办事处、清远市保险行业协会、江门市保险行业协会、顺德保险同业商会、省协会阳江办事处(筹)共18家保险社团组织秘书长及省协会有关工作人员参加了会议。十七、12月7日,由省保险行业协会牵头建设的全省保险代理人信息管理系统开始在太平洋人寿广东分公司、美国友邦保险广州分公司、泰康人寿广州分公司等8家寿险会员公司投入为期二个星期的试运行,并于12月23日正式全面启动。十八、12月28日,省保险行业协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在白天鹅宾馆召开,协会28家会员保险公司、34家会员保险中介公司的代表以及江门、清远2 家市级保险行业协会的会长、秘书长参加了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一届省协会周荣忠会长代表一届理事会所做的工作报告,协会秘书处所作的协会财务决算报告以及《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章程》(审议稿),会议表决产生了省协会第二届理事会,召开了二届理事会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二届理事会17名常务理事、4名副会长(副理事长)、1名会长(理事长)。中国人保广东省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余正、太平洋人寿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陈爱国、平安财产保险广东分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肖继艳、美国友邦保险广州分公司总经理赖均良当选为新一届协会副会长,中国人寿广东省分公司负责人郑冬当选为新一届会长,省协会一届秘书长杨玉芝女士续任二届秘书长,任期三年。

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的大事记

6. 2009年新旧所得税法的区别

  新企业所得税法最主要的特点是在税法、税率、税前扣除、税收优惠和税收征管等5个方面统一了原来内外资企业分别适用不同的所得税制度
  1、企业所得税税率
  现行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33%.同时,对一些特殊区域的外资企业实行24%、15%的优惠税率,对内资微利企业分别实行27%、18%的二档照顾税率等。税率档次多,使不同类型企业名义税率和实际税负差距较大,不利于企业的公平竞争,也容易带来税收漏洞,增加税收征管上的难度。因此,有必要统一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
  按照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基本原则,结合我国财政承受能力、企业负担水平,考虑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特别是周边地区的实际税率水平等因素,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所得税税率确定为25%.这一税率在国际上属于适中偏低的水平,从而有利于继续保持我国税制的竞争力,进一步促进和吸引外商投资。
  2、企业支出扣除的原则、范围和标准
  企业所发生的支出,是否准予在税前扣除,以及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大小,直接决定着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进而影响到企业应纳税额的大小。为进一步明确企业支出准予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实施条例规定,准予企业税前扣除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在此基础上,实施条例对企业支出扣除的具体范围和标准,主要作了以下具体规定:


  (一)   统一了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政策。


  老税法对内资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扣除实行计税工资制度,对外资企业实行据实扣除制度,这是造成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均的重要原因之一。实施条例统一了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对合理的判断,主要从雇员实际提供的服务与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否配比合理进行,凡是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常规而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都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


  (二)具体规定了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


  老税法规定,对企业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2%、1.5%计算扣除。实施条例继续维持了职工福利费和工会经费的扣除标准,但由于计税工资已经放开,实施条例将“计税工资总额”调整为“工资薪金总额”,扣除额也就相应提高。为鼓励企业加强职工教育投入,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调整了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


  老税法对内、外资企业业务招待费支出实行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限额扣除。考虑到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之间难以区分,为加强管理,同时借鉴国际经验,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四)统一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


  关于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税前扣除,老税法对内资企业实行的是根据不同行业采用不同的比例限制扣除的政策,对外资企业则没有限制。实施条例统一了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同时,考虑到部分行业和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发生情况较为特殊,需要根据其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五)明确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的范围和条件。

  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老税法对内资企业采取在比例内扣除的办法(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对外资企业没有比例限制。为统一内、外资企业税负,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为增强企业所得税法的可操作性,实施条例对公益性捐赠作了界定: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同时明确规定了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范围和条件。

  3、税收优惠
  实施条例对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的范围和办法作了进一步明确,主要内容包括:


  (一)   关于扶持农、林、牧、渔业发展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据此明确,(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二)   关于鼓励基础设施建设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据此明确,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


  (三)   关于支持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安全生产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据此明确,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实施条例据此明确,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并符合规定比例,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实施条例据此明确,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四)关于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


  为了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四个方面的税收优惠,实施条例分别作了具体规定: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据此明确,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实施条例据此明确,企业的上述研究开发费用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加计扣除50%。


  4.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实施条例据此明确,这一优惠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5.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实施条例据此明确,可以享受这一优惠的固定资产包括:(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五)关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实施条例据此从登记程序、活动范围、财产的用途与分配等方面,界定了享受税收优惠的“非营利组织”的条件。同时,考虑到目前按相关管理规定,我国的非营利组织一般不能从事营利性活动,为规范此类组织的活动,防止从事营利性活动可能带来的税收漏洞,实施条例规定,对非营利组织的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不予免税。

  4、界定小型微利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按照便于征管的原则,实施条例规定了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与现行优惠政策(内资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减按18%的税率征税,3万元至10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征税)相比,优惠范围扩大,优惠力度有较大幅度提高。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将高新技术企业的界定范围,由现行按高新技术产品划分改为按高新技术领域划分,规定产品(服务)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范围,以解决现行政策执行中产品列举不全、覆盖面偏窄、前瞻性欠缺等问题。具体领域范围和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同时,实施条例还规定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指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均不低于规定标准。这样规定,强化以研发比例为核心,税收优惠重点向自主创新型企业倾斜。


  5、税收优惠政策如何过渡

  为了保持税收优惠政策的连续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了对原依法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


  (一)2007年3月16日前登记成立的企业才能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后企业适用税收法律问题的通知”强调,2007年3月17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企业,在2007年12月31日前,分别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08年1月1日起,上述企业统一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及国务院相关规定,不享受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


  (二)   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前批准设立的企业税收优惠过渡办法


  企业按照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具有行政法规效力文件规定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以下办法实施过渡: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


  (三)   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


  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并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以外的地区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当单独计算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按照本通知的规定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期间,由于复审或抽查不合格而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从其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年度起,停止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以后再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不得继续享受或者重新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7. 长沙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慈善活动,保障慈善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弘扬慈善文化,促进慈善事业发展与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湖南省募捐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促进慈善事业的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发展慈善事业,应当遵循政府引导、民间运作和非营利的方针。

  开展慈善活动,应当坚持自愿、合法、诚信的原则,尊重他人人格尊严,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等信息。

  本条例所称慈善活动,是指以募集、捐赠财产或者提供精神安慰、劳务帮扶等方式,自愿、无偿开展的赈灾、扶老、济困、助残、救孤等活动。第四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慈善事业作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补充,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和配合本辖区内开展的慈善活动。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慈善事业的指导、协调和相关监督工作。

  财政、审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卫生、城管执法、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质监、税务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慈善事业的相关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开展慈善活动。第五条 依法成立的红十字会、慈善会、公募基金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开展与其宗旨相适应的、面向社会公众的慈善募捐活动。

  其他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经市、县(市)民政部门许可后,可以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慈善募捐活动。第六条 依照本条例第五条开展的慈善募捐活动(以下简称“慈善公募”)中,捐赠的物品应当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捐赠批量产品的,应当提供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书或者相关证明材料;捐赠专业器材的,应当组织生产销售者做好安装、调试和操作培训等后续服务;捐赠食品、药品的,应当具备产品质量合格、有效期限和其他相关证明。第七条 在慈善公募活动中,捐赠人应当诚实守信,履行捐赠承诺;募捐人应当通过网站、电视或者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受捐情况和捐赠人履行捐赠承诺的情况。第八条 慈善公募募捐人应当建立募集财产管理和使用情况跟踪核查、评估、反馈等工作制度,并向社会公开。

  捐赠人有权向慈善公募募捐人或者受捐机构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上述机构应当配合。第九条 慈善公募募捐人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向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报告受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并接受监督。

  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支持募捐人对所募财产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组织章程等规定自主管理和使用。第十条 慈善公募募捐人使用所募财产开展慈善救助活动,应当规范救助程序,及时发放救助款物,建立救助档案,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降低工作成本。

  慈善公募募捐人使用所募财产开展慈善救助活动时,不得将与本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作为受益人,但在当地民政部门登记确需救助的除外。第十一条 慈善公募募捐人应当建立救助项目管理制度,对需要救助的对象实行分类管理,建立救助项目库,明确项目救助对象、救助内容和救助程序。各个救助项目的财物应当专账管理、专项使用。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救助项目进行捐赠,慈善公募募捐人应当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开展救助活动。第十二条 为了帮助特定对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面向本单位、本社区(村)等特定人群开展慈善募捐活动和民间互助性的捐赠活动。

  捐赠人要求查询或公开捐赠财产使用情况的,活动组织者应当配合。第十三条 慈善活动中,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可以是资金、物品等有形资产,也可以是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捐赠的财产须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捐赠人应当配合,所需手续费用由捐赠人与募捐人协商解决。

  捐赠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应当提供有关权属证明,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长沙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8. 上海市募捐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募捐活动,保护捐赠人、募捐组织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募捐及其有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募捐,是指基于公益目的,向社会公开募集财产的劝募行为。

  本条例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募捐组织,是指依法可以开展募捐活动的下列组织:

  (一)红十字会;

  (二)公募基金会;

  (三)经依法登记,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通过资助或者志愿服务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社会团体。

  红十字会、公募基金会的募捐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 募捐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诚信、公开透明、尊重捐赠人和受益人意愿的原则。第六条 市和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与募捐活动相关的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税务、审计、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与募捐活动相关的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募捐组织依法开展募捐活动。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运送抢险救灾捐赠物资的车辆免缴车辆通行费,并享受通行便利。第八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互联网站等媒体应当积极宣传募捐活动,为募捐信息发布提供便利和优惠。

  公证机构应当对有关募捐事项的公证费用实行优惠。

  公园、公共文化和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应当为宣传、开展募捐活动提供便利。第九条 对为公益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捐赠人和募捐组织,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对捐赠人进行公开表彰,应当事先征求捐赠人的意见。第二章 募捐活动第十条 募捐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自律,依法开展与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符的募捐活动。第十一条 募捐组织开展募捐活动,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并在募捐活动开始十个工作日前,向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其中,跨区、县开展募捐活动的,向市民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募捐方案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募捐活动的名称、目的、时间、期限、地域范围。

  (二)预定募集财产的数额。

  (三)募集财产、接收捐赠的方式;其中,以设置募捐箱方式募捐的,应当列明设置募捐箱的地点、数量。

  (四)募集财产的使用计划。

  (五)工作成本列支计划。募捐方案的内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市或者区、县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督促募捐组织修改完善。

  募捐活动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募捐活动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开展募捐活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五个工作日前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募捐组织应当按照备案的募捐方案开展募捐活动。募捐方案确定的时间、期限、地域范围、方式发生变化的,募捐组织应当及时告知市或者区、县民政部门。第十二条 为应对突发的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需要紧急开展募捐活动,无法在活动开始前办理备案手续的,募捐组织应当在募捐活动开始后五个工作日内补办备案手续。第十三条 募捐组织联合开展募捐活动的,应当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并由募捐组织委派代表共同进行管理。

  募捐组织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基于公益目的,需要开展募捐活动的,应当与募捐组织协商,经募捐组织同意,由募捐组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开展。第十四条 募捐组织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募捐:

  (一)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互联网站等媒体上发布募捐信息;

  (二)举行义演、义赛、义拍、义卖等;

  (三)设置募捐箱;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募捐组织以设置募捐箱方式募捐的,应当事先制定募捐箱管理制度,明确募捐箱的开启和钱款的清点、缴交、入账等程序和行为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