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和地方对私募股权基金有哪些优惠政策

2024-05-09

1. 国家和地方对私募股权基金有哪些优惠政策

国外私募股权基金已经有了30多年的发展历史,是仅次于银行贷款和IPO的主流融资方式。相比而言,我国私募股权基金起步较晚,趁着最近几年创业创新时代来临迅速发展。这也引起了国家的关注,鉴于其对促进中小企业和创业公司发展的重要作用,国家和地方层面也出台了很多优惠政策,以促进其更好的发展。投资还是要到一些正规的平台,例如腾讯众创空间
  在国家层面,国税总局和财政部分别在2009年和2010年出台了《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和《关于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10〕278号)。两个通知分别规定了符合特定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符合条件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形成的国有股,可申请豁免将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社保基金会持有的义务。

国家和地方对私募股权基金有哪些优惠政策

2. 私募基金的税收优惠政策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
(一)项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
(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
(二)项和第
(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规定:
(一)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因此,基金管理公司对外投资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
3、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可按如下规定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的规定: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第一条关于营业税问题的规定,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第二条关于所得税问题的规定,对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8号)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私募基金投资人与基金管理人都会涉及到税务的问题。私募基金税率按照不同的投资有不同的标准。与个人所得税类似,私募基金的征税也有一个起征点,它会根据私募基金的规模制定不同的税率标准。无论是私募基金管理人还是投资人,都应及时纳税,不能偷税漏税。

3. 私募基金政策

法律分析:私募基金政策是从事私人股权投资的基金。包括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或上市公司非公开交易股权两种。追求不是股权收益,是通过上市、管理层收购和并购等股权转让路径出售股权而获利。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团队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者相关业务经验的人员负责投资管理运作,是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金额不超过该创业投资基金总资产的20%。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私募基金政策

4. 私募股权基金税收政策有哪些

1-对私募基金没有专门的税收政策,不同的私募基金税收种类不同。
2- (1)对于法人形式的基金,《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条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根据上述规定,法人公司形式的基金公司属于居民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2)对于合伙形式的基金,合伙人形式的基金属于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资源税暂行条例》、《印花税暂行条例》、《车船税法》、《房产税暂行条例》等规定,法人公司制基金与合伙人制基金,符合规定的,均为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税费的纳税人(缴费人)。符合规定的,均为扣缴义务人,应履行扣缴义务。
 
3-私募基金还有相关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规定:
  一、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因此,基金管理公司对外投资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
 
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可按如下规定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的规定: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第一条关于营业税问题的规定,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第二条关于所得税问题的规定,对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8号)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5. 关于私募股权基金

私募(PE)第一法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草案)》(下称《办法》)已上报国务院,正在等待批复。《办法》明确了对PE行业适度监管的政策指向和基本监管框架。《办法》的出台为私募(PE)提供了运作的基本蓝图。 从业界整体反应来看,这次的《办法》基本顺应了民意,得到了业界的支持。
 在我国的资本市场监管体系中,重点监管的对象往往是涉及公共利益的领域。而对于民间的投资行为,如果不触及非法集资等法律红线,监管机构一般不会予以干涉。随着私募股权基金日渐流行以及影响力的日益扩大,有关部门不得不把对民间资本的宏观控制权囊入手中。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指借助信托公司发行理财产品,在监管机构备案,资金实现第三方银行托管,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的投资管理机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管理资产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关于私募股权基金

6. 私募股权基金需要的条件有哪些

私募股权基金需要的条件如下:
1、产业基金投资者数目不得多于200人;
2、拟募集规模不低于1亿元;
3、存续期限不得短于10年,不得长于15年;
4、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行业协会备案。
一、股权投资公司资本有限制吗
股权投资公司的所有投资者,只能以合法的自有货币资金认缴出资,资本缴付可以采取承诺制,即投资者在股权投资公司资本募集阶段签署认缴承诺书,在股权投资公司投资运作实施阶段,根据股权投资公司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期缴付出资,单个投资者最低出资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且需向备案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相应金融机构出具的金融资产证明。
而股权投资公司注册认缴资本应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首期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认缴资本的20%,单个投资者最低出资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注册认缴资本应不少于100万元,首期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认缴资本的20%。
二、股权投资一般多少钱
股权投资就是购买看中企业的股份,如果该企业处于上升期,那么购买股份会增值。投资就会有风险,股权投资也属于投资也是会有风险的。那么,一般股权投资需要多少钱呢?一般股权投资金额为100万元起。《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采取了适度监管的原则,在准入环节不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进行前置审批,而是进行事后行业统计、风险监测和必要检查。规定合格投资者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近三年个人收入不低于50万元。股权投资的具体费用要结合具体公司上面的规定来看,建议大家在进行股权投资的时候可以多了解相关投资的事宜,特别是风险问题。
三、个人如何集资
个人不允许向社会的不特定人进行集资,个人合法募集资金的方式目前主要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合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团体、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向社会公众发行有价证券,或者利用融资租赁、联营、合资、企业集资等方式,在资金市场上筹集所需资金。若个人违反法律规定向不特定人群公开募集资金的,可能构成非法集资罪,应当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融到资金方式
1、个人融资:
(1)向亲友拆借,最为保守的融资途径;
(2)消费贷款:利率合理;
(3)典当融资:最快一小时挽救资金链;
(4)银行无担保信用贷款:“无须担保”可能是幌子;
(5)消费金融公司:利率水平仅低于高利贷;
(6)信用卡透支:还款从容;
(7)信用卡分期付款:经济实惠;
(8)保单质押贷款:远水也能解近渴;
(9)存单质押:超短期借款。
2、企业融资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银行贷款。按资金性质,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和专项贷款三类;
(2)股票筹资。股票具有永久性,无到期日,不需归还,没有还本付息的压力等特点,因而筹资风险较小;
(3)债券融资。企业债券,也称公司债券,是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表示发债企业和投资人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4)融资租赁。融资租赁,是通过融资与融物的结合,兼具金融与贸易的双重职能,对提高企业的筹资融资效益,推动与促进企业的技术进步,有着十分明显的作用。融资租赁有直接购买租赁、售出后回租以及杠杆租赁;
(5)海外融资。企业可供利用的海外融资方式包括国际商业银行贷款、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和企业在海外各主要资本市场上的债券、股票融资业务;
(6)保理公司。国内保理业务指企业将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者其他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由银行为其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及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等综合性金融服务,从而使企业提前获取货款,加快企业的资金周转。保理业务银行的审核点主要在对卖方和债务人的还款能力进行审核。
非法集资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2、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3、犯罪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4、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依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集资行为。
综上所述,个人不允许向社会不特定的人进行集资,个人合法募集资金的方式目前只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非法集资罪的构成从其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主体方面以及客体方面来确定,如不符合任意一方面的,不构成非法集资罪。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三十五条,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
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

7. 私募股权基金有哪些要求?

登记信息内容:填报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股东或合伙人基本信息、管理基金基本信息。每年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或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等基本信息。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发生变更;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若申请挂牌公司或申请挂牌公司股东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的,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其是否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履行了登记备案程序,并请分别在《推荐报告》、《法律意见书》中说明核查对象、核查方式、核查结果并发表意见。
一、基金不备案的后果
不登记备案将受惩罚。事实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正式实施,不仅是为私募基金运作制定了监管制度,也为下一步私募基金的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以便于推动下一步财税、工商部门加快完善私募基金财政、税收和工商登记等政策,促进私募基金发展。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规定,如果私募基金拟上市企业,就必须去备案,否则无法通过上市途径退出。至于不登记,不备案的情节严重,基金协会会根据规定作出相关处罚,或者移交证监会处理。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法条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第五条之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并申请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
第六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应当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如实填报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股东或合伙人基本信息、管理基金基本信息。
第七条规定,登记申请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及时补正。申请登记期间,登记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告知基金业协会并变更申请登记内容。
第八条规定,基金业协会可以采取约谈高级管理人员、现场检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相关专业协会征询意见等方式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核查。
第九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完备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网站公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成立时间、登记时间、住所、联系方式、主要负责人等基本信息以及基本诚信信息。公示信息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基金资产安全的保证。
第十条规定,经登记后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

私募股权基金有哪些要求?

8. 私募股权基金需要哪些条件

私募股权基金需要以下条件:1、产业基金投资者数目不得多于200人;2、拟募集规模不低于1亿元;3、存续期限不得短于10年,不得长于15年;4、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行业协会备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三十五条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第三十七条公开发行的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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