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2024-05-12

1. 吉林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一、改革的基本原则
  坚持国家、集体、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在保持现有建房资金渠道的前提下,增加个人在建房投资中的比重;
  坚持租、售、建并举的原则,形成提高租金、促进售房、回收资金、推动建房的良性循环;
  坚持机制转换的原则,建立住房基金;
  充分考虑各方面的经济承受能力,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二、改革的基本内容
  (一)分步提租、适当补贴
  1、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市区内直管和自管公房一律执行统一租金标准。
  公有住房以“使用面积”计租,租金提高后,市区各类公有住房每平方米月租金平均为四角左右(只相当于管理费和部分维修费)。
  今后,将根据经济发展和职工收入的增加,逐步提租。“八五”期末,租金标准力争达到三项因素(管理费、维修费、折旧费)计租;本世纪末,实现成本计租(含管理费、维修费、折旧费、投资利息和房产税)。
  2、租金提高后适当发给职工住房补贴。凡租住本市直管和自管公房的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由所在单位根据其月计算住房补贴工资的2.5%一次核定,按月发给补贴。发放补贴后,以前的各种住房减租待遇和住房补贴办法一律废止。
  3、住房补贴资金主要来源于原来用于住房资金的转换。
  4、提租后,增加的租金专项用于住房的管理、维修改造。新房较多的单位,用于房屋管理、维修支出结余部分,可纳入单位住房基金,不准挪作他用。
  5、对老红军及其遗孀、无工作的烈士配偶及其父母、在乡特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和社会贫困户,提租后新增租金支付困难者,要给予适当照顾。
  提租后,离休干部新增租金与家庭住房补贴相抵,增支过多的,由所在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给予适当补助。
  6、新房实行新租金,按国办发(1991)73号文规定,今后新竣工投入使用的住房,要按维修费、管理费、折旧费三项因素计租,单位按多提少补原则给予适当补贴。在没有达到三项因素之前,可采取配房买债券或交纳租赁保证金的办法作补充。
  (二)鼓励职工购买公有住房
  1、全市公有住房,除政策规定不能出售的以外,不论直管或是单位自管的公房,都应纳入出售范围,向个人出售。
  凡是具有本市城市常住户口、符合分房条件的职工,为自住均可购买新建或腾空的公有住房。已租住公有住房的住户,承租人亦可申请购买现住公房。
  各单位新建住房分配,必须坚持先售后租的原则,优先售给无房户、拥挤户、不便户。各单位房屋分配的租售比例,需经市房改办公室批准后执行。
  2、公有住房向个人出售,分别按照标准价和市场价实施。在分配控制标准内的,执行标准价。新建公有住房的标准价按住房本身的建筑造价加征地和拆迁补偿费计算,公有旧住房的标准价按住房重置价成新折扣计算,并按环境、朝向、楼层等调节因素加减确定。新房标准价与综合造价差额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承担。购买新建公有住房(含腾空的旧公有住房)超过住房分配控制标准的部分,按市场价计价。对社会高收入者购买住房执行市场价。
  为鼓励职工买房,在房改起步阶段,标准价中的征地拆迁补偿费暂由职工所在单位补贴。1993年度,按标准价出售的新建砖混暖气楼房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个人负担不得低于300元;砖木结构平房每平方米250元。其超过普通标准的装修费用按实际发生金额加价。各单位出售住房的价格标准需报经市房改办公室批准,售后权属需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3、为鼓励职工购房,凡购买现住房的承租人,给予应付款20%的优惠。对一次交清购房款的给予应付款20%的优惠,并视职工工龄长短给予2%-10%的工龄优惠。职工购房后,其应缴的供暖费仍按原租住公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4、建立售后有期限的保修制度。售出的公有住房,其共用部位和公用设施,经过技术鉴定,确系非人为原因损坏的,三年内由产权单位负责维修;室内自用部位的正常养护,由现住户负责。
  5、职工按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和使用权、有限处分权和收益权;可以继承,不能赠与。付清房款后由产权管理部门过户发放房照。购房五年后允许按规定出售,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住房变价出售的增值额,出售者扣除投入的维修费、装修费和有关税费后,只能得原购房价所占综合造价的比例部分,余下的部分国家和原产权单位分别收回。购房后五年内出售的,按原购房价格折旧后售给原产权单位或房地产管理部门。
  (三)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住房基金
  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义务性的长期储蓄。通过长期储蓄,积累、筹集资金,提高职工家庭解决自住房的能力,建立起城市、单位、个人的住房基金,扩大住房建设资金的融通。
  1、凡在本市工作,具有城市常住户口的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和企业单位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均实行住房公积金办法。
  离休干部和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办法。
  临时工和三资企业的外籍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办法。
  2、住房公积金是由职工按月缴纳占标准工资一定比例的资金和所在单位亦按月提供职工工资一定比例的资金形成,两项资金全部归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缴交率由市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和个人收入的变化确定和调整,按年公布。
  1993年度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交率分别定为职工月标准工资的5%。
  3、存储的住房公积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储蓄存款利率结算利息,不计复利。
  4、住房公积金中,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个人工资中扣除;单位提供的部分,其资金来源首先立足于原有住房资金的转换,不足部分,行政、事业单位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按规定渠道列支。企业进入成本,但要控制在20%以内。
  5、个人使用和提取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支付职工家庭购买自住房、自建自住房、私房翻建和大修等费用,其它费用不能用住房公积金支付。职工离退休或调离本市时,其结余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全部由职工提取。职工在职期间辞世,住房公积金本息由其合法继承人提取。
  6、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资金归集、使用、管理的日常工作。住房资金管理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四)实行新房新制度,租房买债券
  1、为广泛筹集住房建设资金,逐步实现住房有偿分配,租住公房的职工必须按规定购买住宅建设债券,才能获得住房使用权,并按规定缴纳租金。
  2、住宅建设债券由吉林市人民政府组织发行和偿还。住宅建设债券的发售、兑付,暂委托市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代理。
  3、住宅建设债券认购基数,1993年度新建住房分配暂定为每平方米50-80元,腾空旧房认购基数为每平方米30元-50元,现租住公房每平方米一律5元。今后随着物价指数的变动而调整。因城市建设、改造、拆迁的动迁户按其扩大面积认购住宅建设债券。
  4、新建住房分配租赁认购债券额度,由市房改办核定后,建设单位负责办理代购代售,住户认购后,方可办理住房租赁手续。
  5、住宅建设债券的利息和偿还期由市政府确定。1993年度发行的住宅建设债券的年利率为3.6%,不计复利,五年后本息一次偿还。
  6、住宅建设债券专项用于住宅建设,原则上根据单位认购的债券额,向其发放低息住宅建设贷款。
  7、凡职工集资建房或合作建房取得住房产权的,可免购住宅建设债券。
  本方案实施前,已交纳租赁保证金的,不再做变动。
  (五)超标准住房,加收租金
  1、鉴于在今后若干年内,公有住房分配尚不能达到等价交换的商品化要求,因而,公有住房分配要有具体的标准,对超过住房分配控制标准用房的要加收租金。
  2、对荣获全国、省、部级劳动模范称号的职工,要给予适当照顾。
  3、租住公房超过分配控制标准部分加收租金的标准暂定为:使用面积超过控制标准10平方米以内加收一倍租金;使用面积超过控制标准11平方米以上加收二倍租金。
  4、凡用公款为干部、职工购买商品房,要严格执行住房分配的有关规定,严禁超控制面积标准。
  (六)提倡集资建房,鼓励合作建房
  1、集资建房是指单位按照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共同筹资原则,吸收各种资金,包括吸收个人资金及其它闲散资金,用于本单位职工住房建设的一种形式。
  合作建房是指政府或单位出面组织,吸收个人资金建设住宅的一种形式。合作建房实行个人筹资为主,单位资助,国家扶持,民主管理,自我服务的原则。
  集资、合作建房应和住房解困、解危和解决无房户结合起来进行。
  2、充分调动单位和职工建房的积极性,大力支持集资建房。合作建房要从实际出发,有组织有计划地组织住宅合作社,发展合作建房。要把集资、合作建房纳入正常的管理轨道。
  3、集资、合作建房须经市房改办批准。对于集资、合作建房,按个人出资占综合造价的比例免征商业网点费、人防费、教育附加费、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环境效益费和水电排污增容费、基础设施配套费。在税收政策上,按国家规定给予减免优惠。
  4、集资、合作建房的房屋产权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吉林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2. 长春市住房制度改革方案

一、房改的指导思想及目标
  (一)指导思想
  住房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是不断改善居住条件,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从根本上解决社会的住房问题。
  住房制度改革方向,是推进住房商品化,逐步把住房的生产、交换、消费纳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轨道,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发展房地产业,进而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
  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共同负担的原则;坚持租、售、建并举的原则;坚持机制转换的原则。
  (二)目标
  近期目标--在“八五”期间,要以改变低租金、无偿分配住房为基本点。公房租金计租标准要实现相当于维修费、管理费、折旧费三项因素计租的水平,逐步增加家庭消费支出中住房消费支出的比重;住房建设紧紧围绕“解困”进行,每年要解决1000户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使我市人均居住面积达到7平方米,住房成套率达到50%以上,从而使全市住房紧张状况有明显改善。
  中期目标--到2000年,公房租金计租标准要努力达到维修费、管理费、折旧费、投资利息和房产税五项因素计租水平;全市人均居住面积达到8平方米,住房成套率达到80%,户均有一处(套)适用的住房,使居民消费结构中住房消费支出基本趋于合理;发展房地产市场,建立住房资金的融资体系,加速住房机制的转换,初步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
  长期目标--利用较长的时间,使公房租金计租标准达到在前五项因素基础上再增加土地使用费、保险费和利润八项因素计租水平;住房成套率大大提高,每户有一套舒适的住房;健全房地产市场,完善住房融资体系,完成住房商品机制的转换,实现住房的商品化、社会化,从根本上解决社会住房问题。二、房改的基本内容
  我市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是:提租补贴、住房买券、优惠售房、合作建房、建立基金。
  (一)分步提租适当补贴
  改革现行低租金制度,实行分步提租,适当补贴,逐步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
  1.提租的范围和标准
  我市直管和自管公房租金,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一律按使用面积及其使用功能实行分等计租:一等为成套住房(有独用厨房、厕所、上下水),月房租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提高到0.40元;二等为一般非成套住房(比照成规套住房缺其中一项或多项的住房),月房租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提高到0.35元;三等为简易住房(结构简易、土坯、土墙、砖土等材料建造的住房),月房租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提高到0.30元。
  在些基础上,根据其楼层、居室朝向、地段环境、室内设备四项因素按基本租金加减法计租。
  2.住房补贴对象和标准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离退休职工,由所在单位按住房补贴计算基数2.5%的比例一次核定,按月补贴。
  发放补贴后,职工原来享受的各种住房减租待遇和住房补贴等一律取消。
  3.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
  住房补贴资金,企业在住房折旧费和管理费中列支;全额预算行政、事业单位从原有住房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定列入预算;差额预算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分别比照全额预算单位和企业开支渠道列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
  4.住房租金的使用
  各产权单位回收的租金专项用于住房维修。新房较多的单位,用于房屋维修后仍有结余的,可用于住房建设。各单位的房租要单独建帐,按月收缴,不得放弃管理和挪作他用。
  5.新增租金的免、补
  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退休职工及其配偶、烈士的配偶及其父母、特、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和无子女、无生活来源、无依无靠生活困难户,提租后缴纳新增租金困难者,在一定时期内要给予适当免、补照顾。
  6.超标准加收房租
  住房面积超过控制标准的,超过控制标准部分加倍收取租金。
  7.有条件的单位,经过市房改办批准,可以实行单位封闭式的大提大补,适当加大房租改革的力度。
  (二)租住公有住房购买住房建设债券
  1.对象和范围
  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凡租住公有住房(包括新、旧直管和自管公房)的承租人,均按住房建筑面积购买长春市住房建设债券,并按规定缴纳房租。
  个人以优惠价格买房,参加合作建房和属于生活特困户的,经市房改办审批,可以免购住房建设债券。
  2.认购住房建设债券的标准
  计购债券标准,由市房改办每年公布一次。
  1993年新配新建住房,按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认购;新配旧有住房,按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认购;已租住的公有住房,按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认购。
  3.住房建设债券的利息与偿还
  住房建设债券从购买之日起,满五年后兑付本息,年利率按3.6%计算。
  4.住房建设债券的发售管理
  住房建设债券由住房建设单位或承办出租住房单位组织购买。新建住房购买债券需经市房改办审查、批准认购债券数额,并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与住房建设单位签定债券代售合同。否则,市有关建房审批部门不予办理建房手续。
  已经租用住房的承租人购买债券,由承办出租住房单位或住房产权单位核定应购债券总额,经市房改办批准后,由单位组织统一购买。拒不认购债券的,从职工所在单位开户行存款帐户中直接划转,再由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扣缴。
  5.住房建设债券资金的使用
  住房建设债券资金作为住房建设周转专项资金。购买债券的单位,可在其购买债券额度内以低息贷款形式有偿使用债券资金。职工购买现住房时,住房建设债券可抵付购房款。
  (三)优惠出售公有住房
  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各单位分配的新房和调串分配的旧房,要先售后租,对买房者给予优惠。
  1.范围和对象
  凡持有我市城市户口的职工,每户可购买一套不超过控制标准的公有住房。
  下列公有住房不得出售:鉴定为危房或列入近期城市改造规划的;主要街路两侧宜改造为铺面房的;房屋产权不清或产权有争议的;有历史、文化保护价值的;独立庭院式的;以及市人民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住房。
  2.优惠价房的售价
  优惠价房的出售基价分为优惠价格基价和综合价格基价。新建房优惠价格基价和综合价格基价由市人民政府根据住房建筑成本造价和居民承受能力,本着鼓励个人购房的原则确定,一年公布一次。1993年新建砖混结构的单元式套房优惠价格基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0元,综合价格基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60元;旧房以成新折扣作基价;然后两者都按地段环境、居室朝向、楼层、室内设备四项因素,将基价增减后计价,但旧房最低价格不得低于每平方米120元。
  3.优惠政策
  承租人购买现住公房,给予20%的优惠。
  职工购买现住公房按工龄长短给予以下优惠:工龄满40年及其以上的给予10%优惠;工龄满30年不满40年的给予8%优惠;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给予6%优惠;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给予4%优惠;工龄不满10年的给予2%优惠。
  单位向职工个人出售新建的优惠价房,享受合作建房减免有关税费的优惠。
  购房者免缴一次性契税、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4.付款办法
  职工购房可以一次付清房款,也可分期付款。一次交清房款的,在售价的基础上优惠20%。分期付款的,首次交款不得少于30%,在此基础上,每多交10%,可优惠2%。分期付款,还应当付利息。分期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0年。
  为方便职工购房,有关金融机构要开办住房储蓄和购房贷款业务。贷款购房的职工,按存贷结合的办法,先存足购房金额的30%,其余可向住房金融机构申请抵押贷款。
  5.住房产权
  按综合价格基价购买的住房,在付清房款后,个人拥有完全产权,即对其购买的住房拥有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和收益权。
  按优惠价格基价购买的住房,在付清房款后,个人拥有部分产权,即拥有占有权、使用权、有限处分权和部分收益权,可以继承,不能赠与,允许出售或出租,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和租用权。售房收入在扣除双方原投资后的增值部分,按售房单位和购房人原投资所得的产权比例分配。
  6.售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优惠售房资金必须存入市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除了用于归还住房建设贷款,市政府提留一部分统筹金、售房单位提取房价10%用于住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的维修费用外,只能用于新建、改建、扩建住房和发放住房补贴。
  售房资金进入各单位住房基金帐户,所有权不变。
  7.公房出售管理
  出售公房纳入房地产市场统一管理,各种买卖交易均应按规定办理手续。
  优惠价房的出售基价,每年第一季度,由市房改办、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国有资产局、市物价局联合公布。
  公房出售坚持先评估后出售的原则和报批制度,单位自管产和直管产的出售必须经市房改办审批,由市房地立管理部门具有评估资格的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测定,不得自行确定出售基价。
  公房售后管理原则上实行自有、自住、自管、自修,也可委托房产管理部门代管代征。
  住房的供水系统和住房暖气费用,在政府没有新的规定之前,仍由原渠道解决。
  8.鼓励私营业主、个体工商户和家庭收入较高及其他有承受能力的居民,按市场价格购买住房,其房屋产权为个人所有。
  (四)围绕“解困”、“解危”,开展合作建房
  合作建房是系指单位、个人共同筹集资金,由政府扶持建设个人自住住房的一种建房形式。包括:住房合作社建房和集资建房。
  1.合作建房对象
  凡在我市有城市常住户口的中低收入者、住房困难户、危房改造户,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其所有单位同意,均可参加合作建房。
  2.合作建房的原则
  合作建房坚持“个人出资、单位补贴、政府扶持”的原则,个人原则上负担新建住房本身建筑造价;住房综合造价与住房本身建筑造价和政府减免有关税费和差额,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政府对个人出资部分免收有关税费。
  3.合作建房的优惠政策
  合用建房按个人合资占住房本身建筑造价加征地、拆迁补偿费的比例,实行同比例免交下列税费:营业税,耕地占用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使用实心粘土砖附加费,人防工程费,商业网点费,教育附加费,水、电、排污增容费,解困房源费等;个人出资部分,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零”税率。
  合作建房的,免交插建费和拆迁费。
  政府有关部门要对合作建房的计划、用地、规划、材料、资金、管理等方面提供方便条件,简化各种审批手续,优先予以安排。
  合作建房要和解决职工住房困难结合起来,严格执行既定的“解困”政策,保证“解困”工作的顺利进行。
  4.合作建房的组织和管理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我市合作建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市住房合作社组建的资质审批;负责全市合作建房规模、项目、资金的审查和合作建房的开展等工作。
  合作建房由职工所在单位负责组织。
  有条件的单位和市属各行政区域内的职工或居民可以组建住房合作社,合作社是公益性的社会服务机构,具有法人资格。住房合作社负责合作建房的计划申报、资金筹集、财务管理、住房建设、住房分配、维修管理等项工作。
  (五)建立稳定的住房基金
  住房基金是指城市、单位、个人专项用于住房生产、建设、经营和消费的资金,它的建立要立足原有资金转化,在同级财政部门参与下分别核定、理顺,纳入城市、单位、个人三级基金。
  1.城市住房基金的来源
  财政原来用于住房建设、维修和住房补贴的资金;按规定征自住房的房产税及预算调节基金和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收入;出售直管公房回收的资金;发行住房建设债券筹集的资金;提租后由市统筹房租收入10%和自管公房出售收入5%的资金;房改资金在运营使用中增殖后分配形成的资金;其它收入资金。
  2.单位住房基金的来源
  单位原来用于住房建设、住房维修、房租补贴的资金;从自有资金中分离出来用于住房建设的资金;出售自管公房回收的资金;单位自管住房的房租收入;上级拨款资金;从预算外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其它收入资金。
  3.推行公积金制度,建立起职工个人住房基金
  公积金是一种义务性的长期储蓄,公积金制度是通过强制储蓄方式建立的社会住房保障制度。通过长期储蓄积累,提高职工家庭解决自住住房的能力,扩大住房建设资金的投资渠道。
  (1)凡在我市工作,具有我市常住户口的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在职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均实行公积金制度。离退休职工、临时工和三资企业中的外籍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2)公积金由职工和职工所在单位共同存储。职工按公积金交缴计算基数5%逐月存储;单位也按公积金交缴计算基数5%逐月给职工存储,两者均为个人所有。今后随着经济的发展,由市房改办定期公布公积金交缴率。
  (3)公积金存储由职工所在单位承办,单位为职工设存储户头,并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4)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由个人支付;由企业承担部分,从企业分离划转的单位住房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可在成本中列支;公积金由行政事业单位缴交的部分,原则上从自有资金和划转的住房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列入预算。
  (5)公积金定向用于职工家庭购买、建造、大修、翻建自住住房。职工可使用本户成员及直系亲属积累的公积金。
  (6)职工离退休、调离我市或出国定居时,其结余的公积金本息全部由职工提取;职工在市内调转时,公积金随工资关系划转;职工在职期间去世,公积金本息由其合法继承人提取。
  (7)各单位住房建设原则上可有偿使用本单位职工结余的公积金。
  4.住房资金的使用范围
  住房资金必须专项用于住房制度改革的提租补贴和住房建设、维修与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具体使用项目是:用于发放房租补贴;用于缴纳或支付公积金本息;用于住房的维修和管理;解决住房困难户、危旧房改造等其他住房问题;用于发放住房专项贷款;用于新建、改建和购买住房;用于住房建设债券本息归还;用于房改的其他支出等。
  5.住房资金的管理
  “中心”对我市预改范围内的各类住房资金进行管理、统一营运,保证政策性住房资金用于住房建设。“中心”要会同财政部门进行住房资金的核定和划转,并对各单位的住房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城市住房基金和单位住房基金要同其他专项基金分离开来,专项用于新建、购买和维修住房。
  房改资金的金融结算业务,由市建设银行和市工商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办理。

3. 长春市公有住房提租和住房补贴管理办法(2017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长春市住房制度改革方案》,搞好我市公有住房提租和补贴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我市城区范围内公有住房提租和住房补贴,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是指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住房和单位自行管理的住房。第三条 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是我市公有住房提租和补贴的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要指定专门人员配合市房改办做好公有住房的提租和补贴工作。第四条 公有住房提租和补贴要遵循分步提租、适当补贴的原则,改革低租金福利制,逐步实现住房商品化。第二章 住房租金第五条 公有住房租金由下列要素组成:
  (一)基本租金。
  (二)室内设备差价租金。
  (三)楼层差价租金。
  (四)居室朝向差价租金。
  (五)地段环境差价租金。第六条 公有住房租金按使用面积计租。使用面积按平方米计算,平方米以下保留二位小数。
  本办法所指使用面积系指住房内可供住户使用的全部面积。第七条 下列住房使用面积不计算为计租面积:
  (一)三户以上(含三户)共用的室内走廊、厅、厨房、厕所(卫生间)的面积。
  (二)楼梯间的面积。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住房为成套住房,月基本租金为0.4元/平方米
  (一)住房结构为框架、砖混、砖木结构。
  (二)一个进户门内由若干居室及厨房、厕所(卫生间)组成,并供一户使用。
  (三)室内普通白灰墙面、白灰顶棚、水泥地面、双层玻璃窗。
  (四)有上水、下水、电照。
  本办法所指非成套住房系指成套住房、简易住房以外的其他住房。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非成套住房,月租金标准为0.35元/平方米:
  (一)住房结构为框架、砖混、砖木结构。
  (二)由若干居室及厨房组成,并供一户使用。
  (三)室内普通白灰墙面、白灰顶棚(木板、刨花板等棚)、水泥地面、双层玻璃窗。
  (四)有上水、下水、电照。
  本办法所指的非成套住房系指成套住房、简易住房以外的其他住房。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简易住房,月租金标准为0.30元/平方米:
  (一)住房结构为框架、砖混、砖木结构之外的其他结构,主墙由砖坯、土坯、板条建造。
  (二)由若干居室及厨房组成,并供一户使用。
  (三)室内普通白灰墙面(砂灰墙面)、白灰顶棚、单层玻璃窗。
  (四)有上水、电照。
  本办法所指简易住房系指住房结构为前款第一项规定结构的住房。第十一条 公有住房租金的具体计算方法:
  住房基本租金加减室内设备差价租金、楼层差价租金、居室朝向差价租金、地段环境差价租金。
  室内设备、居室朝向、楼层、地段环境差价租金的加减标准依照附表一、二、三、四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半地下室、阁楼住房租金,不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计算,一律按月租金0.30元/平方米计算。第十三条 公有住房附属建筑物租金的计算:
  (一)封闭式阳台,按使用面积计算,月租金0.20元。
  (二)非封闭式阳台,按使用面积计算,月租金0.10元/平方米。
  (三)室外仓库(含用楼梯间封堵为仓库的),按使用面积每平方米月租金0.20元计算。第十四条 公有住房租金按月收缴,本月收缴当月的住房租金。租用时间不足半月的,按半月计算租金,半月以上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租金。第十五条 住户住房超过规定居住标准的,对超过的住房面积加收租金,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三章 住房补贴第十六条 公有住房提租后,对职工给予适当的补贴。具体补贴的范围: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离退休职工;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雇工。
  (二)按国家规定退职并享受40%退职费的职工。
  (三)经劳动部门批准的计划内临时工。
  (四)原无工作单位,但享受集体职工待遇的居民委员会主任及其他享受集体职工待遇的人员。
  (五)被聘用的停薪留职人员。
  (六)带薪服现役的军人。
  (七)带薪上学的学生。
  (八)公派出国工作、学习的人员。
  (九)民办教师。
  (十)未开除公职的劳改、劳教人员。
  (十一)职工遗属无工作且享受生活补助待遇的人员。

长春市公有住房提租和住房补贴管理办法(2017修正)

4. 长春市公有住房提租和住房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长春市住房制度改革方案》,搞好我市公有住房提租和补贴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我市城区范围内公有住房提租和住房补贴,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是指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住房和单位自行管理的住房。第三条 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是我市公有住房提租和补贴的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要指定专门人员配合市房改办做好公有住房的提租和补贴工作。第四条 公有住房提租和补贴要遵循分步提租、适当补贴的原则,改革低租金福利制,逐步实现住房商品化。第二章 住房租金第五条 公有住房租金由下列要素组成:
  (一)基本租金。
  (二)室内设备差价租金。
  (三)楼层差价租金。
  (四)居室朝向差价租金。
  (五)地段环境差价租金。第六条 公有住房租金按使用面积计租。使用面积按平方米计算,平方米以下保留二位小数。
  本办法所指使用面积系指住房内可供住户使用的全部面积。第七条 下列住房使用面积不计算为计租面积:
  (一)三户以上(含三户)共用的室内走廓、厅、厨房、厕所(卫生间)的面积。
  (二)楼梯间的面积。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住房为成套住房,月基本租金为0.4元/平方米:
  (一)住房结构为框架、砖混、砖木结构。
  (二)一个进户门内由若干居室及厨房、厕所(卫生间)组成,并供一户使用。
  (三)室内普通白灰墙面、白灰顶棚、水泥地面、双层玻璃窗。
  (四)有上水、下水、电照。
  本办法所指非成套住房系指成套住房、简易住房以外的其他住房。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简易住房,月租金标准为0.30元/平方米:
  (一)住房结构为框架、砖混、砖木结构之外的其他结构,主墙由砖坯、土坯、板条建造。
  (二)由若干居室及厨房组成,并供一户使用。
  (三)室内普通白灰墙面(砂灰墙面)、白灰顶棚、单层玻璃窗。
  (四)有上水、电照。
  本办法所指简易住房系指住房结构为前款第一项规定结构的住房。第十一条 公有住房租金的具体计算方法:
  住房基本租金加减室内设备差价租金、楼层差价租金、居室朝向差价租金、地段环境差价租金。
  室内设备、居室朝向、楼层、地段环境差价租金的加减标准依照附表一、二、三、四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半地下室、阁楼住房租金,不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计算,一律按月租金0.30元/平方米计算。第十三条 公有住房附属建筑物租金的计算:
  (一)封闭式阳台,按使用面积计算,月租金0.20元。
  (二)非封闭式阳台,按使用面积计算,月租金0.10元/平方米。
  (三)室外仓库(含用楼梯间封堵为仓库的),按使用面积每平方米月租金0.20元计算。第十四条 公有住房租金按月收缴,本月收缴当月的住房租金。租用时间不足半月的,按半月计算租金,半月以上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租金。第十五条 市政府从住房租金收入中提取10%的资金,作为城市住房资金。第十六条 住户住房超过规定居住标准的,对超过的住房面积加收租金,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三章 住房补贴第十七条 公有住房提租后,对职工给予适当的补贴。具体补贴的范围: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离退休职工;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雇工。
  (二)按国家规定退职并享受40%退职费的职工。
  (三)经劳动部门批准的计划内临时工。
  (四)原无工作单位,但享受集体职工待遇的居民委员会主任及其他享受集体职工待遇的人员。
  (五)被聘用的停薪留职人员。
  (六)带薪服现役的军人。
  (七)带薪上学的学生。
  (八)公派出国工作、学习的人员。
  (九)民办教师。
  (十)未开除公职的劳改、劳教人员。
  (十一)职工遗属无工作且享受生活补助待遇的人员。第十八条 职工(含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补贴,经市房改办批准后,由职工所在单位发放;被聘用的停薪留职人员住房补贴由聘用单位发放;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住房补贴由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职工遗属无工作的,由负责其生活补助的单位发放。
  住房补贴依照计算基数的2.5%,按月发放。住房补贴额元以下数额,不足0.5元的,按0.5元计算;超过0.5元不足1元的,按1元计算。
  住房补贴计算基数依照《长春市发放住房补贴和交缴公积金计算基数的暂行规定》确定。

5. 长春市住宅小区建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小区建成后的管理,保障小区居民的方便、安定、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环境,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我市旧城区改造和新区开发的住宅小区建成后的管理,均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 住宅小区建成后,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建小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第四条 凡住宅小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均须遵守本办法,积极参加各项公益劳动,共同维护和管理好住宅小区。第二章 管理机构第五条 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在区人民政府和所在街道办事处领导下,对本住宅小区进行综合管理的专门机构。其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本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市政、绿化、环卫等管理工作,为单位和居民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
  (二)负责维护本住宅小区内的社会治安,为单位和居民创造一个安定的生活秩序;
  (三)负责组织发展各种生活服务事业,为居民提供一个方便的生活条件;
  (四)负责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的政策和法规规章,并向有关部门反映小区内的单位和居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第六条 管委会由下列部门组成:主任由当地街道办事处主任或副主任兼任,吸收公安、房管、市政、园林、环卫等有关部门的人员及产权单位和居民委主任参加。第七条 管委会实行统一领导、联合办公、分工负责、综合管理的原则,对住宅小区内有关管理的重大事项,由管委会集体研究决定。第八条 根据有偿服务的原则,住宅小区要按月收取管理费,用于小区管理支出。
  住宅小区内居民每户每月缴纳管理费一元,单位每月缴纳十元。由管委会负责把居民和单位缴纳费用的使用情况定期公布于众。第三章 房产管理第九条 住房小区的房产根据《吉林省城镇房产管理条例》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分别采取下列形式进行管理:
  直管:由房管所(站)直接管理,收缴租金并负责房屋维修。
  托管:房屋产权单位委托房管部门代为管理,收缴租金和维修房屋。
  自管:房屋产权单位或产权人自行管理和维修。
  住宅小区房产管理以直管为主,积极发展托管,以利于统一管理和维修。第十条 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必须依照批准的规划设计用途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房屋产权部门批准不得私自出售、转让、出租、改装或变更其用途,如确需出售、转让、出租、改装或变更用途的,须经管委会同意,报房屋产权部门批准。变更用途的,还须经规划部门批准。第十一条 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各类建筑物必须保持完好、整洁和安全。不得在墙壁上乱开门窗和打洞;不得在楼房内搭炕;不得在公共走廊、楼梯和屋面上堆放物品;不得私自封闭阳台或在上面存放超重或有障观瞻的物品。
  封闭阳台,应统一式样,经管委会同意,报城建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小区的庭院、楼间空地内进行各种违章建筑和乱圈、乱围、乱挖、乱种或任意堆放物品。第四章 市政公用设施和园林绿化管理第十三条 住宅小区要严格贯彻执行《长春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长春市城镇园林绿化管理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第十四条 住宅小区内的给水、排水、供气、供热、供电、通讯、道路、路灯、环卫、消防、人防设施的管理、维修、应在管委会的组织下,由专业部门负责进行。第十五条 住宅小区内所有单位和居民,都要爱护市政公用设施,不得随意拆除和损坏。第十六条 凡占用和挖掘住宅小区内道路的,须管委会同意和经城建、公安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占用或挖掘。经批准的挖掘工程,要按期复原。第十七条 住宅小区内的树木、花草、绿地、绿篱、护栏、雕塑、景点、游园及围墙等,由管委会派专人养护和管理;商业网点及其它公用服务单位的园林绿化,由使用单位负责养护和管理。第五章 卫生和治安管理第十八条 小区管委会要贯彻执行《长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立健全小区内的各项卫生规章制度,抓好经常性的爱国卫生运动。第十九条 住宅小区内的环境卫生,实行专业部门与群众分工负责相结合的管理原则:
  (一)公共厕所及垃圾的清掏清运,由环卫部门负责;公厕、垃圾箱、卫生箱等环卫设施,由管委会进行管理。
  (二)商业服务网点及其它公共建设单位,按照“门前三包”的原则,负责各自责任 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三)小区内的小巷、楼间空地、公共绿地、游园以及其它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由管委会组织专业队伍清扫。
  (四)住宅楼内走廊、楼梯,由住户轮流负责清扫。

长春市住宅小区建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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