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家庭赡养纠纷

2024-05-19

1. 关于家庭赡养纠纷

一楼的朋友说的都是愿望!和睦的可能性不大了!!老三做的不是过分是很过分!
这事有些棘手!老三唯利是图!见钱眼开不顾兄弟情谊!既然他决定打官司!那肯定是有准备的,按理你们胜!可是按法就是未知数!老三既然为了钱可以做出这等事,那么在法庭上他可能会拿出让你们意想不到但对他有利的证据(估计又是一下作勾当)你们要做好充分的准备!收集证据!
(老大在老三接爷爷奶奶时欲留下父母未果、09年11月份左右老二欲将父母接至自己家中、与老三发生争执,被打) 尤其是这一段的证据!
还有,房产改到老三名下的过程也可挖一下!不过对本赡养官司估计作用不大!找些邻居作证!还有你爷爷奶奶对老三的态度!

你家情况我深有体会!见到这事就不愤!这老三和我小叔一个德行!!不过后来我小叔输得很惨!——亲情、友情、金钱·····
祝官司获胜!最重要的是你爷爷奶奶晚年幸福!其实最难过最伤心的是他们!!

关于家庭赡养纠纷

2. 家庭赡养老人以及财产纠纷...

法律是法律,道德是道德,这是两回事。至于道德没什么好说的,道德本身就是不讲理的。

与这个问题有关是《继承法》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只要你父母没有立书面遗嘱,他们的遗产你至少会获得属于你这部分的遗产。


当然你应当争取自己权利。你应当明确你能力有限,不能独立承当两个人养老。

我不完全赞同上面几位的观点,“打”、“骂”本身就是违法行为。

3. 老人赡养纠纷

案情简介:
当事人朗某年届八旬,早年丧妻孤身一人,几年前因无生活来源曾与儿子媳妇达成赡养协议:将镇上一间两层楼房给父亲使用,其中二楼给父亲居住,一楼出租,把每年一千余元的租金作为父亲的生活费。生活虽然说不上富余,老人也相安无事地生活了多年。但是情况在去年发生了变化,由于老人年老体弱雇请了一个保姆照料自己的生活,随着时间的推移俩人产生了感情,去年正式登记结婚后同居生活在了一起。从此后,儿子媳妇和老人产生了矛盾,主要原因就是儿子媳妇不同意父亲和保姆结婚并反对她们居住在一起,认为要增加自己的赡养负担。过了一段时间说服不了父亲,媳妇就把一楼进出的铁门上了锁,给老人生活造成了危机。无独有偶,老太太的子女也反对母亲结婚,并阻止老俩口回去共同生活。随后虽经村、镇二级组织的调解委员会协商,仍未解决问题。年初,朗某夫妻俩主动来到市法律援助中心求援,要求法律援助帮助其解决赡养问题。
承办过程:援助中心接受老人的法律援助申请后,立即指定中心办案经验丰富的姜庆富同志承办此案。姜庆富接受案件后,通过调查走访了解到案情的实际情况,第二天就准备好相关材料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履行先前赡养协议,保证老人老有所居,并承担生活费每月300元。法院承办法官也提早安排了时间处理该案。为了缓解当事人父子之间的矛盾,承办人姜庆富协同法庭庭长首先做了一次原告和被告关于赡养纠纷的诉前调解工作,虽然当天没有达成协议,但是被告态度有所转化。正式开庭那天,为了缓解矛盾,尽量不激化老人与儿子媳妇间的矛盾,法庭又进行了庭前调解,代理人和承办法官对原告和被告及其他家庭成员分别做了大量思想教育及和解工作,经反复劝说调解,儿子媳妇的思想有了转变,最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承办结果:被告同意把原来父亲居住的第二层房屋继续由父亲及继母居住到过世时止,并承担全部水电费;从今年二季度起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费300元,2008年共2700元一次性付清;明年起全年的生活费在每年一月份一次性提前付清。至此,本次赡养纠纷矛盾化解和谐解决。
简要点评:赡养纠纷是家庭纠纷,涉及家庭和睦、社会稳定。因此,解决此类纠纷应着重做好调解工作,在调解中以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去明确其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促进家庭和谐。赡养问题是社会问题,根据我国国情,特别是农村老人的赡养问题必须引起政府和全社会的关注,政府要重视解决农村养老问题,落实相关措施。老年再婚也是社会问题,本来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事情,但是总有些子女不能理解,老年人更需要精神寄托和生活上的相互照顾。因此,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加强老有所养、老有所居、老有所乐的道德和法制宣传教育,使我们的社会更加和谐美好。

老人赡养纠纷

4. 赡养老人的问题纠纷

  对于家庭关系的处理,我有一些建议:
  1、一分谦让,家庭成员之间不要事事针尖对麦芒,多给对方说的机会,多为对方着想,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冲突,亲情无价。
  2、一分惊喜,制造戏剧化效果,往往很多矛盾在玩笑中灰飞烟灭。
  3、二分责任,承担自己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多为家庭做一点,少为自己考虑一些。
  4、二分沟通,很多矛盾都是由于家庭成员之间缺乏沟通从而使矛盾激化。
  5、四分豁达,人生短暂,应创建和谐社会、和谐家庭,凡事想开点,不要事事斤斤计较,不要勾心斗角,不要贪小便宜,心胸开阔一点,乐于感恩的人活得轻松愉快。
  当这一大问题解决了,家庭的柴米油盐的事情就会迎刃而解。

5. 关于老人赡养纠纷处理

赡养纠纷可以怎样处理      1、以财产分配不公为由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怎么处理
      “养儿防老,积谷防饥”,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以财产分配不公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不会得到法律支持。      2、女儿出嫁后就免除了赡养父母的义务吗      没有。《婚姻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子女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这里所讲的子女包括已婚、未婚的成年儿子和女儿,也包括养子女和继子女。所以说,认为出嫁的女儿没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是错误的。      3、处理赡养纠纷的基本原则      (1)法定义务原则。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的义务,不赡养老人是违法行为。《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此关心、呵护和帮助老年人,不仅是我国劳动人民长期以来形成的优良传统,亦是法律赋予每个子女的责任。上述一系列法律条款,为我们正确及时地处理赡养纠纷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2)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建立在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的基础上的,二者之间是相互对应,密切联系不可分割的关系。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在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规定的同时,亦规定了“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如果父母从小就将子女遗弃,那么成年子女对父母有没有赡养的义务。另外,如果父母对子女其他犯罪行为,成年子女对父母亦失去赡养的义务,这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3)调解原则。赡养纠纷属于家庭内部矛盾,原、被告之间存在着特殊的身份、血缘等关系,争议的内容不仅仅是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且涉及更深层的情感、心理等复杂因素。当事人内心更多的是希望既能解决纠纷保护自己的权利,又不伤和气,不撕破脸面,调解成功后社会效果往往比较好。在调解过程中,要结合中华民族养老敬老的优良传统及有关法律法规,耐心细致地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及时有效地解决纠纷。      (4)加强精神赡养原则。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许多老年人衣食无忧,他们最大的愿望就是自己的子女能多和他们聊聊天、叙叙家常,沟通交流一下思想感情,享受天伦之乐,但由于现代生活节奏的加快,子女和老人谈心交流的时间较少,老人的孤独感增强。这就要求子女不仅在物质上对老年人予以帮助,而且还要给老年人精神上的慰藉。作为子女可以定期或不定期探视老年人,给予生活精神上的关心帮助,在老人生病时给予医治并适当陪护,不虐待遗弃老人,不能限制老年人的生活及人身自由,不侮辱、伤害老年人等,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自幼送人抚养的子女与生父母赡养纠纷该如何处理      根据《收养法》第23条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清除,那么子女有理由拒绝其生父母的要求。但在其生父母年老体弱,无以为生的情况下,也可以说服子女对其生父母在经济上给予适当照顾,本人坚决不愿意也不能勉强。如果虽形成收养关系,但收养关系解除时,子女尚未成年,那么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自行恢复,或虽然子女已成年,但子女与父母协商恢复了权利义务关系,那么子女对父母有尽赡养的义务。如果当时生父母主观上想尽抚养义务,但确因生活所迫无力抚养及不能克服的因素,无耐将子女送人抚养。这不是父母自身的过错,子女不能以此为借口不尽赡养义务。应按《婚姻法》第21条的规定,对生父母负担一部分生活费用,这是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在特殊情况下的一个例外。      5、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赡养纠纷该如何处理      根据《婚姻法》第25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对于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赡养纠纷,按照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如果生父母对非婚生子女尽了抚养义务,成年非婚生子女对其生父母应尽赡养扶助义务。反之则不承担义务。      6、继父母与继子女赡养纠纷该如何处理      根据《婚姻法》第27条的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继子女对其继父或继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继父或继母与生母或生父离婚后或生父生母死亡后,如果继父继母与继子女间由于长期共同生活已形成抚养关系,有负担能力的继子女对曾经长期抚养教育过他们的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继父或继母应尽赡养扶助义务。但如果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并未尽抚养义务,根据权利义务一致原则,这种情况下,继子女对继父或继母就没有承担赡养扶助的义务。      7、养父母与养子女赡养纠纷该如何处理      该纠纷处理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婚姻法》和《收养法》。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6条的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因此养子女对养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根据《收养法》第40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据此,如果养父母未对养子女尽了抚养义务,则养子女在收养关系解除后对养父母不承担赡养义务。      8、犯有杀害、遗弃、虐待子女罪的父母,能否共求子女赡养      从继承法的规定来看,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同样道理,犯有杀害、遗弃、虐待子女罪的父母原则上不再享有子女赡养的权利。因为让身心受到严重摧残的受害者再去赡养加害人,无论于法、于情、于理均说不过去。如果子女不计前嫌自愿赡养伤害过自己的父母,法律则不予干涉。      赡养义务是由特殊的身份关系所决定的,因此除了合法的变更身份,即通过收养成立新的父母子女关系从而解除原有的父母子女关系外,父母子女间不能通过协议来解除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父母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有权向成年子女请求给付赡养费,并不以父母已经对子女实际承担义务为前提。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无期限的,只要父母需要赡养,子女就不能因为父母再婚或其他理由而拒绝承担赡养义务。      关于子女不支付赡养费的例外情形,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从最高人民法院一些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来看,如果赡养权利人过去对子女有严重的虐待、遗弃、故意伤害等行为,由于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父母子女关系,伤害了子女的感情,故赡养权利人请求子女支付赡养费时,一般不予支持。      在审判实践中,对此应予从严掌握。因为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是法定的和无附加条件的,在目前社会保障机制尚不完善、家庭主要承担养老育幼职责的现状下,不能轻易免除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鉴于子女与父母之间特殊的身份关系,也不能简单地用等价有偿、公平合理的一般民法理念加以衡量。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欢迎进入,咨询专业律师。

关于老人赡养纠纷处理

6. 关于老人赡养纠纷处理

可以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或者按照协商一致的情形履行的可以诉至法院。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关于老人赡养纠纷处理:第一,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第二,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第三,进一步加大舆论宣传力度。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一,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赡养纠纷是家庭的内部矛盾,如果严格依据法律办事的生硬判决反而可能起到适得其反的效果,更无助于家庭和睦关系的建立。第二,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深入调研农村老人的社会保障问题,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积极探索和构建覆盖面更为广泛、救助更加及时、保障更加充分的社会综合保障体系。第三,进一步加大舆论宣传力度。舆论宣传的力量是无穷的。我们应积极利用电视等媒体方式,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法律水平,积极弘扬关爱老人的传统思想理念,培养形成尊老敬老的舆论环境和良好社会风气。第四、依法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7. 关于老人赡养纠纷处理

法律分析:第一,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
赡养纠纷是家庭的内部矛盾,如果严格依据法律办事的生硬判决反而可能起到适得其反的效果,更无助于家庭和睦关系的建立。
第二,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深入调研农村老人的社会保障问题,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积极探索和构建覆盖面更为广泛、救助更加及时、保障更加充分的社会综合保障体系。
第三,进一步加大舆论宣传力度。
舆论宣传的力量是无穷的。我们应积极利用电视等媒体方式,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法律水平,积极弘扬关爱老人的传统思想理念,培养形成尊老敬老的舆论环境和良好社会风气。
第四、依法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关于老人赡养纠纷处理

8. 怎么解决关于赡养老人的家庭纠纷

法律分析:给朋友担保被起诉没钱还可以申请延期还款或者分期还款,但不能不还。延期还款或者分期还款需要和申请人协商,协商不成的,只能继续履行。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五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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