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出售的固定资产已做进项税的帐务处理

2024-05-20

1. 营改增后出售的固定资产已做进项税的帐务处理

要做“进项税转出”
1,出售固定资产,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只能是普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且还要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出售固定资产,首先要将卖出的固定资产从账面转出,然后通过“固定资产清理”这一科目确认出售的收入,还有确认应交的税费,最后在结转固定资产清理,如果固定资产清理在借方,表示净收益,在贷方,表示净损失。
3,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1)企业出售固定资产时;
借 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 固定资产 
(2)倘若在出售固定资产时,产生了清理费用的,清理费用要缴纳营业税;
借 固定资产清理
贷 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清理费*税率)
(3)当出售固定资产,收到出售价款的时候,分录为:
借  银行存款(款项收到)
应收账款 (款项未收到)
贷 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4)结转固定资产清理时,清理净损益处理时;
生产期间正常损失的:借 营业外支出-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
贷 固定资产清理 
(5)最后再看“固定资产清理”这一科目,如果有余额,并且余额在借方,就表示净收益,在贷方【如(4)】就表示净损失;
借 固定资产清理
营业外收入-非流动资产处置所得
总之,销售固定资产,必须得通过“固定资产清理”这一科目来核算。

营改增后出售的固定资产已做进项税的帐务处理

2. 营改增后出售的固定资产已做进项税的帐务处理

要做“进项税转出”
1,出售固定资产,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只能是普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且还要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出售固定资产,首先要将卖出的固定资产从账面转出,然后通过“固定资产清理”这一科目确认出售的收入,还有确认应交的税费,最后在结转固定资产清理,如果固定资产清理在借方,表示净收益,在贷方,表示净损失。
3,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1)企业出售固定资产时;
借
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
固定资产
(2)倘若在出售固定资产时,产生了清理费用的,清理费用要缴纳营业税;
借
固定资产清理
贷
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清理费*税率)
(3)当出售固定资产,收到出售价款的时候,分录为:
借
银行存款(款项收到)
应收账款
(款项未收到)
贷
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4)结转固定资产清理时,清理净损益处理时;
生产期间正常损失的:借
营业外支出-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
贷
固定资产清理
(5)最后再看“固定资产清理”这一科目,如果有余额,并且余额在借方,就表示净收益,在贷方【如(4)】就表示净损失;
借
固定资产清理
营业外收入-非流动资产处置所得
总之,销售固定资产,必须得通过“固定资产清理”这一科目来核算。

3.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怎么处理

一般纳税人2008年购入固定资产时,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现在销售应按照什么税率缴纳增值税?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

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2009〕90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

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财税〔2008〕170号文件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中“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因此,自2014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

1、一般纳税人2009年购入固定资产时,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现在销售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因此,购买时已经认证抵扣过的固定资产,再销售时按17%适用税率征收。

2、 一般纳税人最近销售其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但购进该固定资产时是小规模纳税人,因此没有抵扣过增值税进项税额,销售时按照什么税率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这种情况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中“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修改为“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因此,自2014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购进该固定资产时是小规模纳税人,没有抵扣过进项税额的,现在销售应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怎么处理

4. 销售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属于销项税还是进项税额转出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摘要】
销售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属于销项税还是进项税额转出【提问】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销售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属于销项税额。【回答】
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回答】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回答】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回答】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回答】
进口货物交的关税【提问】
取得 海关开具的进口增值税专用缴纳书可以抵扣吗【提问】
您好,取得海关开具的进口增值税专用缴纳书的话是可以抵扣的。【回答】
若您还有问题需要咨询,请关闭当前服务后再次下单向我发起提问,祝您生活愉快。【回答】

5.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的问题

不是,只用2009年以后购买的生产用的设备等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并且在抵扣进项税之前要先到税局备案。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时需要进项税额转出。自建的工程不可以抵扣进项税的。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对于一般纳税人的不动产以及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购进货物,是不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的。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又对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进行了界定,即“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扩展资料: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实际工作中,经常存在纳税人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事先并未确定将用于生产或非生产经营,但其进项税税额已在当期销项税额中进行了抵扣,当已抵扣进项税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
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和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税额中扣除,在会计处理中记入“进项税额转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进项税额转出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的问题

6. 固定资产出售,增值税该怎么处理?

按照问题的介绍,应该是实行增值税转型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那么处置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生产设备时,按照出售价格及17%的税率计算交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 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时 增值税进项税额计入哪个账户?

A固定资产 B营业外支出 C在建工程 D应交税金
计入在建工程还是应交税费
答案是选D(2009年1月1日起选D)

做实物题的时候都是计入应交税费的,为什么这里要选在建工程?问题补充: 
参考答案不是D,是C(2009年1月1日以前选C )
附;: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时 增值税进项税额计入哪个账户?

8. 一般纳税人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要交增值税吗

一般纳税人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要交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依照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同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57号):以上所有“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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