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价值表怎么看

2024-05-20

1. 现金价值表怎么看

现金价值表的查看方法是在保险合同的第一页,可以对照保险合同查看对应年数的现金价值。保单现金价值在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合同中都有明确标明的,不同保险合同的保单现金价值都不一样,请根据实际的合同为准。在保险期限较长的人寿保险中,由于采用趸交保费或均衡纯保费制度,保单项下积累有一定的责任准备金,被保险人要求退保时,保险人从责任准备金中扣除一定的退保手续费,余额即作为退保金退还给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即保单现金价值等于已交的保费减去风险保费减去保险公司分摊了的费用加上利息。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经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表怎么看

2. 现金价值表是什么意思?

现金价值是指投保人退保或者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时,由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的那部分金额。在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根据保险事故的发生概率来确定保险费率,事故发生概率高则保险费率高,反之则保险费率低。现金价值首先是寿险的一种,针对投保人的死亡进行支付,并且在投保人的生命存续期间积累价值,即增值。但在寿险当中,由于交费期一般比较长,随着被保险人的年龄增加,其死亡的可能性将越来越高,保险费率也必然逐渐上升直到接近100%,这样的费率,不仅投保人难以承受,而且保险也已经失去意义了。为此,保险公司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采用"均衡保费"的办法,通过数学计算将投保人需要交纳的全部保险费用在整个交费期内均摊,使投保人每期交纳的保费都相同。被保险人年轻时,死亡概率低,投保人交纳的保费比实际需要的多,多交的保费将由保险公司逐年积累。被保险人年老时,死亡概率高,投保人当期交纳的保费不足以支付当期赔款,不足的部分将正好由被保险人年轻时多交的保费予以弥补。这部分多交的保费连同其产生的利息,每年滚存累积起来,就是保单的现金价值,相当于投保人在保险公司的一种储蓄。

3. 现金价值表是啥意思

现金价值是人寿保险单的退保金数额。现金价值表就是登记退保金数额明细。
在保险期限较长的人寿保险中,由于采用趸交保费或均衡纯保费制度,保单项下积累有一定的责任准备金,被保险人要求退保时,保险人从责任准备金中扣除一定的退保手续费,余额即作为退保金 (亦称“解约金”) 退还给被保险人或投保人。
趸交保费的人寿保险单可随时提出退保,领取退保金;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人寿保险单,交费满一年或二年后,可随时提出退保领取保险金,这类保险单在退保时能够领取的退保金数额,就是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单,经背书后 (依合同的规定,有时须经受益人同意) 可转让,这种转让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并非更换被保险人。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三十二条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三十三条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第三十四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
第三十五条投保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或者分期支付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三十八条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第三十九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第四十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第四十一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第四十二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第四十三条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四十四条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四十五条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四十六条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第四十七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一百三十八条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增加资本金、办理再保险;
(二)限制业务范围;
(三)限制向股东分红;
(四)限制固定资产购置或者经营费用规模;
(五)限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
(六)限制增设分支机构;
(七)责令拍卖不良资产、转让保险业务;
(八)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
(九)限制商业性广告;
(十)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第一百三十九条保险公司未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再保险,或者严重违反本法关于资金运用的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责令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后,保险公司逾期未改正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选派保险专业人员和指定该保险公司的有关人员组成整顿组,对公司进行整顿。
整顿决定应当载明被整顿公司的名称、整顿理由、整顿组成员和整顿期限,并予以公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表是啥意思

4. 现金价值表什么意思

现金价值表是指投保人退保或者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时,记录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的那部分金额的表单。投保缴费完成过了犹豫期后,不同的保单年度对应不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申请退保能拿回的费用和现金价值相等。另外,凭借现金价值还可以申请保单贷款,最高可申请到80%现金价值的贷款额度,贷款最长期限为半年。一般投保后保险公司会提供保单,现金价值表就在保单内。现金价值是指人寿保险单的退保金数额。在保险期限较长的人寿保险中,由于采用趸交保费或均衡纯保费制度,保单项下积累有一定的责任准备金,被保险人要求退保时,保险人从责任准备金中扣除一定的退保手续费,余额即作为退保金退还给被保险人或投保人。

5. 现金价值表如何算

现金价值的计算分为两种情况:
(1)前次保险期间届满60日后首次投保或再投保:投保后天数小于等于30天的,现金价值=已交保费×(1-35%);
保险天数超过30天的,现金价值=已交保险费× (1-35% )× [1-(保险天数-30)/(本合同生效日至保险费支付日的天数-30)],保险天数不足1天的,按1天计。
(2)前一保险期间届满后60日内再次投保:
现金价值=已付保费× (1-35% )×(保险通过1天/本合同生效日至保费支付日的天数)。如果经过的天数不足1天,则按1天计算。
人身平安重疾保险条款(2017版):
现金价值的计算分为两种情况:
(1)首次投保或前一保险期间届满60日后再投保:
投保天数≤90天的,现金价值=保险费×(1-35%);
保险已过天数超过90天的,现金价值=保险费× (1-35% )× [1-(保险已过天数-90)/(保险期间天数-90)];如果保险天数少于1天,则按1天计算。
(2)前一保险期间届满后60日内再次投保:
现金价值=保险费×(1-35%)×(1-保险天数/保险期间天数)。保险天数不足1天的,按1天计算。
个人平安综合(2018)意外险条款
现金价值=净保险费×(1-保险天数/保险期间天数)。保险天数不足1天的,按1天计算。
净保险费是指扣除公司经营费用、佣金和其他费用后的保险费。计算公式为“保险费×(1-35%)”。
一、平安康保车辆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现金价值=保险费×(1-9%)×(1-保险天数/保险期间天数)。保险天数不足1天的,按1天计算。

现金价值表如何算

6. 现金价值表指的是什么?

保险是有现金价值的,是指保单在当下时刻到底值多少钱,可用于退保、保单贷款,但不是所有保险都有现金价值,如终身寿险、一年以上的定期寿险、养老保险、分红险等长期保险具有现金价值,而一年期的人身意外险、家财险等产品并不具有现金价值。

7. 现金价值表什么意思

现金价值表是指投保人退保或者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时,记录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的那部分金额的表单。【拓展资料】保单现金价值是指带有储蓄性质的人身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保险人为履行合同责任通常提存责任准备金,如果中途退保,即以该保单的责任准备金作为给付解约的退还金。被保险人要求解约或退保时,寿险公司应该发还的金额。虽然退保不仅不能让投保人继续享受保障,而且在金钱上往往有所损失,但退保的事还是常有发生,究其大部分原因是投保人无法继续支付保费。其实,在了解保单具有现金价值后,你还应充分了解在这一基础上衍生而来的三大功能:自动垫付、减额缴清和展期定期,一旦发生无力承担保费的状况,就可以稍加应对。自动垫付就是当保费支付中断时,保险公司会自动根据保单原有的约定,利用保单已有的现金价值支付未来若干年的保费,直到已有的现金价值用完。这样的结果是虽然保障额度不会减少,但保单的现金价值会减少,除非投保人把自动垫付的保费补足,该保单的现金价值才会回升到原有水平。而当投保人不愿意继续缴纳保险费时,投保人可书面申请将当时保单已生成的现金价值作为趸缴用的保险费,向保险公司申请同类保险的 " 减额缴清 "。顾名思义,如此一来保障的额度将会减少,而之后所需的所有保费也已一次性缴清,保险期间与其他保险内容都不做变更。当然,减额后的保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也将同时减少。展期定期保险,即申请在不改变原有死亡保险金额的情况下,用保单已经生成的现金价值缴纳保险费,使保单持续到相应时间。不管哪种方式,其实都比草率退保强一点,因为这两种方式好歹还能让你之前买的保险还能继续给你提供或多或少的保障。

现金价值表什么意思

8. 现金价值表是啥意思

现金价值是人寿保险单的退保金数额。现金价值表就是登记退保金数额明细。
在保险期限较长的人寿保险中,由于采用趸交保费或均衡纯保费制度,保单项下积累有一定的责任准备金,被保险人要求退保时,保险人从责任准备金中扣除一定的退保手续费,余额即作为退保金(亦称“解约金”)退还给被保险人或投保人。
趸交保费的人寿保险单可随时提出退保,领取退保金;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人寿保险单,交费满一年或二年后,可随时提出退保领取保险金,这类保险单在退保时能够领取的退保金数额,就是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单,经背书后(依合同的规定,有时须经受益人同意)可转让,这种转让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并非更换被保险人。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三十二条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三十三条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第三十四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
第三十五条投保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或者分期支付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三十八条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第三十九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第四十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第四十一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第四十二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第四十三条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四十四条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四十五条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四十六条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第四十七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一百三十八条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增加资本金、办理再保险;
(二)限制业务范围;
(三)限制向股东分红;
(四)限制固定资产购置或者经营费用规模;
(五)限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
(六)限制增设分支机构;
(七)责令拍卖不良资产、转让保险业务;
(八)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
(九)限制商业性广告;
(十)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第一百三十九条保险公司未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再保险,或者严重违反本法关于资金运用的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责令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后,保险公司逾期未改正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选派保险专业人员和指定该保险公司的有关人员组成整顿组,对公司进行整顿。
整顿决定应当载明被整顿公司的名称、整顿理由、整顿组成员和整顿期限,并予以公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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