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2024-05-09

1. 2019年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使用中央财政预算资金投资的林业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林业建设项目)。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业建设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国家林业局建立林业建设项目储备库,作为林业建设项目决策和年度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林业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相关规划的要求。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按照中央财政预算资金的投资方向,根据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规定,制定林业建设项目申报指南。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林业建设项目申报指南,开展林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
    第七条林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包括编制林业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以及其他相关的工作。
    建设单位开展林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林业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文件(项目实施方案)。
    使用中央财政预算资金3000万元以下的林业建设项目,不编制林业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但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林业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应当对林业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建设条件、拟建地点和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
    林业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应当符合林业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编制规定的要求。
    林业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
    第九条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林业建设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是否必要、合理、可行以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合理确定建设内容和规模,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
    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符合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定的要求。
    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或者勘察设计单位编制。
    第十条林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根据批准的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制。林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对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择进行说明,并附具设计说明、图纸、主要设备材料用量表和投资概算等材料。
    林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主要内容应当符合林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规定的要求。
    林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甲级工程设计单位编制。
    单纯购置类林业建设项目可以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由建设单位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直接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林业建设项目使用中央财政预算资金3000万元以上的,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按照国务院或者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审查、审批;林业建设项目使用中央财政预算资金3000万元以下的,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林业局审批;林业建设项目使用中央财政预算资金3000万元以下的,其初步设计文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林业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国家投资规模,依据相关规划和项目申报指南,对建设单位报送的林业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予以审查;审查合格的,应当及时上报国家林业局;审查不合格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国家林业局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报送的林业建设项目的申报材料的下列内容进行初步审查:
    (一)提交的相关文件及附件是否齐全、有效;
    (二)是否符合中央财政预算资金的投资方向;
    (三)是否符合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关规划的要求;
    (四)主要建设条件是否具备。
    国家林业局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报送的林业建设项目申报材料之日起45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并将林业建设项目初步审查意见反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初步审查合格的,国家林业局对林业建设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初步审查不合格的,国家林业局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林业建设项目申报材料退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林业建设项目的实质审查包括对林业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查。
    第十六条对于符合规定的林业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家林业局应当予以审批,并将批准文件送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批复的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批复的林业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不作为安排中央财政预算资金投资的依据;批复的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是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依据。
    第十九条自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批复之日起满3年,仍未落实中央财政预算资金投资的,批复的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失效。
    第二十条经批准的林业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批文件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和报批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一)总概算或者主体工程建设规模超过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百分之十的;
    (二)主体工程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三)建设单位、建设范围发生变更的。
    因林业建设项目实施条件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部分项目子项的,在中央财政预算资金投入不变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应当提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调整方案,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未经批准,建设单位擅自进行调整并开工实施林业建设项目的,国家林业局不予受理该林业建设项目事后调整审批的申请。
    第二十二条林业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招投标管理。
    第二十三条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中含有监理费的林业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二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标准、工程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等规定,对工程投资、工期和质量等内容进行监督控制。
    第二十五条未经工程监理单位选派的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得将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同时,不得拨付工程款,不得提请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自林业建设项目建成后3个月内编制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并按照国家林业局《林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细则》申请竣工验收。
    第二十七条林业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和建成运营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建设项目质量、投资效益等进行评价。
    第二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林业建设项目执行情况上报国家林业局。执行情况包括林业建设项目申报、储备、建设进展、资金使用、竣工验收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林业建设项目定期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国家林业局。凡不涉及秘密的林业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关内容和信息予以公开。
    第三十条林业建设建设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林业局应当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拨付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措施,予以处理。
    (一)未按规定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地点、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者缩小投资规模的;
    (三)工程质量低劣的;
    (四)违反财务管理规定,挪用、挤占工程资金的。
    第三十一条由于工程咨询、勘察、设计单位原因导致林业建设项目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国家林业局应当予以通报,并可以同时公告不再受理该工程咨询、勘察、设计单位编制的设计文件。国家林业局应当将通报和处理情况抄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由于工程监理单位原因导致林业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进度及投资控制等问题出现的,国家林业局可以建议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其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
  
  

2019年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2.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分别会同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法律依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第三条 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3. 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

一、投资管理范围和权限(一)投资管理依据和分工。根据《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盟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锡署办发〔2010〕159号)要求,锡盟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核准、备案自治区和全盟规划内及年度计划规模内工业、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锡盟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项目核准、备案工作由投资规划科综合负责。(二)核准范围和权限。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行业准入标准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政府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核准范围和权限按国家规定及《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1年本)》(以下简称《目录》)执行。具体核准办法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执行。(三)备案范围和权限。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无论规模大小,均实行备案制。根据内政发〔2011〕128号文件精神,跨行政区域的项目或投资额在1亿元及以上的工业项目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投资额在3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工业项目由锡盟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由所在地旗县市(区)经信局备案(萤石采选、褐煤提质、煤炭洗选加工项目除外)。跨行政区域或投资额在800万元及以上的信息化项目,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投资额在8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锡盟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根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免税相关规定,凡需办理进口设备免税的项目,须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或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具体备案办法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执行。二、项目核准备案规程(一)项目申报1、企业投资的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2、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项目申请单位应向项目核准、备案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一式3份。由国家核准、备案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关专业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盟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核准、备案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关专业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3、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申请单位情况;(2)拟建项目情况;(3)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4)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5)生态环境影响分析;(6)安全生产与工业卫生分析;(7)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4、项目申请单位在向项目核准、备案机关报送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时,需附送以下文件:核准类项目附送文件:(1)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4)工业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节能评估报告审批意见;(5)矿山开采项目须提供自治区地矿主管部门出具的采矿许可证;(6)企业验资报告、企业工商信息登记表以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它文件。备案类项目附送文件:(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与建设项目有关的相应资质证书复印件;(3)工业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节能评估报告审批意见;(4)企业验资报告、企业工商信息登记表以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它文件;4、项目申请单位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二)核准、备案程序1、由锡盟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核准和备案项目,需由旗县市(区)经信局出具项目核准或备案申请文件,同时向锡盟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及前置要件;由自治区及国家有关部门负责核准和备案的项目,由锡盟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初审并出具项目核准或备案申请文件,同时向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及前置要件。2、锡盟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投资规划科如认为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请单位,要求项目申请单位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3、锡盟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在接到旗县市(区)经信局申请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后,对于所有核准类或备案类项目,均需由投资规划科会同相关行业管理科室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项目经评估论证,企业提交修改完善后的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报批稿,投资规划科予以正式受理。4、投资规划科在进行项目核准、备案时,应先行征求节能综合利用及其它相关行业管理科室的意见。相关行业管理科室在收到上报文件(附项目申请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重点围绕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和规划布局等方面,向投资规划科提出书面意见。投资规划科收到相关科室书面意见后7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进行核准、备案。5、锡盟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核准、备案的决定并按照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布,或向上级项目核准、备案机关提出审核意见。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的,由委主任和分管主任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及时通知项目申请单位,说明延期理由。6、对于同意核准、备案的项目,应由锡盟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分管主任及主任签字同意后,向项目申请单位出具项目核准、备案文件,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及项目建设业主;对不同意核准、备案的项目,应向项目申请单位说明不予核准或备案理由。三、项目审查及建设监管(一)建立项目评审机制对于所有核准类或备案类项目,均需由投资规划科会同相关行业管理科室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建立锡盟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综合评审机制,严格控制产能过剩和国家限制类项目落户我盟。(二)加强项目建设监管进一步加强项目建设监管工作,项目投资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投资建设程序。1、项目开工前,各类投资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投资建设程序。必须履行完各项建设程序,并自觉接受监督。对于以化整为零、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准或备案文件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要依法撤消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并责令其停止建设。2、对于所有核准类项目以及备案类项目中涉及投资额较大、可能会对地区经济和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由锡盟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相关行业管理科室牵头按照行业准入条件要求及批复建设内容,对项目建设初步设计进行审查,形成书面审查意见,审查通过准予开工建设。3、对于通过初步设计审查的项目,项目业主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施工建设,相关行业管理科室按照职能进行监督检查,对建设竣工的项目进行以生产能力、工艺路线为主要内容的综合验收,如经查项目建设不符合初步设计要求,应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不予同意办理项目相关投产运行手续。四、有关要求(一)项目核准、备案应建立项目核准、备案信息系统,按季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材料进行整理、归纳和分析,并进行网上公示。旗县市(区)经信部门应在每季初5个工作日内,向锡盟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报送统计报表;锡盟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在每季初10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报送统计报表。(二)各级负责项目核准、备案的经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成熟和要件齐备的项目要尽快办理,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办事效率,为推进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建设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

4.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2021年6月4日,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了关于修订《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对该办法进行了修改,于发布当天生效。《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改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预算安排的用于林业改革发展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5. 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全文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下面是我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使用中央财政预算资金投资的林业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林业建设项目)。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业建设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国家林业局建立林业建设项目储备库,作为林业建设项目决策和年度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林业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相关规划的要求。
   
      第五条 国家林业局按照中央财政预算资金的投资方向,根据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规定,制定林业建设项目申报指南。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林业建设项目申报指南,开展林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
   
      第七条 林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包括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以及其他相关的工作。
   
      建设单位开展林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文件(项目实施方案)。
   
      使用中央财政预算资金3000万元以下的林业建设项目,不编制项目建议书;但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项目建议书应当对林业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建设条件、拟建地点和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
   
      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应当符合林业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编制规定的要求。
   
      项目建议书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
   
      第九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林业建设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是否必要、合理、可行以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合理确定建设内容和规模,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符合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定的要求。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或者勘察设计单位编制。
   
      第十条 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对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择进行说明,并附具设计说明、图纸、主要设备材料用量表和投资概算等材料。
   
      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主要内容应当符合林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规定的要求。
   
      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甲级工程设计单位编制。
   
      单纯购置类林业建设项目可以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由建设单位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直接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林业建设项目使用中央财政预算资金3000万元以上的,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按照国务院或者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审查、审批;林业建设项目使用中央财政预算资金3000万元以下的,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林业局审批;林业建设项目使用中央财政预算资金3000万元以下的,其初步设计文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国家投资规模,依据相关规划和项目申报指南,对建设单位报送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予以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审查合格的,应当及时上报国家林业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 国家林业局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报送的林业建设项目的申报材料的下列内容进行初步审查:
   
      (一)提交的相关文件及附件是否齐全、有效;
   
      (二)是否符合中央财政预算资金的投资方向;
   
      (三)是否符合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关规划的要求;
   
      (四)主要建设条件是否具备。
   
      国家林业局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项目申报材料之日起45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并将建设项目初步审查意见反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初步审查合格的,国家林业局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初步审查不合格的,国家林业局应当以书面形式将项目申报材料退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林业建设项目的实质审查包括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查。
   
      第十六条 对于符合规定的林业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家林业局应当予以审批,并将批准文件送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 批复的项目建议书不作为安排中央财政预算资金投资的依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是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依据。
   
      第十九条 自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批复之日起满3年,仍未落实中央财政预算资金投资的,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失效。
   
      第二十条 经批准的林业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批文件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一)总概算或者主体工程建设规模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百分之十的;
   
      (二)主体工程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三)建设单位、建设范围发生变更的。
   
      因林业建设项目实施条件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部分项目子项的.,在中央财政预算资金投入不变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应当提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调整方案,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未经批准,建设单位擅自进行调整并开工实施林业建设项目的,国家林业局不予受理该林业建设项目事后调整审批的申请。
   
      第二十二条 林业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招投标管理。
   
      第二十三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中含有监理费的林业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二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标准、工程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等规定,对工程投资、工期和质量等内容进行监督控制。
   
      第二十五条 未经工程监理单位选派的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得将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并不得拨付工程款,不得提请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林业建设项目建成后3个月内编制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并按照国家林业局《林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细则》申请竣工验收。
   
      第二十七条 林业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和建成运营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建设项目质量、投资效益等进行评价。
   
      第二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项目执行情况上报国家林业局。执行情况包括林业建设项目申报、储备、建设进展、资金使用、竣工验收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定期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国家林业局。凡不涉及秘密的林业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关内容和信息予以公开。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林业局应当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拨付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措施,予以处理。
   
      (一)未按规定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地点、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者缩小投资规模的;
   
      (三)工程质量低劣的;
   
      (四)违反财务管理规定,挪用、挤占工程资金的。
   
      第三十一条 由于工程咨询、勘察、设计单位原因导致建设项目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国家林业局应当予以通报,并可以同时公告不再受理该工程咨询、勘察、设计单位编制的设计文件。国家林业局应当将通报和处理情况抄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 由于工程监理单位原因导致工程质量、进度及投资控制等问题出现的,国家林业局可以建议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其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全文

6. 固定资产投资绿化造林工程形成固定资产吗

如果单单用于绿化的应该直接计入管理费用中,不算固定资产投资。如果不是绿化的,用于经济用途的,如经济林、薪炭林,计入生产性生物资产。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价值达到一定标准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固定资产是企业的劳动手段,也是企业赖以生产经营的主要资产。一定要搞清楚固定资产的具体含义,也是方便以后更好的去利用自己的资金去做一些固定资产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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