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干部兼职法规

2024-05-09

1. 国有企业干部兼职法规

法律分析:1、不得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2、即使是经过批准兼职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也不能擅自领取兼职单位发放的兼职薪酬或者其他收入。
法律依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第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五)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国有企业干部兼职法规

2. 国企工作人员兼职最新规定

1、不得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2、兼职,是指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利用业余时间或经本单位同意占用一部分工作时间为聘请单位服务。兼职便于现有人才学以致用,在提高人才利用率,降低人才浪费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同时,兼职人员在社会实践中吸取宝贵的实践知识,有助于本职工作质量的提高。但是,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规定的兼职活动也有很大的危害性,会分散工作精力、挤占工作时间、影响本职工作,同时也不能排除个别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通过兼职损公肥私、以权谋私,损害企业利益。      3、即使是经过批准兼职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也不能擅自领取兼职单位发放的兼职薪酬或者其他收入。这里的“其他收入”包括奖金、津贴及顾问费、咨询费等各种名目的酬金。需要注意的是,本项仅是规定不得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而没有规定不得领取收入。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批准兼职的,兼职单位给予的工资或者其他报酬,应当上交本企业。

3. 国企干部不准兼职的规定

法律分析:党和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中的党员干部,违反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或者利用职权,为亲属经商办企业谋取利益的,给予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法律依据:《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共产党员在经济方面违法违纪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条 党和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中的党员干部,违反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或者利用职权,为亲属经商办企业谋取利益的,给予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在经商办企业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合并处理。

国企干部不准兼职的规定

4. 公务员在国有企业兼职的标准

法律分析: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公务员既不得从事或参与传统业态的经商办企业等营利性活动,也不得利用互联网等平台从事或参与商事活动,否则即要被追究纪律责任。

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

5. 国企干部允许兼职吗?

法律分析:
可以,在社会团体兼职包括兼任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在企业兼职包括兼任企业领导职务、顾问等名誉职务以及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企业职务。

法律依据: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兼职管理规定》 第四条 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忠于职守,廉洁自律。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兼职的,在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纪守法。

国企干部允许兼职吗?

6. 国企兼职兼薪有关规定

根据级别以及兼职的性质有不同的规定。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所兼职的机构必须是经主管部门认可、登记注册的合法机构。不得到有敌视、分化我国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

7. 党政领导干部兼职规定

法律分析:党政机关干部一律不得在企业等经营性单位兼职;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再审批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等经营性单位兼职。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十条 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一)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三)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四)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五)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六)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党政领导干部兼职规定

8. 中国国有企业人员兼职

1、本公司出资的企业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批准的兼职不得擅自领取报酬和其他收入。2、打工是指在完成自己的工作的前提下,利用业馀时间和本公司的同意,占有一部分工作时间为录用公司服务。兼职在提高人才利用率、降低人才浪费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促进作用的同时,兼职人员在社会实践中吸收了宝贵的实践知识,有助于提高自己的工作质量。但是,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规定的兼职活动也有很大的危害性,会分散工作精力.挤占工作时间.影响本职工作,同时也不能排除个别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通过兼职损公肥私.以权谋私,损害企业利益。3、即使是经过批准打工的国有企业领导人,也不能擅自领取打工公司支付的打工报酬和其他收入。这里的其他收入包括奖金、津贴、顾问费、咨询费等名目的报酬。需要注意的是,本项仅是规定不得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而没有规定不得领取收入。国有企业领导批准打工的,打工公司给予的工资和其他报酬应提交给本公司。《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五)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