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交的医保可以退吗?

2024-05-08

1. 个人交的医保可以退吗?

不可以。国家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只有三种情况可以提取个人所缴纳的保险:
1、在职死亡。
2、出国定居。
3、满退休年龄时,所交保险不满15年。
在我国,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另外,社会保险是一种缴费性的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缴纳,政府财政给予补贴并承担最终的责任。但是劳动者只有履行了法定的缴费义务,并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扩展资料:
功能
1、稳定社会生活的功能
2、再分配的功能
3、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功能:第一是社会保险制度作为需求管理的一个重要工具来发挥作用,从而对经济起正面的作用;第二是社会保险基金的有效利用可以促进经济的持续繁荣;第三是社保成为企业招揽人才的基本条件。
现实中,越是发达的地区,员工对于社保的重视程度越高。尤其是一线城市,因为和买房买车资格挂钩,社保已经成为找工作的重要标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医保

个人交的医保可以退吗?

2. 个人医保缴费能退吗?怎么退?

法律分析:个人医保缴费一般是可以退的,各地区退费规则存在差异,具体要咨询当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法律依据:《山东省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印制医疗收费票据套印由财政部批复的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山东省)”,设置全国统一的医疗收费票据防伪标识,收据联使用防伪专用纸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防伪用品、标识和财政票据监制章。
第十五条 医疗收费票据由独立核算、会计制度健全的医疗机构向财政部门领购。
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收费票据按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领购。
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收费票据实行属地管理。
中央驻鲁公立医院的医疗收费票据,按照财政部委托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管理的规定,由省财政厅负责管理;经省财政厅批准,也可由医疗机构驻地市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3. 个人缴纳的医保可退吗

社保费用是不能退回个人缴纳部分的,养老保险部分是可以在员工达到退休年龄之后,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者可以申请退回个人缴纳部分。

依据《社会保险法》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个人缴纳的医保可退吗

4. 个人缴纳的医保可以退吗

个人缴纳的医保可以退。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缴费申报的情况。医保的缴费方式,具体如下:1、参加工作缴纳职工医保的,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2、缴纳灵活就业医保的,可携带好身份证、社保卡前往当地社保局缴纳;或者通过线上渠道缴纳;3、城乡居民医保,在每年规定的集中缴费时间,携带好身份证等资料前往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是村或居委会指定地点缴费即可。 医保断交的影响:1、从停交的下个月起不能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即不能用医保卡报销;2、影响缴费年限,如果只是三个月内中断医保缴费,那么在继续缴费的时候还可以算连续参保时间;3、影响大病门诊待,在治病中产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都是可以报销的;4、影响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额度,医保断交一个月支付限额也会跟着降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5. 个人交的医保能退吗

个人交的医保不可以退。参保人员在符合法定的条件时,可以领取社保金或者享受相应的社保待遇,但是社保不能退,缴费金额也不能提前支取,但参保人员具有出国定居、死亡等情形的除外。养老保险需要最少累计缴满15年,到达退休年龄时可按月领取退休金。如果中途断缴可以补续,但可能影响退休后的养老金待遇。医保女性缴够20年、男性缴够25年,退休后可享受终身医保。医保断交的影响:1、从停交的下个月起不能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即不能用医保卡报销;2、影响缴费年限,如果只是三个月内中断医保缴费,那么在继续缴费的时候还可以算连续参保时间;3、影响大病门诊待,在治病中产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都是可以报销的;4、影响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额度,医保断交一个月支付限额也会跟着降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个人交的医保能退吗

6. 个人交的医保可以退吗?

个人交的医保可以退款吗:
一般而言是不能退的,但如果满足特殊退保条件,个人交的医保也是可以退的。按具体情况来看:
1、按城镇职工医保缴纳,个人交的部分属于灵活就业范围,该部分是不会进入款项的,则不能退款;
2、个人正常缴纳医保,后参加工作单位帮缴形成重复参保情况下,按其医保相关方案计算金额退还;
3、更多的情况是缴纳城乡居民个人医保,这时同意退款只有以下三种情况:
参保人死亡且户籍已被注销。开具死亡证明后,按相关方案参保人的直系亲属可以领取退款。
出国定居且国内户口注销。如果不再生活在国内,可以根据指定流程申请个人医保的退款。
满退休年龄但所交医保不满15年。本人要求不转入农保或者城保,并出具书面申请

7. 自己交的医保可以退吗

特殊情况下,社保可以退回。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社保缴费不足15年,可申请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2、人突然死亡,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可以由继承人继承。3、丧失中国国籍、移民的,可申请终止职社保退回个人部分。4、同一时间在重复缴纳的情况下可退回。

自己交的医保可以退吗

8. 个人医保可以退吗

  个人医保可以退。

  一、多缴职工医保费的退费处理

  (一)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以下简称个人参保人员)政策性因素的退费,要严格以政策文件为依据,客观公正的处理。

  1、根据区县在市级统筹前贯彻落实以上文件精神及趸缴时的缴费标准,由区县医保经办机构核定退费金额,并提出退费申请,经本区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审核后,报市社保局复核,经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批准后,方可退费。

  2、对个人参保人员按年度正常缴费后,经审核符合享受医保优惠政策,但又转为单位参保职工或死亡的,按其享受医保优惠政策计算的金额退还。具体退费标准按本项第1目有关规定执行。

  3、个人参保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已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参保并缴费,同时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形成重复的缴费,其本人可在次年申请退还重复期间个人参保缴纳的费用(应扣除其重复期间已划入个人账户的资金)。

  (二)个人参保人员死亡的退费,要遵循缴费与待遇享受期对应关系,实事求是的处理。

  1、对一次性按二档标准趸缴的个人参保人员在按规定享受了该笔缴费对应的医保待遇(含划个人账户)后死亡的,仍按照人社58号文件处理,即按其死亡当月个人账户划入标准,及一次性趸缴的剩余年限(计算到月),一次性退还个人账户剩余年限应划资金,纳入统筹基金和大额医保费的部分不退。

  对个人参保人员按二档标准按年缴费,并按规定享受了该笔缴费对应的医保待遇(含划个人账户)后死亡的,一次性退还个人账户当年剩余月份应划资金,纳入统筹基金和大额医保费的部分不退。

  2、个人参保人员在当年内完清次年1月1日起的一次性趸缴医疗保险费用后,于次年1月31日前死亡的,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申请全额退次年1月1日以后对应的参保费用。按年缴费的个人参保人员在当年1月31日前死亡,其缴纳的年度医疗保险参保费,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申请全额退费。

  (三)个人参保与单位参保重复缴费,以及退休后多缴费的退费,要确保缴费年限接续,不重不漏的处理。

  1、个人参保人员按年缴纳医保费后,年中转为随我市单位参保形成重复的缴费,其本人可在次年申请退还重复期间个人参保缴纳的费用(应扣除其重复期间已划入个人账户的资金)。

  2、个人参保人员办理完退休手续后仍继续缴费,经审核其满足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对退休后超过医疗保险规定缴费年限多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含大额医保费),可申请退还。对其个人账户按退休且满足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后的划入标准和多缴费月数等进行清算,多计入额应在退费时抵扣。

  3、参保职工因参保单位办理退休手续滞后,其应退休时已满足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应退休之月后多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扣除按规定计入职工医保个人账户额的余额退还单位,个人账户计入额按退休标准规定进行清算(对多计入额应抵扣),期间形成的医疗待遇差额由参保单位参照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负责支付。对于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审批造成的滞后,期间形成的医疗待遇差额按规定由医保基金支付。

  (四)其他退费

  在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前,对区县已出台政策明确应退还参保单位或个人多缴的医保费,按照锁项目、锁标准、锁人头的原则处理。由区县医保经办机构提出退费申请,经区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审核后,报市社会保险局复核、经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批准后,方可退费。

  二、多缴居民医保费的处理:

  (一)对参保人员全额缴纳居民医保费用后,经审核符合享受财政补助,应退还其多缴纳的财政补助额。2013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参保人员全额缴纳居民医保费的,按280元/人的标准退还。

  (二)对参保人员(含大学生)已按规定缴纳居民医保费后,获得享受有关部门批准享受参保资助资格的,应退其应享受的资助额。

  (三)参保人员完清次年缴费后,且在次年1月1日前死亡的,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申请退还个人缴纳的医保费。

  三、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发生以下情况的重复缴费不予退还:

  (一)参保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参保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形成的重复缴费,其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其个人账户合并。

  (二)对参保人员在同一时期参加了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的,其重复的缴费不予退还。

  (三)对全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社平工资)公布前,由单位为其办理完医疗保险停保或关系转移的人员,在社平工资公布后其职工医保缴费和个人账户不再清算和退费。

  (四)个人参保人员或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自愿选择按一、二档缴费后,不得以退保或转档的名义要求退还已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五)对个体参保人员按一档标准按年缴费,并在保险生效期间死亡的,纳入统筹基金和大额医保费的部分不予退还。

  (六)市级统筹前,参保人员在市内不同统筹地区间发生的重复缴费不予退还,其个人账户按规定合并。

  四、对符合退费条件的参保单位或个人,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单位或本人向现参保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退费申请,填写《参保单位(个人)医疗保险退费申请表》(附件1),说明申请退费原因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二)由受理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申请的退费情况进行审核,并送多缴费发生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退费事项和金额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由受理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报当地人力社保局和财政局审批(本通知第一条(一)款1目、2目,以及第一条(四)款情形除外),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单位或个人有关原因。

  (三)经当地人力社保局和财政局审批同意的退费应于当月内及时通过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保卡或指定银行账户支付给申请单位或个人。其中,当年多缴费的退费,由征缴户退出,冲减当年收入;往年多缴费的退费由财政专户退出,列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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