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权在哪里办理

2024-05-12

1. 遗产继承权在哪里办理

遗产为动产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或主要财产地公证处管辖,遗产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管辖。
一、房产诉讼到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房产诉讼具体到哪个法院提起诉讼,应视具体情形而定。如果属于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则到房产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属于一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则到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订立了有效的管辖协议,则以协议约定为准。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继承纠纷要协议吗?协议能不能管辖?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继承纠纷的管辖属于专属管辖,对于法律规定适用专属管辖的案件,是不可以由当事人协议管辖的。如果双方当事人进行了约定,那么这个约定是无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遗产继承权在哪里办理

2. 遗产继承去哪里办理

遗产继承如果是就遗产的分配产生纠纷,各继承人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的,去被 继承人死亡 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办理 遗产继承纠纷 诉讼。如果是各继承人之间协商解决的,不需要去哪里办理。《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 遗产继承去哪里办理

法律分析:在继承遗产有争议的情况下,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到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被继承人的住所地是指他的户籍所在地。当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遗产继承去哪里办理

4. 遗产继承去哪里办

【法律分析】被继承人去世后,继承开始,如果各继承人对于遗产的分割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可以按照协商的结果签订遗产分割协议。遗产分割协议需要写清各继承人的具体情况、各继承人的分配所得。签字摁手印就生效了,人手一份。不需要再去哪里办理。但是如果涉及不动产的,按照遗产分割协议的约定过户即可。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继承案件中的继承人都可以协商一致。在继承人对继承遗产有争议的情况下,协商不了的话,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到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被继承人的住所地是指他的户籍所在地。当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5. 遗产继承去哪里办理呢

遗产继承如果是就遗产的分配产生纠纷,各继承人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的,去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办理遗产继承纠纷诉讼。如果是各继承人之间协商解决的,不需要去哪里办理。【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遗产继承去哪里办理呢

6. 遗产继承在哪儿办

公证遗产为动产的,由被继承人原居住地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管辖,遗产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机关管辖。继承证明需要的材料有以下四点: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继承人的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七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7. 遗产继承手续怎么办理?

到被继承房产所在地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的死亡通知书、骨灰证、火化证明等)、身份证、户口簿(注销户口)等;(2)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如果遗产在香港的,须提供香港遗产税署出具的遗产清单;(3)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4)亲属关系证明;(5)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继承公证 除了提交一般财产继承的材料外,由于股权继承的特殊性,还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1)出资证明;(2)股东名册;(3)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4)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的公司章程;(5)公司资产的评估报告。存款继承1、继承公证 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书,需提供的材料参见前面房产继承的继承公证。2、凭继承权公证书到储蓄机构办理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遗产继承手续怎么办理?

8. 遗产继承,如何办理?

房产继承的手续如下:
1、继承公证,到被继承房屋所在地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身份证、户口薄;
(2)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如房地产证;
(3)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
(4)亲属关系证明;
(5)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必须提供公证的委托书。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2、可以申请免税;
3、登记过户,到房地产登记管理中心办理房地产继承的登记过户,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
(2)房地产证;
(3)继承权公证书;
(4)减免税批复。
一、老人去世房产证如何过户
老人去世房产证过户的手续,具体如下:
1、房屋评估,由评估公司对房屋进行市值估价;
2、继承公证,房产继承人携带死亡证明书、合法继承人名单证明、遗嘱,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
3、房屋测绘,在办理产权登记之前,房产继承人须到房地产测绘部门申理房屋面积测绘转绘手续,并领取测绘成果或者附图;
4、继承登记,房产继承人应该携带房地产权证、继承公证书、房屋测绘等证明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继承登记手续。填房地产产权登记申请书领取并回执,等全部资料审核通过后,方可取得房产证明。若当事人不能亲自办理,需出具委托书或公证书,受委托人需出具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如何办理房屋继承更名
一、手续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
二、到区或市公证处(原外销商品房到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房产继承分两种:一是遗嘱继承,二是法定继承。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
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
4、继承人的身份证件;
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另需提交的资料:被继承人所立遗嘱(该遗嘱必须是已公证过的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由于无法认定其真实性,因此暂不予采纳)。
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申请人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房地产权证书(原件)、继承权公证文书或者遗嘱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八条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
(二)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三)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