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途中算加班吗?

2024-05-21

1. 出差途中算加班吗?

法律分析:
根据《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加班一般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情形,对于上述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情况,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加班费。
可见,影响认定加班的因素包括劳动者是否完成了劳动定额或者规定的工作任务、是否为用人单位安排、是否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等。与上述法律规定最为接近的标准的加班情形是劳动者在工作场所内完成当日工作任务后,在工作时间以外接受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或者是在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接受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其工作时间应当记为加班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出差途中算加班吗?

2. 出差途中算加班嘛

法律分析:根据《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加班一般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情形,对于上述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情况,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加班费。
可见,影响认定加班的因素包括劳动者是否完成了劳动定额或者规定的工作任务、是否为用人单位安排、是否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等。与上述法律规定最为接近的标准的加班情形是劳动者在工作场所内完成当日工作任务后,在工作时间以外接受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或者是在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接受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其工作时间应当记为加班时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3. 出差补助能否代替加班费

一,出差补助不能替代加班费。出差补助和加班费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出差补助是基于劳动者的工作地点的变换,日常工作生活被打乱而支付给劳动者的伙食补贴和其他补助;加班费是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法定工作时间外的继续生产劳动所获的劳动报酬和休假损失补偿。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二、未休年假工资计算方法时怎么样的
未休年假工资计算方法是用人单位提出不安排休假的,按日工资300%支付,劳动者提出不休假的,按正常期限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出差补助能否代替加班费

4. 职工出差在途是否算加班

员工因公出差,涉及到工作时间问题的,分成如下几种情况:
(一)出差的起始和终止时间都在法定工作时间内的情况.有些情形下,用人单位安排员工短程公出,迟于标准工时制下的上班时间出发,早于下班时间回程.一般这类短程公出不涉及到加班费计算的问题,但如果用人单位有相应的规章制度规定出差补贴的,不论长短程,只要员工出差异地的,都应当按照规章制度规定给予出差补贴,否则也会形成劳资争议.
(二)出差的起始和终止时间跨越法定工作时间段但不涉及双休日或法定节假日的情况.以标准工时制下的每日法定工作时间8小时(8:30-12:
30,13:30-17:30)为前提,例如用人单位安排某员工前往连云港的供应商处检查产品质量.该员工于当日14点从苏州前往连云港,当晚住宿于连云港.次日上午前往供应商处检查产品质量,并于该日的14点返回到用人单位.假设两地的公路单程时间是6小时,该员工检查产品质量只需1小时(以上时间假设为已有客观证据证明).用餐和休息时间员工可自行安排.那么该员工的加班工资是否应当计算,应当如何计算?个人认为,虽然该员工实际提供工作服务的时间只有1小时,但由于在途的12小时是为提供工作服务所必须的程序时间,该在途时间也应核算为工作时间.故该员工此次因公出差的时间工作时间是13个小时,其中从当日14:00-17:30的3.5小时在途时间、次日1小时的服务时间和6小时返程的在途时间为正常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按照正常工资予以结算.而对于当日17:30后的2.5小时在途时间,应当视作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支付150%的加班费.
(三)出差的起始和终止时间跨越法定工作时间段且涉及双休日或法定节假日的情况.某员工于周五14点从苏州到连云港的供应商处检查产品质量,于周六的14点返回到用人单位,其他假设条件同前例.这样的情况下该员工的加班工资应当如何计算?同理,该员工从周五14:00-17:30的在途时间为正常的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按照正常工资予以结算.而对于周五17:30后的2.5小时在途时间,应当视作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的额外工作,对于周六的1小时服务时间和6小时在途时间为双休日安排加班,用人单位应分别支付150%和200%(无法安排补休)的加班费.
(四)出差员工提供工作服务的时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但在途时间又在法定工作时间外的情况.按照前述第
(三)项实际已经明确,在途时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外的,区分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双休日安排加班、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等不同情况,对于在途时间分别给予150%、200%(无法安排补休)、300%的的加班费.
(五)出差员工提供工作服务和在途时间均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但出差期间跨越双休日或者法定节假日的情况.在该情况下,由于出差所跨越的双休日或者法定节假日期间员工并未提供劳动,也就是说该日员工并未从事工作而是在休息,只不过是在出差地而不是在居住地休息.这种情况下,员工并不是加班,用人单位不需要另外支付加班工资.
(六)出差员工提供工作服务的时间和在途时间均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的情况.毫无疑问,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区分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双休日安排加班、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等不同情况,对于服务时间和在途时间分别给予150%、200%(无法安排补休)、300%的的加班费.上述是职工出差在途是否算加班的解答。

5. 出差途中算不算加班

问题一:出差,路上坐车时间如果不在上班时间的算加班吗,劳动法有没有明确的规定呢? 20分 加班是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或劳动者协商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即是工作时间在休息时间中的延伸。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此后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则修订为:“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即在一般情况下,劳动者的每日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超过40小时的 
  ,便已具备认定加班的时间条件。但简单地以时间多少或时间经过为认定标准,既不利于调动劳动者的主观能动性,也不利于企业效益的提高和正常发展。 
  故要确定是否为加班,并不能完全、单纯地以时间作为认定标准,而还必须要以特定的工作内容为支撑,需要考察超过时间部分的行为对工作的有效性和目的性,需要考虑是否符合劳动合同中的加班约定,是否经过相应的审批,劳动者是否没有获得轮休、补休或其它休息方式,是否实际提供劳动及行业或岗位劳动特点等因素。 
  而出差在外:虽然在途时间不能自由支配,但期间只是乘车,并无实际工作内容,也没有实际提供劳动;二是在途时间对公司不属于生产经营,并不能产生生产经营的效益;三是在坐车时,可以照常休息。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也是均将出差的在途时间、上下班在路上的时间、为工作而进行的准备时间、只在上班地点呆着无所事事等,排除在加班之外。 
  
   问题二:双休日出差到底算不算加班  劳动者在双休日出差期间,是算加班的,用人单位是应当支付其2倍工资的,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其2倍工资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2倍工资。 
  如何申请劳动仲裁: 
  1、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2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相关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2份;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北京地区不需要提供登记信息)。 
  2、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仲裁委给予立案,然后给双方举证期,给对方答辩期;然后开庭审理,之后对你们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委会下达裁决书;劳动仲裁60天内结案;对于裁决书不服,劳动者可以起诉到法院; 
  3、申请劳动仲裁期间,不耽误劳动者去新单位工作。 
  申请劳动仲裁可以追讨两年前的加班工资,但是需要劳动者承担全部举证责任。 
  工作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1.5倍; 
  
  双休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2倍; 
  
  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3倍。 
  证明加班时间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考勤表、考勤卡、加班审批单、加班通知、监控录像、证人证言、加班时所做工作形成的书面文字记录、电子邮件等。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问题三:劳动法星期天出差途中是否有加班费  您好,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因此,若周日因公出差加班,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加班费,且加班工资须按200%计算。 
  
   问题四:出差途中算不算上班 50分 这实际上要看公司的人事管理是怎么定的,正常一般公司周末出差可以算正常的8个小时为厂效加班,当然还有相应的出补贴。看出差地是几类城市了。 
  
   问题五:对于周末出差是否为加班,及如何计算加班费,有没有什么法条进行规范呢?  出差也是单位给员工安排的工作,那么理应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如果是周末的话应当支付2倍工资或者安排倒休。有的公司会在规章制度中明确出差的一些补助或奖金,但这些不等同于加工工资。 
  以上说的是你执行标准工时的规定,如果你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是不定时工作制,那么则没有加班费。综合工时一般不会出现在你说的这种情况中。 
  
  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问题六:外地出差期间,周六,周日算加班吗?  正常出差都算工作中,周六周天也算,不过如果时间长,公司可以用外派标准,这就有的讨论了,具体跟公司询问,说是让你出差就浮接当加班,外派的话看各个公司不同。 
  
   问题七:法定节假日出差在外地算加班吗??  加班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要求职工在法定节假日或公休假日从事工作。因此出差在外适逢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加班费,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 
  若法定节假日劳动者提供了劳动,由于该工作日不是正常工作日,则根据《劳动法》规定,单位应当支付3倍工资;若法定节假日劳动者并未提供劳动,也就是说该日劳动者并未从事工作而是在休息,只不过是在出差地而不是在居住地休息,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并不是加班,用人单位不需要另外支付加班工资,则不能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 
  
   问题八:节假日期间出差做路上的时间算加班吗  我们认为你们公司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出差补贴、伙食补贴和加班费是属于不同的性质的。实际上,从通常的理解,因为出差,比一般在单位的劳动可能来说会比较吃力,所以单位会支付出差补贴或伙食补贴,但是加班费是双休日或法定假日的法定的报酬,用人单位不能通过单位自身的规定予以排除。 
  浙江东辰律师事务所胡律师 
  
   问题九:请教高手,员工出差途中算加班吗?  出差属于特殊情况的工作加班是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处者协商后,延长的工作时间。而你所说的情况并不符合加班的含义,不应计算其加班工资但是如果中间有节假日,要算三倍工资 
  
   问题十:劳动法出差来回路上算出勤吗?  劳动者在出差的途中、上下班的途中以及为工作进行的准备和收尾时间,并非用人单位安排其工作的时间,且该段时间内劳动者并没有从事具体的工作内容,因此不应当认定为出勤或加班。 
  但如果在出差的路途中出现相关的意外伤害,可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不仅包括职工从事具体工作任务的时间和空间,而且应当包括职工为完成工作任务所需要的、受单位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一切必要的时间和空间。

出差途中算不算加班

6. 出差途中算加班吗

根据《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加班一般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情形,对于上述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情况,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加班费。可见,影响认定加班的因素包括劳动者是否完成了劳动定额或者规定的工作任务、是否为用人单位安排、是否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等。与上述法律规定最为接近的标准的加班情形是劳动者在工作场所内完成当日工作任务后,在工作时间以外接受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或者是在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接受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其工作时间应当记为加班时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7. 出差途中算加班吗

法律分析:根据《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加班一般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情形,对于上述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情况,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加班费。可见,影响认定加班的因素包括劳动者是否完成了劳动定额或者规定的工作任务、是否为用人单位安排、是否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等。与上述法律规定最为接近的标准的加班情形是劳动者在工作场所内完成当日工作任务后,在工作时间以外接受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或者是在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接受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其工作时间应当记为加班时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出差途中算加班吗

8. 出差有出差补助还有没有加班费

  我们都知道,一般职工出差都是有出差补助的,但本是休息时间出差算不算加班的?有加班费吗?以下是我为你整理的出差有出差补助是否有加班费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有出差补助是否有加班费   
      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 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
   
      2、 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3、 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根据以上原则相应调整计件单价。
   
      这要视具体的情况而定。现实生活中,单位安排员工出差一般会给出差补贴,而很少有给出差加班费的。但这并不代表出差就一定没有加班费。如果属于应付加班费的情况,劳动者有权向单位主张。实践中,如果您决定向单位追讨应得的加班费,您要准备好能够证明加班事实的证据资料。
         职工加班费的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即平时晚上的加班费是本人工资的150%,双休日是200%,国家法定休假日是300%.但这只是国家规定的比例,加班费发放额的关键是工资基数。
   
      职工加班费的基数可以由企业和职工协商来确定,否则企业应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企业计算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首先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如果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没有约定的,职工代表可与用人单位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则不执行上述规定)日工资计算是以基数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21.75天(有些企业为方便,按每月21天计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三)支付加班费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加班费的诉讼时效规定   
      一,应正确理解关于加班工资的仲裁时效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第4款)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加班工资属于“劳动报酬”,适用特殊仲裁时效,劳动者在职期间或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内提出加班工资的请求都是符合仲裁时效规定的。在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一年之后,劳动者逾期提出加班工资主张的,才受到仲裁时效限制。
   
      二,关于工资支付凭证保存期为两年的规定,不能简单地理解为限制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诉讼时效。
   
      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根据工资支付凭证保存期为两年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这一保存期限内负有保存义务。用人单位履行了保存工资凭证义务,仅表明用人单位完全履行了保存期限内工资凭证所证明的已支付相应劳动报酬这一事实。而在此两年期间之前或之后的工资支付义务(而不是保存义务)并不能当然免责。
   
      事实上,关于工资凭证在内的财务凭证,财政部1998年颁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了至少3年最长25年的保管期限。
   
      三,时效问题不能混同于劳动者对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对加班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在双方发生争议前两年内的加班事实,劳动者负有举证责任;对争议发生之前超过两年的加班事实,劳动者也负有举证责任。劳动者尽到法律所要求的举证义务,其加班工资的主张就应得到支持。
   
      在考勤记录、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证人证言、工作记录、用人单位的陈述等证据都可以用来证明加班事实是否存在,其证明力是否充分,并不受所谓用人单位工资凭证保存期2年之限。例如,劳动者主张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前第3年的加班工资,提供的证据包括:劳动合同(约定了劳动者工资)、考勤记录(载有加班的记录)、工资单或银行收入记录(载明的工资收入未超过劳动合同约定工资),再加上同事的证人证言,以及同期的有关加班事实的工作记录等等。以时效为由一概否定其加班的事实,显然与法相悖,也与情理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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