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介绍

2024-05-09

1.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介绍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成立于1990年12月1日,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职责,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深交所的主要职能包括: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制定业务规则;审核证券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组织、监督证券交易;对会员进行监管;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职能。深交所以建设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为使命,全力支持中国中小企业发展,推进自主创新国家战略实施。2004年5月,中小企业板正式推出;2006年1月,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公司股份报价转让开始试点;2009年10月,创业板正式启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架构基本确立。深交所坚持以提高市场透明度为根本理念,贯彻“监管、创新、培育、服务”八字方针,努力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介绍

2.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历任领导

历任理事长:
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一任理事长是王喜义。
1993年3月,深圳市政府任命罗显荣为深交所理事长,王健任深交所副理事长。
1995年5月,深圳市政府任命曾柯林为深交所理事长。
2001年9月,经党中央和国务院提名,深交所理事会选举陈东征为理事长。
2014年9月,经党中央和国务院提名,深交所理事会选举吴利军为理事长。
历任总经理:
深交所第一任行政领导为王健,任深交所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1992年7月,深圳市政府任命禹国刚为深交所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1993年7月,深圳市政府任命夏斌为深交所总经理。
1995年10月,中国证监会任命庄心一为深交所总经理。
1997年8月,中国证监会任命桂敏杰为深交所总经理。
2000年8月,中国证监会任命张育军为深交所总经理。
2008年2月,中国证监会任命宋丽萍为深交所总经理。
2016年4月,中国证监会任命王建军为深交所总经理。

扩展资料:
深圳证券交易所历史沿革
第一阶段:诞生(1978-1991)
深交所在改革开放、特区建设和“姓氏”争论中孕育诞生,开创了新中国证券集中交易的先河。资本市场的功能作用,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践中不断得到检验。
第二阶段:拓荒(1992-1995)
建所伊始,深交所就积极探索证券市场国际化道路和产品创新。到1995年已初步形成A股、B股、债券、认股权证、国债期货等在内的多品种证券市场格局。
第三阶段:成长(1996-1999)
深交所直面严峻形势,适应体制变化,推进市场服务工程,加强市场一线监管,实现从区域性市场到全国性市场的跨越性成长,完成由试验性探索到规范化运作的关键性转变。
第四阶段:求索(2000-2009)
20世纪90年代,全球新经济快速发展,中国经济结构加快调整,客观上要求资本市场发挥其促进企业创新和科技进步的重要功能。深交所先后设立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开辟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道路。
第五阶段:希望(2010年以后)
创业板启动标志着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架构初步确立。在新的历史阶段,深交所将继续以服务支持中国经济为己任,全力提升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包容力和透明度,努力建设成为全球最具特色的证券交易所。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深圳证券交易所

3. 深圳证券交易所成立于哪一年?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立于1990年11月26日。1990年12月1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始正式营业。
深圳证所市场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为前市,9:15至9:25为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为连续竞价时间。下午为后市,13:00至15:00为连续竞价时间,周六、周日和上证所公告的休市日市场休市。





按证券所载内容可以分为:
1、货币证券,可以用来代替货币使用的有价证券则商业信用工具,主要用于企业之间的商品交易、劳务报酬的支付和债权债务的清算等,常见的有期票、汇票、本票、支票等。
2、资本证券,它是指把资本投入企业或把资本供给企业或国家的一种书面证明文件,资本证券主要包括股权证券(所有权证券)和债权证券,如各种股票和各种债券等。
3、货物证券(商品证券)是指对货物有提取权的证明,它证明证券持有人可以凭证券提取该证券上所列明的货物,常见的有栈单、运货证书、提货单等。

深圳证券交易所成立于哪一年?

4.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最新动态

日前深交所发布《关于推行交易日早间及非交易日信息直通披露制度的通知》,将在我国证券市场上首次实行早间信息披露制度。这是深交所继2007年8月率先推出午间信息披露制度之后,贯彻中国证监会以信息披露为中心推进监管转型工作部署,深化信息披露制度改革,持续提高服务水平的又一重大举措。深交所相关负责人介绍,经过紧张的技术开发和改造,深交所“交易日早间及非交易日信息直通披露”功能模块于2015年4月8日正式上线运行。届时深交所在现有交易日一日两个信息披露时段(午间和收市后晚间披露时段)的基础上,将增加每个交易日的早间时段(6:00~8:00)以及单一非交易日或连续非交易日的最后一日下午(12:00~16:00)信息公告直通披露时间窗口。早间信息披露制度的推出,进一步增强了市场效率,提升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使上市公司在重大事项发生后能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从而可以大幅度减少股票停牌,充分保护投资者交易权,切实提高市场运行效率。 2016年1月9日,为贯彻落实《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减持规定》”),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经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行为,明确具体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6年1月9日起,上市公司大股东此后任意连续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二、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时,减持比例 中的股份总数 按照境内外发行股份的总股本计算。三、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 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 5% 。协议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减持后持股比例低于5%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在减持后6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减持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减持后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减持后应当遵守《减持规定》的要求。五、本所结合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预披露计划及其实施情况以及协议转让情况,定期对其减持行为进行事后核查。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将按照《 减持 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