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2024-05-11

1.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1、银行有没有拒权利付,要看受益人是否按照信用证的规定行事和交单,而本案例并未说明信用证的最迟装运期,只是说“合同约定:...自B公司收到信用证之日起1个月内装运。随后,A公司于5月29日开出了符合约定的信用证”,但是没有说B公司是于哪一天收到的信用证,因此无从判定受益人于7月3日装运是否迟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所以说本案例的银行拒付是否有理。
 
那么为了解答本案例,那么就假设受益人迟于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期装运,如果假设成立,那么才可以说银行有权拒付——因为信用证是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即受益人必须按照信用证的规定行事,包括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期限装运货物和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否则开证行就有权拒付。那么前面假设受益人未按期装运,所以,开证行拒付有理。
 
而假设而本案例中的受益人未迟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装运,那么开证行就没有拒付的权利。
 
2、“由于台风登陆,使得B公司最快到7月3日才装船出运”,那么,假设受益人交货迟于信用证规定的最迟交货期,对于信用证而言,受益人属于违约,而其违约责任就是被开证行拒付。而对于合同而言,由于台风属于不可抗力,那么,因收台风影响而推迟交货,则不算违约,因为不可抗力属于免责条款。
 
3、该批货物的价格条款为FOB,所以保险费用不包括在单价里。保险合同应由买方A公司负责订立。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2. 国际经济法案例

1、我某机械进出口公司不承担法国商人向我方提出的索赔专利人损失的赔偿责任。   
    2、分析提要:本案是一起国际货物买卖双方因货物所有权担保所发生索赔的争执案件,根据案情和《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我方(即卖方)存在货物所有权担保免责的义务,而法国商人(买方)对我方索赔主张证据不足,故我方(卖方)不承担法国商人索赔的赔偿责任,这是争执的焦点,也是分析本案我方不承担买方索赔责任的关键。
 2、 理由: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①第三者的权利是依据合同预期的货物将要销往或使用的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法律取得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卖方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者的权利存在,则要承担责任。②第三者的权利是依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取得的,卖方要承担责任。③《公约》还规定:“当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第三者知识产权主张和要求,以及在卖方不知晓的情况下,货物就销往目的地以外的国家,则免除卖方的所有权担保义务。”结合本案,我方(卖方)按合同规定,交货于法国商人,而我方不知道法国商人又将货物销往目的地以外的美国及欧洲国家,况且根据法国法律,法国商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第三者知识产权主张的要求。为此,我方不承担法国商人索赔的赔偿责任

3. 国际经济法 一个案例分析

CIF由卖方负责运输并支付费用,保险也应由卖方购买,并向买方提供保险单据。
我认为案例中损失应由卖方承担,因为虽然CIF的风险转移也是在装运港的船舷,但卖方没有按CIF合同要求购买保险,导致买方无法对运输途中的损失向保险公司索赔。

国际经济法 一个案例分析

4.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1)A公司的辩称不成立。A公司I1月25日发出的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2)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
  本案涉及到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的问题。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生效前要约人将其取消。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5条的规定,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要撤回要约的通知于该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该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所谓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前,要约人将其取消。根据该《公约》第16条的规定,要约是可以撤销的,但撤销通知须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送达受要约人。但这项规定有一定限制,根据该《公约》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一旦生效,即不得撤销:第一,在要约申已载明了承诺的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表明它的不可撤销性。第二,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对该要约的信赖行事。本案中A公司的要约注明了有效期是1991年12月30日,故而是不可撤销的。B公司的承诺于有效期内到达,所以合同视为成立。

5.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1. 是违约,因为交货期是合同要件,超过合同约定的日期装船显然是违约;
2. 进口商可使用信用证,规定最迟装船日期,如果出口人未能按时装运,他就拿不到符合信用证要求的提单(B/L),单证不符,银行可以拒付,出口人得不到货款。当然,如果伪造提单骗银行付款那是另外一回事了。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6.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合同成立

本案涉及到逾期承诺的问题。

根据CISG第21条第2款规定,如果载有逾期承诺的信件或其它书面文件表明,依照它寄发时的情况,只要递送正常,它本应是能够及时送达要约人的,则此项逾期承诺应认为具有承诺的效力,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要约人,他认为他的要约因逾期而失效。

本案中,B公司承诺到达迟延是由于邮局传递失误(依照它寄发时的情况,只要递送正常,它本应是能够及时送达要约人)而且A公司未对B公司的回复毫不延迟的拒绝,故而该逾期承诺有效,合同成立。

7.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1、货物被烧毁的损失由中国某公司承担,因为 CIF到岸价即"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是指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已经将货物装上海轮,因此损失应当有中国某公司承担。
2、本案应当由中国某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理由:保险是由中国公司投保的,保险具有相对性,被保险人是中国某公司,因此应当由中国公司理赔。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8.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CIF由卖方负责运输并支付费用,保险也应由卖方购买,并向买方提供保险单据。
我认为案例中损失应由卖方承担,因为虽然CIF的风险转移也是在装运港的船舷,但卖方没有按CIF合同要求购买保险,导致买方无法对运输途中的损失向保险公司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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