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的具体内容

2024-05-19

1. 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的具体内容

一、征缴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城乡经济组织(含外地驻宁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上年末从业人员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凡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均属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对象。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按照规定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录用手续,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并根据其残疾类别和程度安排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在劳动报酬、生活福利等方面与其他职工享受同等待遇。单位安排1名一级盲人或者1名一级肢体残疾人就业,可以按2名残疾人计算就业人数。二、征缴标准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5%比例的,应当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市、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比例计算不足1人的部分,按照实际比例差额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三、征缴机关凡在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税局负责征缴;其他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各级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负责征缴,各级财政部门协助征缴。四、征缴方法(一)审核1、审核时间:各单位必须于每年的4月30日前到所在地的区县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进行残疾人就业年度审核。2、年度审核时,单位需提供:(1)《江苏省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基层表》;(2)已安置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证》;(3)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4)残疾职工的社会基本保险缴纳情况。3、核定: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负责核定各单位安置残疾职工人数,并以上年度末单位从业人数核定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向单位发放“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核定通知单”(以下简称核定通知单)。核定单位用人情况时,可参照人社、财政、地税等部门的统计资料,有关部门应予配合。(二)征缴1、征缴依据:对按照规定经过年度审核的单位,以各区县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实际核定的数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逾期未参加年度审核的单位,一律按照未安置残疾职工全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征缴时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按年征缴,每年6月份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期。3、征缴方式:纳入地税部门征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各缴费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申报缴纳手续,由地税机关从缴费单位的涉税帐户扣缴款项;未纳入地税部门征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各缴费单位在规定时间到单位所在地的区县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缴纳。4、征缴票据:纳入地税部门征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票据统一使用由省地税部门监制的票据;未纳入地税部门征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票据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南京市)》。(三)退款对于已经安排残疾人就业,但按照未安置残疾职工全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需办理退款的,由缴费单位在每年8月底前向所在地的区县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上年度确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由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予以按实退款。五、减免和缓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原则上不能免征。对遭受自然灾害或者严重资不抵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缴费单位,需缓缴或者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报财政部门会同残联、地税部门审批。六、监督检查(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机关有权对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缴纳单位应如实提供核定资料或财务报表。(二)单位逾期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依法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缴。单位拒不执行的,由市和区县残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七、附则(一)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执行。2004年9月9日发布的《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宁政发〔2004〕182号)同时废止。(二)江宁区、浦口区(不含高新技术开发区)、六合区(不含沿江开发区)、溧水县和高淳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的具体内容

2. 残疾人待遇优惠政策

残疾人优惠政策有:1、各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助;2、政府和社会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一条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加强领导,为残疾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残疾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帮助其完成义务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助;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3. 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的实施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工作,根据国务院第488号令《残疾人就业条例》、省政府第31号令《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和市政府第258号令《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制定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

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的实施目的

4. 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的介绍

《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意在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工作,根据国务院第488号令《残疾人就业条例》、省政府第31号令《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和市政府第258号令《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制定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执行日期是2012年3月1日。

5. 南京残疾人补助政策

南京市困难残疾人补贴标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1、低保家庭内的重度残疾人按照每人每月低保标准50%发放生活补贴。 2、低保家庭内的非重度残疾人按照每人每月低保标准25%发放生活补贴。 3、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智力、肢体、精神、视力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按照低保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4、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每人每月按照低保标准的60%发放生活补贴。 5、无业无固定收入三、四级精神、智力的残疾人,每人每月按照低保标准的40%发放生活补贴。 6、低保家庭内的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每人每月按照低保标准的40%发放生活补贴。 7、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或二级,需要长期特殊护理消费和照护服务支出且时间持续6个月以上的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发放130元护理补贴。 8、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中的,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或二级,需要长期特殊护理消费和照护服务支出且时间持续6个月以上的居家重度残疾人,除按第7条标准发放外,另由服务组织提供每人每月400元标准的助残服务。 9、低保家庭外的无固定收入智力、肢体、精神、 视力重度残疾人按照低保标准 100%发放生活补贴。一、网上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人(或委托人),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预审通过后群众可以通过邮寄或亲自将材料送至社区公共服务站。2、受理: 社区公共服务站接件人核验申请材料,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当场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条件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委托人)。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评定:由市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安排申请残疾评定,30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定报告(特殊环节,另行安排,不纳入承诺时限与制证程序)。3、审核: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报区残联审批。4、审批:区残联在5个工作日内对经残疾评定并符合残疾标准的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批,。5、办结:区残联制证人员于2个工作日制作证件。6、送达:申请人通过约定方式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证件制作完成后,可至领取窗口领取或通过邮寄送达)。二、窗口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人(或委托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公共服务站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社区公共服务站接件人核验申请材料,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当场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条件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委托人)。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评定:由市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安排申请残疾评定,30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定报告(特殊环节,另行安排,不纳入承诺时限与制证程序)。3、审核: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报区残联审批。4、审批:区残联在5个工作日内对经残疾评定并符合残疾标准的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批。5、办结:区残联制证人员于2个工作日制作证件。6、送达:申请人通过约定方式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证件制作完成后,可至领取窗口领取或通过邮寄送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第三条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第四条 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

南京残疾人补助政策

6. 南京残疾人补助政策

南京市困难残疾人补贴标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1、低保家庭内的重度残疾人按照每人每月低保标准50%发放生活补贴。 
2、低保家庭内的非重度残疾人按照每人每月低保标准25%发放生活补贴。 
3、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智力、肢体、精神、视力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按照低保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4、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每人每月按照低保标准的60%发放生活补贴。 
5、无业无固定收入三、四级精神、智力的残疾人,每人每月按照低保标准的40%发放生活补贴。 
6、低保家庭内的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每人每月按照低保标准的40%发放生活补贴。 
7、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或二级,需要长期特殊护理消费和照护服务支出且时间持续6个月以上的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发放130元护理补贴。 
8、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中的,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或二级,需要长期特殊护理消费和照护服务支出且时间持续6个月以上的居家重度残疾人,除按第7条标准发放外,另由服务组织提供每人每月400元标准的助残服务。 
9、低保家庭外的无固定收入智力、肢体、精神、 视力重度残疾人按照低保标准 100%发放生活补贴。
一、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或委托人),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预审通过后群众可以通过邮寄或亲自将材料送至社区公共服务站。
2、受理: 社区公共服务站接件人核验申请材料,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当场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条件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委托人)。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评定:由市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安排申请残疾评定,30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定报告(特殊环节,另行安排,不纳入承诺时限与制证程序)。
3、审核: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报区残联审批。
4、审批:区残联在5个工作日内对经残疾评定并符合残疾标准的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批,。
5、办结:区残联制证人员于2个工作日制作证件。
6、送达:申请人通过约定方式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证件制作完成后,可至领取窗口领取或通过邮寄送达)。
二、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或委托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公共服务站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社区公共服务站接件人核验申请材料,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当场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条件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委托人)。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评定:由市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安排申请残疾评定,30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定报告(特殊环节,另行安排,不纳入承诺时限与制证程序)。
3、审核: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报区残联审批。
4、审批:区残联在5个工作日内对经残疾评定并符合残疾标准的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批。
5、办结:区残联制证人员于2个工作日制作证件。
6、送达:申请人通过约定方式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证件制作完成后,可至领取窗口领取或通过邮寄送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二条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条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第四条 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

7. 南京残疾人补助政策

1、低保家庭重度残疾人按低保50%发放生活补贴;2、低保家庭非重度残疾人按低保25%发放生活补贴;3、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智力、肢体、精神、视力重度残疾人按低保发放生活补贴;4、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2倍以内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按低保60%发放生活补贴;5、无固定收入三、四级精神、智力的残疾人按低保40%发放生活补贴;6、低保家庭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按低保40%发放生活补贴;一、网上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人(或委托人),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预审通过后群众可以通过邮寄或亲自将材料送至社区公共服务站。2、受理: 社区公共服务站接件人核验申请材料,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当场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条件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委托人)。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评定:由市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安排申请残疾评定,30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定报告(特殊环节,另行安排,不纳入承诺时限与制证程序)。3、审核: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报区残联审批。4、审批:区残联在5个工作日内对经残疾评定并符合残疾标准的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批,。5、办结:区残联制证人员于2个工作日制作证件。6、送达:申请人通过约定方式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证件制作完成后,可至领取窗口领取或通过邮寄送达)。二、窗口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人(或委托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公共服务站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社区公共服务站接件人核验申请材料,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当场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条件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委托人)。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评定:由市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安排申请残疾评定,30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定报告(特殊环节,另行安排,不纳入承诺时限与制证程序)。3、审核: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报区残联审批。4、审批:区残联在5个工作日内对经残疾评定并符合残疾标准的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批。5、办结:区残联制证人员于2个工作日制作证件。6、送达:申请人通过约定方式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证件制作完成后,可至领取窗口领取或通过邮寄送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规定,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第三条规定,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第四条规定,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

南京残疾人补助政策

8. 南京残疾人补助政策

南京市困难残疾人补贴标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1、低保家庭内的重度残疾人按照每人每月低保标准50%发放生活补贴。 2、低保家庭内的非重度残疾人按照每人每月低保标准25%发放生活补贴。 3、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智力、肢体、精神、视力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按照低保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4、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每人每月按照低保标准的60%发放生活补贴。 5、无业无固定收入三、四级精神、智力的残疾人,每人每月按照低保标准的40%发放生活补贴。 6、低保家庭内的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每人每月按照低保标准的40%发放生活补贴。 7、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或二级,需要长期特殊护理消费和照护服务支出且时间持续6个月以上的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发放130元护理补贴。 8、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中的,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或二级,需要长期特殊护理消费和照护服务支出且时间持续6个月以上的居家重度残疾人,除按第7条标准发放外,另由服务组织提供每人每月400元标准的助残服务。 9、低保家庭外的无固定收入智力、肢体、精神、 视力重度残疾人按照低保标准 100%发放生活补贴。一、网上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人(或委托人),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预审通过后群众可以通过邮寄或亲自将材料送至社区公共服务站。2、受理: 社区公共服务站接件人核验申请材料,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当场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条件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委托人)。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评定:由市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安排申请残疾评定,30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定报告(特殊环节,另行安排,不纳入承诺时限与制证程序)。3、审核: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报区残联审批。4、审批:区残联在5个工作日内对经残疾评定并符合残疾标准的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批,。5、办结:区残联制证人员于2个工作日制作证件。6、送达:申请人通过约定方式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证件制作完成后,可至领取窗口领取或通过邮寄送达)。二、窗口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人(或委托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公共服务站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社区公共服务站接件人核验申请材料,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当场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条件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委托人)。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评定:由市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安排申请残疾评定,30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定报告(特殊环节,另行安排,不纳入承诺时限与制证程序)。3、审核: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报区残联审批。4、审批:区残联在5个工作日内对经残疾评定并符合残疾标准的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批。5、办结:区残联制证人员于2个工作日制作证件。6、送达:申请人通过约定方式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证件制作完成后,可至领取窗口领取或通过邮寄送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第三条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第四条 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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