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的职能是什么

2024-05-24

1. 县级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的职能是什么

​


1、负责对职工来电(来信、来访)的记录、答复、分类、转办、交办、反馈和归档工作;
2、负责困难职工帮扶工作,做好帮扶登记、调查核实、研究公示、资金发放工作;
3、负责职业介绍工作,做好求职登记、职业介绍;
4、负责法律援助工作,做好援助登记、法援办理、信息反馈工作;
5、负责技能培训工作,做好培训登记、培训工作;

县级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的职能是什么

2. 第一个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是在哪里成立的

法律分析:天津。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是工会组织深入实施送温暖工程,促进社会稳定的主要载体和窗口工会帮扶中心运作的现状和发展格局亟待建立健全帮扶困难职工的长效机制,不断提升帮扶工作平台,进行科学管理和发展,畅通帮扶工作渠道,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实现帮扶救助工作有新的突破。
法律依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表彰全国工会促进再就业和帮扶中心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决定》 2002年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各级工会组织积极进取、奋发努力,工会促进再就业和困难职工帮扶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全总十三届九次主席团(扩大)会议提出的全国工会促进再就业和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建设三年工作目标超额完成。为了总结经验、树立典型、表彰先进,推动工会促进再就业和帮扶中心工作取得新进展,中华全国总工会决定:授予杨丽等10位同志“全国工会帮扶工作标兵”荣誉称号,授予天津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等15家单位“全国工会模范帮扶中心”荣誉称号,授予张艳军等108人“全国工会帮扶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授予北京市顺义区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等49家单位“全国工会帮扶中心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授予河北省总工会等116个单位“全国工会促进再就业行动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3. 你最希望工会组织提供哪些方面帮扶服务?

希望工会组织把为职工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的一项经常性工作,例如生活帮扶、医疗帮扶、育才关怀(子女上学)、法律援助、就业培训、职业介绍、贴息贷款等。【摘要】
你最希望工会组织提供哪些方面帮扶服务?【提问】
希望工会组织把为职工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的一项经常性工作,例如生活帮扶、医疗帮扶、育才关怀(子女上学)、法律援助、就业培训、职业介绍、贴息贷款等。【回答】

你最希望工会组织提供哪些方面帮扶服务?

4. 工会帮扶项有哪些

法律分析:1、生活救助:向因灾害、疾病等出现重大困难或经过政府救助 后生活仍难以为继的困难职工提供临时生活救助,帮助他们解决或缓解 生活困难局面。2、就业培训:向下岗失业困难职工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技能培 训服务,提高他们的就业竞争能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六条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5. 工会帮扶项有哪些?

法律分析:
1、生活救助:向因灾害、疾病等出现重大困难或经过政府救助 后生活仍难以为继的困难职工提供临时生活救助,帮助他们解决或缓解 生活困难局面。2、就业培训:向下岗失业困难职工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技能培 训服务,提高他们的就业竞争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六条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工会帮扶项有哪些?

6. 工会主要采取哪些帮扶措施?

法律分析:
一是强化制度保障。
二是加强帮扶工作信息化建设。
三是拓展工会帮扶中心功能。
四是送温暖、金秋助学、平安返乡等工会帮扶工作品牌创新发展,实现送温暖日常化、经常化、常态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