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省直社保中心

2024-05-12

1. 河南省省直社保中心

1.河南省省直职工医疗保险卡挂失电话是:65742325,挂失时需提供持卡人身份证号,并核实相关个人信息。2.挂失之后的补办手续: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张一寸近期免冠照片。3.领到新医保卡的朋友,要尽快修改原始密码,避免医保卡丢失给自己造成损失。这些是目前的规定。具体细节,请拨打省医保中心挂失电话咨询。河南省医保中心的其他有关政策,可以到我空间看看: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河南省省直社保中心

2. 求河南省社保中心地址!!!!!!!!!!!!!!!

你可以直接联系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 0371—65622522、65622533 
 办公地址: 郑州市花园路63号(花园路与黄河路交叉口西北角)河南通信设计院大楼

3. 河南省医保中心的内设部门

1、综合科工作职责:(1)协调办理单位行政事务,确保工作有序运转。(2)负责有关文件、总结、报告和领导讲话等综合文稿的起草工作。(3)负责公文归档、保管、调阅等工作。(4)负责来文签收、拟办、传阅、催办、督察落实工作。(5)负责信息的采集、编写、报送和反馈工作。(6)负责人大、政协提案的办理和省政府督办事项的落实工作。(7)负责会务组织、日常接待及相关活动的联络、协调工作。(8)负责人事、劳资、信访和统计分析工作。(9)负责车辆、档案管理和文印、后勤保障工作。(10)负责办公用品、固定资产的购置和管理。(11)负责报刊征订和宣传工作。(12)负责市级经办机构业务指导及年度目标任务的督促落实工作。(13)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2、计划财务科工作职责:(1)编制本单位财务预、决算和省直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2)负责本单位事业经费和省直医疗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工作。(3)负责各类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核销等工作。(4)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工资发放工作。(5)负责编制省直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计划和收支月报表。(6)负责各类款项的入帐和划转工作。(7)负责固定资产的登记、入帐、核销等工作。(8)负责全省医疗保险基金财务分析、预测及会计报表的汇总上报工作。(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3、信息管理科工作职责:(1)认真落实《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制度》,对系统和数据进行监控和优化,确保信息系统安全平稳运行。(2)负责中心应用软件的开发、购置和网络规划、改造。(3)负责计算机、存储介质、外部设备及耗材的选型、采购、调配和管理。(4)负责计算机系统数据备份、数据交换、系统准入准出,以及业务系统操作权限管理。(5)负责IC卡、个人帐户、数据分析等相关业务管理。(6)负责对定点医院、定点药店收费终端的技术支持和维护。(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4、基金征缴科工作职责:(1)负责用人单位及其人员参保资格审核、登记和录入工作。(2)负责参保单位及其人员变更、注销等工作。(3)负责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的转移、继承、提现等工作。(4)负责缴费工资申报、审核和缴费基数的审核、录入工作。(5)负责医疗保险费的征缴、欠费核定、催缴等工作。(6)负责参保单位相关政策咨询、欠费及个人帐户查询等工作。(7)负责将相关征缴信息反馈给有关科(室)和中心领导。(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5、医疗管理科工作职责:(1)负责省直参保人员医药费的审核报销及与“两定”单位的结算工作。(2)负责获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的考察、确定工作。(3)负责 “两定”单位履行协议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4)负责制订医疗服务管理的办法和措施。(5)负责转诊转院审核备案和检查治疗项目的核准。(6)负责受理有关医疗服务业务的咨询和投诉。(7)参与制订调整医疗服务项目和药品目录。(8)对医疗费用支付情况进行分析、研究,适时确定监控重点。(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6、慢性病管理科工作职责:(1)负责门诊重症慢性病病种、费用标准的确定及调整。(2)负责参保人员门诊重症慢性病的申报、审核确定工作。(3)负责核准门诊重症慢性病特殊检查治疗项目。(4)负责确定门诊重症慢性病就诊定点医院。(5)负责门诊重症慢性病患者的就医管理、费用审核结算及相关档案资料的管理。(6)参与中心对定点医院的日常监管与年终考核。(7)负责办理异地安置人员门诊重症慢性病医疗费用审核结算。(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7、医疗服务科工作职责:(1)负责对医疗照顾人员基本资料的核准登记、变更登记、分类统计和汇总分析。(2)负责为医疗照顾人员发放优诊证,并为其提供就医服务。(3)负责住院医疗照顾人员的探视、慰问工作。(4)负责医疗照顾人员住院医疗费及门诊医疗费补助部分的审核结算。(5)负责为医疗照顾人员提供来电、来访、咨询等服务。(6)配合做好医疗照顾人员门诊重症慢性病申报、审核工作。(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8、大额保险办公室工作职责:(1)负责定点医疗机构、商业保险公司、参保人员之间的工作协调和业务办理。(2)参与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管和考核。(3)负责大额医疗费用的审核、支付。(4)负责进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支付范围参保患者的就医管理。(5)负责受理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政策的咨询和投诉。(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9、稽核科工作职责:(1)负责年度稽核工作计划的拟定和组织实施。(2)负责维护服务大厅工作秩序和办公环境。(3)负责落实国家、省等有关医疗保险稽核的目标任务。(4)配合审计、基金监督部门做好医疗保险基金的审计和检查工作。(5)制订落实中心的内控制度。(6)负责对全省医疗保险经办系统稽核工作的业务指导。(7)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督办涉及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案件。(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10、业务管理科工作职责:(1)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工作规则和管理办法。(2)负责指导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工作。(3)组织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经验交流和研讨活动。(4)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的审核、分解和上报。(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11、生育保险科工作职责:(1)负责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待遇的审核和结算。(2)负责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检查、监督和年度考核。(3)负责生育保险工作有关资料的整理、归档和保管。(4)负责受理生育保险的政策咨询和投诉。(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河南省医保中心的内设部门

4. 河南社保

1、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3种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
大致缴费比例如下:
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单位20%,个人8%;
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0%,个人2%;
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单位2%,个人1%。
关于所享受的待遇,从字面应该就可以完全理解了。符合条件就可以享受退休金、看病就医费用报销、失业金等相对应的待遇。
2、缴纳社保,基本原则是多交多得。但最低标准时在当地累计缴纳满15年,才能享受缴纳社保所在地领取养老退休金。
3、户口与社保没有直接关系。就是说无论城镇户口与否,只要你在当地缴纳社会保险,将来满15年,就能享受社保赋予你的权利。
另外说一句,中国户口制度独特的二元体制,已经成了中国社会发展的瓶颈,改革势在必行,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很快就会成为历史教材中的代名词。
还有哪点有疑问的,可以给我留言。

5. 河南省社保管理中心地址

亲~您好[微笑],很高兴能帮您回答该问题哦~针对您提出的问题现回复如下:河南省社保中心办公地址: 郑州市花园路63号(花园路与黄河路交叉口西北角)河南通信设计院大楼。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联系电话: 0371—65622522、65622533 。


1. 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2. 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
3. 在我国,社会保险 (Social Insurance) 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另外,社会保险是一种缴费性的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缴纳,政府财政给予补贴并承担最终的责任。但是劳动者只有履行了法定的缴费义务,并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4. 社会保险主要是通过筹集社会保险基金,并在一定范围内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统筹调剂至劳动者遭遇劳动风险时给予必要的帮助,社会保险对劳动者提供的是基本生活保障,只要劳动者符合享受社会保险的条件,即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或者已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即可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中的核心内容。
【摘要】
河南省社保管理中心地址【提问】
亲~您好[微笑],很高兴能帮您回答该问题哦~针对您提出的问题现回复如下:河南省社保中心办公地址: 郑州市花园路63号(花园路与黄河路交叉口西北角)河南通信设计院大楼。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联系电话: 0371—65622522、65622533 。


1. 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2. 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
3. 在我国,社会保险 (Social Insurance) 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另外,社会保险是一种缴费性的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缴纳,政府财政给予补贴并承担最终的责任。但是劳动者只有履行了法定的缴费义务,并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4. 社会保险主要是通过筹集社会保险基金,并在一定范围内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统筹调剂至劳动者遭遇劳动风险时给予必要的帮助,社会保险对劳动者提供的是基本生活保障,只要劳动者符合享受社会保险的条件,即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或者已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即可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中的核心内容。
【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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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2. 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
3. 在我国,社会保险 (Social Insurance) 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另外,社会保险是一种缴费性的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缴纳,政府财政给予补贴并承担最终的责任。但是劳动者只有履行了法定的缴费义务,并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4. 社会保险主要是通过筹集社会保险基金,并在一定范围内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统筹调剂至劳动者遭遇劳动风险时给予必要的帮助,社会保险对劳动者提供的是基本生活保障,只要劳动者符合享受社会保险的条件,即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或者已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即可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中的核心内容。
【回答】

河南省社保管理中心地址

6. 河南省社保局的全称是什么

  不是局,而是厅。一般省级称作“厅”,地级市、县级市和县级称作“局”。
  全称是: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9〕18号),设立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起草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全省促进就业工作,拟订全省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公共创业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全省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拟订全省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组织拟订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统筹拟订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五)负责全省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拟订全省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有关政策,保持全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全省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制定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负责全省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负责全省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拟订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豫工作或定居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负责全省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九)负责全省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荣誉制度,拟订政府奖励制度。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统筹拟订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依据国家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制定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二)负责全省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组织实施引进国外人才和出国(境)培训项目,负责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三)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现任厅长:
  杨盛道,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厅党组书记、省委组织部副部长(兼)。

7. 河南省社保局在哪里!

河南省社会保障局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2号郑银大厦5楼。

扩展资料:
河南省社会保障局是负责全省社会保障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2016年9月14日下午,河南省召开河南省社会保障局处以上干部会议,宣布省社会保障局领导班子任命通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公布了这个消息。省人社厅厅长、党组书记、省委组织部副部长刘世伟同志出席了当天的会议并讲话。
参考资料:联系我们—河南省社会保障局 

河南省社保局在哪里!

8.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下属单位有哪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管理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司令部、总参谋部军务部:

  为了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工人考核条例》,我们制定了《职业技能鉴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以颁发施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经劳动部批准后实施。要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综合管理,在原有考核领导组织和专业考评组织基础上,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条件,经过试点,分批组建职业技能鉴定站(所)。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尚未实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工种,可按现行《工人技能等级标准》、《技师考评条件》在各自鉴定的工种范围内,组织行业专家、名师统一编制鉴定试题,但不允许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自行编制鉴定试题。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考评员的管理,制定考评员聘用管理办法。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要加强考评员资格培训、鉴定工作。

  四、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标牌,考评员资格证书和胸卡由劳动部规定统一规格和式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劳动机构负责印制。

  五、企业、事业单位和职工个人自愿参加由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考核组织不得强行规定或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和职工进行职业技能鉴定。

  六、根据《规定》的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劳动管理机构,要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组织领导,抓紧做好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选择一些社会通用、覆盖面广的工种(专业)进行试点。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要充分发挥行业(部门)的作用,树立为企业和劳动者服务的观念,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使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 

  (一九九三年七月九日颁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实现职业技能鉴定的社会化管理,促进职业技能开发,提高劳动者素质,根据《工人考核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劳动者进行技术等级的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以下统称技师)资格的考评。

  第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实行政府指导下的社会化管理体制。

  (一)劳动部综合管理全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制定规划、政策和标准;审查批准有关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审查批准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站(所),制定以下有关规定和办法:1.参加技能鉴定人员的申报条件和鉴定程序;2.专业技术知识、操作技能考核办法;3.考务、考评人员工作守则和考评小组成员组成原则及其管理办法;4.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考场规则;5.《技术等级证书》的印鉴和核发办法。

  (三)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四)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具体实施对劳动者职业技能的鉴定。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职业技能鉴定站(所)。


  第二章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第五条 劳动部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主要职责是:参与制订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组建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题库;开展职业分类、标准、技能鉴定理论研究及咨询服务;推动全国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主要职责是:组织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具体实施考评员的资格培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推动本地区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七条 经劳动部批准,有关行业可建立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主要职责是:参与制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以外非社会通用的本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标准;组织本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考评员的资格培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及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推动本行业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八条 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是事业性机构,在管理上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

  第九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是具体承担对待业人员、从业人员、军地两地人才、各级各类职业技术院校和其他职业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进行职业技术鉴定的事业性机构。在管理上实行站(所)长负责制。


  第三章 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条 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

  (一)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条件是:

  1.具有与所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和设备;

  2.具有与所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操作技能考核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

  3.有专(兼)职的组织管理人员和考评员;

  4.有完善的管理办法。

  (二)申请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单位,根据上述条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规定,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其发给《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明确鉴定的工种(专业)范围、等级和类别,同时授予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标牌。

  (三)鉴定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规定审批权限;鉴定技师资格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劳动部备案。

  (四)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一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跨地区的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和中央、国家机关、解放军各总部机关直属单位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由劳动部审批。

  第十一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所),享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第十二条 劳动部组织有关行业或单位的专家、名师,根据现行《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统一编制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建立职业技能鉴定题库。

  第十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必须遵守劳动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实施办法。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必须从国家规定的试题库提取,不得自行编制试题。

  第十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应受理一切符合申报条件、规定手续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要严格执行考评员对其亲属的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

  第十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一)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和培训机构毕(结)业生,凡属技术等级考核的工种,逐步实行职业技能鉴定;(二)企业、事业单位学徒期满的学徒工,必须进行职业技能鉴定;(三)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社会各类人员,根据需要,自愿申请职业技能鉴定。

  第十六条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可向当地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提出申请,由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签发准考证,按规定的时间、方式进行考核或考评。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制度。

  (一)对技术等级考核合格的劳动者,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对技师资格考评合格者,发给相应的《技师合格证书》或《高级技师合格证书》;

  (二)《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和《高级技师合格证书》是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同时,按照劳动部、司法部劳培字〔1992〕1号《对出国工人技术等级、技术职务证书公证的规定》,是我国公民境外就业、劳务输出法律公证的有效证件;

  (三)上述证书由劳动部统一印制,劳动行政部门按规定核发。

  第十八条 单位或个人申报职业技能鉴定,均应按照规定交纳鉴定费用。

  (一)职业技能鉴定费用支付项目是:组织职业技能鉴定场地、命题、考务、阅卷、考评、检测及原材料、能源、设备消耗的费用;(二)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财政部、劳动部(92)财工字第68号《关于工人考核费用开支的规定》,商当地财政、物价部门做出具体规定。


  第四章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

  第十九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工或技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资格;鉴定技师资格的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技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第二十条 考评员由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进行资格考核,由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并颁发考评员资格证书和带有本人照片的职业技能鉴定资格胸卡。

  第二十一条 鉴定技术等级的考评员资格认定和合格证书的核发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具体规定;鉴定技师资格的考评员资格认定和合格证书的颁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准。

  第二十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要在取得考评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中聘任相应工种、等级或类别的考评员,聘期三年,并应采取不定期轮换、调整考评员的方式组成专业考评小组。

  第二十三条 考评员要严格遵守考评员工作守则和执行考场规则。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劳动行政部门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实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工作人员,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根据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停止其在指导中心或鉴定站(所)的工作;考评人员如有上述行为者;吊销考评员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八条(二),造成不良影响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由劳动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对乱收费的,没收其非法所得费用。没收的费用,专项用于职业技能鉴定事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二)中第五项和第十七条(三),伪造、仿制或滥发《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的,除宣布其所发证书无效外,还应视情节轻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对其中通过滥发证书获取非法收入的,应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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