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律师协会

2024-05-21

1. 山东省律师协会

您好,请问您可以再具体描述一下您的问题和诉求吗?【摘要】
山东省律师协会【提问】
您好,请问您可以再具体描述一下您的问题和诉求吗?【回答】
可以电话沟通吗?【提问】
这里是文字咨询的哦【回答】
电话收费的哦【回答】

我看一下【回答】
您想问什么呢?【回答】
这个是让你举证了【回答】
要提供答辩状和相关证据【回答】

山东省律师协会

2. 济南律师协会的介绍

济南市律师协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济南律师的自律性行业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协会章程》,对济南市执业律师实行行业管理。

3. 济南律师协会的介绍

济南市律师协会始建于1992年,1992年9月5日召开了第一次济南市律师代表大会,宣告济南市律师协会正式成立,通过了济南市律师协会第一个《章程》。这次代表大会的召开是济南律师制度发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第一次、第二次济南市律师代表大会,每届为4年,律师协会的领导都由司法行政官员和部分执业律师担任。2002年第三次律师代表大会进行了改革,定为每三年召开一次律师代表大会,律师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理事全部由经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执业律师担任。截止到2005年11月26日济南市第四次律师代表大会召开,济南市律师协会共有团体会员90余家,个人会员1200余名。

济南律师协会的介绍

4. 山东省律师协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完善律师管理体制,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管理职能,保障律师合法权益,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会中文名称:山东省律师协会;英文名称:Shandong Lawyers Association,缩写:SLA 。第三条 山东省律师协会(以下称本会)是山东省律师的自律组织,依据法律和本章程对全省律师提供行业服务,实施行业管理,是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忠于律师事业,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反映律师诉求,维护律师合法权益;提升律师综合素质,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为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和文明进步而奋斗。第五条 本会及本会会员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以下称全国律协)会员,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接受全国律协的指导。第六条 全省各设区的市应当设立律师协会。本会和各市律师协会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分会。本会对全省各市律师协会进行监督和指导。第七条 本会接受山东省司法厅和山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八条 本会会址设在山东省济南市。第九条 本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开展活动。第二章 职 责第十条 本会履行下列职责:(一)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合法权益;(二)制定律师执业规范、业务指引和律师行业管理制度;(三)监督和指导律师事务所开展自律管理;(四)监督和指导全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五)组织开展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检查和监督,受理并查处对会员的投诉;(六)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并对其进行培训和考核;(七)组织开展律师业务培训、理论研讨,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八)组织会员开展对外交流;(九)鼓励和支持会员参政议政;(十)协调与立法、司法、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十一)调处律师事务所之间、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律师之间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十二)积极宣传律师工作,树立行业良好形象;(十三)对表现优秀或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进行表彰;(十四)开展律师福利事业;(十五)山东省司法厅、全国律协指定或委托的其他职责;(十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章 会 员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各市律师协会和在山东省辖区内依法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为本会团体会员。经山东省司法厅许可执业的律师为本会个人会员。持本会及各市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证的实习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全国律协关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的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并接受管理。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一)在本会内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参与本会公共管理的权利;(三)享有向本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及其他救济的权利;(四)参加本会组织的业务培训、理论研讨和经验交流活动;(五)享受本会提供的福利和其他保障;(六)使用本会信息资源;(七)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或者反映其他情况;(八)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九)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三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和决定;(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本会制定的行业规范和准则;(三)接受本会监督、指导和管理;(四)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五)参加本会组织的法律援助活动和公益活动;(六)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七)维护律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八)按规定交纳会费;(九)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四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一)参加本会举办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二)使用本会的信息资源;(三)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五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传达、学习、执行本会的决议和决定,遵守本会制定的行业规范;(二)组织律师参与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接受本会的监督、指导和管理;(三)监督、教育本所律师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四)组织本所律师参加执业责任保险;(五)按规定交纳团体会费并代收个人会费;(六)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七)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章 全省律师代表大会第十六条 全省律师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三年召开一次。出现重大事项,经理事会决定,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五分之一以上全省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临时召集全省律师代表大会。第十七条 全省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从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且热心行业公益活动的本会个人会员中选举或推举产生。本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各市律师协会由执业律师担任的会长为下一届全省律师代表大会当然代表。代表任期三年,选举或推举办法由本会另行制定。根据需要,本会可以邀请有关人士作为特邀代表参加全省律师代表大会。特邀代表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本会及各市律师协会秘书长列席全省律师代表大会。第十八条 全省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大会,并行使下列职权:(一)行使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提议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联系会员、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权益;(三)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九条 全省律师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二)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规划;(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五)选举、罢免理事、监事;(六)审议经审计的会费收支情况报告;(七)审议重大资产管理及购置、处置方案;(八)制定、修改会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九)审议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他事项。在全省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省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由本会理事会罢免其代表资格及在本会担任的一切职务。第二十条 全省律师代表大会召开前15日,常务理事会应召开预备会议。预备会议应当决定全省律师代表大会主席团人选,由主席团酝酿提案及决定其他准备事项。第二十一条 全省律师代表大会由大会主席团主持。选举和表决的具体方式由大会主席团决定。第二十二条 全省律师代表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半数以上代表表决通过生效。代表的表决权不得委托他人行使。第五章 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 会长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全省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全省律师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三年。理事从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全省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理事应当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维护本会利益,接受代表对其履行职责的监督和合理建议。理事连续两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其理事资格自动取消。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律师代表大会及临时会议,向大会报告工作;(二)选举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增补理事;(三)选举、推荐本省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和理事候选人;(四)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五)审议批准会费使用的年度预、决算方案和收支情况报告;(六)审议批准年度工作计划;(七)执行律师代表大会的决议;(八)监督常务理事会、秘书处工作;(九)在全省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十)其他应由理事会行使的职权。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经常务理事会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常设机构,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与理事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但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表理事会主持本会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聘任秘书长,经秘书长提名通过副秘书长人选;(二)批准秘书处机构设置方案;(三)批准设立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机构,并对其年度工作进行考核;(四)讨论决定本会重要工作事项;(五)根据需要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六)讨论决定年度工作报告及下一年度工作要点;(七)其他经理事会授权行使的职权。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经会长、秘书长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可以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度会长代表常务理事会向理事会、监事会提交书面工作报告。副会长、常务理事每年向理事会、监事会提交书面履职情况报告。第二十九条 会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二)接受理事会授权领导常务理会主持本会日常工作;(三)签署本会文件;(四)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代行职权。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名单报山东省司法厅和全国律协备案。第六章 监事会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监督机构,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从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全省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本会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不得担任监事。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对全省律师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履行下列监督职责:(一)编制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要点;(二)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副会长及秘书处履行职责;(三)监督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四)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长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主决定列席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会议;(五)监督、审计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六)章程规定或全省律师代表大会授权的其他监督职责。第三十三条 监事长、副监事长由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长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经监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可召开监事会会议。监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长每年向监事会提交书面年度工作情况报告。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第三十六条 本会监事会名单报山东省司法厅和全国律协备案。第七章 秘书处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秘书处,负责具体落实全省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办本会日常工作。第三十八条 本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聘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决定。秘书长领导秘书处开展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列席全省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二)组织实施全省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并及时报告实施情况;(三)拟定秘书处机构设置方案,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四)制定、实施秘书处各项规章制度;(五)向常务理事会提请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六)向常务理事会提出工作建议;(七)完成全省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八)协调与司法行政等机关的关系。第八章 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第三十九条 本会根据行业管理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第四十条 专门委员会是本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一般由本会理事担任。本会应当设立以下专门委员会:(一)行业管理委员会;(二)行业发展战略研究委员会;(三)权益保障委员会;(四)纪律委员会;(五)教育培训委员会;(六)其他需要设立的委员会。第四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是本会研究指导律师业务发展的专门工作机构。各专业委员会分别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第四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成员采取自愿报名、组织推荐、民主测评与专家评议相结合的方式从本会符合条件的会员中遴选。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可以向常务理事会申请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领导担任该专业委员会顾问。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每年应向常务理事会提交工作报告。第九章 表彰 惩戒 复查第四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纪律委员会评议后,报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给予表彰:(一)在民主与法制建设,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二)热心公益事业,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和积极参加法律援助活动,取得突出成绩的;(三)成功办理在全国或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成绩显著的;(四)发表有重大影响的学术论文或出版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著作的;(五)积极开拓律师业务领域,成绩显著的;(六)对完善立法和司法工作起到推动作用,为律师事业的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七)被党委、政府部门及工、青、妇、残等社会团体表彰的;(八)其他应予表彰的情形。市律师协会认为有需要表彰的会员,应将有关事迹材料上报本会秘书处,由其转交纪律委员会。第四十四条 纪律委员会负责审查对会员的投诉,并对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行为提出相应惩戒建议,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给予惩戒。会员不服市律师协会对其作出的惩戒决定,可向本会纪律委员会申请复查。第四十五条 纪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审查案件、提出惩戒建议或复查建议时,不得少于三人。纪律委员会具体工作规则由常务理事会制定。第十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包括:(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资产。第四十八条 会费按年度收缴,会员必须于每年年度考核前交纳会费。各市律师协会代本会收取会费,并于本年度考核结束时,将会费上缴本会。市律师协会及会员不得截留、挪用、拖欠本会会费。第四十九条 会费收缴、管理、使用办法由全省律师代表大会制定。理事会可在全省律师代表大会确定的范围内,根据情况做出适当调整。第五十条 本会确定的会费标准,报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民政厅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第五十一条 本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制定会费预、决算方案,单独建立会费收支帐目,每年就会费收支情况发布公告,接受会员监督。第五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由全省律师代表大会修改。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修改章程:(一)章程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二)章程规定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相抵触的;(三)全省律师代表大会决定修改的。第五十四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会通过后,报全省律师代表大会表决。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且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第十二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五十五条 本会按照法律规定解散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必须经全省律师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山东省司法厅审查同意。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第五十八条 本会经山东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山东省司法厅和山东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用于发展本省律师事业。第十三章 附 则第六十条 召开全省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常务理事会,出席会议的代表、理事、监事、常务理事必须超过半数,会议所通过的决议方可有效。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报山东省司法厅、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5.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协会概况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选举本会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在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权,执行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的决议。秘书长领导执行机构进行日常工作。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执行机构由秘书长领导,下设:办公室、会员部、专业委员会工作部、培训部、国际部(中国国际律师交流中心)、信息调研部。 第八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领导介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王俊峰196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法学博士,中共党员。第六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第七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第九届、第十届常务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2004年获ALB最佳管理合伙人大奖;2005年至2006年获Legal证券领域最佳律师;2006年获国际金融法律评论最佳律师。荣获“北京市律师行业奥运工作专业贡献奖”,“北京市律师行业贡献奖”,被评为“北京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等。  1986年7月-1993年4月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事务部中国环球律师事务所商事部负责人、律师  1993年-至今,创立金杜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目前当任金杜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主席。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金山1962年4月出生,汉族,硕士,一级律师,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党组成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业务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权益保障委员会主任委员,宣传联络委员会主任委员,金融证券保险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荣获“全国优秀律师”、“中国律师业特殊贡献奖”称号。  1994年至今 天阳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吕红兵1966年12月出生,汉族,法学硕士、在读管理博士,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2001-2005年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2005-2008年上海市律师协会会长。中国共产党上海市第九次代表大会代表,第十一届上海市政协委员。上海仲裁委员会委员、仲裁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金融仲裁院仲裁员。2004年上海市劳动模范、上海市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上海市优秀律师全国优秀仲裁员。  1993年-1998年 上海万国律师事务所主任;  1998年-至今 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执行合伙人、首席执行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蒋敏1965年3月生,汉族,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主任。六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安徽省律师协会第七届会长。安徽省第十一届人大代表。合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安徽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安徽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被司法部评选为全国百名优秀律师、被评为安徽省首届“十佳律师”、被评为“安徽省十大杰出青年”、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颁发的“中国律师业特殊贡献奖”、获首届“安徽省优秀中青年法律专家”称号。  1990年9月-1995年12月 安徽省经济律师事务所从事专职律师工作;  1996年1月-至今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洪波1959年11月出生,汉族,硕士学历,中共党员。第六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福建省律协第七届理事会会长,省律协党委副书记。福建省法学会常务理事,福州仲裁委员会委员、仲裁员;曾获福建省司法厅、团省委等六部门授予的“优秀青年律师”称号;被全国百家仲裁委员会评为“优秀仲裁员”。  1986年 福建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副主任、主任;  2000年-至今 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张学兵1965年10月出生,汉族,研究生,中共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党委副书记,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第十一届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常委,第四届中央国家机关青年联合会副主席。获北京市司法局和北京市律师协会颁发的“杰出律师奖”,2011 年,被中共北京市司法局委员会评为“2011 年北京市优秀党务工作者”。1999年-2000年 美国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0年-至今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盛雷鸣1970年3月出生,汉族,硕士,中共党员。现任上海市律师协会会长、党委副书记。上海市法学会民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共上海市委政法委案件评查员、上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被评为“上海市十大中青年法学家”、“上海市十大平安英雄”,“东方大律师”、“上海市优秀律师”,“上海市司法系统十大杰出青年”、“上海市司法行政系统新长征突击手”,司法部“法律服务构建和谐社会”先进个人等。1993年7月-1996年11月 上海对外商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1996年11月-2001年12月 上海市天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1年12月-至今 上海市中茂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欧永良1969年1月出生,汉族,硕士,中共党员。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广州市第九次党代会代表。广东省司法厅、省律协直属机关党委授予“优秀共产党员”称号,荣获“广州市十佳律师”称号,获得广州市律师协会颁发的“行业服务特殊贡献奖”。2010年,获“广东省律师行业参政议政杰出贡献奖”,被评为“全省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  1992年7月-2001年7月 广东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2001年-至今 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1964年9月出生,汉族,博士,无党派。广东省律师协会副会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全国政协委员,广东省政协常委。被评为“全国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荣获广东省政协颁发的“优秀提案奖”,2010 年,先后荣获广东省律师协会颁发的“全省律师行业参政议政杰出贡献奖”、“全省律师行业管理杰出贡献奖”。1993年起 广东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大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1998年-至今 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刘守民1965年1月出生,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四川省律师协会会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成都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成都市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委员会委员,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荣获“全国优秀律师”,“成都市十佳律师”,“成都市杰出青年卫士”等称号,获全国律协颁发的“中国律师业特殊贡献奖”。1986年7月-1993年8月 成都市第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党支部书记;1993年8-至2000年9月 成都四方达律师事务所主任;2000年9月-至今 四川守民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主要职责为:(一)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二)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三)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四)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五)组织律师开展对外交流;(六)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七)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律师协会按照章程对律师给予奖励或者给予处分。 主办会刊《中国律师》杂志和网站“中国律师网”。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协会概况

6. 申请律师山东省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亲亲,为您查询到1、申请实习人员填写的《实习申请表》;2、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3、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4、申请实习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辞去原职的证明,或当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业证明;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等证明本人能够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材料;5、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的证明材料;6、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蓝底);并附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所及拟指定的指导律师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情况说明,律师事务所与申请实习人员签订的《实习协议》。【摘要】
申请律师山东省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提问】
亲亲,为您查询到1、申请实习人员填写的《实习申请表》;2、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3、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4、申请实习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辞去原职的证明,或当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业证明;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等证明本人能够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材料;5、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的证明材料;6、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蓝底);并附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所及拟指定的指导律师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情况说明,律师事务所与申请实习人员签订的《实习协议》。【回答】
你好,如果考过了法考,2016年行政拘留过可以申请实习嘛【提问】
LoveRain1018你好,如果考过了法考,2016年行政拘留过可以申请实习嘛【提问】
亲亲,看看可不可以开无犯罪证明【回答】

7. 济南律师协会的领导

会 长:王民生副会长:范作民、杜 鹃、霍建平、宋洪昌济南市律师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决定,聘任张龙华同志为秘书长。

济南律师协会的领导

8. 律师协会的介绍

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 全国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律师协会,设区的市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地方律师协会。 律师协会章程由全国会员代表统一制定,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律师必须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加入地方律师协会的律师,同时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 律师协会会员按照律师协会章程,享有章程赋予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