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期借款问题

2024-05-09

1. 关于长期借款问题


关于长期借款问题

2. 在短期借款的相关规定中

短期贷款的条件:
1、需要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无不良信用记录,贷款用途不能为国家禁止的用途;
4、如果是抵押贷款,借款人必须有银行认可的资产作抵押或质押;如果是保证贷款,要有符合规定条件、具备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
一、各银行商贷申请条件答疑
网友提问:
各银行商贷申请条件有哪些?
律师回答:
1、贷款对象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即要求借款人有合法的身份。
3、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对首付款的要求,银行间有些许差异。
5、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抵押或质押,或有符合规定条件、具备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
二、买房去哪里开单身证明
(一)单身证明去当地民政局开具即可。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条件:
1、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同时具有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具有所购住房全部价款20%以上的自筹资金,并保证用于支付所购住房的首付款;
4、具有银行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
5、具有购房合同或协议,所购住房价格基本符合银行或银行委托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评估价值;6、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贷款通则》第十九条
借款人的义务:
一、应当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法律规定不能提供者除外),应当向贷款人如实提供所有开户行、帐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二、应当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
三、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四、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
五、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贷款人的同意;
六、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同时采取保全措施。

3. 对借款期限有哪些规定

1、根据法律规定,作为债权人的出借人,有权随时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归还借款。出借人在没有行使催告权之前,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其权利可能被侵害的事实。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该催告权不受除斥期间的限制,只有在出借人行使催告权以后,借款人在被催告的合理期间内没有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出借人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可能受到了侵害,此时才具备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前提条件。
2、在民间借贷中,出借行为本身就是建立在一种高度信赖的基础上,或是亲情、或是友情等关系,借款人将款项借与他人,是值得提倡与鼓励的善意的债权人。出借人没有行使催告权,首先是因为双方对借款期限的约定不明,同时也是因为债权人了解到借款人暂时无还款能力,出于亲情、友情等因素的考虑,而给与了宽限,这与消极行使权利、怠于主张债权是不同的,应当区别对待。
3、借款期限约定不明时,由借款人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它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和诚信原则,综合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这是法律赋予法官在举证责任分配程序上的自由裁量权。而法官在行使该自由裁量权时,必须按照民事实体法的价值目标,以善良、诚信的动因来考察权利人及其利益,如果加重权利人的负担,则必然会与公平、正义、诚信的法治精神相违背,故应确定由债务人对诉讼时效期间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另外,对某些名为欠款、实为借款的诉讼时效期间的确定问题。
1、因借款手续不规范而写成“欠条”,但其内容又确实为借款的,应按上述诉讼时效期间的确定办法来确定。而对于债权人催告货款或其它权利时,债务人出具的欠款条,并非借款,应根据双方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欠款性质。
2、出借人催告借款时借款人出具的订有还款计划的欠条,或是借款时没有借条,经出借人催告时由借款人补写的欠条,这是当事人之间仍然存在借贷关系的书面凭证,但该欠款条标志着债权人已就借款债权行使过催告,借款人没有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出借人对债务人的履行意愿、履行能力已经了解,已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可能遭受侵害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应从欠款条所确定的还款日期之次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没有载明还款日期的,应从欠款条出具之次日起开始起算或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并适用两年诉讼时效的规定。

对借款期限有哪些规定

4. 借款新规定

我国的民法典规定,民间借贷合同五种无效情况:1、套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且借款人事先或应该知道的;2、向其他公司借钱或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后转贷牟利,且借款人事先或应该知道的;3、出借人事先或应该知道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借款的;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5、其他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第六百六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第六百七十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5. 借款的长期借款

长期借款按照借款用途的不同,可以分为基本建设借款、技术改造借款和生产经营借款三类。长期借款按照偿还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定期一次性偿还的长期借款和分期偿还的长期借款两类。按照付息方式与本金的偿还方式,可分为分期付息到期还本长期借款、到期一次还本付息长期借款、分期偿还本息长期借款;长期借款按照涉及货币种类的不同,可以分为人民币长期借款和外币长期借款。长期借款按照来源的不同,可以分为从银行借人的长期借款和从其他金融机构借人的长期借款等

借款的长期借款

6. 长期借款

长期借款
             长期借款是指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的各项借款。 
 
 
为了反映企业的各种长期借款,应设置“长期借款”账户,用来核算各种长期借款的借入、应计利息、归还和结欠情况。该账户属于负债类,其贷方登记借入的款项及预计的应付利息;借方登记还本付息的数额;期末余额在贷方,表示尚未偿还的长期借款本息数额。该账户应按贷款单位设置明细账,并按贷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需要说明的是,预计的长期借款利息应通过“长期借款”账户进行核算,而不是记入“预提费用”账户。长期借款费用应根据长期借款的用途和期间分别记入 “长期待摊费用”、“在建工程”、“固定资产”、“财务费用”等账户。 
  企业借入长期借款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将借款存入银行,由银行监督随时提取;二是由银行核定一个借款限额 ,在限额内随用随借,在这种方式下,企业在限额内借入的款项按其用途直接记入“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账户。企业长期借款的偿还也有不同的方式:可以是分期付息到期还本;也可以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还可以是分期还本付息。
 
按照付息方式与本金的偿还方式 
  可将长期借款分为分期付息到期还本长期借款、到期一次还本付息长期借款笔分期偿还本息长期借款; 
按所借币种
  可分为人民币长期借款和外币长期借款。 
按照用途
  可分为固定资产投资借款、更新改造借款、科技开发和新产品试制借款,等等。 
按照提供贷款的机构
  可分为政策性银行贷款、商业银行贷款等。此外,企业还可从信托投资公司取得实物或货币形式的信托投资贷款,从财务公司取得各种各种中长期贷款,等等。 
按照有无担保
  可分为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 
  信用贷款指不需企业提供抵押品,仅凭其信用或担保人信誉而发放的贷款。 
  抵押贷款是指要求企业以抵押品作为担保的贷款。长期贷款的抵押品常常是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股票、债券等等。

7. 长期借款

您好,会计学堂晓海老师为您解答

长期借款的核算分为取得借款、期末计息和到期偿还三个阶段。 

  1.取得借款

  借:银行存款 

    长期借款——利息调整 

   贷:长期借款——本金 

  注意:当取得借款与合同约定的数额不一致时,则有“利息调整”,也就意味着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不一致,后续期间涉及利息调整的摊销;若取得的借款就是借款合同约定的数额,则没有“利息调整”,也就意味着实际利率和合同利率是相同的。 

  2.期末计息 

  借:财务费用/在建工程等(期初摊余成本×实际利率)① 

   贷:应付利息 (本金×合同利率)② 

     长期借款——利息调整 (倒挤)③=①-② 

  注意: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借款,“应付利息”改为“长期借款——应计利息”科目。 

  3.偿还本金 

  借:长期借款——本金① 

    财务费用等④ 

   贷:银行存款② 

     长期借款——利息调整③ 

  【例】某企业为建造一幢厂房,于20×9年1月1日借入期限为2年的长期专门借款1 500 000元,款项已存入银行。借款利率按市场利率确定为9%,每年付息一次,期满后一次还清本金。20×9年初,该企业以银行存款支付工程价款共计900 000元,2×10年初,又以银行存款支付工程费用600 000元,该厂房于2×10年8月31日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假定不考虑闲置专门借款资金存款的利息收入或者投资收益。 

  该企业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1)20×9年1月1日,取得借款时: 

  借:银行存款           1 500 000 

   贷:长期借款——××银行——本金  1 500 000 

  (2)20×9年初,支付工程款时: 

  借:在建工程——××厂房       900 000 

   贷:银行存款            900 000 

  (3)20×9年12月31日,计算20×9年应计入工程成本的利息费用时: 

  借款利息=1 500 000×9%=135 000(元) 

  借:在建工程——××厂房       135 000 

   贷:应付利息——××银行       135 000 

  (4)20×9年12月31日,支付借款利息时: 

  借:应付利息——××银行       135 000 

   贷:银行存款            135 000 

  (5)2×10年初,支付工程款时: 

  借:在建工程——××厂房       600 000 

   贷:银行存款             600 000 

  (6)2×10年8月31日,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 

  该期应计入工程成本的利息=(1 500 000×9%/12)×8=90 000(元) 

  借:在建工程——××厂房       90 000 

   贷:应付利息——××银行       90 000 

  同时: 

  借:固定资产——××厂房       1 725 000 

   贷:在建工程——××厂房       1 725 000 

  (7)2×10年12月31日,计算2×10年9月至12月的利息费用时: 

  应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1 500 000×9%/12)×4=45 000(元) 

  借:财务费用——××借款        45 000 

   贷:应付利息——××银行        45 000 

  (8)2×10年12月31日,支付利息时: 

  借:应付利息——××银行        135 000 

   贷:银行存款             135 000 

  (9)2×11年1月1日,到期还本时: 

  借:长期借款——××银行——本金    1 500 000 

   贷:银行存款             1 50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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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借款

8. 长期借款

长期借款是项目投资中的主要资金来源之一。一个投资项目需要大量的资金,光靠自有资金往往不够,需要向外举债。