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2024-05-09

1. 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健全公共财政职能,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保护缴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非税收入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收入、社会保障基金、债务收入、住房公积金以外,本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执收单位)在履行公共管理职能、行使国有资源(资产)所有权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时,通过征收、收取、罚没或者募集、受赠等方式依法取得的资金。

  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

  (三)罚没收入;

  (四)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五)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七)彩票公益金;

  (八)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九)应当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资金。

  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项目目录,由省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布。第四条 政府非税收入应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高效和便民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体系和监督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审计、价格等部门和人民银行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执收管理第六条 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的设立、变更、取消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的规定执行;

  (二)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务院或者财政部的规定执行;

  (三)罚没收入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四)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按照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五)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按照拥有国有资本产权的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国资部门的规定执行;

  (六)彩票公益金按照法律、法规、国务院和财政部的规定执行;

  (七)其他政府非税收入按照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设立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第七条 政府非税收入由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设立项目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执收单位执收;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执收。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设立项目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对委托执收政府非税收入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不得委托执收。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执收政府非税收入,不得转委托。

  禁止委托个人执收政府非税收入。第八条 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社会公布由本单位负责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依据、项目、标准、范围、对象、期限和程序;

  (二)使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执收政府非税收入;

  (三)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款项;

  (四)记录、汇总、核对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情况,并定期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五)向社会公布本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监察、审计、价格等部门的举报电话或者电子邮箱;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收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职责。第九条 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执收单位开票、商业银行代收、财政部门监管的收缴分离制度,但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可以当场收取的款项除外。

  按照规定可以当场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应当在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将所收款项全额缴入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

  财政部门和执收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降低政府非税收入执收成本,改进执收方式,提高执收效率,方便缴款人缴款。第十条 执收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不得以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等方式处置政府非税收入款项;不得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不得将所收政府非税收入存入财政部门规定以外的银行账户。

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2. 海南省财政厅的机构设置

 (机关党委、工会、团委、老干部工作处)承担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调查研究本省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状况;拟定并组织实施财政系统的教育培训规划;负责出国政审工作;承担机关工青妇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人:王艳萍 (负责人:陈卫群)拟定财政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制度;监督指导全省财政系统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担普法工作。 (负责人:程媛)研究提出我省有关税收政策调整方案和建议;承担税收减免和税收政策调整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有关税源调查、统计、分析;参与拟定年度税收计划;协调有关部门推进税制改革,协调处理税收争议;承办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负责人:吴一葵)研究提出我省财政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和中长期财政规划的建议;拟定省本级预算编制政策,组织编制年度省本级预算草案;审核汇总全省年度预算草案;管理省本级预算指标;办理预算追加、调整事项;承担中央与省、省与市县财政结算工作;负责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工作;承担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补贴的具体工作;承担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承担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编制核定工作;承担省本级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项目库管理工作。 (负责人:文斌)组织预算执行及分析预测;拟定全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总预算会计工作,办理预算内外资金收支划拨和结算;负责财政总结算工作,审核汇总部门决算工作;统一管理省本级财政资金账户;负责国库资金调度和上下级资金对账,承担国库现金管理工作;承担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和兑付工作;统一管理省本级财政会计档案。 (负责人:刘芬)承担行政、政法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定行政性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相应的经费管理制度和开支标准;监管有关经费及专项资金;承担统一着装管理工作;审核、批复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年度决算;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 (负责人:李治浩)承担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定事业单位通用的财务管理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相应的经费管理制度和开支标准;监管有关经费及专项资金;承担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具体工作;按规定管理重大科技专项资金;审核、批复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年度决算。 (负责人:吴晓波)承担工业、交通、资源、建设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参与拟定重点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拟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审核、批复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年度决算;承担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工作。 (负责人:陈芬)承担农业、林业、水利、农垦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定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行业事业、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管理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政策性农业和扶贫专项贷款贴息,统筹安排财政扶贫资金;审核、批复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年度决算。 (负责人:郝传萍)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管理省本级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和贯彻实施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编制省本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审核全省社会保险基金和就业资金预决算草案。 (负责人:吴光伟)承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旅游、商务等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提出我省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财政政策建议;拟定企业财务制度及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有关工作;承担有关资产评估管理工作。 (非税收入管理局负责人:许思茂)负责全省非税收入管理工作;拟定和贯彻执行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国有海域使用金收入的政策规定;负责编制和汇总省本级非税收入年度征收计划;负责省本级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和稽查工作;负责全省非税收入统计和分析工作;管理财政票据。 (负责人:陈华)拟定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和政策;制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负责审核省本级预算部门和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对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承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建立和管理省本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处理投诉;统计汇总政府采购信息;开展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的研究工作。 (负责人:杨传喜)拟定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制度和政策,监督检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政策的执行情况;负责办理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关审批事项。 (负责人:梁誉腾)负责政府外债的有关管理工作;办理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的有关业务;参与国外贷款的谈判与磋商业务,审核办理担保手续;按规定管理政策性金融业务;负责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组织农业保险工作;负责地方金融企业财务、国有资产和国债发行兑付监管工作。 (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人:姚志伟)负责全省会计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注册会计师行业规章制度;负责全省会计从业资格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按照规定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承担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业务的工作;承担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工作。 (监督检查局负责人:桑进)拟定财政监督检查的政策和制度;监督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承担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和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质量的有关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承担财政监察特派员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负责人:王雅林)研究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和评价体系;拟定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标准;组织实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负责人:麦正华)承担财政监督职能,依法对市县和省直部门财政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全省财经秩序。 (负责人:唐卓贤)拟定全省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及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农业综合开发规划;管理监督和统筹安排省本级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组织和检查全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执行情况。 (负责人:吴文福)主要任务:负责机关后勤服务工作;承办机关授权管理的有关工作等。其职责如下:(一)负责厅机关后勤工作的组织规划与协调;制订有关服务管理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二)承担厅机关各种会议的会务和来客接待工作。(三)负责厅机关文件、资料的印刷工作。(四)负责厅机关办公大楼、职工宿舍和其他公用设施的建设、分配、维修管理;负责房改和房改资金管理工作。(五)负责机关车辆、配电、空调、电梯、电话等设施的购置、保管、使用和维修工作。(六)负责厅机关和服务中心的财务、财产物资管理及核算工作。(七)负责厅会议室、传达室、收发室、食堂、副食基地管理工作,并按厅机关要求提供服务。(八)负责厅机关办公大楼、宿舍区安全保卫、消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九)负责厅机关办公大楼、宿舍区环境卫生、绿化等工作。(十)对厅属经营性企事业单位实施管理和监督,并兴办和管理中心直属经济实体。(十一)负责厅机关职工的福利、公费医疗、体检、公民义务献血等工作。(十二)办理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海南省财政国库支付局负责人:方光荣)主要任务:负责选派省直单位会计人员,并进行考核和管理;参与省直单位预算编制工作等。其职责如下:(一)对省直行政单位和财政拨款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省直单位)的会计人员(含会计员和出纳员)、帐务和帐户实行统一集中管理。(二)负责派驻会计人员的选派、考核和管理。(三)检查监督派驻单位的财务工作。(四)负责省直单位人员工资实行统一集中发放和办理社会保障费有关业务。(五)参与省直单位预算编制工作。(六)负责向省财政厅报告派驻单位财政资金使用及其他收支情况。(七)办理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负责人:苏才丰)主要任务: 负责全省财政系统信息化规划制订、网络建设和管理、计算机网络安全保密等工作,指导市县财政部门信息化建设项目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财政业务应用信息系统开发和数据处理、财政系统应用软件技术评审和应用推广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财政系统信息业务技术培训工作;承办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其职责如下:(一)负责制定财政系统信息化建设规划,拟定财政业务信息化流程和财政数据信息化标准,指导市县财政部门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实施。(二)负责财政系统局域网、广域网、互联网及相关网络的建设、管理和运维工作,建立网络安全管理机制;负责财政厅内部网站和门户网站建设和维护,为财政部门及相关部门提供信息服务。(三)负责财政管理信息系统的设计、开发、实施和运维,承担引进应用软件的技术评审和实施。(四)负责财政系统计算机操作系统、数据管理系统和计算机网络系统等软硬件的选型、审核和运维;负责厅机关计算机等信息化资产的配置和管理。(五)负责财政资金电子运转的安全监管和财政业务电子数据处理。(六)参与省级预算部门信息化项目预算的编审工作;负责财政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的监管工作。(七)负责财政系统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保密的监管。(八)承担财政系统干部及相关部门信息技术培训工作。(九)承担海南省财政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十)指导市县财政信息化建设工作。(十一)办理厅领导交办其他事项。 (负责人:罗长虹)主要任务:接受财政部和省财政厅的指导和委托,承担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概、预(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工作;具体实施对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进行建设项目后评价等。其职责如下:(一)承担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概、预(结)算审查,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材料设备降价处理和工程 报废签署审查意见。(二)承担财政性投资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国土资源勘探等项目的评估咨询及后评价工作,为财政部门提供项目前期决策分析及项目建成后效益评价。(三)承担财政性投资项目招标标底编制、评审及有关管理工作。(四)开展以财政性投资咨询有关的市场研究、财务管理和分析、投资风险分析、信息服务等业务,为政府提出投资政策建议。(五)参与财政投资项目的财务资金管理,组织实施对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六)研究提出财政专项投资项目的综合定额,参与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负责管理投资评审经费。(七)办理厅领导和有关处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负责人:孙业生)主要任务:具体负责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等财政票据管理;负责全省核算单位建帐管理工作。其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财政票据、建帐管理的法规、政策、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研究拟定加强和规范财政票据、帐簿监管的措施和建议。(二)负责全省财政票据的式样审定、印(监)制、发放、保管、核销和财政票据监制章的式样确定、制作、保管和换版工作;监督承印企业做好财政票据的印制工作。(三)监督省本级执收执罚单位执收执罚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四)负责省本级财政票据存根审核、销毁工作。(五)负责全省会计帐簿的统一编号、印制和辖区内帐簿的发售工作。(六)负责办理省本级各单位建帐登记和年检。(七)指导、监督省本级各单位依法使用财政票据和依法建帐;受理有关违法举报事项。(八)检查指导各市县财政票据、建帐监督管理机构的业务工作。(九)办理厅领导和有关处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负责人:彭运洪)主要任务:负责对全省彩票市场进行监管,稽查,打击私彩活动。其职责如下:(一)负责对全省彩票市场进行监督管理,查处和打击私人彩票营销活动。(二)对全省彩票的发行销售进行监管;审核有关彩票的各类宣传稿件;对承销公司的资格进行审查。(三)督促有关单位将全省彩票发行所得的社会福利基金、体育基金及时足额缴入省财政专户。(四)根据国家政策许可,或经省政府批准,发行、代销其他类型的彩票,为发展我省各项事业筹集资金。(五)办理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负责人:王录光)主要任务:对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注册税务代理师行业实行自律性行业管理;负责协调行业内外关系等。其职责如下:(一)审核报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税务代理机构,并监督、管理其业务工作。(二)审批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并监督、管理其业务工作。(三)审批和管理协会会员。(四)组织实施我省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的全国统一考试。(五)组织实施我省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后续教育工作。(六)组织实施有关注册会计师行业、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注册税务师行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准则、规则、执业道德守则,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七)拟订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办法、制度,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八)组织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任职资格及其执业机构的年度检查;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税务代理机构设立资格和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九)受省财政厅委托,办理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注册税务师行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十)组织和促进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注册税务师行业之间、与国内外同行之间的业务交流,协调行业内部关系与行业外部关系;维护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事务所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税务代理机构和注册税务师的合法权益。(十一)办理法律、法规规定和省财政厅授权的其他工作。(十二)办理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3. 海南自贸港政策制度框架初步建立,内容都有哪些?

4月12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和海南省有关部门介绍了海南自由贸易港政策制度建设进展情况。在贸易和投资方面,中国建立了商品零关税体系,出台了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并出台了放宽市场准入的特殊措施。金融支持政策,推动建立与海南省自由贸易口岸相适应的金融政策和制度框架,提高人民币可兑换性,促进货物和服务跨境贸易和新的国际贸易结算。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我们制定并实施了“15%”的两项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所得税和紧缺人才所得税。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在运输服务政策方面,建立便捷高效的船舶登记制度,开放第七次客货联运通道,提升博鳌机场国际港口水平。

扩大外国人免签证入境范围和渠道,开展国际人才服务管理改革试点。出台土地标准政策和出让先行政策,使土地利用需求更加灵活有效。下一步,国家将出台28项措施,进一步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的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在货物贸易领域,放宽部分地区原油、成品油、食糖等商品的进出口资格和数量管理。

在服务贸易领域,经许可的技术进出口经营活动不需要对对外贸易经营者进行备案登记;我们将支持在海南岛建立民族文化出口基地。同时,海南自贸区改革开放的财政支持力度将进一步加大。商务部副部长、国际贸易谈判副代表王受文在新闻发布会上称,最近将出台一系列海南自贸区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措施。他说:“商务部将带头与19个部门共同制定促进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的措施,其中包括28项货物和服务贸易的政策措施。

例如,在服务贸易领域,明确允许外国机构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以外的名称举办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例如,批准海南国际航行保税加油,将海南纳入二手车出口业务领域。支持海南发展新的境外国际贸易、数字贸易、技术贸易、文化贸易和会展经济。据报道,文档已经国务院批准,将在不久的将来公布。中国商务部将与有关部门共同努力,进一步加强对海南自贸区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进程的支持和加快。

海南自贸港政策制度框架初步建立,内容都有哪些?

4. 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中附件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求解答,谢谢。

附1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 姓名 国籍 证件类型及号码 提钞币种及金额 提钞银行名称 提钞账号 提钞用途 备案日期 外汇局签章 (本表一式两联,备案后第一联外汇局留存,第二联银行留存) 编辑本段附2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技术接入条件 一、网络结构 1.1银行网点通过银行内部网连接到其总行或数据中心。 1.2银行总行或数据中心从国家外汇管理局设置的一个接入点接入“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 二、互联协议 2.1链路层:采用PPP协议,或者HDLC协议。 2.2网络层:采用TCP/IP协议。 三、互联编址原则 3.1银行联接到外汇局个人结售汇系统设备的IP地址及网络互联地址,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编码。 四、网络可靠性 4.1银行必须使用可靠的线路及设备接入个人结售汇系统。 本系统以专线为主,在适当的时候,提供ISDN或其它线路的备份方式。 4.2对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营业网点数目超过50家(暂定)的银行,要求通过两条不同线路接入。在系统建设初期,以一条线路为主,另一条用作备份。银行内部网及接入网须采取可靠的网络备份方案。 4.3银行负责与电信服务商签订接入个人结售汇系统的线路租用合同,同时负责线路的测试、连通工作,保证线路的服务与质量。 4.4银行有义务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合作,共同保证接入网的正常运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权对与外汇局直接相连的网络设备进行监测。 五、网络安全性原则 5.1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外汇局端的网络与系统的安全。 5.2银行负责银行内部网络、系统以及相关设备的安全。 5.3安全性是一个长期的目标,要逐步进行实施。各银行需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实施网络安全的要求,增加并配置符合外汇局安全规划的相关产品和措施。 六、设备配置及要求 6.1银行与外汇局的联网设备应尽可能一致,便于网络连接及管理。 6.2银行联网设备配置: 外汇局向银行提供个人结售汇系统完成一笔交易的数据流量:最大页面120K字节,平均页面40K字节,最高点击次数7次,平均点击次数4次。 银行根据自己每天/每小时/每秒的交易量,参考以上提供的每笔交易流量合理配置代理服务器、路由器、申请专线带宽以及相关的联网设备。 系统采用Web模式,银行通过IE浏览器进行业务操作。要求业务用机必须专机专用,保证个人结售汇系统的正常运行。机器配置要能支持800×600的显示分辨率,浏览器采用Microsoft Internet Explorer5.0或与其兼容的高版本软件。 七、实施及维护要求 7.1银行在正式申请联网前,须根据上述原则制定自己的个人结售汇系统网络详细接入方案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中心。 7.2银行应建立日常监控和维护制度,确保接入外汇局网络线路和设备的稳定、可靠和安全。

5. 海南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和会计管理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本省国家财税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本省财政、财务和会计管理的政策、法规规章和发展规划、计划。(二)负责我省涉外财政、债务等的国际谈判工作,开展财税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三)承担省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省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省本级、市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订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负责组织制定全省公务员津贴补贴政策,指导市县组织做好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四)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拟定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监督管理全省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五)组织推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省本级国库业务,按规定承担省本级财政资金账户和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拟定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实施。(六)提出本省税收政策建议,确定财政税收收入计划,指导监督财税政策的贯彻和执行。(七)拟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管理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制定需要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审核省本级部门单位车辆编制。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和财政预算内的国际收支管理。(八)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拟定我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省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拟定并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按规定管理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参与拟定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九)负责办理和监督省本级的经济发展支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定重点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我省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十)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省本级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并组织实施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省本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审核汇总全省社会保障和就业资金预决算草案。(十一)拟定和执行政府在国内债务管理的制度和政策,依法拟定本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防范财政风险。负责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以及财政部代地方发行政府债券管理。(十二)负责管理全省的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拟定我省会计工作管理细则和办法,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十三)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负责省财政监察特派员办公室的工作。(十四)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检查监督,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十五)承办省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检查指导各市县财政工作。

海南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

6. 外汇管制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一:对出口外汇收入的管制
在出口外汇管制中,最严格的规定是出口商必须把全部外汇收入按官方汇率结售给指定银行。出口商在申请出口许可证时,要填明出口商品的价格、数量、结算货币、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并交验信用证。
二:对进口外汇的管制
对进口外汇的管制通常表现为进口商只有得到管汇当局的批准,才能在指定银行购买一定数量的外汇。管汇当局根据进口许可证决定是否批准进口商的买汇申请。有些国家将进口批汇手续与进口许可证的颁发同时办理。
三:对非贸易外汇的管制
非贸易外汇涉及除贸易收支与资本输出入以外的各种外汇收支。对非贸易外汇收入的管制类似于对出口外汇收入的管制,即规定有关单位或个人必须把全部或部分外汇收支按官方汇率结售给指定银行。
为了鼓励人们获取非贸易外汇收入,各国政府可能实行一些其他措施,如实行外汇留成制度,允许居民将个人劳务收入和携入款项在外汇指定银行开设外汇账户,并免征利息所得税。
四:对资本输入的外汇管制
发达国家采取限制资本输入的措施通常是为了稳定金融市场和稳定汇率,避免资本流入造成国际储备过多和通货膨胀。它们所采取的措施包括:对银行吸收非居民存款规定较高的存款准备金;对非居民存款不付利息或倒数利息;限制非居民购买该国有价证券等。
五:对资本输出的外汇管制
发达国家一般采取鼓励资本输出的政策,但是它们在特定时期,如面临国际收支严重逆差之时,也采取一些限制资本输出的政策,其中主要措施包括:规定银行对外贷款的最高额度;限制企业对外投资的国别和部门;对居民境外投资征收利息平衡税等。
六:对黄金、现钞输出入的管制
实行外汇管制的国家一般禁止个人和企业携带、托带或邮寄黄金、白金或白银出境,或限制其出境的数量。对于该国现钞的输入,实行外汇管制的国家往往实行登记制度,规定输入的限额并要求用于指定用途。
对于该国现钞的输出则由外汇管制机构进行审批,规定相应的限额。不允许货币自由兑换的国家禁止该国现钞输出。
七:复汇率制
对外汇进行价格管制必然形成事实上的各种各样的复汇率制。复汇率制指一国规章制度和政府行为导致该国货币与其他国家的货币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汇率。

扩展资料:
按受限程度:分为自由兑换外汇、有限自由兑换外汇和记帐外汇。
自由兑换外汇,就是在国际结算中用得最多、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可以自由买卖、在国际金融中可以用于偿清债权债务、并可以自由兑换其他国家货币的外汇。例如美元、港币、加拿大元等。
有限自由兑换外汇,则是指未经货币发行国批准,不能自由兑换成其他货币或对第三国进行支付的外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规定凡对国际性经常往来的付款和资金转移有一定限制的货币均属于有限自由兑换货币。世界上有一大半的国家货币属于有限自由兑换货币,包括人民币。
记账外汇,又称清算外汇或双边外汇,是指记账在双方指定银行账户上的外汇,不能兑换成其他货币,也不能对第三国进行支付。
按来源用途:分为贸易外汇、非贸易外汇和金融外汇。
贸易外汇,也称实物贸易外汇,是指来源于或用于进出口贸易的外汇,即由于国际间的商品流通所形成的一种国际支付手段。
非贸易外汇是指贸易外汇以外的一切外汇,即一切非来源于或用于进出口贸易的外汇,如劳务外汇、侨汇和捐赠外汇等。
金融外汇与贸易外汇、非贸易外汇不同,是属于一种金融资产外汇,例如银行同业间买卖的外汇,既非来源于有形贸易或无形贸易,也非用于有形贸易,而是为了各种货币头寸的管理和摆布。
按市场走势:分为硬外汇和软外汇,或叫强势货币和弱势货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外汇

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保税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保税区发展外向型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保税区内的企业(中、外生产企业、外贸企业、仓储企业等下同),以及行政管理机构和个人的外汇收支均按本办法管理。第三条 保税区内有外汇收支业务活动的企业,应持主管部门批件及其他有关文件的副本,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分局登记备案,并接受所在地外汇管理分局的监督和检查。
  保税区内有外汇收支业务活动的企业,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分局报送外汇业务报表。第四条 海关监管的保税货物出入保税区,应以外币计价结算。
  非保税货物出入保税区,以人民币计价结算。第五条 保税区内企业之间保税货物的买卖和保税货物的存储、保管、运输等费用,以外币计价并通过银行结算。
  保税区内除上款规定之外的货币支付,应以人民币计价结算。第六条 保税区内的企业应将其商品出口、对外提供劳务、服务等所得的外汇收入及时调回境内,并存入其境内银行的外汇帐户。其正常业务所需的外汇,可从该帐户支出。第七条 区内中资企业经营业务的外汇收入,允许保留现汇,周转使用。每年年终净外汇收入分别按国家关于贸易外汇和非贸易外汇结汇的有关规定办理结汇,上缴国家和留成。第八条 保税区内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经营外汇业务,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当地外汇管理分局批准。第九条 保税区和非保税区的金融机构可以向保税区发放外汇贷款,受理保税区企业的外汇担保。第十条 非保税区的企业可以用外币或人民币向保税区进行投资。因正常经济活动需要可将外汇资金、人民币资金汇入保税区,或从保税区汇回非保税区。
  外国投资者向保税区投资,以及在保税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按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管理规定管理。第十一条 保税区内的企业向境外投资,按国家对境外投资的外汇管理规定办理。第十二条 保税区内的企业向境外或境内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筹借外汇资金,按照国家对外债的管理规定管理。第十三条 保税区的企业进入保税区内、外的外汇调剂中心从事外汇买卖,按外汇调剂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四条 人民币、外汇票证、贵金属及其制品可以在保税区与非保税区之间出入。
  人民币、外汇票证、贵金属及其制品经保税区出入国境,按国家对人民币、外汇票证、贵金属及其制品出入国境的规定管理。第十五条 严禁利用国家给予保税区的特殊条件进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活动。
  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对有关违法活动按照《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的规定办理。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并负责解释,有关地区分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后实行。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保税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8. 海南省往来港澳地区从事渔业生产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往来港澳地区从事渔业生产的审批、管理工作,发展渔业生产,增加外汇收入,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集体所有制及中外合资的渔业生产单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者,准予申请往来港澳地区从事渔业生产。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从事渔业生产,是指捕捞出售海产品。第四条 申请往来港澳地区从事渔业生产,必须分别办理船舶出境申请和船员出境申请手续。第五条 船舶出境审批机关为省口岸管理委员会;船员出境审批机关为消省公安厅。第六条 申请船舶出境必须持经市、县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签署同意的申请书,以及工商企业营业证书、海关报关册证明书、渔政部门颁发的捕捞许可证和船舶检验适航证书,到省口岸管理委员会办理审批手续。中外合资企业还应当提交审批机关的合同批准书。经审批合格发给准予航行港澳的许可证。第七条 申请船员出境,必须向省公安厅提交省口岸管理委员会的准航港澳许可证、申请往来港澳随船员工花名册和个人申请表,以及申请人所在地公安机关准予申请赴港澳从事渔业生产的证明和本人的身份证件。经审查合格者,由省公安厅签发半年多次有效的《往来港澳通行证》。第八条 经批准往来港澳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及随船人员,一律就近从国家口岸和省政府批准的地方口岸出入境,并按照有关规定,接受边防检查部门的检查。第九条 渔船到达港澳后,应当立即向我驻香港代表机构(香港华海有限公司)报告,并接受其管理。销售所得外汇交由中国银行驻港机构汇回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分局,企业外汇留成按照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计。第十条 往来港澳地区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及随船人员,如有违反本办法的,由公安、口岸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权限,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或吊销证件的处罚;触犯刑律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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