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支持文物保护开发旅游吗?

2024-05-09

1. 政府支持文物保护开发旅游吗?

国家文物局日前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意见》。意见明确,社会力量可利用文物建筑开设博物馆、陈列馆等公共文化场所,也可利用文物建筑开办民宿、客栈、茶社等旅游休闲服务场所。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是健全社会参与机制,推动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和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中办、国办出台的《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健全社会参与机制,支持社会力量合理利用文物资源,探索社会力量参与不可移动文物使用和运营管理。国家文物局相继印发《关于促进文物保护利用的若干意见》《文物建筑开放导则(试行)》等文件,对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提出了原则性规定。
我国76万余处不可移动文物中文物建筑有40万余处,其中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低级别文物建筑占95%以上。此类文物建筑数量众多、分布广泛、产权复杂,保护管理难度大。加上一些地方政府投入不足、基层保护管理力量薄弱,部分文物建筑长期无人看管,日常维护保养不到位,面临坍塌和消失的危险。因此,需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的保护利用。
近年来,各地针对低级别文物建筑保护利用进行了有益探索。如山西、福建、安徽等地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认领认养。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通过“拯救老屋行动”等,对乡村文物建筑进行修缮,促进其保护和利用。但是从目前情况看,各地尚未取得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低级别文物建筑保护利用问题依然很突出,亟需出台相关政策性文件予以规范和引导。
《意见》明确了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以及参与内容、方式和程序等,对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进行规范和引导。
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内容非常丰富和广泛,可通过社会公益基金、全额出资、与政府合作等方式,按照《文物建筑开放导则(试行)》要求,参与文物建筑本体保护修缮、历史风貌维护、旅游文创开发、文化传承发展等文物保护利用全过程。目的是通过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推动大量低级别文物建筑“有人管、在利用、出效益”。
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可以获得一定时限的管理使用权,管理使用期限最长一般不超过20年。在管理使用期间,可以利用文物建筑开设博物馆、陈列馆、艺术馆、农村书屋、乡土文化馆和专题文化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场所,也可以开办民宿、客栈、茶社等旅游休闲服务场所。利用文物建筑丰富城乡业态,充分发挥文物建筑的文化价值和公共服务属性,为社区服务、文化展示、参观旅游、经营服务、传统技艺传承和文创产品开发等,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服务。
我国文物建筑分布广泛,各地保护状况各异,保护利用需求不同,为保障社会力量参与渠道畅通,《意见》确立了文物建筑名录发布制度。由县级文物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文物建筑保护管理实际情况,选择国有或集体所有的文物建筑,拟定引入社会力量参与保护利用的文物建筑名录,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按照自愿的原则,鼓励私人将其所有的文物建筑纳入名录,一并公布。公布的文物建筑名录包括文物建筑简介、保护利用需求、所有人或使用人情况等基本信息,供社会力量自主参考选择。
为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意见》要求各地文物部门通过公开竞争方式,确定引入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社会力量主体,并向社会公示。引入社会力量主体后,按照“一处一策”的原则,文物建筑所有人或使用人与确定的社会力量主体签订保护利用协议,明确保护利用要求、各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对于没有明确使用人的国有文物建筑,可由县级文物部门与社会力量主体签订保护利用协议。为确保各地签订协议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国家文物局依据有关规定,并征求各地意见,制订了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协议参考文本,供各地参考使用,各省也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订具体的协议文本。
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需要各地文物部门的积极动员、广泛引导和大力推动,《意见》要求各地文物部门从四个方面加以引导。一是建立完善激励机制。各地可按有关规定,通过投资补助、运营补贴、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对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给予引导资金和项目支持。对社会力量参与成效显著、具有示范推广价值的文物建筑保护利用项目,可通过文物保护基金等给予必要的奖励。二是实施示范引领。各地可根据文物建筑类型和地域分布特点等,选择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文物建筑集中分布区域,开展示范或试点,探索导向明确、路径清晰、保护有力、利用有效的文物建筑保护利用模式,逐步推广实施。三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文物部门要将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纳入重点工作,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及时发布名录,快捷办理相关审批,积极提供有关业务咨询服务等。四是大力开展宣传引导。加强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推广典型案例、成功经验和有效模式,增强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获得感和荣誉感,营造全社会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良好氛围。
《意见》要求各级文物部门对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工作强化监管,规范文物建筑保护利用行为。一是加强事前监督。除发布可供社会力量参与保护利用的文物建筑名录外,《意见》还要求文物部门监督文物建筑所有人或使用人与社会力量主体签订保护利用协议,通过签订协议确定相关权利和义务,协议签订后报省级文物部门备案。二是开展事中检查评估。《意见》要求文物部门定期对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项目开展检查评估,对发生的违法违规、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或者危害破坏文物安全等行为的,要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应立即终止协议。三是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意见》强调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不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不得开设私人会所、高档娱乐场所,不得对文物建筑本体造成破坏,不得将文物建筑转让或者抵押、质押等。

政府支持文物保护开发旅游吗?

2. 文物保护应如何与社会发展相促进

(一)提高认识,转变观念。要辩证地思考经济增长与文物保护的关系,充分认识到文物保护工作的完善有助于发展经济,文物是具有多种社会功能的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当然也是发展旅游经济的重要资源。
(二)健全法制,确立标准。
(三)教育公众,加大宣传。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文物管理和经济建设工作水平。

3. 增加文物保护以及文物保护的重要作用

“保护为主”强调了文物工作的根本任务。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文物保护,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同时也要求文物工作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把文物本体及其原生环境的保护和保存放在首位,这是文物事业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是文物工作安身立命的基石,也是国际社会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的通则。在当前情况下,我们要着重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理论研究,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加强对文物保护基础理论、管理体制、维修原则、基本方法的研究,深化对文物工作热点、难点、重点问题的研究,在实践中探讨传统工艺和现代科学技术相结合的最佳途径。 

“抢救第一”表明了文物保护时不我待的紧迫感。要求我们充分认识到在当前社会经济还不甚发达、基本建设突飞猛进的时期,是文物工作较为艰苦、任务最为艰巨的时期。强调把抢救放在文物保护工作的首位,就是要引起人们对文物保护工作面临严峻形势的高度重视,从而动员各级政府和全社会都来关心和支持文物的保护和抢救,同时也要求文物部门合理规划,统一部署,抓住重点,急事先办,把有限的力量集中起来,解决当前存在的迫切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在强调“抢救第一”的同时,应当注意两个问题:一是要做好工作规划,抢救第一不是仓促行事、临时突击,而是要纳入到我们的工作规划当中,要理清工作中的轻重缓急,做好文物工作的各项规划,还要将这些规划纳入到当地社会发展计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当中;二是要注意日常维护,不能片面强调大修而忽视岁修,岁修做得好,不仅可以节约有限的人力物力,还可以避免大修给文物带来的伤筋动骨,延缓文物的衰老。 

“合理利用”要求各级文物部门充分认识到文物本身所具有的文化教育作用、鉴古知今作用和科学研究作用,要善于利用文物资源的独特优势展示中华民族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所形成的强大凝聚力、创造力和生命力,帮助人民群众认识自己的悠久历史和优良传统,增强民族自信心,激发爱国热情,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我们要尽可能多地把得到有效保护的各类文物向社会推出,充分发挥文物对促进中外文化交流、推动旅游和社会经济发展等的积极作用。对于不可移动文物,在确保文物不受损害的前提下,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发挥作用,促进相关产业发展。对于可移动文物,也要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通过陈列展览供广大群众观赏。我们不赞成将文物“藏在深闺人未识”,进而造成博物馆“门前冷落车马稀”的现象,同时也不赞成过度开发、竭泽而渔的做法,在扩大开放、利用的同时,也要考虑文物的脆弱性,研究文物开放利用的合理方式并确定文物承受能力的界限,保证文物利用的合理、规范、有序。 

“加强管理”是实现文物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根本保证。从当前的工作实际出发,“加强管理”的主要内涵,一是继续深化文物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文物保护的机构建设和职能配置;二是大力推进依法管理、依法行政,健全执法队伍,加大执法力度;三是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的政策研究,制订更加科学、合理、严密、完善的规章、制度、政策和规划,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完善工作机制;四是增加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中的科技含量,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成果与手段,提高文物建档、保管、保护、展览、信息传播和科学研究水平;五是要积极普及文物知识,宣传文物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及其重要作用,提高全民族的文物保护意识,努力完善国家保护为主、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文物保护的新体制。 

“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坚持既有利于文物保护、又有利于经济建设和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原则,坚持文物工作必须服从和服务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统一的原则。文物工作方针所阐述的科学内涵,既强调了文物工作的重点所在,又突出了文物工作各个方面的辩证关系,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符合文物工作的自身规律和客观实际,为我们做好新时期的文物工作提供了强大的思想武器和坚实的理论依据。

增加文物保护以及文物保护的重要作用

4. 文物旅游开发是对文物的破坏,还是对文物的保护?

绿维创景规划设计院认为,文物旅游开发可以深入挖掘文物资源的内在价值,展现文物所代表的文化内涵,通过旅游活动使深刻的文化内涵和遗产得到传承和发展。只有通过旅游规划的手法和理念,才能更好的再现文物资源的深刻内涵,才能使这种保护和传承成为大众的自觉行为,才能变“被动保护”为“主动保护”,真正实现“保护性开发”。
文物作为一种特殊资源,是人类在长期社会活动中创造的物质和精神文明实物载体,是历史遗留下来的社会发展水平的代表性实物,它积淀着丰富的历史信息,是前人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它的不可再生性决定了保护文物是前提。但是只保护不开发这种极端的观点我们并不赞同,合理利用是对文物的最好保护。
1、合理利用可以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
文物是我们从事科学研究、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珍贵文化资源。对文物的合理利用可以展现文物的价值和功能,并发扬光大,启迪世人。此类合理利用可以使人们获得丰富的知识,唤起人们对文物的热爱,加深对文物价值的理解,认识到文物的重要意义,增强文物保护意识,从而直接或间接地起到有利于文物保护的作用。
2、合理利用可以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文物保护经费不足的问题。
毋庸置疑,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是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宝贵财富,利用文物资源可以促进旅游业的发展,并带动其他相关产业的发展。例如山西省的大同、平遥等地,充分发挥文物优势,积极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并成功入选世界遗产名录,不仅提高了文物资源知名度,使相关的旅游景点获得巨大的经济效益。而经济效益的提高,反过来又能更有力地支持文物保护,解决文物保护中常遇到的经费不足的问题。

5. 关于保护“文物、名胜古迹”等,国家出台了哪些政策?

根据《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界定,自然遗产指具有突出价值的由物质和生物结构或这类结构群组成的自然面貌;地质和自然地理结构以及明确划为濒危动植物保护区;自然景观或明确划分的自然区域,如我国的三江并流、九寨沟、武陵源。自然遗产保护区包括:国家公园和其他早已指定的物种保护区。 根据《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界定,文化遗产是指具有突出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的成分或结构、铭文、窟洞以及联合体,如中国的故宫;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环境风景结合方面具有突出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有突出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及考古地址等,如中国的长城、秦始皇陵。

关于保护“文物、名胜古迹”等,国家出台了哪些政策?

6. 文物承载着历史的文明,普通人能为文物保护做哪些努力?

随着社会的发展呢,人们的生活水平也是在不断的提高当中,但是在此也伴随着生活快节奏的出现,每个人都面临着高强度的工作压力,对于空余时间进行旅游呢也是一个不错的行为,受到了很多人们的喜爱,毕竟在看看外面美丽的风景也能够让自己内心得以治愈,但是在新闻当中我们经常能够看到破坏文物的现象时常都有存在,但是在频频出现的情况之下却依然都没有得到一个很好的解决,更多的时候也是存在着他们思想认知的不够到位所造成了,因为在很多的情况就在对于我们的行为,都是在依靠着思想的支配下所进行了。
对于文物呢也是承载着历史的文明,他是我们过去的证明,我的应该去学会保护他们而并不是去以自己的方式破坏,对于普通人来说我们应该去做到爱护他们,不去随意攀爬、并且对于游客的胡写乱画加以制止,因为在之前的新闻当中我们也经常看到一些游客为了留下自己的足迹而在古建筑上面写下到此一游类似的语句,给予后来的旅游人员都是一个不好的视觉效果,每一个人在旅游的时候都是怀着憧憬的态度去进行的,而在此呢却看到破坏的事情出现那么也是一个他们所不想要看到的了,更加的给予他们烦恼的心理上雪上加霜。
对于一些破坏文物的事情呢,相关旅游管理部门也应该给予相应的惩罚,对他们进行合理的思想教育,因为在很多的时候对于我们的行为都是在依靠的思想的支配下所进行了,而在此从源头杜绝才是一个最根本的方式,只有去真正的杜绝类似现象的出现才能够真正保护我们的世界,让它充满美好。

7. 中国是文明古国,也是文物大国,该如何加强对文物的管理?

我国是有着五千年灿烂文化的文明古国和文化遗产大国。加强文物保护不仅是中华儿女传承古老文明的历史责任,也是建设精神家园、凝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之举。
文物承载灿烂文明,传承历史文化,维系民族精神,是老祖宗留给我们的宝贵遗产,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深厚滋养。


文物管理内容 文物管理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从宏观控制,到微观保护,包括的内容极其丰富,涉及的方面极为广阔。但就其主要方面而言,一般分为法规管理、计划管理、技术管理、专项管理等。
法规管理 运用文物法规(见中国文物法规)保护管理文物,是文物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以法制管理文物的必然途径。它主要包括国家制定的法律、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文物法规、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保护管理文物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重要规章、制度等。

计划管理 既是文物管理的内容,又是实行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主要包括制定文物保护管理的各项计划,如文物调查、普查计划,文物保护单位划定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计划和纳入城乡建设规划,文物建筑保护、维修计划,文物事业发展计划和长远规划等。
技术管理 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保护、维修、检测文物,是防止文物免遭自然因素损坏、延长保存年限的重要手段。它主要包括制定或贯彻执行文物保护技术方针、政策,确定文物保护技术发展方向,组织文物保护技术培训及情报交流等。

专项管理 主要是对大的类别的文物实行有计划的系统管理,如文物保护单位管理(见文物保护单位管理)、考古发掘管理 (见考古发掘管理)、馆藏文物管理(见馆藏文物管理 )、文物出境管理(见文物出境管理)等,都属于此,它们是文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是文明古国,也是文物大国,该如何加强对文物的管理?

8. 我们国家有哪些文物保护的措施?

分类:  社会民生 >> 法律 
   解析: 
  
 人大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国务院设立文物局
 
 在全国设立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管理机构。
 
 建设各级博物馆。
 
  
 
 积极加入国际公约。
 
 积极申报世界遗产。
 
 通过法律加强海关查验。
 
 文物分级制度。
 
 鼓励个人合法收藏。
 
 加大资金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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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参考 *** :
 
 中国文物保护体系分为可移动文物保护和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两个体系,负责文物保护工作的核心机构是各级文物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界定的文物范畴为:“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
 
 可移动文物主要实行以博物馆为主的保护。 可移动文物大多收藏在国家建立的、具有良好保护设施的博物馆或者纪念馆和科研院所中,因而被称为馆藏文物。馆藏文物分为一般文物和珍贵文物两类。珍贵文物又分为一、二、三级文物,且必须建立文物藏品档案。各级文物局负责管理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作。
 
 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主体,主要是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另外也包括世界遗产、重点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村)等。
 
 文物保护单位。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县级三个层次,以及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其它六个种类,由各级文物机构负责管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由国家文物局提出,报国务院批准。目前已批准了五批共1271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在台湾,文物保护单位被称为古迹。 
 
 历史文化名城。分为国家级和省级两个层次,由各级建设部门和文物机构共同负责管理。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单由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共同提出,报国务院批准。目前已经批准了三批及增补共102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历史文化名镇(村)。分为国家级和省级两个层次。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和中国历史文化名村名单由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评选、公布。目前已经公布了一批10个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和12个中国历史文化名村。 
 
 风景名胜区。分为国家级和省级两个层次。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名单由建设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目前已经公布了五批共177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世界遗产。一般情况下,中国提出申报的世界遗产项目都是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之一。由建设部或国家文物局提出申报名单,教育部担任总协调,并以中国国家的名义向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提出加入世界遗产名录的申请。目前中国有30项列入了世界遗产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