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销,代理与寄售的区别

2024-05-09

1. 经销,代理与寄售的区别

经销,一指从批发商手中进货,然后卖给顾客.经销商和批发商(或厂家),一般情况下,只有买卖关系,没有其他关系.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结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这里,涉及到三方当事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一般来说,在商业活动中,被代理人往往是厂家,代理人往往是代售商,第三人往往是消费者.这里,就不是简单的买卖关系了.寄售,其实是一种行纪,是指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寄售中,委托人将委托物交由行纪人保管并出卖,由委托人支付一定的价款.他们之间也不是买卖关系.而当事人关系,法律里面可能没有这个术语.只有当事人.法律关系的主体.拓展资料经销分类按经销商权限的不同,经销可分为:1.包销,是指经销商在规定的期限和地域内,对指定的商品享有独家专营权。2.定销,经销商不享有独家专营权,供货商可在同一时间、同一地区委派几家商号来经销同类商品。经销也是售定,供货人与经销人之间是一种买卖关系,但又与通常的单边逐笔售定不同,当事人双方除签有买卖合同外,通常须事先签有经销协议,确定对等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出口商来讲,采用经销方式是稳固市场、扩大销售的有效途径之一。这主要是因为,在经销方式下,出口商通常要在价格、支付条件等方面给予经销商一定的优惠,这有利于调动经销商的积极性,利用其经销渠道为推销出口商品服务。在有些情况下,还可要求经销商提供售后服务和进行市场调研。当然,不同的经销方式对于出口推销所发挥的作用是不完全一样的。如果采用独家经销方式,由于经销商在经销区域内对指定的商品享有专营权,这在一定程度上可避免或减少因自相竞争而造成的损失。在同一市场上,如果有许多家商号同时经营供货商的同一商品,当市场销路不好时,一些资金不够雄厚的商人往往会因资金周转困难而削价抛售。这一举动有可能造成连锁反应,会使其他商人纷纷仿效。而许多消费者的心理是"买涨不买落",竞相降价,有可能把市场搞垮。另外,采用独家经销方式,只要经销商选择得当,它可以利用自己熟悉所在国或地区的消费习惯,以及政府条例、法规等方面的便利,及时为供货商提供必要的信息,如市场供需情况、消费者对产品的反映等,以帮助改进产品、做到适销对路,并且减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经销,代理与寄售的区别

2. 经销,代理和寄售的区别

代销:代理销售的简称,指受托方按照协议或委托方的要求,以委托方名义销售货物,然后与委托方办理结算的销售活动。代销的主要特点是,货物的所有权归委托方,受托方不堑付资金。 

寄 售(Consignment) 寄售是一种委托他人代为销售的贸易方式。在国际贸易中,其具体做法是:出口商(寄售人)同国外客户(代销人)签订寄售合同,出口商先将寄售商品运送给国外代销人,由代销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和办法,代替货主在当地市场进行销售。货物出售后,由代销人扣除佣金及其它费用后,按合同规定的办法汇交寄售人,是一种先出口后售货的贸易方式。在寄售方式下,寄售人就是委托人、货主,代销人就是受托人、国外客户,双方是一种委托和受托的关系而非买卖关系。在寄售商品售出之前,委托人始终拥有其所有权,要负担寄售期间的运费、保险费、仓储费、进口税等一切费用,并承担此间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损失。代售人只是受托负责照管商品,依据寄售人的指示推销商品并从中取得佣金,代售人有义务尽力推销寄售商品,但对商品能否售出并不负责,寄售期满有权退回未售出的部分,交易盈亏概由寄售人负担。寄售和代理方式下的当事人双方都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但又有不同:寄售方式下的代销人有权以自已的名义与当地购货人签订合同,而代理人则是代表委托人签订合同。 委托人与代销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由寄售协议确定。寄售协议的内容一般包 括:协议双方关系条款,包括货物运抵目的地后有关装卸、报关、运输、储存、保险、纳税等方面的责任以及费用的负担;价格条款,通常有最低售价、不限 价和委托人自行报价的做法;货款的支付方法;佣金的计算以及其他费用的清算方法;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及退货办法。采用寄售的方式,不需要代销人自已垫付资金和承担各种风险,有利于调动代销人经营的积极性,利用其销售渠道扩大出口。同时寄售方式是凭实物买卖,便于国外买主就地看货成交,对买主较有吸引力,有利于促进成交。因此寄售方式对开拓新市场,扩大销路,推销新产品,处理滞销商品有积极作用。但是寄售对于委托人来说也有不利的一 面,如承担的风险较大,费用较高,经常垫付和积压资金,不利于资金周转,同时寄售下收汇一般较缓慢,货物已出口不能直接控制,一旦代销人不守协议,可能遭到货款两空的危险。因此,采用寄售方式应对市场情况进行充分调查研究,严格选择资信较好的代销商,慎重选择作价方法,采用要求代销,有人提供银行保函等减少风险的办法。寄售发票和其他发票用途没有区别,只是在寄售协议下开立的货物转手票据。

3. 经销,代理与寄售的区别

经销,一指从批发商手中进货,然后卖给顾客.经销商和批发商(或厂家),一般情况下,只有买卖关系,没有其他关系.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结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这里,涉及到三方当事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一般来说,在商业活动中,被代理人往往是厂家,代理人往往是代售商,第三人往往是消费者.这里,就不是简单的买卖关系了.
寄售,其实是一种行纪,是指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寄售中,委托人将委托物交由行纪人保管并出卖,由委托人支付一定的价款.他们之间也不是买卖关系.
而当事人关系,法律里面可能没有这个术语.
只有当事人.法律关系的主体.
拓展资料
经销分类
按经销商权限的不同,经销可分为:
1.包销,是指经销商在规定的期限和地域内,对指定的商品享有独家专营权。
2.定销,经销商不享有独家专营权,供货商可在同一时间、同一地区委派几家商号来经销同类商品。
经销也是售定,供货人与经销人之间是一种买卖关系,但又与通常的单边逐笔售定不同,当事人双方除签有买卖合同外,通常须事先签有经销协议,确定对等的权利和义务。
对于出口商来讲,采用经销方式是稳固市场、扩大销售的有效途径之一。这主要是因为,在经销方式下,出口商通常要在价格、支付条件等方面给予经销商一定的优惠,这有利于调动经销商的积极性,利用其经销渠道为推销出口商品服务。在有些情况下,还可要求经销商提供售后服务和进行市场调研。当然,不同的经销方式对于出口推销所发挥的作用是不完全一样的。
如果采用独家经销方式,由于经销商在经销区域内对指定的商品享有专营权,这在一定程度上可避免或减少因自相竞争而造成的损失。在同一市场上,如果有许多家商号同时经营供货商的同一商品,当市场销路不好时,一些资金不够雄厚的商人往往会因资金周转困难而削价抛售。这一举动有可能造成连锁反应,会使其他商人纷纷仿效。
而许多消费者的心理是"买涨不买落",竞相降价,有可能把市场搞垮。另外,采用独家经销方式,只要经销商选择得当,它可以利用自己熟悉所在国或地区的消费习惯,以及政府条例、法规等方面的便利,及时为供货商提供必要的信息,如市场供需情况、消费者对产品的反映等,以帮助改进产品、做到适销对路,并且减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经销,代理与寄售的区别

4. 经销、代理、寄售的差异

经销
(sale)
:
(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获取利润)
 
买卖关系。
 
 
寄售
(consignment): 
(
代销人以自己名义推销商品,后果自负,以佣金为报酬
)委托代销人
代售货物的贸易方式;
寄售人将货物运往代售点,
委托代销商按照协议规定的条件和办法代
为销售;代销商代为收货存仓保险销售,售出后,扣除费用和佣金,余款汇交寄售人。
 
1
、
 
委托代售关系;出货在前成交在后;售出前物权属寄售人;代销商不承担风险;一
种说法是寄售是信托性质或者说行纪合同的性质。
 
 
代理(
agency
)
: 
(
以委托人名义从事商业活动,后果由委托人承担,以佣金为报酬
)按照
委托人的授权,
代表委托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
由委托人直接负责由此产生的权利与义务。
 
 
 
 
1
必须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活动;代理人负责介绍招揽订单,不承担履行合同的法律责
任;一般以委托人名义与第三者订立合同;代理人通常不垫付资金,不承担经营风险;
代理
人按照交易量和事先议定的比率收取佣金。
 
代理在我国民法通则里并未规定可以以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但外贸中,实行的是外贸代理制,常常是代理人与第三人法律行为,
 
 
最高院的一个判例是平衡了双方的利益,
以外贸代理合同来判,
但合同法并无外贸代理合同。
 
常认为外贸代理合同具有行纪合同的特征。
 
 
行纪合同:
(
以自己名义从事法律行为,后果由自己承担,但有请求赔偿权)
行纪人以自己
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买卖等事务,
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同第三人
(相对人)
签订行纪执行合同,
行纪人不必向第三人表明委托人的姓名、身份,
委托人并不
是行纪执行合同的当事人,
非经债权转移,
委托人无权向第三人行使求偿权。
经销
(sale)
:
(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获取利润)
 
买卖关系。
 
 
寄售
(consignment): 
(
代销人以自己名义推销商品,后果自负,以佣金为报酬
)委托代销人
代售货物的贸易方式;
寄售人将货物运往代售点,
委托代销商按照协议规定的条件和办法代
为销售;代销商代为收货存仓保险销售,售出后,扣除费用和佣金,余款汇交寄售人。
 
1
、
 
委托代售关系;出货在前成交在后;售出前物权属寄售人;代销商不承担风险;一
种说法是寄售是信托性质或者说行纪合同的性质。
 
 
代理(
agency
)
: 
(
以委托人名义从事商业活动,后果由委托人承担,以佣金为报酬
)按照
委托人的授权,
代表委托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
由委托人直接负责由此产生的权利与义务。
 
 
 
 
1
必须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活动;代理人负责介绍招揽订单,不承担履行合同的法律责
任;一般以委托人名义与第三者订立合同;代理人通常不垫付资金,不承担经营风险;
代理
人按照交易量和事先议定的比率收取佣金。
 
代理在我国民法通则里并未规定可以以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但外贸中,实行的是外贸代理制,常常是代理人与第三人法律行为,
 
 
最高院的一个判例是平衡了双方的利益,
以外贸代理合同来判,
但合同法并无外贸代理合同。
 
常认为外贸代理合同具有行纪合同的特征。
 
 
行纪合同:
(
以自己名义从事法律行为,后果由自己承担,但有请求赔偿权)
行纪人以自己
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买卖等事务,
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同第三人
(相对人)
签订行纪执行合同,
行纪人不必向第三人表明委托人的姓名、身份,
委托人并不
是行纪执行合同的当事人,
非经债权转移,
委托人无权向第三人行使求偿权。
其行为所生经
济上之利益或损失均归于他人(委托人)
 
 
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签订行纪执行合同,构成了行纪执行合同与委托代理合同的区别,
 
 
 
 
我在别处找的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