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2024-05-09

1. 长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不含国家和省属企业、事业单位,下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专业技术职务制度,取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业知识补充更新、提高专业技术能力等教育。第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要面向现代化,着眼科学技术新发展,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学用一致、讲求实效的原则。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事局是继续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继续教育工作的宏观管理,制定规划,组织示范活动,进行协调和政策指导。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负责本系统继续教育的规划、计划管理和实施。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接受继续教育,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四十个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累计不得少于三十二个学时。
  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提供必要条件,保证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本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学习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第七条 继续教育可以根据培训对象、学习内容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方式组织实施。第八条 凡拟举办继续教育培训班的单位,应当先到系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再到人事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举办。人事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六日内予以答复。第九条 举办继续教育培训班,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和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第十条 继续教育实行登记制度。市、县(市)区人事部门和市直各部门应当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学时、成绩等情况及时记入《继续教育证书》。
  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登记工作由县(市)、区人事部门和市直各部门负责;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登记工作由县(市)、区人事部门和市直各部门统一报市人事部门,由市人事部门负责登记。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证书》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凭证,并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晋升、续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之一。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经费可以通过下列渠道筹集:
  (一)向培训对象收取;
  (二)企业、事业单位继续教育基金;
  (三)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第十三条 举办继续教育培训班的单位向专业技术人员收取培训费时,应当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促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继续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人事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责任者予以行政处分;对超过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费的,由物价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规定市人事局负责组织实施。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2. 吉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第一条 为了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权益,规范继续教育活动,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职人员,以及专业技术类公务员。

  本规定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补充、更新、拓展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完善知识结构,提高综合素质,增强创新能力的教育。第三条 继续教育应当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继续教育应当建立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投入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继续教育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继续教育的需要。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其中,用于继续教育经费的比例,不低于专业技术人员占本单位职工总数的比例。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资助或者捐助继续教育事业。第五条 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继续教育的综合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行业组织具体负责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制定、组织实施及相关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扶持,提供政策、项目和信息等服务,激励和促进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障继续教育公共服务的可持续发展。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继续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按照继续教育规划,制定本单位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和相关经费;

  (四)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在脱产或者半脱产接受继续教育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

  (五)检查、考核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有关情况。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专业技术人员享有下列继续教育的权利:

  (一)接受继续教育期间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在岗人员的同等工资、福利待遇;

  (二)对继续教育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侵害其接受继续教育权利的行为提出投诉;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履行下列继续教育的义务:

  (一)遵守继续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服从所在用人单位统一安排,遵守学习纪律和有关制度;

  (三)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四)承担与所在用人单位协商确定的、应当由个人支付的继续教育费用。第九条 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第十条 公需科目培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统筹组织,专业科目培训主要由本系统、本行业和本单位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当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一般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60学时。

  专业技术人员通过下列方式参加继续教育的,计入本人当年继续教育学时:

  (一)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学习;

  (二)参加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

  (三)参加远程教育;

  (四)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等活动;

  (五)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

  继续教育方式和学时的具体认定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3.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吉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提高专业技术队伍的素质,适应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客观要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是成人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科技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继续教育的主要任务是,更新和补充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知识,使之了解和掌握国内外科技发展的现状和趋向,及时调整知识结构,提高专业知识水平、研究开发水平和科学管理水平。第三条 继续教育要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经济和科技发展的实际,以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为目的,把增强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放在首位。第四条 接受继续教育是每个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年龄、性别、职业和职务的限制。第五条 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在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专业技术人员),重点是中级以上专业技术骨干和优秀的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第六条 继续教育工作坚持“因地制宜、因人而异、从实际出发、进求实效”的原则,采取多种渠道、多种层次、多种方式进行。第七条 继续教育以业余自学为主,同时要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必要的脱产或半脱产进修。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脱产进修的方式包括:
  一、参加高等院校或其他继续教育部门举办的各类进修班、研究班和培训班等;
  二、到有关的科研、生产、教学单位边工作学习;
  三、有计划、有步骤、有考核的专业技术岗位职务培训;
  四、本单位组织由高一级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师资的短期培训;
  五、利用广播、电视、录像、函授、刊授等途径,接受远距离教育;
  六、结合本职工作或研究项目进行文献资料查索、专项课题调研和考察;
  七、出国进修、考察;
  八、有利于提高专业技术人员业务水平的其他各种进修形式。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脱产进修时间为: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不少于三十天;具有中专学历或初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不少于十五天。
  脱产进修时间可以分散使用,也可以集中使用。各单位应根据情况灵活掌握,统筹安排。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本地区、本单位的继续教育规划,提出进修计划(包括进修目的、内容、方式、时间安排和考评办法等),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进修期满后,要提出学习成果报告或由进修单位作出进修鉴定(包括进修科目、学习成绩、实际能力和其他表现等),经本单位负责人审阅后存入本人业务考绩档案,作为晋升技术职务、奖惩和聘任的依据。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通过继续教育达到了一定的专业职务水平,应确认其相应的职务资格。专业技术人员连续三个未按规定时间参加进修或虽已进修但成绩不合格者,一般不得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各单位可从职工教育经费中提取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经费;企业单位可以把继续教育经费摊入成本;事业单位还可以从经费包干结余和预算外收入等自有资金中列支。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按要求完成进修计划,其脱产进修期间的工资照发,并与在职人员享受同样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各单位应对参加进修人员在经费和生活上给予必要的保证和支持。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脱产进修,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所在单位可扣发奖金、停止其享受福利待遇或给予其必要的行政处分:
  一、未经单位批准且无正当理由,擅自终止进修计划者;
  二、进修期间违反进修单位的有关制度和规定,造成不良影响者;
  三、未按进修计划要求达到进修目的者。第十五条 各部门和单位应加强领导,逐步实现继续教育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有条件的部门和单位亦可采取学分制、定期考评制和颁发专业证书、岗位职务培训合格证书、资格认可证书等形式,促进这项工作的巩固和完善。
  实行各种聘任制、承包制的单位签订聘任、承包的协议或合同,应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第十六条 省科技干部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年度计划和实施办法,协调和综合管理全省继续教育工作并对各地区、各部门的继续教育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督促。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我省发布的有关规定或办法,如与本规定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如与国家有关规定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吉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

4. 长春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素质,加强医务工作者岗位培训工作,适应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继续医学教育是对毕业后在职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学习新理论、掌握新技术为主的一种终身性教育,是加强医学人材培养,发展卫生事业的重要措施,目的是不断丰富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第三条 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在岗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重点是中高级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第四条 抓好继续医学教育是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的重要职责。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是广大医务工作者的权利和义务。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五条 市卫生局是继续医学教育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制定继续医学教育规划及实施细则;组织编写教材和安排教学活动;制定学分标准,审批学分授予单位;检查和指导各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开展情况;考查和验收继续医学教育的质量;颁发《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及验审《继续医学教育证书》。第三章 教学内容和形式第六条 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应坚持学用一致,提高实践能力的原则,按不同专业、不同层次制定标准和要求。使各级卫生技术人员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第七条 各级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要以自学为主,集中学习为辅。每年参加学习的时间,不得少于规定学时。第八条 高级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的基本要求是:不继更新知识,补充与本专业有关的最新理论和边缘学科的知识及技术,跟上医学科学的发展,掌握一些新技术、新成果,成为本学科的带头人。第九条 中级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的基本要求是:在导师指导下,结合本职工作学习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培养独立解决复杂专业技术问题的能力,了解本专业发展水平和最新动向,成为本学科专业技术骨干。第十条 初级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的基本要求是:学习本专业知识,进行基本技能的训练,培养独立工作能力,掌握科学工作方法。第四章 教学管理第十一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学分授予单位由市卫生局审核批准。被批准的学分授予单位,可受市卫生局的委托举办有关学科的辅导班,并对所辅导的学科负责考核,颁发学分证明。第十二条 学分授予单位在举办辅导班、专题讲座、学术报告等活动前,要上报市卫生局备案。第十三条 学分授予单位每年要向市卫生局报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总结材料和第二年工作计划,并接受市卫生局对其教育工作的检查。第十四条 学分授予单位对所承担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必须认真负责,保证教学质量。对于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市卫生局可提出限期整改意见,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学分授予资格。第十五条 学分授予单位向学员颁发的学分证明,须注明所学课程、教学时数和考核成绩,并在《继续教育证书》上登记。第十六条 各级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应取得的学分标准,由市卫生局负责制定。第十七条 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取得规定学分后,方可申报晋升高一级技术职称。第十八条 未达到《继续教育证书》规定的学分标准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第五章 经费第十九条 继续医学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医疗单位承担。第二十条 学分授予单位在举办辅导班时,可按有关规定,向学员合理收取费用。第二十一条 继续医学教育经费的管理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卫生局负责组织实施。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 长春市企事业单位继续教育培训办理条件是什么?

一、在长春市办理“企事业单位继续教育培训”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1.一般情况需提供:身份证明(纸质:原件0 份;复印件1 份。)二、本事项收费情况:不收费三、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四、办理地址注:若你户籍地所在行政区域的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不在所列网点内,请先电话咨询户籍地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网点名称:经开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吉林大路6188号    网点电话:0431-89960186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长春市企事业单位继续教育培训办理条件是什么?

6. 长春市企事业单位继续教育培训办理条件是什么?

一、在长春市办理“企事业单位继续教育培训”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
1.一般情况需提供:身份证明(纸质:原件0 份;复印件1 份。)
二、本事项收费情况:
不收费
三、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四、办理地址
注:若你户籍地所在行政区域的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不在所列网点内,请先电话咨询户籍地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
网点名称:经开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吉林大路6188号    网点电话:0431-89960186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7. 长春市办理企事业单位继续教育培训要几天?

一、在长春市办理“企事业单位继续教育培训”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1.一般情况需提供:身份证明(纸质:原件0 份;复印件1 份。)二、本事项收费情况:不收费三、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四、办理地址注:若你户籍地所在行政区域的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不在所列网点内,请先电话咨询户籍地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网点名称:经开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吉林大路6188号    网点电话:0431-89960186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长春市办理企事业单位继续教育培训要几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