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与偷税,避税之间的区别有哪些

2024-05-10

1. 税收筹划与偷税,避税之间的区别有哪些

偷税与非法避税的区别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实施行为的合法性不同

为实现偷税目的所进行的行为必须是税法所明确禁止的三种行为,除此以外的任何行为,无论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均不能构成偷税。而为实现非法避税目的所进行的行为必须是非法律所明确禁止的行为,这里的“法律”并不限于税法,包括所有的法律。简单地说,为达偷税目的的行为是特定的违法行为,而为达到非法避税目的行为是不特定的不违法行为(包括合法行为,但不限于合法行为)。

二、实施行为的时间点不同

为实现偷税目的所实施的行为必须是在纳税义务产生以后实施,而为实现非法避税目的所实施的行为必须是在纳税义务产生之前实施。在纳税义务产生之前有可能通过不违法的行为减轻税收负担,但是在纳税义务产生以后,除合法减免税以外,不可能通过不违法的行为减轻税收负担。

三、法律责任不同

正因为偷税和非法避税行为具有上述不同,因此,其危害性也存在较大差异。偷税行为危害性大,非法避税行为危害性相对小。对于偷税行为,除追缴税款以外,还应当加收滞纳金,同时还应当进行处罚(一般为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而对于非法避税行为,一般仅调整应纳税额,并不加收滞纳金,更不能进行处罚,也不可能追究刑事责任。因为纳税人所从事的行为是不违法的,如果对纳税人不违法的行为进行处罚,就违反了“罪刑法定”和“处罚法定”的基本原则。

税收筹划与偷税,避税之间的区别有哪些

2. 税收筹划与偷税,避税之间的区别有哪些

偷税与非法避税的区别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实施行为的合法性不同

为实现偷税目的所进行的行为必须是税法所明确禁止的三种行为,除此以外的任何行为,无论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均不能构成偷税。而为实现非法避税目的所进行的行为必须是非法律所明确禁止的行为,这里的“法律”并不限于税法,包括所有的法律。简单地说,为达偷税目的的行为是特定的违法行为,而为达到非法避税目的行为是不特定的不违法行为(包括合法行为,但不限于合法行为)。

二、实施行为的时间点不同

为实现偷税目的所实施的行为必须是在纳税义务产生以后实施,而为实现非法避税目的所实施的行为必须是在纳税义务产生之前实施。在纳税义务产生之前有可能通过不违法的行为减轻税收负担,但是在纳税义务产生以后,除合法减免税以外,不可能通过不违法的行为减轻税收负担。

三、法律责任不同

正因为偷税和非法避税行为具有上述不同,因此,其危害性也存在较大差异。偷税行为危害性大,非法避税行为危害性相对小。对于偷税行为,除追缴税款以外,还应当加收滞纳金,同时还应当进行处罚(一般为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而对于非法避税行为,一般仅调整应纳税额,并不加收滞纳金,更不能进行处罚,也不可能追究刑事责任。因为纳税人所从事的行为是不违法的,如果对纳税人不违法的行为进行处罚,就违反了“罪刑法定”和“处罚法定”的基本原则。

3. 税收筹划与避税,偷税的异同

税收筹划指纳税人采用非违法手段利用税法中的漏洞、空白获取税收利益的筹划。纳税筹划既不违法也不合法,与纳税人不尊重法律的偷逃税有着本质区别。

税收筹划与避税,偷税的异同

4. 偷税避税税收筹划三者的联系和区别

偷税、避税、税收筹划三者的联系和区别为:1、偷税、避税、税收筹划三者的联系有以行为的主体相;行为的目的相同;行为的税收环境相同,三者都处在同一的税收征管环境和税收立法环境中;都具有策划性。2、偷税、避税、税收筹划三者的区别为税务筹划是指纳税人在遵守税法及合乎税法意图的前提下,采取合法手段进行旨在减轻税负的谋划与对策;逃税是指纳税人采取虚报、谎报、隐瞒、伪造等各种非法欺诈手段,不缴纳或少缴纳税款的税务违法行为;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的漏洞、特例和缺陷,规避或减轻其纳税义务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对偷税、避税与纳税筹划的概念辨析

偷税实质上是纳税人有意违反税法的规定,使用欺骗、隐瞒的手段,不缴或减少税款缴纳的违法行为、纳税筹划与偷税有着本质的不同:

1.经济行为上,偷税是对一项实际已发生的应税经济行为全部或部分的否定,而纳税筹划则只是对某项应税经济行为的实现形式和过程在事前进行某种安排,其经济行为符合减轻纳税的法律规定。

2.行为性质上,偷税是公然违反税法与税法对抗的一种行为。偷税的主要手段表现为纳税人通过有意识地谎报和隐匿有关纳税情况和事实,达到少缴或不缴税款的目的,其行为具有明显的欺诈性质。但有时也会出现纳税人因疏忽和过失即非故意而造成纳税减少的情况,这种情况原来被称为漏税(taxnegligence)。由于对主观上的故意和非故意难以作出法律上的判断,我国现行税法不再采用这一法律用语。这也就是说尽管纳税人可能并非故意不缴税,但只要后果产生就是法律不允许的或非法的。而纳税筹划则是尊重税法的,它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利用法律规定,结合纳税人的具体经营来选择最有利的纳税方案,当然它也包括利用税法的缺陷或漏洞进行的减轻税负的活动。纳税筹划行为的性质是合法的,至少它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条款。

3.法律后果上,偷税行为是属于法律上明确禁止的行为,因而一旦被有关征收机关查明属实,纳税人就要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制裁。世界上各个国家的税法对隐瞒纳税事实的偷逃税行为都有处罚规定。而纳税筹划则是通过某种合法的形式来承担尽可能少的税收负担,其经济行为对于法律规定的要求,无论在形式上还是事实上都是吻合的,各国政府对此一般都是默许和保护的。如果纳税筹划比较严重地影响到政府的财政收入,对其所采取的措施,只能是修改与完善有关税法规定,堵塞可能被纳税人利用的漏洞。

4.对税法的影响上,偷税是公然违反税法、利用虚假的申报减少纳税,因此,偷逃税是纳税人一种藐视税法的行为,偷税成功与否和税法的科学性关系不大。要防止偷税,就要加强征管,严格执法。而纳税筹划的成功则需要纳税者对税法条文的熟悉和税法精神的充分理解,同时又要掌握必要的筹划技术,才能达到省税的目的。如果纳税筹划在一定程度上利用了税法规定的缺陷,则它会从另一个方面促进税法的不断完善和科学。

(二)纳税筹划与避税的关系

避税(TaxAvoidance)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漏洞或者缺陷钻空取巧,通过对经营及财务活动的精心安排,以期达到纳税负担最小的经济行为。比如20世纪60-70年代,美国的公司所得税税负较重,不少公司就通过“避税地”进行避税,把利润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到“避税地”公司的账户上,从而大大减少了美国本土总机构的账面利润,减少了纳税。这当然损害了美国的财政利益,但在当时缺乏反避税法律约束的环境下,政府也只好默认。再比如,我国的一些企业为了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两免二减半”的税收优惠,从国外请来客商,不要其投资,只借其名义,成立所谓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这就违背了税收的立法精神和立法意图,不符合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它虽然不受“反避税”以外的法律条款的约束,但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但在国际上,有关“避税”合法性的争论一直持续了几十年。避税的实施者根据“法律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认为避税“合法”。避税者常常引用1947年一个判例中美国法官汉德一段有名的话来为自己的行为进行辩护。汉德说:“纳税人无须超过法律的规定来承担国家税收。税收是强制课征的,而不是自愿的捐款。以道德的名义来要求税收,纯粹是奢谈”。但随着避税范围的扩大,给各国财政收入造成的影响的增大,美国、原联邦德国等国家逐渐以立法形式否定了避税的合法色彩。进入20世纪80年代,越来越多的国家政府在税法中加入反避税条款。80年代末,避税新的定义是“纳税人通过个人或企业实务的人为安排,利用税法的漏洞、待例和缺陷,规避或减轻其纳税义务的行为”(《国际税收辞典》)。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避税已不再是中性的行为,而是法律条款或者立法精神反对或至少是不支持的行为。

1994年成型的我国税法中也已有厂被税务专业界称为反避税条款的内容。由于避税是纳税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利用税法的漏洞和缺陷来减少税收,所以我国对避税并没有规定法律责任,但也还是采取了可以对纳税人进行强制调整,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的反避税措施。比如,在我国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都规定了商品或劳务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以调整后的价款计征税款的规定。这些规定都是被税务专业界称为反避税条款的内容。

避税是纳税人利用税法上的漏洞和不成熟之处,打“擦边球”,钻税法的空子,通过对其经济行为的巧妙安排,来谋取不正当的税收利益。而纳税筹划则是遵照国家税法的规定和遵循政府的税收立法意图,在纳税义务确立之前为了省税所作的对投资、经营、财务活动的事先安排。避税尽管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其内容却有悖于税法的立法意图;纳税筹划从形式到内容完全合法,反映了国家税收政策的意图,是税收法律予以保护和鼓励的。

需要指出的是,在理论上避税和纳税筹划有所不同,似乎也能说清楚。但在纳税筹划的具体实施中却充斥着政府不愿意看到的利用税法缺陷的所谓“非违法”的行为。

行为者坚持法律只承认事实,不承认应该;人是“经济人”,出发点是利己的,而不能强求纳税人动机的“利他性”。作为不同利益的代表者,税收征收机关和会计师及企业税务顾问的观点在不少涉税问题上往往都存在分歧。税务机关认为是“避税”的行为,会计师和企业税务顾问却可以找出合法的依据。

对偷税、避税与纳税筹划的概念辨析

6. 偷税避税税收筹划的联系与区别

偷税避税税收筹划的联系与区别。偷税是指纳税人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为目的,采取各种不公开的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欺骗税务机关的行为。避税是指纳税人通过精心安排,利用税法的缺陷、漏洞利用会计法规与税法的区别,来达到规避或者减轻其税负的行为。税收筹划是合法行为,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和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偷税避税税收筹划的联系与区别

偷税避税税收筹划的联系与区别。偷税是指纳税人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为目的,采取各种不公开的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欺骗税务机关的行为。避税是指纳税人通过精心安排,利用税法的缺陷、漏洞利用会计法规与税法的区别,来达到规避或者减轻其税负的行为。税收筹划是合法行为,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和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偷税避税税收筹划的联系与区别

8. 税收筹划与偷税,避税有何不同

您好,会计学堂李老师为您解答

三者的目的都是为了减税,不同的是三者的性质不同。
    税务筹划是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纳税人在法律允许或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所取得的收益应属合法收益。
   避税是纳税人利用税法的漏洞、特例或者其他不足之处,采取非违法的手段减少应纳税款的行为。这是纳税人使用一种在表面上遵守税收法律法规,但实质上与立法意图相悖的非违法形式来达到自己的目的。所以避税被称之为“合法的逃税”。避税具有非违法性、策划性、权利性、规范性和非倡导性的特点。
   逃税( tax evasion)是纳税人故意违反税收法律法规,采取欺骗、隐瞒等方式,逃避纳税的行为。
   避税跟逃税都是违法的,只有税务筹划才是国家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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