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户存银行350万被挪用,法院判储户承担60 %损失,你怎么看?

2024-05-12

1. 储户存银行350万被挪用,法院判储户承担60 %损失,你怎么看?

不管是投资理财和其他业务,钱是在银行内发生了业务这项交易,公章和票据真伪,存款人无法律规定有权甄别,银行的招牌是真是假也只能有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和城市的广告管理部门去管理!老百姓无权鉴别,所以法院这样的判决不能让人信服!
在你的地盘里有其它业务存在,如果无利益,绝对会驱赶出去的,既然有利益也得担责任风险,如果银行举不出来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应担全责。身穿工作服却骗人买保险,明显是渎职,老百姓还能相信谁?
储户没有责任!银行应负全责。至于银行与工作人员之间的责任处理应是银行自身内部的事情。若工作人员挪用,应由银行报案追究法律责任。

我不是银行的,也不是法院的,就事论事。我查了判决书,马玉芹把他的钱分五次,转入了张璐妈妈的私人账户,让张璐代买理财产品。 这些钱转了,你要是给银行的话,银行起码要给你一个盖了章的凭据,但是它什么都没有,还把自己的网银卡,绑在了张璐的手机里。
银行的工作人员诈骗马玉芹,办理这个理财产品,本身就有很大的漏洞。 一个农民哪里知道银行里边那么多的弯弯绕绕?挖那么大一个坑,让人家跳! 唉! 我们中国的银行真的不够让人放心呀!
合同主体是银行,职员也是代表银行,所以银行应该负全部责任,至于挪用公款的工作人员应该由银行去警察局报案追究其法律责任!

审理的时候,需要确定该员工办理的业务是否属于银行业务,办理地点是否属于银行规定的业务办理地点!如果都不属于,则银行不需要承担责任!反之,则需要承担一定责任乃至承担全部责任!
银行应负全责,只要是银行职员办理的业务就应承担全部责任。不要搞霸王条款,银行职员在工作中失误多付了客户的现金,如不退还,就是客户的责任。如客户存款或取赖,银行少给了客户的款,银行就来个离柜不认。
银行就是在推卸责任。打个比方,你去饭店吃饭,你怎么知道服务员端上来的菜是厨师炒的,还是服务员从别家店带来的?难道要在饭菜上打上标记?既然是饭店,那么提供的饭店营业范围的餐食都应默认是饭店的,除非店员明确告知。
同样,在银行内部由银行工作人员提供的营业范围内的服务都默认是银行提供的,银行需要负责,如果银行担心自己的工作人员夹带私货,就需要明确告知客户注意事项,只要客户进了银行的门,银行就有义务告知所有风险,否则视为认可员工的行为! 我不知道法律工作者平时都是怎么进行案件的核定,我觉得这最起码的逻辑要搞清楚!不能把个体行为的界限放大来规避集体应有的责任!

判决不仅看是否构成表见代理,还要看双方是否存在过错。这个案件来看,农民马玉芹一方也存在明显过错,应该承担部分损失。但谁的过错大有争议,银行居然没能防止自已员工在自已的场所行骗,这对信用度和安全度较高且强势的一方来说,是不可思议的严重过错,应该比一个无知农妇负更大责任!
当事人是农民,如何判断其具备所谓的银行流程常识??!!请告诉我银行谁负责告诉客户操作流程的??一个银行部门经理在银行办公地点进行操作居然不被视为银行行为,简直就是荒谬!不要说经理,就是一个普通员工在企业的工作上班地点场所的所进行的业务行为就是代表了企业行为!法院在银行与客户的诉讼判决都是偏向银行的。首先你没阐明事件性质,银行员工的行为是什么性质?诈骗还是工作失误?

诈骗,不用争议,员工百分百责任,银行连带疏于管理责任,甚至有理由怀疑银行是共犯,不能主观上认为银行不在乎这点钱就消除嫌疑!银行员工工作失误,这更没跑了,储户追究银行责任,银行追究员工责任!再来说你觉得储户过错,对银行过于信任,对银行员工过于信任!这跟前面主观上消除银行诈骗嫌疑不是矛盾了吗?一方面我们信任银行,银行不会诈骗!一方面又不能太信任银行,太信任银行员工!到底该怎么做?银行不是由众多员工组成的?信任银行不能信任银行员工?
本人认为法院判决有失公正,在责任认定上偏向银行一方有失公允,让储户承担损失有失信用,是一件处理非常不妥的事情。储户资金到银行进行理财,未经允许擅自作主改变理财品种,改变了储户的意愿,以此造成的损失完全是银行责任,银行应全部承担赔偿。如果说银行是为了储户的利益进行改变,那是经不起推敲琢磨的,也决不能以冠免堂皇的理由推卸责任。

拿钱去银行买理财 ,如果赔了这无话可说自己承担损失!关键是买理财的钱被银行员工挪用了!员工是银行的,不管是不是他私自挪用都是你银行的责任!如果银行承担不了责任那以后请在银行大厅弄一个公告栏注明银行员工操作属于个人行为银行不承担任何后果!银行人员在银行大厅里,不代表银行,那谁能代表银行? 符不符合银行规程,客户怎么会知道,难道不是银行人员知道吗? 最后索要凭据,银行人员答复有密码器但没有凭据,这就是银行的回复,所以,银行要承担全部责任,最起码百分之九十责任。
其一金融业是特种行业,必须经国家主管部门注册登记颁发执照,其二特种行业必须要有规范的业务流程、规章制度、监管责任,其三金融业人员是经过考核录用,具有较高素质的专业工作人员,其四金融业对其工作人员赋有监督管理责任及行为约束,其五上述几项保障了国家金融业在百姓心中的权威性。 银行也是法人单位,出现违法乱纪人和事,同样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什么出现问题总是百姓受伤害多啊?这样处理银行出现的违法乱纪行为,银行还会照样甩锅,这样发展下去你认为可以吗?

肯定是银行全责,1.办理业务地点在银行 2.负责办理的人员是银行工作人员 ,3.员工犯罪,单位“银行”赔付,银行再追责其员工,4,买理财是有风险,但这个是假的,属于犯罪,单位里的犯罪按第3点执行。最后问下,我借给朋友10万,他说买房,我借了,结果他拿钱去赌博,而且被抓,我起诉法院,法院是不是该判我有过错,“我不借他钱,他还不会被抓的”,判他只需还我4万。她办理理财是在银行客户经理的介绍下办理的,个人作为普通储户没有能力识别理财产品是否合法。
更何况,他是在银行内部办理的,而不是随便一个路边摊,这本身就有一种强烈的暗示,该理财产品是银行推出的正规合法的理财产品。现在,你说该产品不是正规的,就要求客户个人承担损失,完全是在推卸责任。

储户存银行350万被挪用,法院判储户承担60 %损失,你怎么看?

2. 2.5亿存款莫名消失被指为工作人员个人行为,储户该如何追回损失?

2.5亿存款莫名消失被指为工作人员个人行为,储户该如何追回损失?大型银行,应该守住最基本的逻辑道理,而不是传递给国民尔虞我诈的价值观。近期新闻报道,储户2.5亿存款在工商银行南宁分行不翼而飞,一审判决,既然是银行工作人员个人行为,与银行无关。这样储户存款丢失与银行无关信息,相信也经常有报道。我想说的是一:员工是谁的员工?他在银行柜台办业务的时候,是否代表该银行对外开展业务?假设是,那怎么区分个人行为和公务行为?那可以区分,是不是可以认为贷款的时候,是向该员工个人借贷,与银行无关?如果不是代表银行,那该人员又是如何进入该银行对外办公区域?解释权不能搞双标啊,要有最起码要有逻辑道理,而不是储户损失就是员工个人行为,借贷户不还钱就是银行行为。

老百姓之所以把钱存进银行,那是对大型银行的信任,认的是银行的门头招牌,和在你们工作的工作人员,储户进了门,把钱递进柜台(或者柜台转账)的那一刻,银行就应该100%对该款项负责,这是最起码的信任和契约精神,要是不能保证存款安全,还去银行干啥?那不是和民间借贷一样没有保障?如果工商银行这种逻辑得到认可,假设未成年人致行长家人重伤,家长是不是可以说是孩子个人行为,与家长无关?行长如果认可该家长的逻辑,我就同意工商银行的说法,以后医生违规医死病人,医院是不是可以说是医生个人行为,与医院无关?老师违规致学生伤残,学校是不是也可以说是老师个人行为,与学校无关?用户在网上购买了商品,商家卷钱跑了,平台是不是也可以说是商家个人行为,与平台无关?

连像阿里、腾讯、京东这样的私企都能保证用户的租金安全,工商银行作为全国第一大银行,不能保证储户资金安全?说明管理有问题,自己不检讨,这样大型企业,更应该担起社会基本逻辑和价值观的建立,讲契约精神、诚信守信,也就是老百姓说的,一个吐沫一个钉,说话算数,可工商银行南宁分行,正在传输相反的逻辑道理和价值观,变成了尔虞我诈,推脱责任。一个诚信、守法的社会,是我们普通老百姓应该遵守的,更应该是大型企业应该遵守的道德底线,更何况国有大型企业。

3. 银行员工挪用储户现金36亿

涉嫌挪用资金犯罪,且数额巨大,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银行员工挪用储户现金36亿

4. 储户存款,银行能随意挪用么?

可能性很小
第一,银行有严格的制度,每个柜员有自己的权限,要进行资金的转移,是不可能不通过别人可以做到的;
第二,从技术手段上,储户可以通过设置密码等方式进行安全保护,这个是没法破解的;

第三,银行对于现金和各种凭证会定期清点,如果有挪用的行为,是不可能没有蛛丝马迹的;
第四,银行的人员也是定期轮换的,所有的东西都要清点交接的。

5. 又是“监守自盗”,银行员工屡次盗走储户资金,钱还能存银行吗?

可以说几乎每年都能听到一些中小银行员工“监守自盗”的新闻,而对于中小银行屡次出现这种情况,很多人都认为这些银行实力弱小,监管没有大银行那么严格,漏洞太多,所以才会发生这种事情。但是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国有银行也被曝发生同样“监守自盗”的行为,打破了储户的幻想。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数据显示,中信银行某职员也是利用职务之便盗走了储户1075万资金用于投资,最终虽然投案自首了,并且归还了盗走的资金,但还是被判刑4年。9月3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又公布了中国建设银行渭南分行ATM管理中心一个加钞员也是利用职务之便,分两次从ATM机盗走了198.11万元现金,被抓获后虽然家属已经代其归还了这些盗走的钱,但还是被判了五年六个月。

银行员工“监守自盗”的行为几乎每年都会发生,并且银行也一直在加强监管,但是要知道,在厉害的安防系统,黑客都能找得到漏洞,更何况是人工管理,人性都有弱点,不可能每个银行员工素质都那么高,都能视金钱如粪土,不会生出“贪念”,只要人有了“贪念”并且发现了漏洞,没有多少人能受得了这些钱财的“诱惑”。那银行员工总是发生这种“监守自盗”的违法行为,把钱存银行还安全吗?

答案是很明显的,把钱存银行还是很安全的,首先全国有着数十亿的储户,被盗的储户只是少数行为;其次这些银行员工盗取的一般都是一些有钱人,普通储户的存款一般都是低于50万的,大部分人都只有几万元,为了这一点钱冒着坐牢的风险,这些银行员工也不“傻”;再者如果你是按照正常的存取流程操作,只要能确定是银行员工所为,一般也是能够得到赔付。银行屡次发生这种事情,一方面除了银行要加强员工监管之外,更重要的是储户要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或者存折,特别是密码这些关键信息,即使是银行员工也不要告知,只要按照银行规定的流程办理,一般不会有什么问题。

又是“监守自盗”,银行员工屡次盗走储户资金,钱还能存银行吗?

6. 银行职员挪用储户存款会受到什么处罚

法律分析:银行职员挪用储户存款一般如果超过三个月没还的,就构成刑事犯罪。如果挪用的数额较大或者用挪用储户存款用以进行营利活动的,及时挪用时间没达到三个月也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7. 又一起银行人监守自盗案 分36次挪用储户900万,还有行长挪用30亿

来源 / 券商中国
  
 
  
 小到利用职务之便盗取客户资料,大到挪用客户资金、违规私售理财产品。形形色色的银行风险案件,背后既有从业人员道德风险的影子,还有银行内控的失守。
    
 一是对案发机构邮储银行武威市分行罚款9050万元,分别取消该行原主持工作的副行长及其他3名班子成员2-5年高管任职资格,禁止文昌路支行原行长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邮储银行甘肃省分行原行长、1名副行长分别给予警告。
  
 二是对违规购买理财的机构吉林蛟河农商行罚没7744万元,分别取消该行董事长、行长2年高管任职资格,对监事长给予警告,分别禁止资金运营官、金融市场部总经理2年从事银行业工作。 
  
 三是对绍兴银行、南京银行镇江分行、厦门银行、河北银行、长城华西银行、湖南衡阳衡州农商行、河北定州农商行、广东南粤银行、邯郸银行、乾安县农村信用联社等10家违规交易机构共计罚款12750万元,对33名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其中,取消3人高管任职资格,禁止1人从事银行业工作。

又一起银行人监守自盗案 分36次挪用储户900万,还有行长挪用30亿

8. 银行职员挪用客户存款是什么罪?

法律分析:认定某一挪用公款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时,要把握以下几点:1、考察行为人是否属于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本法第93条所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范围。如果缺少上述三个条件之一,该行为人也不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确认。2、考察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挪用公款行为,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否属于依法从事公务过程中实施的。3、考察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否具有三性。即从事非法活动性、进行营利活动性和超过三个月未还性。4、考察所挪用的款项是否属于公款范围。这里的公款作广义解释,既包括货币,也包括有价证券和特定款物。5、对于营利型、未退还型的挪用行为而言,还要考察被挪用的公款数额是否属于数额较大,即一万元至三万元范围。其中,公款数额不包括挪用时至案发前所生的利息;营利的多少并不影响对营利目的的认定;案发后行为人是否积极退还公款,并不影响对挪用公款罪的认定,但退赃行为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6、对于非法活动型挪用公款行为而言,没有数额、时间上的限制。同时,非法活动泛指一切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命令和规章的活动,不管该非法活动是否完成,只要行为人把所挪用的公款用于从事非法活动时,即视为非法活动型挪用公款行为。7、挪用公款罪的挪用人与使用人,有时一致,有时不一致。但并不影响对挪用人犯罪的认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