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企业是非营利组织吗

2024-05-10

1. 社会企业是非营利组织吗

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国家,不同的社会文化背景,催生了人们对社会企业不同的理解。社会企业是个发展中的概念,随着各国实践的丰富而不断发展,至今没有统一的定义。从广义而言,社会企业的基本内涵具有共性,即“以商业手段,解决社会问题”。
社会企业认证平台(CSECC)对于社会企业的定义为:社会企业是以解决社会问题为首要目标且不漂移、以符合社会企业家精神的方式创新性解决社会问题的企业或社会组织,同时成果是清晰的、可测量的。

社会企业是非营利组织吗

2. 什么是非营利性法人?什么是社会服务机构

非营利性法人就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社会服务机构是:在政府、企业和第三部门三大领域中,主要表现为属于政府、政府和第三部门交叉区域以及第三部门。
依据这样的标准,社会服务机构的类型包括以下几种:
一、政府主管社会保障(福利)事务的行政机构。包括:
1、独立的社会福利行政主管机关,如澳大利亚家庭与社区服务部;
2、社会福利与卫生合并的行政主管机关,例如美国的健康与人群服务部;
3、社会福利与劳工合并的行政主管机关,如德国;
4、社会福利、卫生、劳工合并的行政主管机关,如日本、法国;
5、社会福利与其他公共行政职能混合的行政主管机构,例如我国的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从事公共服务、公益服务的机构。
综合世界各国的情况,从事公共服务、公益服务的机构,在西方的表现就是非政府或非营利组织。
民政部已经就《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将“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为“社会服务机构”,此外,将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类型统一为非营利性法人。

3. 什么是非营利性法人?什么是社会服务机构

您好!非营利性法人就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社会服务机构在政府、企业和第三部门三大领域中,主要表现为属于政府、政府和第三部门交叉区域以及第三部门。依据这样的标准,社会服务机构的类型包括以下几种:
  ①政府主管社会保障(福利)事务的行政机构。
  a.独立的社会福利行政主管机关,如澳大利亚家庭与社区服务部;
  b.社会福利与卫生合并的行政主管机关,例如美国的健康与人群服务部;
  c.社会福利与劳工合并的行政主管机关,如德国;
  d.社会福利、卫生、劳工合并的行政主管机关,如日本、法国;
  e.社会福利与其他公共行政职能混合的行政主管机构,例如我国的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②从事公共服务、公益服务的机构。
  综合世界各国的情况,从事公共服务、公益服务的机构,在西方的表现就是非政府或非营利组织。

什么是非营利性法人?什么是社会服务机构

4. 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法人吗

法律分析:是的。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十七条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5. 什么是非营利性法人?什么是社会服务机构

非营利性法人就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社会服务机构在政府、企业和第三部门三大领域中,主要表现为属于政府、政府和第三部门交叉区域以及第三部门。依据这样的标准,社会服务机构的类型包括以下几种:
  ①政府主管社会保障(福利)事务的行政机构。
  a.独立的社会福利行政主管机关,如澳大利亚家庭与社区服务部;
  b.社会福利与卫生合并的行政主管机关,例如美国的健康与人群服务部;
  c.社会福利与劳工合并的行政主管机关,如德国;
  d.社会福利、卫生、劳工合并的行政主管机关,如日本、法国;
  e.社会福利与其他公共行政职能混合的行政主管机构,例如我国的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②从事公共服务、公益服务的机构。
  综合世界各国的情况,从事公共服务、公益服务的机构,在西方的表现就是非政府或非营利组织。
民政部已经就《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将“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为“社会服务机构”,此外,将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类型统一为非营利性法人。

据介绍,对比1998年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现予公布的《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共9章65条。

征求意见稿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称谓作了修改,将“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为“社会服务机构”。此外,征求意见稿对社会服务机构重新界定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了提供社会服务”、“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将“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修改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将“利用非国有资产”修改为“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将“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修改为“为了提供社会服务”、“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征求意见稿对双重管理体制进行了调整完善,规定对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服务机构实行直接登记,设立其他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先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同时,为了加强对社会服务机构的行业管理,征求意见稿规定,社会服务机构开展服务需要取得行业许可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有关行业审批机关申请行业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征求意见稿统一了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类型,取消了个体型、合伙型,将社会服务机构统一为非营利性法人,理由如下:一是与《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保持一致。二是使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对等,按照非营利组织的基本要求,社会服务机构的申请人不能从盈余和剩余财产中分配,但个体型、合伙型组织出现财务问题却要承担无限连带民事责任,显失公平。三是要求社会服务机构遵循法人治理结构和运作方式,有利于保持其非营利性。

考虑到社会组织跨出登记管理机关的管辖范围设立分支机构,登记管理机关将难以有效管理,且社会服务机构多数在区县民政部门登记,征求意见稿允许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在住所地县级区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

征求意见稿增加了组织机构、活动准则和财产管理2章,对社会服务机构的理事会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监事(会)职权、法定代表人、理事、监事的任职资格和履职要求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对社会服务机构开展需要行业审批的特定社会服务活动、开展涉外活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对社会服务机构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接受和使用捐赠、会计和审计监督、注销和清算程序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以引导社会服务机构自我管理、依法自治,并加强对社会服务机构的非营利性监管。

征求意见稿将年度检查调整为年度工作报告和信息公开,同时,登记管理机关通过实施随机抽查,将不履行年度工作报告和信息公开义务的社会服务机构列入异常名录等方式,加强监督。

什么是非营利性法人?什么是社会服务机构

6. 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法人吗

不属于营业性法人组织。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社会团体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它是以谋求社团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的,主要包括各种政治团体(如各民主党派)、人民群众团体(如工会、妇联、共青团)、社会公益团体(如残疾人基金会)、文学艺术团体(如作家协会)、学术研究团体(如数学学会)。法人的成立要件(一)依法成立。即法人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社会组织。在中国,成立法人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根据法律法规或行政审批而成立。如机关法人一般都是由法律法规或行政审批而成立的。二是经过核准登记而成立。如工商企业、公司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成为企业法人。(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法人必须拥有独立的财产,作为其独立参加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独立的财产,是指法人对特定范围内的财产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独立支配,同时排斥外界对法人财产的行政干预。(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的名称是其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标志符号。名称应当能够表现出法人活动的对象及隶属关系。经过登记的名称,法人享有专用权。法人的组织机构即办理法人一切事务的组织,被称作法人的机关,由自然人组成。法人的场所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或社会活动的固定地点。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法人的住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指法人对自己的民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法人的组成人员及其他组织不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责任,同样,法人也不对除自身债务外的其他债务承担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六条 【营利法人的定义及类型】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第八十七条 【非营利法人的定义及类型】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7. 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法人吗

是的。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一、公益组织能否是商标权主体
公益组织可以是商标权主体。社会组织也是市场主体的一部分,也具有一般权利人的属性,包括享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一般社会组织的注册形式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基金会法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第五条,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二、民法典经济法中非营利法人包括那些?
法人有不同的类型,法人可以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三类,法人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但法人需要设立法定代表人,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三、员工公司集体户口怎么申请
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等和普通高等院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属的人才、劳务服务机构的集体户口。提交:1、单位介绍信及证明;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资质证》原件及复印件;4、能够确定集体户口落户准确地点的房屋所有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单位确定的户口协管员填写《申请设立集体户口登记表》;6、户口协管员与派出所签订的《责任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七条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法人吗

8. 非盈利性的法人组织

  所谓非营利性法人,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并且其收入不分发给组织成员的法人。根据《民法通则》,非营利性法人大体包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这些特殊主体是否具有公司发起人的资格?《公司法》无明确的规定,理论上解释各异。肯定说认为,私法奉行法无禁止即自由,既然《公司法》未作限制,非营利性法人就可以作为公司发起人;否定说认为,非营利性法人不能从事营利性活动,也不能设立公司。
  我们认为,非营利性法人是否具有发起设立公司的资格,应取决于其是否有设立公司的权利能力。法人之间的权利能力因其目的范围不同而不同。因此,判断非营利性法人是否具有设立公司的权利能力,必须考察其本身的目的范围。尽管各国立法对非营利性组织的设立目的表述形式存在差异,但大多认为:创设非营利性法人旨在实现公益目的。各国对非营利组织从事商业活动是否违背其设立的目的争议较大,导致各国的态度主要有绝对禁止主义、原则禁止主义、附条件许可主义我国目前调整非营利性组织的法律、法规和文件,对非营利性组织从事商事活动的态度差异较大。其中,对于机关法人采取原则禁止的态度,而对基金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则采取绝对禁止的态度。如党政机关、权利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不能作为投资主体办企业。199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中国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通知》,明令禁止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等从事经商活动。另依据现行立法,基金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此类非营利组织设立公司的权利能力也全被取消,它们不具备公司发起人资格,不得发起设立公司。如1988年颁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第六条,同年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及1988年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
  以前,我国非营利组织是作为政府的附庸承担着大量的政治职能,活动经费很大程度上来源于财政的支持。随着改革的推进,我国非营利性组织渐渐与政府脱离,此类组织维持生存并实现其公益目的,主要只能依赖成员缴纳的经费和从社会获得的捐助,为了扩大经费来源以便实现其公益目的,社会团体进行某种形式的经营活动。非营利性组织参与商事活动,与其非营利性并不违背。非营利性只是说明这种组织的存在不能以营利为目的,即不得将经营所得分配于其成员,但如果非营利性组织以营利为手段,旨在创造更多的财富,实现其非营利(公益)的目的,则与其本身的性质并不相悖。
  因此,我们认为,我国应当修改非营利组织的有关规定,允许非营利性组织为实现其本身目的而从事经营性活动(包括设立公司),这虽然在国家工商管理局1999年下发的《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6条中有表现:社会团体(含工会)、事业单位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的,可以作为公司股东或投资开办企业法人,但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规定不得经商办企业的除外。但规章的效力毕竟不如前述行政法规,必然造成使用中的困难,呼吁相关解释作出明确统一的规定,改变这一行政立法混杂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