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分割

2024-05-20

1. 公司股权分割

法律分析:一、直接转让。二、作价补偿。三、拍卖分割。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股权分割

2. 股权分配案例分析

方太集团董事长对于家族企业创建初期的 股权分配 问题提出了一个理论,称为“口袋论”。他表示在公司发展过程中,如果将公司所有股份都放置在一个“口袋”里,可以保证各个持股人团结一致共同面对公司发展所面临的困难和压力。而如果将各个股份分开放置,就会发生权利分散的情况,会严重影响持股家族成员的凝聚力,最终导致企业走向分崩离析的结果。
                                          
 “口袋论”十分适用于创建初期的家族企业,在每一个企业的创建初期,它的创建团队都是保持着一个艰苦奋斗、吃苦耐劳的精神,对于公司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也可以做到积极解决、协同合作。这一点在家族企业的创建初期表现尤为突出,由于家族企业的创建团队是由父母兄弟、亲朋好友来构成,因此在创业初期往往会忽视个人利益,将所有收益放置在一个口袋里。但是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难免会产生利益纠纷,为企业带来严重的灾难。因此产业团队要在创建初期要将股份安排实现法律化,事先确定协议可以保证在发生冲突的时候有理可循,尽量避免利益纠纷的产生,保证企业的长足发展。
  
 2.公司成立初期要保证公司股份的集中史玉柱曾提及过民营企业的股份分配问题,他表示在民营企业的创建初期要保证股份的集中。在民营企业中,只要是股份分权管理的企业,在企业赚取了第一桶金之后往往会发生企业分裂的现象。这对于企业的长期发展是极为不利的,因此民营企业在创办初期时要尽量保证股份的集中,否则会发生企业分裂、白白给他人做嫁衣的情况。
  
 史玉柱在创建自己公司的初期,一共有三名员工共同参与,他当时坚决实现股份集中制度,但是其中两名男员工也坚持要自己拥有股份。当时公司发展中史玉柱实现了产品的开发,并且提供了企业的发展资金,因此只给其他三名员工不到百分之十五的股份,引起了员工的不满,最终导致整个公司的分崩离析。从上述示例中可以发现,企业在创建初期一定要确保股份集中在自己手中,否则会导致不知底细的合作者参与到自己的公司中来,降低了自己对于公司各项事务的决策权,不利于公司未来的发展。
  
 上述案例中史玉柱在之后创建的公司中坚决抵制股份分权,尽量将公司股份把握在自己手中,最终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他的公司创业团队之间的关系为上下关系,并且公司中招揽了不同能力的职员,这种团队对于创业者的个人能力和综合素质要求较高,创业者可以依靠自身个人魅力吸纳各种人才,实现公司的长久运营。但是在公司的各种重大事件中,较大地凸显了创业者的自身决策权,导致其他员工产生自身参与度不够的想法,容易打击他人的创业激情。但是在公司发展遇到问题时,创业者可以依据自身能力,实现公司的巨大成功。
  
 由此可见,上述上下关系存在的团队可以很好地适用于中国国情,减少团队冲突的产生。因此创业者在公司建立初期一定要坚持使用自己的全部资源,尽量减少股份分配实现的企业融资,要将公司的股份牢牢把握在自己手中,实现自身对于企业事件的控制权和决策力。只有这样才能使公司按照自己的期望持续发展,不受到外来者的影响,实现企业的初步成功。在遇到不可避免的股权融资的情况的时候,一定要对资金和股份进行很好权衡,在保证公司稳定发展和自身控制权的前提下进行融资,要明白实现融资不是最终目的,保证创业者控制权才是根本所在,切莫本末倒置。
  
 3.不断调整实现平衡结构
  
 2002年茅先生与3个合伙人共同出资创建了一个与软件行业相关的公司,之后出现一位姓乔的先生出资购买了公司五分之一的股份,相当5名合伙人各自占有公司五分之一的股份。但是随着公司的发展,原来的部分合伙人出现离开公司的情况,同时有很多骨干员工对公司的发展贡献了很多力量。
  
 根据上述所述情况,公司需要重新对公司的股份进行分配,分配过程中要考虑到初始合伙人贡献力量和对公司作用的变化以及骨干员工对公司所作出的重要贡献。创业初期很容易发生关键人物参与和离开的现象,每一次关键人事变动,一定要对公司股份进行重新分配,否则稍有不慎就会发生难以挽回的危险。员工控股也是一个很有效的举措,前面内容也曾经提及过,在公司发展过程中人才是一个十分关键的因素,甚至可以决定着整个公司未来的发展状况,因此企业在人才吸纳上面常常要花费很大的精力与金钱。员工持股的举措可以将优秀人才的利益与公司未来的发展紧密相连,大大提高员工的工作热情,提升整个团队的战斗力,同时使企业凝聚力大大上升,实现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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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股权分割是什么?


股权分割是什么?

4. 如何分割公司股权

法律分析:根据法律规定,公司股权分割的方式有:一、直接转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召开股东会并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2、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同意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3、作为受让人的夫妻一方必须具备公司章程中所规定的作为股东的条件。二、作价补偿。即把持股夫妻一方应分割给另一方的股份折价后,以货币方式支付给另一方,全部股权仍归原持股人一方所有。如果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为体现分割的公平、公正原则,则只有委托中介机构对公司的债权、债务、净资产进行审计,并对持股夫妻一方所持有股份进行评估后方可进行。三、拍卖分割。如果持有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且夫妻双方均不愿意再继续持有该股份的,可以将其拍卖再对其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5. 如何分割公司股权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股权分割的方式有:
一、直接转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召开股东会并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2、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同意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作为受让人的夫妻一方必须具备公司章程中所规定的作为股东的条件。
二、作价补偿。即把持股夫妻一方应分割给另一方的股份折价后,以货币方式支付给另一方,全部股权仍归原持股人一方所有。如果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为体现分割的公平、公正原则,则只有委托中介机构对公司的债权、债务、净资产进行审计,并对持股夫妻一方所持有股份进行评估后方可进行。
三、拍卖分割。如果持有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且夫妻双方均不愿意再继续持有该股份的,可以将其拍卖再对其进行分割。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如何分割公司股权

6. 公司股权应如何分割

一、股权属个人财产,只分收益不分股权。
属于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是指用个人婚前财产或者婚后约定归个人所有的财产投资的股权。这部分股权本身属于个人财产,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此产生的收益,比如公司的利润分红,股价上涨抛售增值的部分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股权属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视属股份公司还是有限公司而采取不同办法
(一)对股份公司的股票以直接平均分割为基本原则
由于股份公司的股份转让与有限公司不同,不存在内部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股票,如果双方没有另行协商一致,一般以平均分配为原则。
(二)有限公司的夫妻共同股权的多种处理办法
由于有限公司兼具有人合性与资合性的特征,处理夫妻共同股权既要尊重内部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又要考虑到股东人数少规模小,判决让不懂经营的夫或妻股东另一方直接获得一半股权可能会破坏公司的经营稳定和长期发展,因此视实际情况不同而采取多种形式的共同财产处理办法。实践中,夫妻共同财产表现为有限公司股权的主要有三种情况:
1、以夫妻双方名义共同投资,双方各占一定的出资比例,股东仅为夫妻二人的夫妻公司。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或妻一方名义与他人合股投资。
3、夫妻双方与他人合股投资。
三、夫妻协商一致将共同股权转至未成年子女名下是否有效
在实践中,还有一种特殊的夫妻共同股权处理办法:夫妻离婚时把股权当作房产或存款来处理,双方决定将这部分财产划转至其未成年子女名下,在其子女成年以前,该股权交给夫妻一方托管,由其父或母代行股东权利。此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呢?回答这个问题,需要从两个方面来考虑:首先,对该股权的划转,除夫妻双方协商一致以外,应当征得有限公司其他股东同意,尊重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注:如果持有的是股份公司股票,无需考虑此问题。)其次,未成年人当股东是否合法。

7. 如何分割公司股权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股权分割的方式有:一、直接转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召开股东会并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2、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同意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3、作为受让人的夫妻一方必须具备公司章程中所规定的作为股东的条件。二、作价补偿。即把持股夫妻一方应分割给另一方的股份折价后,以货币方式支付给另一方,全部股权仍归原持股人一方所有。如果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为体现分割的公平、公正原则,则只有委托中介机构对公司的债权、债务、净资产进行审计,并对持股夫妻一方所持有股份进行评估后方可进行。三、拍卖分割。如果持有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且夫妻双方均不愿意再继续持有该股份的,可以将其拍卖再对其进行分割。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如何分割公司股权

8. 如何分割公司股权

公司股权分割的方式有:1、直接转让。分得该股份的夫妻一方非本公司的股东的话,可以参照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办法处理;2、作价补偿。把持股夫妻一方应分割给另一方的股份折价后,以货币方式支付给另一方,全部股权仍归原持股人一方所有;3、拍卖分割。如果持有的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且夫妻双方均不愿意再继续持有该股份的,可以将其拍卖再对其进行分割。公司股权变更的相关流程公司股权变更的相关流程如下: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2、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4、变更税务登记证,拿着税务变更通知单到税务局办理;5、变更银行信息,拿着银行变更通知单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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