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性知识产权保护组织有哪些?

2024-05-10

1. 国际性知识产权保护组织有哪些?

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组织主要有:
(一)政府间国际组织: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TRIPs理事会)。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
欧亚专利组织(EAPO)。
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ARIPO)等。
(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国际商标协会(INTA)。


发明者协会国际联合会(IFIA)。
国际反假冒联盟(IACC)。
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
国际作者作曲者协会联合会(CISAC)。
音像制作者权利管理协会(EGEDA)等。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根据1967年7月14日签订、1970年4月26日正式生效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建立,1974年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

国际性知识产权保护组织有哪些?

2. 什么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是联合国的常设机构,通过PCT、马德里公约和海牙体系办理国际专利 、商标和工业设计,建立有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机制。

3. 世界各国为什么要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要求和目标出发,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仍然存在着诸多不可忽视的问题:

  民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为淡漠

  知识产权文化强调知识是有价和有偿的,对于知识创造者注重个性发挥,鼓励独立思考和自主创新。但当前我国公众和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意识比较薄弱的状况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扭转。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普遍缺乏。

  我国重视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教育始于改革开放以后,更多的是仓促地应付外部和内部对盗版、假冒等侵权指责的形式性宣传,缺乏理论上的支持。因此我国的立法进程与国民意识的提高存在脱节。在相当多的地区,公民对知识产权保护还普遍缺乏一种较为清晰的认识,“窃书不算偷”这样的意识在民众心目中还占据着“主流”的位置。另外,由于知识产品的特殊性,公民对这种无形财产归属与占有的判断,很难做到像对待有形财产那样有一个直观的感觉,所以许多人将日常生活中诸多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皆视为“合法”,甚至对政府打击知识产权侵权的执法行为和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判决持怀疑态度。这也是为何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上不断地加大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而相当多的地区和领域侵权活动仍然有增无减的重要原因之一。

  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仍缺乏足够的重视

  多数国内企业还没有建立专业的知识产权工作机制,对国际规则的了解还比较贫乏,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参与市场竞争尤其是国际市场竞争的准备和经验不足。

  在国际领域,跨国公司基于研发优势,在我国申请大量专利,积极“跑马圈地”,然后利用手中的专利大棒压制、排斥和打击我国企业。同时其利用对“标准化”的垄断,实施不正当竞争,获取超额利润,中国许多企业因此频频陷入外国企业的知识产权“陷阱”。还有的企业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要么没有及时地将自己的创新性成果产业化,使自己的先进技术被他人低价收购并申请专利,要么本身商标在国外企业被抢注,辛苦创造和积累的无形资产付诸流水。据统计,在过去的十几年里,中国企业已经将13万项发明“奉献”给了外国企业。而在国内,企业长期受“宁可仿制求生存,也不冒风险创新”观念的影响,不强调自主创新能力的培养,不重视积累自主知识产权,仅仅靠“出大力,流大汗”,把力量和精力集中在打价格战上,造成低水平重复建设。到最后在价格上无利可图时,就很难摆脱被市场淘汰的厄运。

  造成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也存在历史原因。我国自清末以来所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基本上都是“强迫性学习”的产物。建国以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也使知识产权制度缺乏存在的环境。此外,从一定意义上讲,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依靠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行为强制推行的结果,并没有使我国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产生切身的体会和积极的要求。

  知识产权保护立法与执法水平有待改进

  首先,知识产权执法效果还不甚理想。知识产权执法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瓶颈和软肋。我国现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处在一种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之下,在中央政府层面主管知识产权事务的机构有七八家,这直接导致了执法过程中效率和相互协调性的缺乏。另外,知识产权保护信息的公开、披露也无法实现及时和到位。为此,我国应该建立一个统一高效的知识产权行政机关。

  其次,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上存在较为严重的分散、冲突、缺乏统一性的问题。已有的《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也有着共性的内容。但是,由于各部法律实施的时间不同,因此它们在制定目标、司法和行政保护范围和力度上存在着差异。同时,对于专利、商标、著作权之间的交叉问题应适用何种法律也没有较为完善的具体规定。另外,由于高新技术不断涌现,许多无形财产已经超出了原有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所涵盖的范围。在这方面,我国立法尚显滞后。

  再次,我们对知识产权保护缺乏一个清晰的定位。目前关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认识,存在着三种截然不同的看法:保护水平过高论、保护水平过低论和保护水平适中论。各方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共识。这种对定位存在的分歧,直接影响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与执法,既不利于改善引进外资环境、提高引进外资质量,也不利于我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配套技术的研发与产业化。

  面临国际竞争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亟须完善

  在知识经济时代,国与国之间的竞争说到底是知识产权的竞争,提前意识到这一点的发达国家不遗余力地通过保护知识产权来维护其利益。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中国对外贸易的热点所在。

  美国在2005年4月底发布的中国知识产权“特别301评估报告”中,将中国放入了“重点观察国家”,知识产权纠纷已经成为中美之间贸易发展的瓶颈。日本在华企业也已经成立了一个名为IPG的知识产权联盟,其目的就是联合起来,以知识产权战略抑制中国制造业的竞争力。欧盟商会也在其2004年建议书中特别指出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与此同时,印度、越南等其他发展中国家也在积极发展和完善它们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在人力资本上的优势正在逐渐减少。倘若其他发展中国家拥有比中国更为廉价的劳动力,加之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其投资与外贸环境可能吸引外商将目光从中国转向他们。因此,中国在面临发达国家压力的同时,更要注意到其他发展中国家的竞争力。

  所以,我国要建立起完善的现代化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与制度,绝非一朝一夕之功。为实现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目标,知识产权保护还任重道远。

世界各国为什么要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4. 我国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吗?

你好,我国于1980年3月3日递交加入书,《WIPO公约》于同年6月3日正式对我国生效,我国系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第90个成员国。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WIPO)是根据1967年7月14日签订的Convention Establishing the WIPO,即《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设立的,1974年正式成为联合国组织系统的第15个专门机构,是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的主导专门机构。
       希望对你有帮助。

5.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关于中国

中国于1980年6月3日加入该组织,成为它的第90个成员国。中国1985年加入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1989年加入商标国际注册的马德里协定,1992年10月加入保护文学艺术品伯尔尼公约,1994年1月1日加入专利合作条约。至1999年1月,中国共加入了该组织管辖的12个条约。2008年7月31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日内瓦发表2008年《世界专利报告》称,2006年世界专利申请量高达176万件,比2005年增长了4.9%。中国、韩国和美国专利申请量的增长促进了世界专利申请量的增长。报告认为,世界专利申请量的增长证实创新活动日益国际化。报告说,2006年日本的专利申请量为514047件,美国为390815件,韩国为172709件,德国为130806件,中国为128850件。由于国内提交的专利申请量显著增长,中国在世界专利申请量总数中的份额大大提高,2000年至2006年,中国所占份额已从1.8%增至7.3%。2005年和2006年之间,中国、韩国和美国申请人提交的专利申请总数分别增长了32.1%、6.6%和6.7%。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另外,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专利法。我国专利法自1985年4月1日施行。依法建立的专利制度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等。  商标法。我国商标法自1983年3月施行。1993年2月22日进行了修正,扩大了商标的保护范围,除商品商标外,增加了服务商标注册和管理的规定;在形式审查中增加了补正程序,在实质审查中建立了审查意见书制度。  著作权法。我国著作权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2001年10月进行了第一次修正,2010年2月26日进行了第二次修正。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2年1月1日实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规定了6种知识产权类型,即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并规定了知识产权的民法保护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也在第七节,以八条的篇幅,确定了知识产权犯罪的有关内容,从而确定了中国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制度。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发明奖励条例》等单行法和行政法规也都对相关的知识产权作了规定。《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 1994年6月16日《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发表白皮书分三部分:一、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立场和态度;二、中国具有高水平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三、中国具有完备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体系。白皮书说,中国政府恪守保护知识产权有关国际公约及双边协定的真诚立场和充分承担国际义务的能力,得到了国际舆论广泛的赞誉和支持,白皮书在结束语指出,世界上总有某些人视而不见中国的发展变化,不顾基本的事实,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妄加评论。对此论调,无需争辩,事实是最好的回答。2015年12月14日,发表《2015年度世界知识产权指标》报告,阐述了2014年全球知识产权活动的最新发展态势。报告指出,中国在专利、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等知识产权领域的申请量均位居世界第一,已成为世界知识产权发展的主要推动力。报告称,2014年全球创新者共提交了约270万件专利申请,比2013年增长4.5%。2014年全球共授权约118万件专利。目前全球所持有效专利总共约为1020万件,其中美国占24.7%,日本占18.8%,中国占11.7%。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弗朗西斯·高锐在报告发布会上说,“中国过去几年的专利申请量一直非比寻常”。根据报告,中国在2014年的专利申请量为92.82万件,位居世界第一,超过了排名第二位和第三位的美国和日本的总和。不仅位于中国的专利申请部门收到了最多的专利申请,而且中国公民和企业在全世界范围内提交的专利申请也最多,共83.7万件。报告还说,2014年全球商标申请量比2013年增长6%。中国在这一领域也位居世界第一。在工业品外观设计方面,中国申请量尽管比2013年减少14.4%,但仍居世界首位。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关于中国

6. 我国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吗?

你好,我国于1980年3月3日递交加入书,《
WIPO公约
》于同年6月3日正式对我国生效,我国系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的第90个成员国。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WIPO)是根据1967年7月14日签订的Convention
Establishing
the
WIPO,即《
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
设立的,1974年正式成为
联合国组织
系统的第15个专门机构,是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的主导专门机构。
希望对你有帮助。

7.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所界定的知识产权范围。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所界定的知识产权范围如下
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家的演出、录音和广播,人们在一切领域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设计,商标、服务商标、厂商名称和标记,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里的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The convention Establishing 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简称“WIPO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同盟的国际局与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同盟的国际局的51个国家于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尔摩会议将两国际机构合并,签订了《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该公约于1970年4月26日正式生效。
扩展资料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职责
为了实现第三条所述宗旨,本组织通过其适当机构,并根据各联盟的权限:
(Ⅰ)促进发展旨在便利全世界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和协调各国在这方面的立法措施;
(Ⅱ)执行巴黎联盟、与该联盟有联系的各专门联盟以及伯尔尼联盟的行政任务;
(Ⅲ)可以同意担任或参加任何其他旨在促进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协定的行政事务。
(Ⅳ)鼓励缔结旨在促进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协定;
(Ⅴ)对于在知识产权方面请求法律--技术援助的国家给予合作;
(Ⅵ)收集并传播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情报,从事并促进这方面的研究,并公布这些研究的成果;
(Ⅶ)维持有助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服务,在适当情况下,提供服务工作单位名册,并发表这种名册的材料;
(Ⅷ)采取一切其他的适当行动。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所界定的知识产权范围。

8. 保护知识产权指的是保护知识产权的使用权还是所有权?

知识产权是指人类智力劳动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所有权。它是依照各国法律赋予符合条件的著作者、发明者或成果拥有者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权利,一般认为它包括版权和工业产权。
所以保护知识产权是使用权和所有权,都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