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

2024-05-11

1. 贵阳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

1、2010年10月28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从2011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



2、具体规定如下: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第二十一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贵阳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

2. 贵州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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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于2015年3月30日公布了本省2015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的具体细则,具体如下: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5〕8号各市、州、县(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省直有关单位,中央在黔企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6号)精神,为保障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同意,现就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2015年1月1日起,对2014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一)退休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照以下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1.2014年12月31日及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10元。2.2014年12月31日及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增加3.5元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不足1年按1年计算。每月最低增加35元。(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照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增加基本养老金。1.1937年7月6日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50元;2.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30元;3.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10元。(三)按本条第(一)、(二)款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退休人员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符合多项条件的予以累加。1.截止2014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人员,超过70周岁每满1岁增加7元,不足1岁的按1岁计算。退休人员的年龄认定以办理退休手续时认定的出生年月为准。2.1953年12月31日及以前参加工作的(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0元。3.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0元。二、企业退职人员比照上述办法相应增加退职生活费。三、企业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按中办发〔2003〕29号文件精神,2015年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达不到2015年度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从2015年1月1日起补足到平均水平。四、从2015年1月1日起,我省退休人员月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不含领取《独生子女证》加发5%养老金部分)调整为560元,退职人员月最低退职生活费标准(不含领取《独生子女证》加发5%养老金部分)调整为535元。五、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全力以赴抓好落实,尽快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对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2015年3月30日

3.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的决定(2001)

第一条 第二十一条修改为:1995年3月1日及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按以下标准计发:
  (一)基础养老金,按退休时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算;
  (二)个人帐户养老金,按个人帐户储存额的1/120计算。
  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第二条 第二十二条修改为:1995年3月1日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2年1月1日及以后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按月领取的养老保险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补贴性调节金四部分组成,按以下标准计发:
  (一)基础养老金,按退休时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算;
  (二)个人帐户养老金,按个人帐户储存额的1/120计算;
  (三)过渡性养老金,按以下公式计算:
  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个人缴费平均指数×系数1.4%×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四)补贴性调节金,标准为150元。第三条 第二十三条修改为:1995年3月1日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2年1月1日及以后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按以下标准计发:
  (一)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0年的,按其退休时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计算,缴费年限超过10年的,每增加一年,计算比例增加1%;
  (二)个人帐户养老金,按个人帐户储存额的1/120计算;
  (三)过渡性养老金,按以下公式计算:
  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个人缴费平均指数×系数1%×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的,不享受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是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第四条 第二十四条修改为:个体工商户户主、自由职业者符合规定条件,并办理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手续,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按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缴费年限未满15年的,按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执行;缴费年限未满15年,本人具备缴费能力并愿意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最多可延长缴费年限5年,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按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原在国有、集体等企业工作并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户主、自由职业者,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符合规定条件,并办理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手续的,按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相应规定计发基本养老保险金。第五条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1995年3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2002年1月1日及以后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办理退休手续的,按本决定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低于《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的规定计算待遇水平的,执行老办法待遇水平的,对高出部分实行封顶控制,封顶控制比例按省的规定执行。第六条 原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六条,对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贵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的决定(2001)

4. 贵阳市国营企业职工离退休金社会统筹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搞好国营企业职工离退休金的社会统筹,平衡企业负担,保障离休、退休、退职职工生活,促进安定团结和生产发展,适应城市经济体制和劳动制度改革的需要,根据《贵州省国营企业职工离退休金统筹试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部、省、市、区属国营企业及市、区供销社(不含按规定由部、省实行行业统筹的企业、区以下基层供销社)的固定职工、合同制工人和预备工(以下简称在职职工),一律实行离退休金社会统筹。第三条 贵阳市劳动保险统筹委员会主管全市国营企业离退休金统筹工作。由市劳动局保险事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管理处)办理日常事务。第四条 离退休金统筹项目:
  (一)离休费;
  (二)退休(职)费;
  (三)副食品补贴;
  (四)粮食补贴;
  (五)生活补贴;
  (六)丧葬补助和发给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抚恤费。第五条 离退休金统筹(以下简称统筹金)的提取,根据“以新养老、循环调剂、以支定筹、略有结余”和“合理负担、区别对待”原则,以及“区分档次、按年核定”的办法计提:
  (一)按单位离退休职工人数占在职职工人数的不同比例;
  (二)按单位离退休费用占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不同比例。
  以上两种办法在同一年度内,由市劳动局确定一种。第六条 企业缴纳统筹金,应在税前提取,营业外列支。由市管理处委托银行收款或支票结算,免签合同。
  国营企业兼并其它企业,统筹金基数应合并计算,由兼并企业缴纳。
  国营企业发生转让,其离退休职工的统筹金,由接收企业缴纳。
  租赁承包企业,统筹金由承包人缴纳。第七条 统筹金以专户存入银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银行按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算。统筹金不征税。第八条 统筹金除用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项目外,还应从中分别提留积累金和管理费,统筹金实行差额结算,对尚未列入统筹的项目及当年新增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用,由所在单位按规定发放。
  在统筹金出现支大于收,动用积累金仍难弥补时,由市管理处申请市财政部门补助。
  参加统筹的企业,如因倒闭,其离退休职工的离退金,由市管理处发放。第九条 统筹金的收缴和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检查监督。第十条 参加统筹的企业,职工退休(职)的,应报经市管理处审批;干部离休,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并报市管理处备案。第十一条 企业固定职工、合同制工人和预备工提取的统筹金,应分别记帐,统一调剂使用。
  合同制工人、预备工缴纳的统筹退休养老金,按人头记帐。
  本人应按工资3%缴纳的部分,由企业在其当月工资中扣除。第十二条 由集体所有制单位调入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并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人,按调入前连续工龄年限补交退休养老基金的,其补缴年限可与调入后的实际工龄,合并计发退休费。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跨地区转移,应按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转移退休养老金。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市劳动局制定。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贵阳市国营企业职工离退休金实行社会统筹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注:本办法原规定提取的积累金和管理费分别占统筹金的3.5%和0.5%;现根据《贵州省国营企业职工离退金统筹试行办法》改为5%和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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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贵州省职工养老保险缴费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单位缴费基数统一为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按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按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和300%进行保底封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根据本人承受能力,在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至300%之间自主选择,按20%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城镇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按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余12%由雇主缴纳。
二、办理参保登记办法。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持居民身份证和有关证明到工商注册登记的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由职业人员持居民身份证和有关证明到长期居住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按规定转移,在不同地方,不同单位的不重复的缴费年限可以累加计算,并以累计缴费年限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基本养老金待遇和死亡待遇。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为:1998年10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1998年9月30日之前参加工作具有视同缴费年限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遵循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原则。死亡待遇计发标准为:丧葬补助金为2400元、一次性抚恤金为1400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贵州省职工养老保险缴费规定是什么

6. 贵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1996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以下同)及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以及个体工商户本人、私营企业主等非工薪收入人员。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藉人员和国家另有规定的单位或人员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贵阳市劳动局是本市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养老保险实施行政管理、监督和指导;其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负责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第四条 设立贵阳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由政府代表、企业代表、工会代表和离退休人员代表组成,负责对社会保险政策、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和基金管理工作的监督。第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企业有为在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义务;在职职工有为自身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义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生困难时,由同级财政予以支持。第六条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职工,退休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和个人帐户的设立第七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和在职职工每月按规定缴纳,不得逾期缴纳或者漏缴、少缴。第八条 在职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以下简称缴费工资基数);企业以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
  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职工个人的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超过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计入计发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基数。第九条 企业按缴费工资基数25.5%的比例缴费,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保险基金积累的增强,逐步降低缴费比例,以减轻企业负担。第十条 在职职工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3%的比例缴费,以后每两年缴费比例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的比例为止。第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本人、私营企业主等非工薪收入人员,按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十二条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所得税前列支,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第十三条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按社会保险机构核定数额按月缴纳,在职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企业按月在职工工资中代为扣缴。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城镇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机构委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月代收。第十四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由社会保险机构按照《居民身份证》号码,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每人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依照规定办理个人帐户的记入凭据,作为申请、查询、检查、审核、转移和支付有关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第十五条 个人帐户由在职职工个人缴费和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入两部分组成:
  (一)个人缴费全部记入本人的个人帐户,包括缴费工资基数、缴费比例、缴费金额、储存额(含本金和利息,以下同)。
  (二)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入该职工个人帐户的部分,包括划转基数、划转比例、划转金额、储存额。
  从企业缴费中,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一定比例划转一部分记入职工的个人帐户。当个人缴费的比例为3%时,从企业缴费中划转的比例为8%;当个人缴费的比例提高1个百分点时,从企业缴费中划转的比例相应降低1个百分点;最终个人缴费的比例为8%,从企业缴费中划转的比例为3%;两个比例之和始终为11%。企业缴费划转一部分记入个人帐户后,其余额进入社会统筹基金。
  个体工商户本人、私营企业主等非工薪收入人员,按第十一条规定比例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16%记入本人的个人帐户,4%进入社会统筹基金。第十六条 职工个人帐户自建立之日起,按第十五条规定的两部分,逐月同步记入个人帐户,并逐年滚存计息和计算储存额,直至退休时为止。
  当年记入个人帐户的养老保险费,按银行一年期零存整取利率计息;从次年起累计储存额按不低于同期居民一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7. 贵阳市社保养老保险137文件谁知道

一、关于贵阳钢厂劳动服务公司(以下简称"贵钢劳司")、兴泰公司参加贵阳市养老保险统筹工作进度问题,由你们根据实际情况抓紧进行。
二、关于贵钢劳司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问题。贵钢劳司参加养老保险统筹之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标准,由贵阳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政策规定予以确定;参保之后办理退休手续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标准,按黔府发[1998]34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参保前、后退休的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有可能出现的差额问题,请你们会同有关部门向退休人员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三、按照《劳动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贵钢劳司所有在职职工均应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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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贵阳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近日,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贵阳市社会保险收付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22年度贵阳贵安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的通知》,对单位及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费基数都进行了相应调整。全文——
      筑社通〔2022〕23号      贵阳市社会保险收付管理中心关于调整      2022年度贵阳贵安社会保险      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的通知      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参保单位、参保个人:      根据《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统计局关于公布2021年贵州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和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黔人社发〔2022〕16号)文件精神,2021年度贵州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81570元,月平均工资为6797.50元,现将贵阳市202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单位及参保人员缴费基数      从2022年1月起,参保单位以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据实申报。社保缴费基数下限为2021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即4078.50元;社保缴费基数上限为2021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即20392.50元。      二、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费基数      (一)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在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之间按以下九个档次自主选择缴费档次:      单位:元/月(缴费基数已向上、向下取整)
      (二)按银行代扣方式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请在2022年7月15日前到签订代扣协议的银行网点申请调整确认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档次,并按新选定的档次一次性足额预存2022年1月至7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银行一次性代扣。      (三)未按银行代扣方式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可按税务提供的微信、支付宝等缴费方式选择缴费档次进行自助缴费。      三、缴费比例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2022年1月起,全市参保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缴费比例为16%,职工(含个体工商户雇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20%。      (二)失业保险。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继续执行失业保险降费率政策,现行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0.7%,个人缴费比例0.3%。      (三)工伤保险。2021年1月1日起,暂停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降费率政策,现行工伤保险一至八类基准费率分别为0.4%、0.5%、0.9%、1.0%、1.1%、1.6%、2.2%、3%。      四、养老保险待遇重算      从2022年1月至养老待遇核定业务调整2021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标准前,已经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的人员,将根据2021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标准重新计算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待遇重算工作按省的安排部署分批进行,重算后养老金待遇的差额部分将按应补发月数一次性进行补发。      五、补退业务      2022年1至6月,如果已按2020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70%(4465.24元)核定个人缴费基数并缴纳了社保费的单位人员,个人月平均工资低于4465.24元的,对调整后超出新缴费基数下限的缴费,可办理退款业务(因转移、死亡、出国(境)等终止参保人员除外);      2022年1至6月,如果已按2020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19136元)核定个人缴费基数并缴纳了社保费的单位人员,个人月平均工资高于19136元的,对调整后低于新缴费基数上限的缴费,可办理补差业务。因各种原因暂停缴费人员,待其办理个人账户转出、归集、清退等业务时,再按规定办理补收或退费。      贵阳市社会保险收付管理中心      2022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