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打官司,律师费是不是由败诉方承担?
律师费一般情况下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但是法定情况下可以要求对方承担。
由有关规定明确规定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
1、合同纠纷案件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2、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3、商标民事纠纷案件。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2. 打官司律师费谁出,是败诉方吗
法律分析:打官司律师费应该是有委托方来出,并不是败诉方出。一般是谁委托谁负担,法律认为,是否聘请律师是当事人的权利,而不是必须行为,但在下列案件中,律师费可以由败诉方负担:交通事故案件律师费可以要求对方承担。
法律依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律师承办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由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统一收取律师费和有关办案费用,不得私自收费,不得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3. 打官司律师费是败诉方出吗
1.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我国民事诉讼中,出庭律师经审判长许可,有权向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发问,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出庭作证,有权要求提供新的证据,有权对当庭宣读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证据提出异议,有权申请重新鉴定或者重新勘验。
2.法律依据:《律师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合同中明确收费条款。合同或者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支付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
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后,不得擅自变更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金额。确需变更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第二,律师费是先付还是后付?
律师费有可能是先交,也有可能是后交,因为是根据双方协商确定的,正常的委托是先交,办理委托手续。如果是风险代理人,要先办理手续,胜诉后再付款。输了官司就不赔了。然而,风险代理应该收取更高的费用。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人委托指派律师办理案件时,会在委托代理合同中约定律师代理费、办案费用等事项,并按约定执行律师相关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通常按标的金额比例收取。一般来说,律师的代理费需要在签约时或者签约后几天内支付。
4. 打官司如果败诉对方律师费谁付
法律分析:首先,律师代理费应当由败诉方全部承担的理由不正确。因为,有些案件虽然确定了责任的承担比例或确定了义务的承受人,但并不能据此认定他便是本案的败诉方。简言之,败诉的对象具有不确定性或模糊性,在这类案件中,要求败诉方承担对方当事人的律师代理费就有失公平。比如在人身伤害案件中的混合过错中的一方当事人,又如离婚案件中的双方当事人中任何一方提出;这样就不能判决败诉方承担律师代理费。
其次,胜诉方的律师代理费在法律关系非常明确的情况下由败诉方承担是可以得到支持的。因为,在诉讼中,特别是侵权之诉及合同违约之诉中,将代理费的损失视作损害事实的范畴,符合《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精神。现代法律的基本精神要求保障权利人完整的合法权益,并非部分权益。当事人通过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保障其权益的完整性,是完全合乎情理的,也是有法可依的。我国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受害人因此遭受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其合理支出的律师代理费的损失作为损害事实的一部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比如在交通事故案件中的无过错方,原、被告双方的责任经交警责任认定确定了,按法律规定和道德规范也应当由责任方及时向对方进行赔偿或给付抢救费,但是责任方却往往一拖再拖,即使是受害人在医院抢救需要救治的费用也不给付,同时这类受害人也不懂法律规定,其委托律师要求加害人赔偿所用费用也应当由责任方承担。又如在合同纠纷案件中,有的被告恶意逃债,故意不履行债务或转移财产,造成债权人不能及时实现债权或债权人无权到有关机关收集证据而只能委托律师对债务人的经营情况进行取证,而债权人为此支出的律师费完全是由债务人的恶意行为造成,因此该项损失就应当由债务人承担。
第三,对于胜诉方的律师代理费是否应当由败诉方承担在审判实践中也应当特别注意下列情形。因为我国律师制度起步晚,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对律师收费缺乏有效、有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律师多收费、不合理收费的现象时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确定由相对方承担律师代理费的做法有失公平。
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如果按20000万计,一审的案件受理费,你应当预交300元。如果一方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启动二审程序时,按一审受理费预交。
(二)非财产案件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10-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不另收费;超过1万元的,超过部分按1%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3.侵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有争议金额,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4.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30元至50元。
5.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10至50元。
5. 为什么律师费不能让败诉方承担
在之前法律规定只有以下11中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人身损害赔偿、名誉侵权、交通肇事案件、法律援助案件、著作权侵权案件、商标侵权案件、专利侵权案件、不正当竞争案件、合同纠纷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诉讼案件、担保权诉讼案件、仲裁案件
但是于2016年09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在此之后可以申请律师费由败诉方支付。
扩展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促进司法公正,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出如下意见。
1.遵循司法规律推进繁简分流。科学调配和高效运用审判资源,依法快速审理简单案件,严格规范审理复杂案件,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根据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社会影响等因素,选择适用适当的审理程序,规范完善不同程序之间的转换衔接,做到该繁则繁,当简则简,繁简得当,努力以较小的司法成本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
2.推进立案环节案件的甄别分流。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科学制定简单案件与复杂案件的区分标准和分流规则,采取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方式,确保简单案件由人民法庭、速裁团队及时审理,系列性、群体性或关联性案件原则上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对于繁简程度难以及时准确判断的案件,立案、审判及审判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会商沟通,实现分案工作的有序高效。
3.完善送达程序与送达方式。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依照规定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积极运用电子方式送达;当事人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提供并确认传真号、电子信箱、微信号等电子送达地址。充分利用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建立全国法院统一的电子送达平台。完善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进行送达。
4.发挥民事案件快速审判程序的优势。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积极引导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对于标的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简单民事案件,或者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但标的额在规定标准以下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依法适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积极引导当事人将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案件转入督促程序,推广使用电子支付令。
5.创新刑事速裁工作机制。总结刑事速裁程序试点经验,加强侦查、起诉、审判程序的衔接配合。推广在看守所、执法办案单位等场所内建立速裁办公区,推动案件信息共享及案卷无纸化流转,促进案件办理的简化提速。
6.简化行政案件审理程序。对于已经立案但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行政案件,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径行裁定驳回起诉。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探索建立行政速裁工作机制。
7.探索实行示范诉讼方式。对于系列性或者群体性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选取个别或少数案件先行示范诉讼,参照其裁判结果来处理其他同类案件,通过个案示范处理带动批量案件的高效解决。
8.推行集中时间审理案件的做法。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适用速裁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的轻微刑事案件,实行集中立案、移送、排期、开庭、宣判,由同一审判组织在同一时段内对多个案件连续审理。
9.发挥庭前会议功能。法官或者受法官指导的法官助理主持召开庭前会议,解决核对当事人身份、组织交换证据目录、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等相关程序性事项。对于适宜调解的案件,积极通过庭前会议促成当事人和解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对于庭前会议已确认的无争议事实和证据,在庭审中作出说明后,可以简化庭审举证和质证;对于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征求当事人意见后归纳争议焦点。
10.创新开庭方式。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刑事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采用远程视频方式开庭。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可以使用视听传输技术或者同步视频作证室等作证。
11.推行庭审记录方式改革。积极开发利用智能语音识别技术,实现庭审语音同步转化为文字并生成法庭笔录。落实庭审活动全程录音录像的要求,探索使用庭审录音录像简化或者替代书记员法庭记录。
12.推进民事庭审方式改革。对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可以直接围绕诉讼请求进行庭审,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程序限制。对于案件要素与审理要点相对集中的民事案件,可以根据相关要素并结合诉讼请求确定庭审顺序,围绕有争议的要素同步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13.探索认罪认罚案件庭审方式改革。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探索简化庭审程序,但是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的,可不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审理的,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程序限制。
14.促进当庭宣判。对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原则上应当当庭宣判。对于适用民事、刑事、行政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当当庭宣判。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刑事、行政案件,逐步提高当庭宣判率。
15.推行裁判文书繁简分流。根据法院审级、案件类型、庭审情况等对裁判文书的体例结构及说理进行繁简分流。复杂案件的裁判文书应当围绕争议焦点进行有针对性地说理。新类型、具有指导意义的简单案件,加强说理;其他简单案件可以使用令状式、要素式、表格式等简式裁判文书,简化说理。当庭宣判的案件,裁判文书可以适当简化。当庭即时履行的民事案件,经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在法庭笔录中记录相关情况后不再出具裁判文书。
16.完善二审案件衔接机制。积极引导当事人、律师等提交电子诉讼材料,推进智慧法院建设和诉讼档案电子化,运用电子卷宗移送方式,加快案卷在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移送。优化二审审理方式,围绕诉讼各方争议问题进行审理,避免二审与一审在庭审和裁判文书方面的不必要重复。强化二审统一裁判尺度、明确裁判规则等功能。
17.提升人案配比科学性。在精确测算人员、案件数量和工作量的基础上,动态调整不同法院、不同审判部门的审判力量。根据法院审级、案件繁简等相关因素,合理确定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配置比例,科学界定各自职能定位及其相互关系,最大程度地发挥审判团队优势。
18.推广专业化审判。在充分考虑法官办案能力、经验及特长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案件的不同类型确定审理类型化案件的专业审判组织,根据案件的繁简程度确定专门审理简单案件与复杂案件的审判人员。推进办案标准化建设,健全案例工作制度。构建法官轮岗机制,完善业绩评价体系,激发和保持审判队伍的活力。
19.推进审判辅助事务集中管理。根据审判实际需要,在诉讼服务中心或者审判业务等部门安排专门的审判辅助人员,集中负责送达、排期开庭、保全、鉴定评估、文书上网等审判辅助事务。
20.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推动综治组织、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公证机构等各类治理主体发挥预防与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完善诉调对接工作平台建设,加强诉讼与非诉纠纷解决方式的有机衔接,促进纠纷的诉前分流。完善刑事诉讼中的和解、调解。促进行政调解、行政和解,积极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裁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
21.发挥律师在诉讼中的作用。积极支持律师依法执业,保障律师执业权利,重视律师对案件繁简分流和诉讼程序选择的意见,积极推动律师参与调解、代理申诉等工作。
22.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非诚信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节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杠杆作用,促使当事人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参考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
6. 律师费是由败诉方承担吗
一、律师费是由败诉方承担吗1、律师费是由败诉方承担的。在我国的民事诉讼的程序中,律师在法庭上,经审判长许可,有向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发问权,有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作证权,有申请调取新的证据权,有对当庭宣读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录等证据提出异议权,有申请重新鉴定或者重新勘验权。2、法律依据:《律师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后,不得单方变更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数额。确需变更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二、律师费是先付还是后付请律师费用是先给还是后给都是可以的,因为这是根据双方当事人协商来进行确定,正常委托是先支付和办理委托程序。如果是风险代理人,首先要办理手续,等待胜诉后再付款,如果败诉,则不予付款。然而,风险代理人应该收取更高的费用。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指派律师承办案件,会在委托代理合同中对律师代理费、办案花费等事项进行商定,并按商定执行律师相关收费准则及付款方式等,通常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通常而言,律师代理费需要在签订合同时或者签订合同后几日内支付律师费的。
7. 律师费真的可以由败诉方承担了吗
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要求败诉方承担律师费,只有这些情况才可以:
一、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只要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则在起诉或
仲裁时关于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一般都会得到支持。因此合同双方在拟定合同时可将律
师费列为违约赔偿内容中甚至可以将律师费的承担方式、承担标准也详细列明。在拟定这
样的违约条款时须特别注意必须明确写明"律师费"其他如"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均属约定
不明确可能不会得到关于律师费的支持法院对此约定的审查非常严格。原告在起诉时须
提交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合同和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律师费发票作为律师费支付的证据。
但是支持的具体数量会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根据案件性质酌情支持通常法院会支持"
合理"的律师费用而并非全部的费用。
二、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合理的律师费。
1、人身损害赔偿、名誉侵权、交通肇事案件《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
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
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3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
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
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
合理费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早在2000年作出的 "关于印发 《关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几
点具体意见》的通知中针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提出 "律师费在性质上属于财产利益原则上
可作为损失。"
2、法律援助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第7
条"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差旅费、文印费、交通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办案
必要开支受援方列入诉讼请求的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判由非受援的败诉方承担"。因此律
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建议将律师费列入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方承担。
3、著作权侵权案件《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
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
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根据《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的规定"著作权法第
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
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
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4、商标侵权案件《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7条明确规定"商标法第56条第1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
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5、专利侵权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2
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可以将权利人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
付的合理费用计算在赔偿数额范围之内。"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案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 侵犯布图
设计专有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
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需要指出的是前四种情况都属于知识产权案件并且必须是侵权案件且都表述为"为制
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虽未明确为律师费却包含律师费当然前提是律师费是符
合市场行情的"合理"开支。
7、不正当竞争案件《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
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
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
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8、合同纠纷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诉讼案件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26条明确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
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9、担保权诉讼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1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
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分析债务人如约履行债务债权人的
权益即能得到实现由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不得不通过诉讼的方式来实现权利由
此所支付的律师费是当事人为实现其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属于当事人的财产损失《担保法》
第21条规定的 "实现债权的费用"应当包括合理的律师费。
10、仲裁案件仲裁可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1994、1995、1998、2000
版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简称《贸仲规则》都有类似规定仲裁庭
有权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为办理案件所支出的部分合理的费用但补偿金额
最多不得超过胜诉方胜诉金额的10%。在实践中此费用也包括律师费但有胜诉金额10%的比
例限制。而最新的《贸仲规则》2005年版则取消了此10%的限额规定第46条规定"费用
承担一仲裁庭有权在仲裁裁决书中裁定当事人最终应向仲裁委员会支付的仲裁费和其他费用。
二仲裁庭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
的合理的费用。仲裁庭裁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费用是否合理时应具体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胜诉方当事人及/或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因素"。显然这给了仲裁庭更大的自由裁量权。
8. 律师费是由败诉方承担吗
法律分析:依据我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费用由于诉讼费用,而诉讼费用一般是由败诉方承担的。但是律师费一般是由委托方自己承担,例外是在合同纠纷案件,或者在非合同纠纷、但原被告之间曾订立过与案件争议相关的文书的情形下,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发生纠纷,双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那么在起诉或仲裁时,根据合同自由原则,胜诉方关于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一般都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变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